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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從井田製的空想性分析

  上古時期的土地製度

  從人類第一次認識到植物種子可以生長,第一次有意識地種下植物,以期待以後的收獲,農業就開始了。由於地理環境的原因,中國大陸在漫長的古代唯一發展起來的、也隻能發展起來的就是農業。因此,農業成為古代中國的經濟命脈,農業收成和土地製度成為有關國計民生的頭等大事。

  《孟子·告子下》詳細論述了古代社會的農業生產與國家政治的關係:“春省耕而補不足,秋省斂而助不給。入其疆,土地辟,田野治,養老尊賢,俊傑在位,則有慶,慶以地。入其疆,土地荒蕪,遺老失賢,掊克在位,則有讓。一不朝,則貶其爵;再不朝,則削其地;三不朝,則六師移之。”

  從以上文字中可見看出,古代天子諸侯非常關心每年的農業的播種和收成,並用封地內土地的治理情況作為政治是否清明的標誌。而且春秋時代第一位霸主齊桓公大會諸侯之時,儼然以周天子代言人自居,首先在製度上強調了維持已有傳統道德觀念的重要性,保證不能隨意虐待貴族,隨後就提出“無曲防,無遏糴”,以保證農業生產的正常進行,“凡我同盟之人,既盟之後,言歸於好。”《孟子·告子下》:“五霸,桓公為盛。葵丘之會諸侯,束牲、載書而不歃血。初命曰:‘誅不孝,無易樹子,無以妾為妻。’再命曰:‘尊賢育才,以彰有德。’三命曰:‘敬老慈幼,無忘賓旅。’四命曰:‘士無世官,官事無攝,取士必得,無專殺大夫。’五命曰:‘無曲防,無遏糴,無有封而不告。’曰:‘凡我同盟之人,既盟之後,言歸於好。’”可謂苦心孤詣,語重心長,可見在齊桓公心目中農業生產的重要地位。

  由於以上原因的存在,導致經濟活動成為國家至關重要的活動,甚至從後世文獻中對周宣王“不籍千畝”的批評中也可以看出社會對農業的關注程度。但也許正是因為過分的重視,才往往造成對古代土地製度的美化,而且曆代知識階層也急於為現實社會設計一種至善至美的土地製度,由此導致了在古代文獻中所記載的所謂的古代土地製度帶有了極大的空想性,而並非成功地在現實中得以充分實踐的經濟政策。在後世影響甚大的井田製度就是其中的典型表現。

  一、井田製度的研究狀況分析

  中國古代是否存在井田製,長期以來眾說紛紜。歸納起來,大致可分為兩大流派。

  一種說法認為中國古代井田製是存在的。

  其實,古代文獻中有關井田製度的記載極為有限,主要體現在《孟子》、《周禮》等古籍。

  為了在現實社會中實現自己的理想,孟子竭力勸說滕文公實施仁政,於是就有了關於井田製的記載:“方裏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所以別野人也。此其大略也。”《孟子·滕文公上》《周禮·地官·小司徒》同樣有些關於井田製度的零星記載:“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以任地事而令貢賦。”

  以這些簡單的史料為基礎,讚成派的學者們又分別對井田製的形式、性質及出現的時間有不同看法。有的學者認為,井田製類似於古代羅馬的百分田,代表人物為郭沫若:“夏後氏雖然還不可確知,殷、周都實行過井田,從種種資料上看來,是不成問題的。……故井田製是有兩層用意的:對諸侯和百官來說是作為俸祿的等級單位,對直接耕作者來說是作為課驗勤惰的計算單位。”郭沫若:《奴隸製時代》,《郭沫若全集》曆史編,第三冊,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0-28頁。“井田製,我在前有一個時期否認過它。……我這個判斷其實是錯了。孟子所說的那八家共井的所謂井田製雖然無法證實,而規整劃分的公田製卻是應該存在過的。”郭沫若:《青銅時代》,《郭沫若全集》曆史編,第一冊,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26-427頁。

  有的學者認為,井田製屬於村社土地,以楊寬為代表,強調井田有公田、私田之分,公田即“籍田”,是集體耕作的耕地,私田是平均分配給各戶的份地,這是一種村社土地製度。楊寬:《重評1920年關於井田製有無的辯論》,《楊寬古史論文選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4頁。有的學者認為,井田製是公社所有製,以徐喜辰為代表,提出井田製是一種從公有製向私有製轉變的中間階段的古代公社所有製。商代的公社所有製即井田製,商代的邑就是公社,公社的土地分為“公田”和“私田”兩種,公社的農民——“眾”或“眾人”,是農業生產的主要承擔者。他們通過公社領得自己的份地,並助耕公田。徐喜辰:《“籍田”即“國”中“公田”說》,《吉林師大學報》,1964年第2期。趙世超先生、蘇鳳捷先生認為“井田製應屬於家長製家庭公社所有製”,因為當時的君主與家族長是合二為一的;而處在社會底層的有著不同等級身份的“族眾”,則既是無酬剩餘勞動的提供者,又是血緣家庭關係的成員。蘇鳳捷:《關於社會形態的質疑和探索》,《中國史研究》,1981年第3期;趙世超:《周代家長製家族公社簡論》,《民族論叢》,1982年第2期。

  另一種說法認為中國古代井田製純屬子虛,持論者明確否認井田製的存在,以範文瀾《中國通史簡編》、胡寄窗《關於井田製若幹問題探討》等為代表。

  其實,早在二十世紀二三十年代,疑古派史學的領軍人物胡適就否認我國古代有過井田製度,他說:“不但‘豆腐幹塊’的封建製度是不可能的,豆腐幹塊的井田製度也是不可能的。井田的均產製乃是戰國時代的烏托邦。”胡適:《井田製有無之研究》,華通書局1930年版,第2-3頁。因此《孟子》中的井田,是中國古代一種空想,應該把井田製與井田思想分開看,中國古代不曾存在過井田製,但井田思想作為一種美好理想卻存在於整個封建時期。

  綜上所述,從井田製研究的情況來看,肯定井田在我國上古存在的意見似乎占據了多數的地位。然而肯定了井田的存在並沒有解決根本問題,根本的問題應當是對井田製的具體細節做出全麵的描述。目前史學界對井田製的研究分歧也主要表現於此。

  可惜的是,可以這樣說,在前人用過的史料中再僥幸有零星的發現也並非全無可能,但要有重大突破已經是極為困難的了。所以,針對目前的研究狀況,似乎隻能期待著新的地下考古材料的出現,可是,不言而喻,這種機會實在是可遇而不可求的。

  因此,從實踐角度而言,真正具有建設性的思路應該是重新梳理古代關於井田製度的文獻記載,再結合已有的考古材料,分別從地上、地下兩個角度解釋井田製度。

  二、井田與井田製度

  事實上,井田和井田製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井田的出現並不意味著井田製的產生,中間有一個發展過程。

