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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論》

  本書精要

  《政府論》明確地基於自然權利的理念提出了在自願政治結合的基礎上自由憲政民主的基本思想。這在道德哲學與政治哲學思想上具有重要的意義。

  約翰·洛克是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的著名哲學家和政治思想家。作為西方近代自由主義的代表人物,洛克的倫理思想屬於17、18世紀的自然法學派傳統,集中體現在自然狀態的財產權與有限政府理念的公民權利上。在洛克看來,凡是自己加入勞動的東西,就是每個人的財產權利。財產權是合乎人性的,也是在自然狀態中就擁有的。洛克的自然狀態是其自然法理念的折射,與古典的和中世紀的自然法概念相比較,它是一個迥然相異的學說。“因為這個自然法既不關涉人的優點,也不關涉上帝的愛和人們對他們的同胞的愛。我們必須說洛克並沒有明確地否定人的優點或愛的重要性,他僅僅沒有注重它們。”洛克的自然法賦予每個人以自然權利,這些權利包括自由權、生存權和財產權,也賦予其倫理觀念以一種公民自然權利論的基礎。

  1632年8月29日,洛克出身於一個英國薩莫塞特郡林格通城的一個律師的家庭,其父作為小土地所有者,也是一個清教徒。他青少年時期就學於威斯敏斯特學校和牛津大學基督學院,但一顆敏感而又豐富的心靈並不就範於傳統課程。洛克於1656年獲得學士學位,1658年獲碩士學位之後,留校任教,並開始從事醫學和實驗科學研究,對科學產生了十分濃厚的興趣,並在36歲時因在實驗科學方麵的成就而當選英國皇家學會會員。在這期間,他與著名的化學家波義耳過從甚密,晚年又同牛頓結成好友。他還對醫學感興趣,得過醫學學士學位,但隻是偶爾行醫。

  洛克一生的轉折點,是他與當時英國著名政治活動家阿希萊勳爵(後來受封為莎夫茨伯裏伯爵)的相識。1667年,洛克為其治好重病,並擔任伯爵的秘書和家庭醫生,實際上成為他的政治顧問和理論家,並與其建立了終生的友誼。莎夫茨伯裏作為英國輝格黨的主要領袖,是一位重要的自由政治思想的代言人,曾一度因政治運動而被查理二世國王囚禁過。1682年莎夫茨伯裏逃往荷蘭,翌年在那裏去世。洛克因與莎夫茨伯裏交往甚密,也同樣被看作是嫌疑分子,被迫於1683年逃往荷蘭。光陰荏苒,轉瞬之間他在那裏度過了五個春秋,此時正值1688年的革命成功,查理二世的繼承人詹姆斯二世已被趕下台去。1689年洛克返回家園,此後一直住在倫敦,並成為輝格黨的理論家,擔任上訴法院院長、貿易與殖民部部長等要職,成為當時英國政界與學術界的顯赫人物。洛克終身未娶,他於1704年10月28日溘然長逝。

  在哲學上,洛克受到培根、霍布斯、笛卡兒、伽桑狄的思想啟迪,1671年開始著手研究人類理智能力本身的性質和限度。洛克最初的成名之作是《人類理智論》(1690),在該書中他論述了人類知識的起源、性質及局限性。洛克的觀點基本上是經驗主義的,雖然《人類理智論》是洛克最有創造性的論著,也是著名的哲學經典著作之一,但是卻沒有他的政治論著對曆史發展的影響大。也在這一年,反映英國資產階級和新貴族政治要求的《政府論》出版。其後,他還以拉丁文出版了《論宗教寬容》(1689年初次發表時未署名)。他的其他著作還有:有關經濟學方麵的著作《論降低利息和提高貨幣價值的後果》(1691)、《再論提高貨幣價值》(1695),有關教育方麵的著作:《教育漫話》(1693)、宗教方麵的著作《基督教的合理性》(1695)。晚年他主要研究宗教寬容問題和《聖經》。

