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分類是一個相當複雜的問題,如同定義一般,從不同的角度來對遊戲進行研究,將揭示遊戲的不同內涵和外延。分類,從某種意義上講就是對遊戲的外延作限定。由於研究者各自不同的研究目的和他們所依據的理論不同,因而出現了各種各樣的遊戲分類。
一、國外的遊戲分類
(一)皮亞傑的遊戲分類
皮亞傑認為遊戲的發展是沿著認知發展的線索而展開的,在不同的認知發展水平上,便會出現不同水平的遊戲形式,根據這一假設以及對兒童遊戲的觀察,他將遊戲分為以下三種:
1.練習性遊戲
這種遊戲的動因在於感覺運動器官在使用過程中所獲得的快感,由簡單的重複運動組成。
在這個階段,我們常看到嬰幼兒帶著喜悅重複著簡單的動作,如兩三個月的嬰兒晃動著四肢,一遍遍地看著周圍懸掛著的彩球,反複搖晃著花鈴棒,重複著吃手指的動作;當嬰兒會爬時,他們在床上爬來爬去,邊爬邊抓握一些物體。嬰兒在重複這些簡單的動作過程中,表情是輕鬆愉快的。這就是練習性遊戲,也稱機能性遊戲。這是最早出現的一種遊戲形式。以後隨著其他遊戲形式的出現,機能性遊戲的比例下降。
這種遊戲形式在整個幼兒期隨時都能看到,隻要有新的機能需要掌握,就會有這種練習,比如奔跑、攀爬、滑滑梯、搖木馬、敲打和擺弄物體等。
2.象征性遊戲
象征性遊戲是2~7歲幼兒的典型遊戲。在遊戲中,以物代物、以人代人是象征的表現形式。它具有“好像”和“假裝”的特征。當幼兒能夠把以前經曆過的事情、活動以及眼前並不存在的事情作為表象回憶起來的時候,機能性遊戲便轉化為象征性遊戲。如玩“過家家”、“郵局”、“商店”遊戲等。象征性遊戲是學前兒童典型的遊戲形式,大約兩歲開始,直至入小學,其高峰期在3~5歲。
3.規則性遊戲
規則性遊戲是以規則為遊戲中心,用規則來組織遊戲,它擺脫了具體情節。這是四五歲以後發展起來的遊戲,由於規則本身具有不同的複雜程度,動作機能的要求不同,因此這種遊戲可以從幼兒一直延續到成年。
(二)帕頓的遊戲分類
美國的帕頓按照幼兒遊戲表現出來的社會參與水平,將幼兒遊戲行為歸納為六種類型:
1.獨自遊戲
幼兒自己一個人玩玩具,興趣全部集中在自己的活動上,不在意周圍其他夥伴的活動。
2.平行遊戲
幼兒單獨做遊戲。由於玩的玩具材料與其他幼兒相類似,因此看起來好像是在一起玩,其實幼兒是在同伴旁邊單獨玩。
3.聯合遊戲
幼兒與同伴一起遊戲。他們談論共同的話題,活動中偶爾有借東西的行為,出現相互追隨模仿的行為,但沒能圍繞具體目標進行組織,每個幼兒仍是依個人的願望遊戲,是湊在一起玩。
4.協作遊戲
幼兒形成小組做遊戲。遊戲中有分工和協作,有共同的目的和達到目的的方法。小組通常由一兩個領頭的孩子組織指揮。
一般的,以上這幾種遊戲類型隨幼兒年齡的增長而變化。除此以外,幼兒遊戲中還有如下兩類與社會參與性有關的行為。
5.無所事事
幼兒不是在玩、在遊戲,而是在東遊西逛,或是從椅子上爬上爬下,再就是注視著某些突然發生的有趣的事情或是發呆。
6.旁觀
幼兒(幾乎在整個遊戲時間)關注著其他小朋友的活動,偶爾也搭幾句話或是提些問題,但始終不加入到遊戲中去。
(三)比勒的遊戲分類
比勒根據兒童在遊戲中的不同體驗形式,將遊戲分為四大類。
1.機能遊戲
幼兒反複做某個動作或活動以示快樂和滿足。這類遊戲自然地鍛煉感覺運動器官,有效地發展身心機能。
2.想象遊戲
又稱“模仿遊戲”、“角色遊戲”,即再現成人生活的遊戲。幼兒開始時是模仿周圍成人的某些行為,進而有意識地扮演成人的角色,以後逐漸能夠按角色的要求行動和協調相互關係。
3.接受遊戲
幼兒通過看畫冊、聽故事、看電視、看電影等活動而獲得樂趣。這是相對被動的遊戲。
4.結構遊戲
又稱“創造遊戲”。幼兒運用積木、黏土、沙或紙等製作物品,進行造型活動。
(四)原蘇聯的遊戲分類
原蘇聯的遊戲理論強調遊戲的社會性,它以兒童參與遊戲的程度和兒童之間的相互關係為依據,將遊戲分為三類。
1.獨自遊戲
指兒童自己一個人玩。
2.平行遊戲
指兩個以上的兒童在一起玩,玩相同的遊戲,所用的玩具也相同,但是他們相互之間各玩各的,不發生協作關係。
3.合作遊戲
指兩個以上的兒童在一起做遊戲,他們相互之間既有分工也有合作。
二、我國的遊戲分類
當前,我國幼兒園的遊戲活動是按照遊戲在幼兒教育中的作用來分類的,並已列入了有關的法規。具體地分成兩大類六小項:一類是創造性遊戲,它主要是指以幼兒自由創造為主的遊戲,包括角色遊戲、結構遊戲和表演遊戲;另一類是規則性遊戲,它是指以教師創編、組織為主,以規則為核心的遊戲形式,包括體育遊戲、音樂遊戲、智力遊戲等,這類遊戲常在幼兒園教學活動中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