  關於“井田”的名稱的含義和來源,具體有三種意見:最早是根據鄭玄的意見,“立其五溝、五塗之界,其製似井之字,因取名焉”。《周禮·地官·小司徒》鄭玄注。其次是根據程瑤田的解釋:“屋三為井,井之名,命於疆別九夫,二縱二橫,如井字也”。清·程瑤田:《溝洫疆理小記·並田溝洫名義記》,嘉慶年刊本影印上海辭書藏清嘉慶刻通藝錄本。以上兩種解釋都是取義於形似井字,故此命名為井田。有很多學者也都傾向於這兩種解釋,比如,金景芳先生就把“井田”解釋為象井字或豆腐幹式的整齊劃一的方塊田。金景芳:《論井田製度》,《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81年第1期。第三種解釋認為井田之井是“掘井而不及泉”的井,而不是書寫文字的井,具體來源於齊思和先生《孟子井田說辨》,將“井田”釋為“鑿井概田”之意,認為由於古代人們鑿井灌溉農田,必然有一定認為的灌溉和排水係統,因此田與田之間有一定的溝洫,這樣的土地分割,稱之為“井田”。齊思和:《孟子井田說辨》,《燕京學報》第35期。

  稍加分析,可見以上三種意見都有道理,甚至可以說此三種意見有共同之處。鄭玄所謂“五溝、五塗之界”和程瑤田所謂“疆別九夫,二縱二橫”,以及齊思和認為的田與田之間有一定的溝洫和灌溉和排水係統,三種意見之間並不矛盾,雖然前兩種取義於形似井字,第三種釋“井田”為“鑿井概田”之意略有差別,但都是出於對土地的疆界整理。而這種對農田的基本建設是我國古已有之的傳統。因此,對古代農業社會而言,田中溝洫的重要性自不待言,用溝洫來疆界土地,一方麵劃分形狀,以區別所有,另一方麵作為灌溉和排澇的工具,都是非常正常的。

  故此,作為土地經營方式的井田應當是存在的。《周禮·地官·遂人》有詳盡的土地劃分辦法:“凡治野,夫間有遂,遂上有徑,十夫有溝,溝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塗,千夫有澮,澮上有道,萬夫有川,川上有路,以達於畿。”當然,如果幾千年以前的實際狀況真的如此規範,那麽的確令人驚訝。但當時對土地已經開始作出一定的規劃則是顯然的,從甲骨文中“田”字的多種寫法同樣可以證明。顧炎武《日知錄》認為:“古來田賦之製實始於禹。水土既平,鹹則三壤。後之王者,不過因其成跡而已。《詩》曰:‘信彼南山,維禹甸之。紁紁原隰,曾孫田之。我疆我理,南東其畝。’然則周之疆理,猶禹之遺法也。”清·顧炎武:《日知錄·其實皆什一也》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第565頁。所以,根據鄭玄和程瑤田的解釋,將這種規劃整齊的耕地稱為井田就可以理解。

  可見古人所說井田,最重要的特點乃是田界。井田田界的特點在古書中曾有大概記載,《周禮·地官·大司徒》:“凡造都鄙,製其地域而封溝之。”這裏的“封溝之”也指井田的“封溝”,即樹木堆土為封與取土為溝。“封”既是做為田界的標誌,又與“溝”同屬於排水係統。《左傳·襄公十三年》說“田有封洫”,“洫”義同“溝”,這與“封溝之”的井田自是一種田,隻是名稱不同而已。

  作為井田上一整套排水係統,除了溝洫之外,還應該有堤防。《禮記·月令》說:季春之月“修利堤防,道達溝瀆”。《荀子·王製》:“修堤梁,通溝澮,行水潦,安水臧,以時決塞,歲雖凶敗水旱,使民有所耘艾,司空之事也。”由於堤防高出地麵易於辨識,本身起到“封”的作用,故常作為田界。井田田界亦因利乘便,在必要的時候既有現成的堤可以利用,便不需再另堆土為“封”了。故所謂“提封”《漢書·地理誌》曰“提封田”,注:“提封者,大舉其封疆也。”,本指以堤為封,用作田界的。

  同樣,地下出土的金文材料也可以證明井田的存在。劉桓先生在《試說西周金文中關於井田的兩條史料》一文中,證明出土的西周青銅器師同鼎、弟襑簋所載銘文中的“井”,就是井田。“關於師同鼎銘文,李學勤先生有過很好的解釋,他認為此銘隻是整篇銘文的後部,‘井’蓋即井田,‘畀其井’即予之以井田。……關於弟襑簋的銘文,‘井’指‘井田’早已被釋出,均無異詞。”劉桓:《試說西周金文中關於井田的兩條史料》,《人文雜誌》,1993年第4期。

  我師王暉先生在《從襑簋銘看西周井田形式及宗法關係下的分封製》一文中指出:“從襑簋銘‘易(錫)厥臣弟襑井五,量’看,‘井’確實是田畝土地的一種麵積單位,證明西周井田形式是存在的。”王暉:《商周文化比較研究》,第261頁。

  可見,中國上古時代的井田這種土地疆界方式的確是存在的。

  但是,井田是井田,井田製度乃是井田製度,二者不可同日而語。換言之,井田的存在並不能證明井田製度的存在。尤其不能證明越到後世越加完善的井田製度。

  所謂製度,是指在一定的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儀、習俗等規範。《周易》:“天地節而四時成。節以製度,不傷財,不害民。”《周易·節卦》孔穎達解釋為:“王者以製度為節,使用之有道,役之有時,則不傷財不害民也。”說明統治者必須依靠製度的製定和執行,才能保證對百姓的統治符合道的原則,徭役的征發適時,做到既不浪費,又不加重百姓的負擔。由此可見統治者對製度的重視。

  首先,有關井田製度的記載隻是散見於戰國至秦漢的史籍,而所有這些材料都不能證明井田作為製度的形式曾經在先秦時期存在過。

  毫無疑問,關於井田製度最詳盡的材料來自於《孟子》。在得不到齊國和宋國的支持的情況下,孟子來到名不見經傳的滕國,指導滕定公的喪葬事宜,並借此機會向剛剛當政的滕文公宣揚仁政思想,其核心內容就是井田製度。“夫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不正,井地不鈞,穀祿不平。是故暴君汙吏必慢其經界。經界既正,分田製祿可坐而定也。夫滕壤地褊小,將為君子焉,將為野人焉。無君子莫治野人,無野人莫養君子。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畝。餘夫二十五畝。死徙無出鄉,鄉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則百姓親睦。方裏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所以別野人也。此其大略也。”《孟子·滕文公上》

  為了堅滕文公之信,孟子繼續下說辭曰:“夫世祿,滕固行之矣。《詩》雲:‘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為有公田。由此觀之,雖周亦助也。”《孟子·滕文公上》

  這便是後世豔稱的井田製度出台的全部經過。孟子之後,又有《穀梁傳》、《韓詩外傳》、《漢書·食貨誌》、《公羊解詁》等發揮、增飾其說。另外,與《孟子》幾乎同時成書的《周禮》也有關於井田製的記述。於是井田製便成了為從古到今的學者們盛讚弗衰的“聖王之製”。

  為了清楚地闡述井田製度,有必要將上述各家古籍對於井田製度的描述分別摘出:

  《周禮·地官·小司徒》:“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以任地事而令貢賦,凡稅斂之事,乃分地域,而辨其守,施其職而平其政。”

  《穀梁傳·宣公十五年》認為:“古者三百步為裏,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畝,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則非吏,公田稼不善則非民。”