  洛克的一生經過整個革命時期,在內戰、共和、護國製和複辟的曆史曲折演繹中,他成為英國1688年政變和資產階級與貴族聯盟的理論家和辯護人,也是全麵係統地闡述憲政民主基本思想的第一位作家。在美國革命發生的一個世紀之前,洛克為革命的權力所做的申辯,強烈地影響了托馬斯·傑弗遜和其他的美國資產階級革命的啟蒙思想家。洛克的思想影響也滲入到了歐洲大陸——特別是法國,間接導致法國革命和法國《人權宣言》的誕生。

  “作品內容”

  《政府論》在自由主義思想史上具有崇高的地位。它分為上下兩篇,上篇從批駁羅伯特?菲爾麥的君權神授說肇始,洛克對保皇主義的絕對學說——“國王的權力來自上帝,國王的王位是應該世襲”的觀點進行了猛烈的批判。其結論主要見諸於《政府論》下篇的開端,洛克認為:“第一,亞當並不基於父親身份的自然權利或上帝的明白賜予,享有對於他的兒女的那種權威或對於世界的統轄權,如同有人所主張的。第二,即使他享有這種權力,他的繼承人並無權利享有這種權力。”(洛克:《政府論》下篇,葉啟芳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3頁。在下文中凡出自此文本,僅注明頁碼。)因此,基於對君主專製主義與保皇派的批判,洛克斷定:“那麽,現在世界上的統治者要想從以亞當的個人統轄權和父權為一切權力的根源的說法中得到任何好處,或從中取得絲毫權威,就成為不可能了。”(3)

  下篇則係統地提出了資產階級革命的理論基礎,洛克宣揚的是君主立憲製下的議會主權理論,而他的自然法、自然狀態等概念則成為國家、政府與公民社會等理論的解釋之源。他主張政府的權威隻能建立在被統治者擁護的基礎之上。

  在《政府論》下篇中,洛克以自然法學說說明國家的起源和本質問題。他從自然狀態出發,批判封建極權製度,主張私有財產的不可侵犯、國家基於契約而建構,立法權為最高權力、國家權力分立和人民有權反抗暴政等觀點。並從正麵論證了資產階級議會製的合理性。洛克強調人在社會中的自由隻受根據國家的意誌而建立的立法權的限製而不受任何其他立法權的限製。洛克強調社會契約論,這在一定程度上是源自於早期的英國哲學家托馬斯?霍布斯,但是霍布斯利用社會契約論來為專製主義辯護,而洛克認為社會契約可以廢除。《政府論》上下篇組合在一起,更像一篇討伐君主專製統治的檄文。在痛斥“君權神授”、王位世襲等觀點的同時,它擔負了對17世紀英國革命時期代表各階級、各階層思想進行梳理總結的任務。

  自然法與自然狀態的基本內涵

  洛克的自然法理念與古典的和中世紀的自然法概念相比較,是一個迥然相異的學說。洛克的自然法賦予每個人以自然權利,這些權利包括自由權、生存權和財產權。它一方麵以天賦人權的理論為其自願政治結合的思想構築了基礎,另一方麵其法律性的自然敘述規定並保護生命的、自由的、財產的權利,是個人權利的基本規定。

  自然法在此“既是完美政治智慧(prudence)的原則也是社會道德的原則,並且因此使個體行為的心理動機跳躍到政治法(civi-lized law)與道德的準則和價值”。洛克的自然法與霍布斯一樣,既將自然法與神法等同,又認定自然法為理性的體現。洛克認為每一個人都必須保全他自己,自然法要求人們信守諾言,做其力所能及的並保證他人幸福的行為,並授權懲罰違背自然法的行為。

  洛克的自然法,離不開其自然狀態。洛克的自然狀態是政治權力建立之前的共同生活,是人類群居的概念;他並把自然狀態理解成一種沒有國家、沒有一個共同的權威,卻不一定沒有法的共同生活。洛克的自然狀態認可人在自然法的界限範圍內擁有充分的自由。“就是說,它規定了每個人的權利,這些權利是不能轉讓的,就是國家政權也不得幹預。具體地說,洛克所辯護的是這樣的三重性:(1)生活和健康;(2)按自己的想法追求幸福的自由權利;(3)擁有自己的勞動成果。”