  《韓詩外傳》卷四:“古者八家而井田。方裏為一井,廣三百步,長三百步,為一裏,其田九百畝。廣一步、長百步,為一畝;廣百步,長百步,為百畝。八家為鄰,家得百畝,餘夫各得二十五畝,家為公田十畝,餘二十畝共為廬舍,各得二畝半。八家相保,出入更守,疾病相憂,患難相救,有無相貸,飲食相召,嫁娶相謀,漁獵分得,仁恩施行,是以其民和親而相好。《詩》曰:‘中田有廬,疆場有瓜。’”

  《漢書·食貨誌上》雲:“理民之道,地著為本。故必建步立畝,正其經界。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夫三為屋,屋三為井,井方一裏,是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畝,公田十畝,是為八百八十畝,餘二十畝以為廬舍。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民是以和睦,而教化齊同,力役生產可得而平也。”

  何休《公羊解詁·宣公十五年》:“是故聖人製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婦受田百畝,以養父母妻子,五口為一家,公田十畝,即所謂十一而稅也。廬舍二畝半。凡為田一頃十二畝半,八家而九頃,共為一井,故曰井田。廬舍在內,貴人也;公田次之,重公也;私田在外,賤私也。井田之義:一曰無泄地氣,二曰無費一家,三曰同風俗,四曰合巧拙,五曰通財貨。因井田以為市,故俗語曰市井。”

  仔細分析上麵羅列的材料,我們可以得出如下認識:

  第一,《孟子》和《周禮》所說的井田,僅僅是兩書的作者理想中對土地的規劃,而並非是對曾經存在或者現實存在的土地製度的描繪,並不能因此證明西周時代的確存在這樣的土地製度。從兩書論述的矛盾之處,就能夠證明所謂井田製度僅僅是想像而已。

  孟子到滕國的目的主要是推行仁政,他首先向滕文公講述治國的方法,即首先要實行仁政,置民恒產,節製稅收,才可能使百姓具有較好的道德行為,所謂“有恒產者有恒心,無恒產者無恒心。苟無恒心,放辟邪侈,無不為已。及陷乎罪,然後從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為也?是故賢君必恭儉禮下,取於民有製”《孟子·滕文公上》。而所謂井田製度,隻是孟子針對如何“井地”的回答。

  “使畢戰問井地。孟子曰:‘子之君將行仁政,選擇而使子,子必勉之!’”《孟子·滕文公上》 很明顯,這裏的“井地”之“井”屬於動詞,“井地”乃是指對土地的規劃整理。孟子也隻是向畢戰談了自己對土地規劃的設想,並且孟子在這個問題上完全沒有平時固有的自負和豪氣,認為自己的想法並不成熟,所謂“此其大略也”,表現出孟子與“如欲平治天下,當今之世,舍我其誰也”《孟子·公孫醜下》完全不同的謹慎。從孟子對畢戰的囑咐“子之君將行仁政,選擇而使子,子必勉之”,也可以看出孟子對土地規劃的重視。

  可見,孟子從來沒有認為他所謂的井田規劃曾經存在於曆史上的某個時代。

  至於《周禮》,關於土地規劃的描述散見於多處。除了上述《周禮·地官·小司徒》以外,另有《周禮·考工記·匠人》所謂“九夫為井,井間廣四尺,深四尺,謂之溝。方十裏為成,成間廣八尺,深八尺,謂之洫。方百裏為同,同間廣二尋,深二仞,謂之澮,專達於川”,和《周禮·地官·大司徒》所謂“凡造都鄙,製其地域而封溝之,以其室數製之。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以及《周禮·地官·遂人》所謂“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頒田裏。上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五十畝,餘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畝,萊百畝,餘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二百畝,餘夫亦如之”。

  眾所周知,關於《周禮》的成書年代,目前大多數學者基本同意應該在戰國時代,至於書中所說各種典章製度,當屬於作者參考了西周春秋時期的材料並結合戰國時代的一些新製度,在加上自己的理想混合而成。故其可信程度原本就已經大大降低了。

  具體到上麵所引的有關井田製度的描述,不僅和《孟子》所說相差很遠,而且其內容本身就自相矛盾,後人無法根據其描述判定西周時期國家關於授田的標準,《周禮·地官·大司徒》的標準是以家為單位,“以其室數製之”,而到了《周禮·地官·遂人》,授田標準則是以夫為單位,甚至具體到餘夫,不言而喻,這中間的土地數量差別是相當大的;而《周禮·地官·小司徒》和《周禮·考工記·匠人》所說的則完全是屬於基層行政規劃和農田基本建設範疇,所謂“九夫為井”含義非常模糊,因此,後人的推斷難免都加上自己主觀的想像,換言之,僅僅根據《周禮》所言,後人是無法證明井田製度的。

  第二,雖然《孟子》和《周禮》並沒有直接提出“井田”一詞,但根據以上材料的年代以及所述內容分析,從《穀梁傳》以後各書所謂井田,當是根據《孟子》和《周禮》而來,隻是或者取舍不同,或者增減修飾不等,如此而已。

  既然《孟子》和《周禮》沒有直接說出他們所描述的就是曾經盛行於西周社會的井田製度,那麽,後人所謂西周存在井田製度的概念便來源於戰國以後的著作。事實上,的確是《穀梁傳》和《韓詩外傳》首先明確論及井田製度的。

  《穀梁傳》明確提出:“古者三百步為裏,名曰井田。”《穀梁傳·宣公十五年》首先確定了井田製度屬於古代的土地製度。其次,模仿《孟子》所言重新描述一次關於井田製度的規劃。換言之,《穀梁傳》隻是沿襲《孟子》所說,而且將孟子理想中的土地規劃措施強行推到古代,煞有介事地用所謂“古者”來表示所說的真實性。其實,這是中國古代知識分子沿用已久的傳統手法,借古言今,可謂“挾天子以令諸侯”的另一種表現。

  相比之下,《韓詩外傳》的描述更為細致周到。不僅仔細地描述具體的田畝規劃,更進一步規劃了每家居家房屋的設置,所謂“餘二十畝共為廬舍,各得二畝半”,典型描繪出一個無處不均勻的均平社會;所謂“八家相保,出入更守,疾病相憂,患難相救,有無相貸,飲食相召,嫁娶相謀,漁獵分得,仁恩施行,是以其民和親而相好”《韓詩外傳》卷四,就更明顯地摻入了想像和美化的成分,一派大同世界的和平景象。因此,其虛假和想像的成分自不待言。

  更重要的是,《韓詩外傳》所描繪的理想境界,在實踐操作上無法實現。首先,“餘夫各得二十五畝”在數學上不能在九百畝的井田中具體安排;其次,即使想要建成一個人人平等的原始共產主義社會,也沒有必要非得把“廬舍”設置在經過仔細疆界的土地之中。《詩經·小雅·信南山》所謂“中田有廬,疆場有瓜”,本意是在描繪寧靜平和的農家生活,而並非在有意指出“廬舍”的準確坐落。況且,即使在當今的農村,田中有時也會搭建一個小房子,以供農民平時的休息,甚至具體在瓜田中搭建以供看瓜人臨時居住的房屋,本來就是很正常的事情。因此沒有必要用《詩經》的語言來證明將“廬舍”建於井田之中的合理性。

  可見,《韓詩外傳》對《孟子》有關井田的理想的重複和演繹,並不能證明井田製度確實存在。甚至我們可以用它自己的論證方法來推翻它,如果《孟子》所雲的確屬實,那麽,孟子本人也在不同場合多次提到百姓房屋的建製,所謂“五畝之宅,樹牆下以桑,匹婦蠶之,則老者足以衣帛矣”《孟子·盡心上》、所謂“五畝之宅,樹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雞豚狗彘之畜,無失其時,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畝之田,勿奪其時,數口之家可以無饑矣”《孟子·梁惠王上》,當然也就可以認定是確定不移的信史了,可是為什麽“百畝之田”在後世曆史著作中得到反映,而“五畝之宅”就會縮水為“各得二畝半”呢?

  第三,後世所認為的井田製度,有一個逐漸形成的過程,從《穀梁傳》到《公羊解詁》才逐漸完成,而且這種所謂的井田製度僅僅是出於知識分子的想像,並非曾經存在於某一曆史時期。

  《穀梁傳》和《韓詩外傳》之後,《漢書》和《公羊解詁》又進一步闡述了關於井田製度的思想,並最終形成今天所爭論不休的井田製度。可是,仔細分析《漢書》和《公羊解詁》對井田製度的描繪,其創造性是非常明顯的。

  《漢書·食貨誌上》所言基本與《韓詩外傳》相同。甚至,兩書在描繪井田製度的社會功能時,所使用的詞語也十分雷同,可見兩書其間的淵源和因循。差別在於,也許《漢書》的作者無法解釋《韓詩外傳》所謂“餘夫各得二十五畝”的尷尬,故此略去。雖然《漢書》對井田製度的形成並沒有創造性的貢獻,但是,即使《漢書·食貨誌上》上對所謂的井田製度的描繪前後矛盾,卻以正史的形式對井田製度在古代的存在作出證明。《漢書·食貨誌上》雲:“民受田,上田夫百畝,中田夫二百畝,下田夫三百畝。歲耕種者為不易上田;休一歲者為一易中田;休二歲者再為易下田,三歲更耕之,自爰其處。”這就與前文所說“井方一裏,是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畝,公田十畝,是為八百八十畝,餘二十畝以為廬舍”有極大的差異。

  從嚴格意義上說,何休的《公羊解詁》根本不是一部曆史著作,《公羊傳》本身就是以闡發經書的微言大義見長,故在《春秋》三傳中,史料價值最低。而《公羊解詁》繼續發揚光大了《公羊傳》的寫作特點,處處體現出對政治教化的宣講。

  《公羊解詁·宣公十五年》雲:“是故聖人製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婦受田百畝,以養父母妻子,五口為一家,公田十畝,即所謂十一而稅也。廬舍二畝半。凡為田一頃十二畝半,八家而九頃,共為一井,故曰井田。廬舍在內,貴人也;公田次之,重公也;私田在外,賤私也。井田之義:一曰無泄地氣,二曰無費一家,三曰同風俗,四曰合巧拙,五曰通財貨。因井田以為市,故俗語曰市井。”

  從上麵的引文可以看出,《公羊解詁》本意並不在於介紹井田製度的具體設置,而是在於闡發井田製度的政治倫理意義。因此,本書關於井田製度的規劃並無新意,基本是在抄襲前麵所說的幾本古籍。事實上,《公羊解詁》對於井田製度如此設置的用意,即所謂“貴人也、重公也、賤私也”以及後麵緊接著闡發的“井田之義”,這些才是《公羊解詁》描述井田製度的真正用意所在。因此,與其說《公羊解詁》的作者在向後世介紹古已有之的井田製度,毋寧說是在借此表達聖人的社會倫理觀念。

  綜上所言,可見自先秦兩漢以來,人們對“井田製度”的理解不外兩種基本形式,一種見於《孟子》,這一形式的基本特點是有公田而不附溝洫係統,另一種是《周禮》一書出現後才出現的形式,其特點是附有溝洫係統而無公田。孟子的井田製度本身不僅是不可能實現的空想,而且是我國古代的一種比較混亂的空想。同樣《周禮》的井田形式也不可能是井田製度。井田這一構想雖由孟子第一次提出來,但他自己也稱之為“井地”,尚未以“井田”名之,直到漢初“井田”一詞才廣泛出現。於是,從《孟子》到《公羊解詁》,在諸位古人的共同努力下,井田製度一步步從個人理想中的有關土地規劃的設想,變為似乎曾經存在於古代社會的事實上的土地製度,而這一切過程,都是僅僅通過文字形成的。

  其次,以《周易》所謂“不傷財,不害民”而言,傳說中的井田製度並不符合這樣的條件。

  《劍橋中國秦漢史》認為:“井田製一直是許多後來的作者帶著濃厚的感情來對待的一個題目,他們懷舊地追憶在更早或者更單純的時代中共同生活的種種想像的美德。但是,作為一個真正實行的製度,除非封建主代理人施加壓力,它幾乎不可能給耕作者提供刺激,以推動他們提高超過最低需要的產量。”〔英〕崔瑞德、魯唯一:《劍橋中國秦漢史》,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41頁。

  可見,《劍橋中國秦漢史》的作者對上古時代井田製度的存在十分懷疑,認為井田製度隻是“後來的作者”在“懷舊地追憶”的“種種想像的美德”,而且,這種製度在實踐上並不具有可操作性,所以,即使真的存在也是出於“封建主代理人施加壓力”,因此可以進一步證明井田製度在現實中的虛假。

  就理論層麵而言,任何一種社會製度的出現,必然要有一定的現實基礎,也即必須要為百姓帶來一定的利益,因為無論何種政治製度,其實質必然是有關百姓眼前生活的柴米油鹽。而關於井田製度在現實中能為勞動者帶來何種益處,以符合“王者以製度為節,使用之有道,役之有時”《周易·節卦》,孔穎達疏。的原則,《孟子》一書中倒是提供了研究的素材。《孟子·梁惠王上》所謂“樂歲終身飽,凶年免於死亡”以及“五十者可以衣帛,七十者可以食肉” 的境界,就是包括孟子本人在內的曆代知識分子津津樂道的生活向往。

  可是仔細分析,不言而喻,《孟子》所言僅僅是個最低生活保障。可惜的是,就連這最低的生活要求往往也難以達到,倒是“庖有肥肉,廄有肥馬,民有饑色,野有餓莩”《孟子·梁惠王上》以及“老弱轉乎溝壑,壯者散而之四方”《孟子·梁惠王下》的景象隨處可見。因此,古籍中記載的井田製度並不能保證百姓的安居樂業,也即並不具備其存在的現實基礎。

  我師王暉先生認為:“西周時期雖有井田形式,但還不存在《孟子》所說的那種八夫共一井的井田製與《周禮》所說的那種九夫共一井的井田製。”王暉:《商周文化比較研究》,第261頁。毫無疑問,如此認識曆史上的井田和文獻中的井田製度是比較負責任的。

  根據讚成派論者的言論,井田製度的確存在的證明除了各種古籍的零散議論以外,另有以下兩個證據。

  一是古代土地製度中關於“公田”“私田”的劃分,一是所謂授田百畝之說。

  在中國古代社會中,的確有關於“公田”“私田”的區分,《詩經·小雅·大田》所謂“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就是明顯的證據。楊寬認為:“原始社會末期,隨著私有製的出現,產生了以個體家庭為生產單位的村社組織。在村社中土地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為‘公田’,由村社成員集體耕作,收獲儲藏起來用於祭祖、聚餐、救濟等公共開支;另一部分為‘私田’,按土地質量差別平均分配給各個家庭,由各家自己耕作,自己收獲,用來維持全家生活。”楊寬:《戰國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52頁。由此可見,“公田”“私田”的區分的主要標誌為對田裏作物收獲的不同處理。