  洛克的自然狀態是一種理性支配的自然狀態。“自然狀態有一種為人人所應遵守的自然法對它起著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導著有意遵從理性的全人類:人們既然都是平等和獨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6)而由理性和公道的規則所組成的律法,在洛克看來是上帝為人類的相互安全所設置的人類行為的尺度。

  洛克的自然狀態是一種秩序良好的自然狀態,而不是自由放任的狀態。人並沒有毀滅其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在一種純粹自然動機的引導下,這種平等相待的自然理性使公民在類似的責任麵前,相互獲知理性和公道的規則。在自然法的約束下,人們之間才能相互友愛,彼此和平相處,旨在守護和平和保衛全人類。洛克的“自然狀態並不像霍布斯所設想的那樣一種戰鬥狀態,而是和平、友愛和互助的狀態。”

  洛克的自然狀態,是保全人的生命、自由與財產的狀態,是一種發達的社會形態。“正因為每一個人必須保存自己,不能擅自改變他的地位,所以基於同樣理由,當他保存自身不成問題時,他就應該盡其所能保存其餘的人類,而除非為了懲罰一個罪犯,不應該奪去或損害另一個人的生命以及一切有助於保存另一個人的生命、自由、健康、肢體或物品的事物。”(6—7)每一個人都是其自身和財產的絕對主人,每個社會成員的生命權、自由權與財產的權利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人人基於他所享有的保障一般人類的權利,就有權製止或在必要時毀滅所有對他們有害的東西”。(8)

  洛克的自然狀態也是一種平等的狀態。在此種狀態中,沒有絕對超然的權力讓一個公民擁有主宰另一個公民的地位,作為在同一自然社會共享這一切的每個人。賦有同樣能力的每個人,在同一自然社會中共同生活,共享一切尊榮顯貴,就不能設想我們之間擁有任何從屬關係。“而如果有人在自然狀態中可以懲罰他人所犯的任何罪惡,那麽人人就都可以這樣做。因為,在那種完全平等的狀態中,根據自然,沒有人享有高於別人的地位或對於別人享有管轄權,所以任何人在執行自然法的時候所能做的事情,人人都必須有權去做。”(7)我們相互之間的差異並不能讓我們之間產生隸屬與服從的關係。“人還處於自然平等的狀態,沒有一個人比另外一個人擁有更多的權利和裁判權。自然或理性的規律教導說,所有的人類都是平等獨立的,誰都不能損害別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

  政治社會的起源與公民自由

  洛克的公民或政治的社會是與父係權威和自然狀態恰成對照。在洛克看來,公民社會是一種趨於完善和日益進步的人類事務的狀況。“人類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獨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於這種狀態之外,使受製於另一個人的政治權力。任何人放棄其自然自由並受製於公民社會的種種限製的惟一的方法,是同其他人協議聯合組成為一個共同體,以謀他們彼此間的舒適、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穩地享受他們的財產並且有更大的保障來防止共同體以外任何人的侵犯。”(59)

  公民社會是一種公民有效聯結的共同體。“因此,凡是脫離自然狀態而聯合成為一個共同體的人們,必須被認為他們把聯合成共同體這一目的所必需的一切權力都交給這個共同體的大多數,除非他們明白地議定交給大於大多數的任何人數。隻要一致同意聯合成為一個政治社會,這一點就能辦到,而這種同意,是完全可以作為加入或建立一個國家的個人之間現存的或應該存在的合約的。”(61)但它不是強迫的產物,更不是違反公民良心的結果,“因為政治社會的建立並不是為了別的目的,而僅僅是為了保障每個人今生財產的所有權。對每個人的靈魂和天國裏的事情的管理既不屬於國家,也不能屈從於它,而隻能完全由每個人自已去管。因此國家的職責在於保衛每個人的生命和屬於今生財產的安全;而官長的職責則是維護這些財產歸於其合法的主人;”強力是自願的對立,如若違背公民的自由意誌,並造成對法律治理的侵害,這也是公民社會的反動。