  古代國家製度形成以後,雖然有“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說法,但“公田”“私田”的區分被作為傳統保留下來,並繼續沿用原始社會農村公社的管理模式。“古者公田藉而不稅”《禮記·王製》,“私田”主要用於耕作者自己家庭生活的維持,而“公田”則是用於統治階級的采邑和維持行政開支的財政主要來源。《國語·晉語四》雲:“公食貢,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隸食職,官宰食加。”其中所謂“食貢”和“食邑”自然是來源於公田的收入,對“士食田”韋昭注曰“受公田也”。可見“公田”在血緣宗法等級社會中的重要作用。

  但是,即使存在“公田”“私田”的區分,也不能因此證明就一定存在井田製度。楊寬所謂“古代的井田製度由原始社會末期的村社製度演變而成,……當春秋中期以前,廣大農村地區依然保留有村社的組織形式,保留有這種村社的土地製度,被各級貴族用作‘分田製祿’的手段,成為所謂井田製”楊寬:《戰國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51頁。的判斷,並無多少事實根據,因為“公田”“私田”的存在和井田製度的存在並無直接的關係。

  同樣,授田百畝之說也被作為井田製度存在的有力證據。“我國古代確實存在這種整齊劃分田地,按家分配份地的井田製。戰國時代井田製已經破壞,但是戰國早期的李悝、中期的孟子和後期的荀子,他們談到農戶耕田,總是說‘百畝’。李悝說:‘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漢書·食貨誌》),《孟子》中常說到八口之家,五畝之宅,百畝之田,《荀子》也說:‘農分田而耕’,‘百畝一守’(《荀子·王霸篇》),又說:‘家五畝宅,百畝田’(《荀子·大略篇》),幾乎眾口一詞。這就是古代長期推行井田製、實行‘一夫百畝’的份地分配的遺存。”楊寬:《戰國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52頁。

  因為戰國時代的許多人在談論土地製度時候,“幾乎眾口一詞”地談到一家治田百畝的設想,由此便認定千餘年之前的社會上存在所謂的井田製度,這種推斷的確是非常想當然的,而且近乎不負責任。

  首先,一家治田百畝的設想是否的確在曆史的某個時期存在過,這已經是個非常令人困惑的問題,況且,即使真的存在如此規範的土地規劃,那麽,這種土地製度開始於什麽時代?推廣的範圍有多大?等等,在這一切問題都不得而知的情況下,便由此肯定它是“古代長期推行井田製、實行‘一夫百畝’的份地分配的遺存”,無疑是極為草率的。

  其次,一家治田百畝也許隻是當時現實生產力發展狀況的反映,而並不代表某種政治意義和土地規劃的設想。一般認為,戰國時代的一尺約等於今天的零點二三米,六尺為步,步百為畝,也就是說,戰國時代的百畝約等於今天的三十一點二畝。這樣大的麵積的田畝,在當時的生產力狀況下並非小數目。當然,孟子所謂“八口之家”,但八口並非都是成年勞動力,因此,所謂一家治田百畝的說法,也許正是適合當時生產力情況下一家農戶耕作的土地麵積。《管子·山權數》篇謂“地量百畝,一夫之力也”,《管子·臣乘馬》篇謂“一農之量,壤百畝也”,這正是戰國時期普通農民生產能力的表現。

  綜上所述,可以得出如此結論:在中國上古時代,為了更好地利用已經開發的有限的耕地,在技術層麵上進行了初步的整理,規劃出用於灌溉的溝洫和疆界的阡陌,因此形成如鄭玄所謂“五溝、五塗之界”和程瑤田所謂“疆別九夫,二縱二橫”,故根據土地的形狀稱之為井田;至於上升到製度層麵上的井田製度,則是後人學者的想像發揮和理想體現,並不真正存在於某個曆史時期。

  三、西周時期土地製度分析

  關於西周時期土地製度,我師袁林先生在其論著《兩周土地製度新論》中有比較完整的表述:

  (西周)就主要的基本的生產關係而言,其表現為對立的兩極,一方麵是周王、諸侯、大夫、士等各級貴族,一方麵則是集團整體承受剝削的“族”、“宗”等被剝削集團,前者獲得剩餘勞動,後者提供剩餘勞動。剝削實現的基本或主要依據是周王等貴族對“族”、“宗”等被剝削者集團整體的人身控製,勞役剝削成為基本的剝削形態。

  在這種狀況下,土地製度也由兩個層次所組成。第一個層次是社會基本剝削關係的表現,它所涉及範圍隻是用於實現剩餘勞動的那部分土地,即各種類型的“田”,它們的存在一般為成文或不成文的法律所規定。這一層次土地製度所涉及的土地,是貴族剝削“族”、“宗”等被剝削者集團這一社會生產關係得以實現的中介,因而具有較鮮明的所有製色彩。社會基本剝削關係的一端終止於被剝削者集團整體,相應,這一層次的土地製度也終止於此。它並不涉及全部的耕地,“族”、“宗”等自行控製、調節的用以實現必要勞動的土地,不在這一層次土地製度的管轄之下。第二個層次則是被剝削者之間生產關係的表現,它所涉及的範圍僅限於被剝削者集團所控製的土地,一般不具有法定形態,而以習慣的形式存在。它有兩方麵內容,一是被剝削者集團整體對土地的占有方式,它是各被剝削者集團之間生產關係的表現。一是被剝削者集團內部對土地的分配、使用方式,它是被剝削者集團內部各成員之間生產關係的表現。個層次顯然不能同等而語。如果我們從整個社會的角度來觀察土地製度,那麽,其基本內容應是土地製度的第一層次,隻有當我們的考察深入到被剝削者集團這一極之內部的時候,第二層次的土地製度才成為我們的主要對象。袁林:《兩周土地製度新論》,東北師範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44-146頁。

  由此可見,根據袁林先生的看法,西周的土地製度可以分為兩個層次,與此相對應,社會所有的耕地也可以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用於實現剩餘勞動的那部分土地,即各種類型的“田”,第二部分是被剝削者集團所控製的土地。第一部分的存在一般為成文或不成文的法律所規定,第二部分則一般不具有法定形態,而以習慣的形式存在。

  解讀袁林先生的觀點,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第一,一般意義上對土地製度的研究,僅限於對第一部分,即用於實現剩餘勞動的那部分土地的研究,屬於第二部分的那些被剝削者集團所控製的土地,對整個社會的研究不具備典型意義。

  第二,對各種類型的“田”的解構,將是土地製度研究的主要內容。

  基於以上認識,我們來考察各種類型的“田”的基本屬性。

  正如前文所說,土地製度的核心問題乃是所有製問題,因此,考察西周時期各種類型的“田”的所有製形式就是理解西周土地製度的關鍵所在。

  毫無疑問,西周土地製度與西周分封建國、殖民擴張有著直接關係。一般認為,西周分封建國的類型可以分為三種:首先是西周建國以後新封的殖民國家,如魯、齊、衛、晉等國,這是周初分封的主要形式,所謂“故封建親戚,以蕃屏周”《左傳·僖公二十四年》;其次是褒封古聖先王之後,“武王追思先聖王,乃褒封神農之後於焦,黃帝之後於祝,帝堯之後於薊,帝舜之後於陳,大禹之後於杞”《史記·周本紀》,乃是“興滅繼絕”之意;第三類是擁戴周為天下共主從而獲得周人承認的傳統國家。

  從理論上說,天下之大,所有土地的所有權都是屬於周王,所謂“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因此,不論是新建的國家,還是繼續保留自己領土的傳統古國,既然都承認宗周的天下共主地位,就必須認為土地的王有。

  《左傳·定公四年》記載:“分之土田陪敦,祝、宗、卜、史,備物典策,官司彝器,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於少?之虛。分康叔以大路、少帛、謂、罿、旃旌、大呂、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氏、樊氏、饑氏、終葵氏,封畛土略,自武父以南及圃田之北竟,取於有閻之土,以共王職,取於相土之東都,以會王之東?。聃季授土,陶叔授民,命以康誥,而封於殷虛。皆啟以商政,疆以周索。”

  魯國和衛國,乃是周初兩個非常重要的諸侯國家,史書記載周天子對他們的分封是極為重視的。不僅分封了土地,而且有依附人口和器物。《詩經·魯頌·?宮》雲:“乃命魯公,俾侯於東,錫之山川,土田附庸。”關於“土田陪敦”和“土田附庸”,一般認為二者意思雷同,都是指的附屬於天子或諸侯的大塊土田而有城郭的居民。《孟子·萬章下》雲:“不能五十裏,不達於天子,附於諸侯,曰附庸。”《禮記·王製》也曰:“不能五十裏者,不合於天子,附於諸侯,曰附庸。”鄭玄注曰:“小城曰附庸。”如秦的祖先非子因養馬被周孝王封為附庸。《史記·秦本紀》:“非子居犬丘,好馬及畜,善養息之。犬丘人言之周孝王,孝王召使主馬於、渭之間,馬大蕃息。孝王欲以為大駱嫡嗣。申侯之女為大駱妻,生子成為嫡。”申侯乃言孝王曰:“昔我先酈山之女,為戎胥軒妻,生中贑,以親故歸周,保西垂,西垂以其故和睦。今我複與大駱妻,生嫡子成。申、駱重婚,西戎皆服,所以為王。王其圖之。”於是孝王曰:“昔柏翳為舜主畜,畜多息,故有土,賜姓嬴。今其後世亦為朕息馬,朕其分土為附庸。”邑之秦。《左傳·襄公二十五年》曰:“霤掩書土田,度山林,鳩藪澤,辨京陵,表淳鹵,數疆潦,規偃豬,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量入修賦。”將土田與後麵的山林藪澤等並列,可見土田與山林藪澤等之間是應當有所區別的。

  因此,土地的王有是天經地義的。周天子掌握天下的土地,並將之分封給諸侯,貴族的采邑莫不得自於周天子。“天子之田九霣,以食兆民。”《國語·楚語下》“王者居九蜝之田,收經入以食兆民。”《國語·鄭語》這種觀念即使在西周末年,仍然根深蒂固。楚大夫無宇曰:“天子經略,諸侯正封,古之製也。封略之內,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誰非君臣。”《左傳·昭公七年》所謂“古之製也”,表現出周天子乃天下共主和天下土地皆屬王有觀念的不可動搖。《左傳·昭公九年》記載了一段非常典型的史料:

  周甘人與晉閻嘉爭閻田。晉梁丙、張霻率陰戎伐潁。王使詹桓伯辭於晉曰:“我自夏以後稷,魏、駘、芮、岐、畢,吾西土也。及武王克商,蒲姑、商奄,吾東土也。巴濮、楚鄧、吾南土也。肅慎、燕、亳,吾北土也。吾何邇封之有?文武成康之建母弟,以蕃屏周,亦其廢隊是為,豈如弁髦,而因以敝之。先王居霼杌於四裔,以禦螭魅,故允姓之奸居於瓜州。伯父惠公歸自秦,而誘以來,使逼我諸姬,入我郊甸,則戎焉取之。戎有中國,誰之咎也?後稷封殖天下,今戎製之,不亦難乎?伯父圖之!我在伯父,猶衣服之有冠冕,木水之有本原,民人之有謀主也。伯父若裂冠毀冕,拔本塞原,專棄謀主,雖戎狄其何有餘一人。”叔向謂宣子曰:“文之伯也,豈能改物?翼戴天子而加之以共。自文以來,世有衰德而暴滅宗周,以宣示其侈,諸侯之貳,不亦宜乎?且王辭直,子其圖之。”宣子說。

  王有姻喪,使趙成如周吊,且致閻田與離,反潁俘。王亦使賓滑執甘大夫襄以說於晉。晉人禮而歸之。

  這件事發生在魯昭公九年,即公元前533年。已經屬於春秋末期,禮崩樂壞,周天子的地位搖搖欲墜,天子威嚴幾乎掃地的時代。

  正是在這種時代背景下,晉國與周爭閻田,並且“伐潁”。麵對這種對王室尊嚴的公然挑釁,周天子義正辭嚴地告訴晉人,東南西北四方土地皆周天子所有,包括晉國當年也是作為周之“蕃屏”而受分封的。所以,周天子與晉國的關係,猶如“衣服之有冠冕,木水之有本原,民人之有謀主”,晉國現在的行為乃是“裂冠毀冕,拔本塞原,專棄謀主”,這種行為應該受到譴責。

  晉國很快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因為當年晉文公的稱霸就是因為其能“翼戴天子而加之以共”,故此,晉國“致閻田與離,反潁俘”,周天子為了表示誠意,“執甘大夫襄以說於晉”,當然,晉國對此也表現了很高的姿態,“禮而歸之”。可見,在這件事情上,周天子與晉國取得了雙贏。

  通過這件史料,可以證明如下事實:

  第一,這是一個禮崩樂壞的時代。原本高高在上的周天子麵對諸侯國家的挑釁,再也無法使用天子的威嚴和權力去命令、去規範諸侯國家的行為,而是不得不苦口婆心地規勸,講事實、擺道理,甚至抬出祖宗的大帽子,用原始血緣宗法關係來感動諸侯國。而且當諸侯國有所表示的時候,馬上作出極為合作的反應,“執甘大夫襄以說於晉”這一舉動本身就是天子威嚴掃地、淪為對等諸侯的表現。

  第二,更為重要的是,雖然已經是春秋末期,周天子的威望已經一落千丈,但晉國卻能僅僅憑著一席話而放棄已經到手的勝利果實,可見原始血緣宗法關係的影響依然強大。因此,也就進一步顯示出土地王有觀念的根深蒂固和深入人心。

  諸侯的封國和卿大夫的采邑得自於周王,其土地的所有權屬於王有。何茲全:《讀史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22頁。可惜的是,這種“王有”的所有製形式僅僅停留在理論的層麵上。