  洛克堅持認為建立公民社會必須通過契約,而這種契約的核心和實質是人們同意。“他們的政治社會都起源於自願結合和人們自由地選擇他們的統治者和政府形式的相互協議”(63)。洛克通過社會契約所建立的公民社會是這樣一種情形:“當一些人結合成一個社會,放棄各自執行自然規律的權利,委之於社會,就是當人們組成社會而成為一個民族、一個政治團體,處於一個最高政府的統治之下時,就形成了政治或市民社會(契約論)。因此,絕對的君主專製政體同市民社會不相容。如果君王兼有立法和行政權力,就沒有公共的法官公平無私和有權威地進行判決,沒有既成的法規可以遵循,公民就是獨夫的奴隸。”

  洛克所理解的公民理念是從自然狀態向公民社會轉變之後出現的,如若說人處在自然狀態中,各人就是自身的裁判者與執行人,自己判斷自己的權利並盡力加以維護;那麽在公民社會中,每一成員都放棄了自然所賦予的權力,把其所遭遇的可以交由社會建製的法律調停處理的事務都交由社會來解決,“於是每一個別成員的一切私人判決都被排除,社會成了仲裁人,用明確不變的法規來公正地和同等地對待一切當事人;通過那些由社會授權來執行這些法規的人來判斷該社會成員之間可能發生的關於任何權利問題的一切爭執,並以法律規定的刑罰來處罰任何成員對社會的犯罪”(53)。在公民社會中,每個社會成員的財產是受到合法保護的,人在共同製定的法律麵前是平等的,即使擁有權威的人也不能免受法律的約束,並且通過遵守法律享有安全和保障。

  權力是公民授予的,並經公民同意與委任的。這種轉讓出的權力狀態,並不意味著公民的權利被完整地抽取,當司法無法保障秩序,強力隻能背離原來的目的,從而陷入一種無權威的狀態。“這一權力便歸屬人民,人民享有恢複他們原來的自由的權利,並通過建立他們認為合適的新立法機關以謀求他們的安全和保障,而這些正是他們所以加入社會的目的。”(134)

  洛克所認為的“自由的觀念不是意誌或愛好,而是根據心靈的選擇或指導,人有做或不做的力量。”洛克所理解的自由並非人們愛怎樣就怎樣的狀態,而是意味著不受他人的束縛和強暴,“一個人隻要根據他自己心靈的愛好或指導,有力量思索或不思索、活動或不活動,他就是自由的。”公民自由是一種自主性安排的狀態。“而是在他所受約束的法律許可範圍內,隨其所欲地處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動、財富和他的全部財產的那種自由,在這個範圍內他不受另一個人的任意意誌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誌”(36)。而公民自由在兩個層麵上被理解:它既是憲政觀念的公民自由,又是良心意識的公民自由。憲政觀念的公民自由,是一種邏輯上的運用與展開。它意圖透過介入公共決策的程序,來為自由運行的程序創造良好的製度基礎,並排除政治法律的障礙。而良心意識的公民自由是屬於公民自己的事務。

  洛克在《政府論》下篇中的結論是:“每個人在參加社會時交給社會的權力,隻要社會繼續存在,就決不能重歸於個人,而是將始終留在社會中;因為如果不是這樣,就不會有社會,不會有國家,而這是違背原來的協議的。”(150—151)洛克的公民社會以法治的方式保護公民自由與個人權利,它也使政府權力的運行規範化和有限化。“處在政府之下的人們的自由,應有長期有效的規則作為生活的準繩,這種規則為社會一切成員所共同遵守,並為社會所建立的立法機關所製定。”(16)

  政府的產生

  洛克所理解的政府很大程度上是一種廣義的政府。政府產生於一種誌願的結合和人們自由選擇自己統治者的一種協議形式。“政府就其作為秩序化統治的一種條件而言,政府是國家的權威性表現形式。其正式功能包括製訂法律,執行和貫徹法律,以及解釋和應用法律。這些功能在廣義上相當於立法、行政和司法功能。”法律是政府在社會中活動水平的重要指標。在洛克看來,人們不可能生來就處在任何政府的管轄之下,一種自然的臣服狀態是不可能的。“既然一切人自然都是自由的,除他自己同意以外,無論什麽事情都不能使他受製於任何世俗的權力”(74)。