  究其原因,首先是由於社會觀念的發展而造成的必然趨勢。

  關於上古時代的社會觀念,孔子有個經典的描述:“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男有分,女有歸。貨惡其棄於地也,不必藏於己;力惡其不出於身也,不必為己。是故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故外戶而不閉,是謂大同。今大道既隱,天下為家,各親其親,各子其子。貨力為己。大人世及以為禮,域郭溝池以為固,禮義以為紀。以正君臣,以篤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婦,以設製度,以立田裏,以賢勇知,以功為己,故謀用是作,而兵由此起。”《禮記·禮運》

  因為有孔子言論的存在,後人將上古社會分為“大同之世”和“小康之世”。更重要的是,今人也因此認為在古代曾經存在過一種“天下為公”的美好時代,即所謂原始共產主義時代。也許是孔子在有意的厚古薄今,設想了一個美好的社會,但對於今天的人來說,其實,這是一種誤解。

  如果說,孔子描寫的所謂“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以及“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故外戶而不閉”的時代,真的曾經存在的話,也不會是因為“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而僅僅是因為人們的思想觀念尚處於蒙昧時代,還沒有認識到你我私有財產的差別,因此才能“貨惡其棄於地也,不必藏於已”。所以,今天所理解的原始共產主義,並不是人們沒有私有觀念,而是人們沒有任何所有權觀念。

  公有製的觀念是和私有製同時產生的,換言之,甚至可以說,因為有了私有觀念,公有觀念才相伴而生。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土地所有製的“王有”也許可以解釋為最簡單層次的國有製或公有製,或者是王對土地的私有,因為這種王有並不代表什麽實際意義。

  需要指出的是,私有之“私”,其含義在古今有所不同。在中國古代,“私”有多種含義,除了如私自、私下,《左傳·僖公二十八年》“不如私許複曹、衛以攜之”,如私人的、自己的,《禮記·孔子閑居》“天無私覆,地無私載,日月無私照”,等等與現代含義大致相同以外,另有一種比較獨特的用法,事實上,也基本是僅僅運用於春秋時代,即代表與諸侯公室相對應的卿大夫家族。《史記·晉世家》晉叔向對齊使晏嬰曰“晉,季世也。公厚賦為台池而不恤政,政在私門,其可久乎”,《左傳·文公六年》所謂“以私害公,非忠也”,《公羊傳·昭公四年》所謂“不以私邑累公邑也”,《戰國策·魏策一》所謂“破公家而成私門”,《史記·李斯列傳》所謂“強公室,杜私門,蠶食諸侯,使秦成帝業”等都是表示卿大夫或士的家族,這與《左傳·昭公三年》所謂“政在家門,民無所依,君日不悛,以樂蝕憂,公室之卑,其何日之有”之“家門”含義完全一致。因此春秋時代所謂的私有,更多的指的是卿大夫家族的小集體所有,從而與戰國時代所形成的核心家庭私有存在著明顯的不同,也與現代私法意義上的私有有著明顯不同。而本文所謂私有,除了加以特殊說明之外,大都表示現代私法意義的私有。

  其次,地廣人稀、人際交往貧乏以及國家實際控製地域的有限造成王有體製不能落到實處。土地麵積廣大、地廣人稀是中國大陸的典型特征。時至今日,我們仍然無法準確考證夏商周三代的實際控製範圍,也就是說,當年的三代統治者自己根本無法知道所屬國土麵積的多少,哪怕是大概推測也難以做到。因此分封諸侯國隻有以國都或城邑為中心,至於廣大的野外地區則無法計算。《國語·周語中》所謂“道無列樹”,韋昭注曰:“列樹以表道”本身就表現出國與國之間大量空白地域的存在。

  《詩經·大雅·綿》載:“綿綿瓜瓞。民之初生,自土沮漆。古公父,陶複陶穴,未有家室。古公父,來朝走馬;率西水滸,至於岐下。爰及薑女,聿來胥宇。周原薬薬,堇荼如飴。爰始爰謀,爰契我龜;曰止曰時,築室於茲。乃慰乃止,乃左乃右;乃疆乃理,乃宣乃畝。自西徂東,周爰執事。”周族人民跟著古公父,在岐下周原定居下來。這裏土地肥美,是一片荒蕪的處女地,本來並無人居住。當然,這種無人居住耕耘的大麵積土地,在當時絕非僅此一處。據《國語·鄭語》和《史記·鄭世家》所載,直到西周宣王、幽王時期,“雒之東土,河濟之南”,還有可供鄭國遷徙居住的荒地。

  在這種情況下,所謂“王有”在地域上的實際意義相對於廣大的空白地域而言,是極為有限的。換言之,在理論上“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前提下,實際上土地私有的現象是非常普遍的。

  同時,天子對諸侯和大夫采邑的分封,也造成大量土地的實際私有。

  封建貴族的土地權屬在理論上雖然屬於王有,但是一旦賞賜以後就會變成私有。因此,諸侯之間土地的私相授受,或者所屬權力轉移,就會變成正常行為。見於史籍記載的魯國與鄭國易許?之田一事,就是極好的證明。

  《左傳·隱公八年》:“鄭伯請釋泰山之祀而祀周公,以泰山之?易許田。三月,鄭伯使宛來歸?,不祀泰山也。”鄭國主動要求以泰山之?易魯國的許田,並且首先將?交到魯國,可謂求成心切。可是魯隱公突然變卦,遲遲不予交割許田。直到四年以後,魯桓公繼位,才完成了這次交易。“元年春,公即位,修好於鄭。鄭人請複祀周公,卒易?田。公許之。三月,鄭伯以璧假許田,為周公?故也。”《左傳·桓公元年》

  對於這次土地交易,曆史上各人觀點不一。司馬遷認為:“桓王三年,鄭莊公朝,桓王不禮。五年,鄭怨,與魯易許田”《史記·周本紀》,“莊公怒周弗禮,與魯易?、許田。”《史記·鄭世家》因為王室對鄭國的不公正待遇,使得鄭國將“所受助祭太山之湯沐邑”《史記·鄭世家》索隱交換出去,聊以泄憤。

  杜預認為:“成王營王城,有遷都之誌,故賜周公許田,以為魯國朝宿之邑,後世因而立周公別廟焉。鄭桓公友,周宣王之母弟,封鄭,有助祭泰山湯沐邑在?。鄭以天子不能複巡狩,故欲以?易許田,各從本國所近之宜也。恐魯以周公別廟為疑,故雲已廢太山之祀,而欲為魯祀周公,遜辭以求也。”《左傳·隱公八年》,杜預注。在杜預看來,魯鄭兩國之間的土地交換純粹屬於正常行為,“各從本國所近之宜也”,不值得多費腦筋。

  可是《公羊傳》和《穀梁傳》的作者並不這樣認為:“有天子存,則諸侯不得專地也。”《公羊傳·桓公元年》“禮,天子在上,諸侯不得以地相與也。”《穀梁傳·桓公元年》同樣,在《史記·魯周公世家》中,司馬遷認為:“與鄭易天子之太山之邑?及許田,君子譏之。”可見,對於魯鄭兩國的這次交易,曆史上還是毀譽參半,甚至毀多譽少。

  道理很簡單,隻有一條,那就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土地的所有權都屬於王有,魯鄭兩國國君沒有權力交換各自的土地,這是有悖禮法觀念的。但是,事實上,魯鄭兩國不僅自行其是地交換了土地,而且還煞有介事地立了盟約,而且這點才是最重要的。