  從社會契約的角度描述洛克政府權力得以形成的漸進主義路線,其可以被理解為三個階段:“第一,人們必須一致同意走到一起成為一個共同體,交出他們的自然權利,以便他們能共同行動,確認對方的權利;第二,這個共同體的成員必須同意通過多數表決建立立法機構和其他機關;第三,社會中的財產所有人或是他本人或通過他的代理人必須同意向人們征收的各種稅款。”

  洛克認為:“公民政府的全部權力僅與人們的公民利益有關,並且僅限於掌管今生的事情,而與來世毫不相幹。”訂立契約的過程就是各種利益的保存、發展以及限製、平衡的過程,這是契約社會最起碼的政治規則。基於此點理由,洛克認為,征服不可能成為國家與政府的起源,以武力脅迫別人同意,離開契約這種政治規則,就會導致權利失衡,其結果是被脅迫方的權利無法得以保存。(107—110)

  洛克認為世界上凡是在和平中、而不是在征服中所創立的政府是基於人民的同意而建立的,“而這種同意,是完全可以作為加入或建立一個國家的個人之間現存的或應該存在的合約的。因此,開始組織並實際組成任何政治社會的,不過是一些能夠服從大多數而進行結合並組成這種社會的自由人的同意。這樣,而且隻有這樣,才會或才能創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61)洛克對同意的強調,有著一種明顯的倫理蘊涵:要求社會的構成與國家的秩序把同意作為基礎,保護公民獨立自主的意願表達,並且力圖根據公民的同意來確定政府形成的合法性,執政者的權力來自廣大公民的授權與同意,未經人們許可的政治秩序或倫理秩序都是不具有約束力的。

  人們聯合成為國家,擁有普遍的公民權,並置身於政府之下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公民的財產。盡管人類在自然狀態中享有種種權利,但是其中的不便是顯而易見的:它缺少一種確定的、規定了的、眾所周知的法律與共同尺度,缺少一個按照既定法律來裁判的公正裁判者,而且缺少權力來支持正確的判決並使之得到應有的執行。“在這種狀態中,由於人人有懲罰別人的侵權行為的權力,而這種權力的行使既不正常又不可靠,會使他們遭受不利,這就促使他們托庇於政府的既定的法律之下,希望他們的財產由此得到保障。”(78)因此人們很快就被迫加入社會,並各自放棄他們單獨行使的懲罰權力,交由社會所一致同意的由他們中間所選擇而授權的代表加以專門行使。他們在與同一社會的其他人的勞動、幫助與交往中,享受社會整體力量的便利,以期保護每個人的自由、安全、和平與公眾福利。這也正是立法和行政權力的產生緣由,政府和社會本身的起源也在於此。其源自於社會契約的推演既形成了一種文明的公民社會的觀念,另一方麵也形成了一種負責任、並受到限製的政府的觀念。

  政府權力的限度

  在政府治理上,洛克堅信應由大多數人統治的原則,但是他清楚地表明政府不能擁有無限的權力。大多數人決不能破壞人們與生俱來的權力,也不能隨意剝奪他們的財產權。政府隻能根據被統治者的意誌來合法地沒收財產。

  洛克相信權力分散的原則;但是他認為立法機關應高於行政機關(因此也高於司法機關,他認為司法機關是行政機關的一部分)。由於洛克認為立法機關應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因而他肯定會反對法院有宣布立法機關所立的法案不合憲法的權力。

  洛克認為,人民仍保留有一種至高無上的權力,當他們發現立法機關的行為與其職責相違背時,就會將其取消或改組。洛克對政府權威的認識是審慎的,他認為人並非天生就臣屬於政府,政府的權威來自人們的同意。努力把政府所具備的政治權威區別於其他大量的支配型關係。“如主與仆、夫與婦、父與子、正義的征服者與被征服的侵略者及他在後期論寬容的著作中所闡明的祭司和他轄區的全體教徒之間的關係。”這裏麵提及的其他諸種關係與政府對公民的關係是迥然不同的,它們不僅存在於特殊的環境以及特殊關係中,而且往往都是發生在個體與個體之間。而政府對公民的關係,可以理解為政府權力增加一分,公民權利就往往減少一分;而政府權力減少一分,公民權利就往往增加一分。政府權力,應該更多地向公民權利讓渡開放的空間,而不是限製與損害它們。

  洛克認為最好的政府形式是議會具有最高主權的製度。行政機構,作為洛克所認為政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活動範圍與權力很大程度上來源於立法權的授予。“這個立法權不僅是國家的最高權力,而且當共同體一旦把它交給某些人時,它便是神聖的和不可變更的;如果沒有得到公眾所選舉和委派的立法機關的批準,任何人的任何命令,無論采取什麽形式或以任何權力做後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強製性。因為如果沒有這個最高權力,法律就不能具有其成為法律所絕對必需的條件,即社會的同意。”(82)

  洛克在評斷主權在一個政治共同體中的地位問題時,認為原則上政治共同體應通過公眾權利實施其立憲權力,但多數原則賦予共同體通過其在立法機構中的代表進行管理,以抵禦專製統治和對暴虐政府的默認。“但是立法權既然隻是為了某種目的而行使的一種受委托的權力,當人民發現立法行為與他們的委托相抵觸時,人民仍然享有最高的權力來罷免或更換立法機關;這是因為,受委托來達到一種目的的權力既然為那個目的所限製,當這一目的顯然被忽略或遭受打擊時,委托必然被取消,權力又回到當初授權的人們手中,他們可以重新把它授予他們認為最有利於他們的安全和保障的人。”(92)

  政府立法的目的並不是要取代自然法與自然權利,而是要為一種更明晰、更健全的法律實施創造公正的平台。在洛克看來,“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或限製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這是因為在一切能夠接受法律支配的人類的狀態中,哪裏沒有法律,哪裏就沒有自由。”(36)

  “簡要評述”

  洛克的《政府論》是一篇討伐君主專製統治的檄文。在《政府論》中,洛克以自然法和契約論作為其憲政思想的理論基礎。由於洛克認識論上的經驗主義,一般認為其有別於歐陸理性主義者。但在社會哲學上,他們卻如出一轍。這一點從《政府論》中可見一斑。“在《政府論兩篇》(1690)一書中,洛克將經驗主義心理學的結論闡發為政治理論。他的社會契約觀把基本的人類平等作為一切文明社會的基礎。”

  洛克的《政府論》作為早期自由主義自然法傳統中的權威著作,其自然法與契約論思想,雖不及蘇格蘭啟蒙思想家的秩序自發進化思想深刻,但他卻是完備而準確地論述自由主義憲政原則的第一人,這些原則直到現在為止都是西方政治生活中通行的基本原則。洛克的自然法理念賦予每個人以自然權利,在自然狀態的基礎上人人享有自然權利,即生命、健康、財產、自由,最古典的四種天賦人權。在洛克看來,人們握有對於生命和自由的自然權利,它來自神的賦予,因而不能將它們移交到另一個專斷的權力。自然法的理性足以使人獲得健全社會的知識,並將自然法製度化為人們的社會生活或道德秩序的法則。

  出於對人性仁慈向善的判斷,也出於保護社會存在所需的最低限度的安全,洛克在《政府論》中顯然比霍布斯更強調個人自由,並賦予公民更多個體性質的權利。“洛克相信人是善的而不是惡的,他認為,在劃界線的時候沒有必要這麽傾向於權威,在他看來,人類在進入社會之前——當他們還處於‘自然狀態’時——所擁有的一些權利,甚至在文明社會依然保留,他堅持認為,還是有可能創造出像這樣保留他們某些權利的社會;”憑借著對人性趨善的判斷,洛克也認為人的自由狀態是一種平等的狀態,“在那種完全平等的狀態中,根據自然,沒有人享有高於別人的地位或對於別人享有管轄權,所以任何人在執行自然法的時候所能做的事情,人人都必須有權去做。”(7)

  洛克的《政府論》是一篇張揚公民自由與權利的曆史文獻。洛克所理解的公民自由是去除了奴役狀態的、置身於絕對或任意的權力之外的保全自我生命的狀態。但洛克的公民自由,其實質上透露著一種反抗的理論。它是對應於那些專製權力的享有者及越權的行政長官,它也是對應於一種被奴役與被壓迫的社會秩序而言的。這種反抗式的公民自由,是當公民權利已受到政府權力侵犯這一事實發生時,因為沒有其他的塵世權威能夠解決和克服,隻有公民自身以不服從的理念與不屈服的作為來捍衛自己的生命和自由。這種公民自由與權利必須是公民能獲得其過上想過生活的選擇與資源,它構成關於不同生活觀點的認識並且能理性審視其觀點的意識。而立足於社會重大事務的決策,公民的同意是至關重要的,而基於公民的同意所授予的權威是社會製定法律的權力之源。

  洛克的《政府論》也是一部強調公民保衛各自的權利與世俗財產來達成社會契約的經典文本。在洛克看來,為了防範外來者的敵對侵犯與維護社會整體的繁榮,公民與政府達成的社會契約是與人類社會的進步法則相聯係的,是維持文明社會之道德風範所必須的。基於契約組合而成的公民社會作為一種共同體,是它的成員之間的一種和平狀態,是一個完整的、自由的、獨立的社會形態。“在洛克看來,國家是由人們組成的一個社會,人們組成這個社會的目的僅僅在於謀求、維護和增進公民利益。因此,世俗政權官長的職責主要是公正無私地行使平等的法律,總體上保護所有的人並具體地保護每一個公民屬於自己的生命、自由以及對諸如金錢、土地、房屋、家具等外在物的所有權。”這是公民之間緣於社會契約所奉立的一種和平狀態,並在尊重差異的基礎上保持統一性。

  洛克的《政府論》更是一篇凸顯有限政府理念的文告。政府是人們合群傾向與社會生活共同體的結晶,也是公民承認與同意的一種相關集團生活方式的折射。洛克在《政府論》中所理解的政府是針對自然狀態的種種不方便情況而設置的正當救濟辦法。政府是基於人們的同意而產生的,它的權力不是無邊界的,而應該受到限製;政府權力既非專權,也非父權,“洛克思想的核心是主權在一個政治共同體中的地位問題,該共同體通過公眾權利實施其立憲權力,以抵製暴政和對不應掌權的政府的默許。”洛克認為政府權力的行使應該體現對人類自然理性以及公民自由、平等和財產權的保全。政府作為公民之間中立的仲裁者,自身應該防止濫用權力。在洛克看來,人民的福利是最高的法律,是公正和根本的準則。“一種美好的生活即使其中絲毫不包括宗教與真正虔誠的成份,也是與公民政府息息相關的,而且人們的靈魂拯救和國家的安全都寓於其中。”洛克的理論為以權利指向的、責任製有限政府提供了一個理論框架。

  總之,洛克希望以一種普遍接受的公共價值,對政府權力做出限製,意圖為公民自由與權利創造一個開放空間。洛克聲言政治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個人及臣民的財產,這種觀點有時被稱為“更夫政治”。因為政府權力作為一種公民讓渡自身權力而由憲法所規定的一種委托,其對政府權力的執掌者與權力運行方式都構成了一種限製。因此作為一篇重塑新民主政治理念的檄文,洛克的《政府論》在西方自由主義思想史上奠定其獨樹一幟的地位。其在公民自由與權利領域所掀起的曆史影響,塑造了西方政治啟蒙的裏程碑。

  (周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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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reface Scholars could wish that American students and the public at large were more familiar...

  • 中國古代皇家禮儀

    作者:孫福喜  

    科普教育 【已完結】

    本書內容包括尊君肅臣話朝儀;演軍用兵禮儀;尊長敬老禮儀;尊崇備至的皇親國戚禮儀;任官禮儀;交聘禮儀等十個部分。

  • 中國古代喪葬習俗

    作者:周蘇平  

    科普教育 【已完結】

    該書勾勒了古代喪葬習俗的主要內容,包括繁縟的喪儀、喪服與守孝、追悼亡靈的祭祀、等級鮮明的墓葬製度、形形色色的安葬方式等九部分內容。

  • 建國以來劉誌丹研究文集

    作者:中共陝西省委黨史研究室  

    科普教育 【已完結】

    本書收錄對劉誌丹同誌的研究文章,包括《論劉誌丹對中國革命的重大貢獻》、《劉誌丹在創建西北革命根據地的地位和作用》、《劉誌丹對西北革命根據地黨的建設的貢獻》、《共產黨人的楷模》、《劉誌丹在黃埔軍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