  《左傳·桓公元年》:“夏,四月丁未,公及鄭伯盟於越,結?成也。盟曰:‘渝盟,無享國。’”

  諸侯國家之間立盟相約,事關重大。《周禮·秋官·司盟》雲:“司盟掌盟載之法。凡邦國有疑會同,則掌其盟約之載及其禮儀,北麵詔明神;既盟,則貳之。盟萬民之犯命者,詛其不信者亦如之。凡民之有約劑者,其貳在司盟。有獄訟者,則使之盟詛。凡盟詛,各以其地域之眾庶共其牲而致焉。既盟,則為司盟共祈酒脯。”

  諸侯國之間如有必要進行盟約,則必須昭告天地諸神,然後歃血為盟。對於違約者,處罰也是極為嚴重的。“若有訟者,則珥而辟藏,其不信者服墨刑。若大亂,則六官辟藏,其不信者殺。”《周禮·秋官·司約》可見諸侯之間的盟誓是相當鄭重的。

  盟誓以後,應該對所盟之事有所約定,即為“約劑”。“司約掌邦國及萬民之約劑。治神之約為上,治民之約次之,治地之約次之,治功之約次之,治器之約次之,治摯之約次之。凡大約劑,書於宗彝;小約劑,書於丹圖。”《周禮·秋官·司約》鄭玄注曰:“約謂言語約束,劑謂券書。”從上麵所引約劑的內容可知,治地之約僅次於治神之約和治民之約,地位是相當重要的。這說明,在周天子“授民授疆土”以後,諸侯國之間以及其下的卿大夫之間、甚至百姓之間都有可能進行土地交易,並且人們對這種違反“田裏不鬻”《禮記·王製》製度的現象已經習以為常,因此才有“治地之約”存在的必要。

  上述所引魯鄭兩國的土地交換,不僅如願以償,而且立有盟約,相約違反盟約者將會國滅身死,可見相互之間的重視。而這種諸侯國之間的土地交易,更說明了原本在血緣宗法體係之下王有的土地,經過賞賜以後就會變為諸侯國的私有。

  然而,周天子賞賜諸侯國君以及卿大夫的土地、或者諸侯國君賞賜卿大夫的土地,並非絕對屬於私有,在一定情況下,周天子或諸侯國君有權收回來,再轉而賞賜別人。

  《左傳·隱公十一年》記載:“王取鄔、劉、霤、?之田於鄭,而與鄭人蘇忿生之田溫、原、?、樊、隰絣、攢茅、向、盟、州、陘、輀、懷。”

  此事發生在春秋初年,即公元前712年,“周鄭交質”之後八年。就在這一年鄭國剛剛聯合魯國齊國討伐了許國,在瓜分許國以後鄭莊公又將許國歸還許人,於是贏來朝野四方一片喝彩,聲威大震。在此情況下,周桓王居然可以奪鄭國的土地,可謂虎口奪食。然而,由於有“周鄭交質”在先,周天子在事實上已經淪為與鄭國幾乎對等的諸侯國地位,鄭莊公說得很明白,“王室而既卑矣,周之子孫,日失其序”《左傳·隱公十一年》。可見時代不同了,周天子的勢力已非當年,因此,乃奪蘇國的土地與鄭交換。

  就此事本身而言,周天子乃天下共主,在理論上所有土地都是王有,因此無論奪鄭之田還是奪蘇之田都是無可厚非。然而周天子奪蘇國的土地,不是為了自己擁有,乃是為了與鄭交換。這就顯得自己的怯懦,並且有損天子的尊嚴。因而《左傳》的作者認為“君子是以知桓王之失鄭也。恕而行之,德之則也,禮之經也。己弗能有,而以與人。人之不至,不亦宜乎”?《左傳·隱公十一年》果然,僅僅五年後,周鄭交戰,鄭“射王中肩”《左傳·桓公五年》,天子威嚴掃地,此乃後話。

  問題在於,周天子奪蘇國十二邑之後,蘇國依然存在。直到六十多年之後,蘇國才徹底滅亡。“十年春,狄滅溫,蘇子無信也。蘇子叛王即狄,又不能於狄,狄人伐之,王不救,故滅。蘇子奔衛。”《左傳·僖公十年》

  蘇國滅亡,蘇國原有的封地在理論上應該收歸周天子。因此,在魯僖公二十五年,因為晉文公勤王有功,由是得到周王賞賜。《左傳·僖公二十五年》:“晉侯朝王,王饗醴,命之宥。請隧,弗許,曰:‘王章也。未有代德,而有二王,亦叔父之所惡也。’與之陽樊、溫、原、攢茅之田。”

  同樣的內容,在《國語》中也有記載。唯《國語·周語中》韋昭進一步說明晉文公得到賞賜的原因:“晉文公既定襄王於郟,王勞之以地。”韋昭注曰:“王以其勤勞,賞之以地,謂陽樊、溫、原、攢茅之田也。”而《國語·晉語四》所言賞賜土地範圍有所不同:“賜公南陽陽樊、溫、原、州、陘、?、組、攢茅之田”,相比之下,多出了“州、陘、?、組”四邑之地。

  如果《國語·晉語四》所言確實,那麽對照六十年前周桓王與鄭莊公的土地交易,可以發現,在這次賞賜中,晉文公得到的“溫、原、?、樊、州、陘、攢茅”之田,應該在當年已經屬於鄭國了,此時又賞賜晉國,可見春秋時期土地易手,並無定製。

  甚至在魯成公十一年,即晉文公得到溫五十餘年之後,關於此地的歸屬又起紛爭:

  晉霿至與周爭靀田。王命劉康公、單襄公訟諸晉。霿至曰:“溫,吾故也,故不敢失。”劉子、單子曰:“昔周克商,使諸侯撫封,蘇忿生以溫為司寇,與檀伯達封於河。蘇氏即狄,又不能於狄而奔衛。襄王勞文公而賜之溫。狐氏、陽氏先處之,而後及子。若治其故,則王官之邑也,子安得之?”晉侯使霿至勿敢爭。《左傳·成公十一年》

  由此可見,在晉文公得到溫地以後,該城曾經數度易手。而且從蘇忿生到狐氏、陽氏甚至?至,誰都不能認為該地屬於自己。因為“若治其故,則王官之邑也”,天下土地,在理論上都屬於王有,所有貴族的封地都來自於周天子,因此“晉侯使?至勿敢爭”,前文所引“有天子存,則諸侯不得專地也”《公羊傳·桓公元年》就是這個道理。

  綜上所述,周代封建土地的所有性質的非常複雜的。在理論上屬於王有製,但由於上述兩個原因的存在,王有製並不能真正得以貫徹。在周天子勢力強大的時代,周天子乃是天下的主人,舉凡一切土地、人民都屬於王有,所謂“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而當王權暗弱,在土地所有屬性上諸侯國君的力量就會相對增強,封地諸侯私有的趨勢隨之加強。到了春秋末期,隨著權力進一步下移,從“禮樂征伐自諸侯出”變為“陪臣執國命”,土地私有的性質更加明顯,趙簡子所謂“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士田十萬”《左傳·哀公二年》,就是土地私有的明證。

  根據現代政治學關於土地製度的理論,土地所有權可以分為國家領土主權和私人土地所有權兩部分內容。國家領土主權屬於政治學的範疇,是國家政權進行政治統治和經濟統治的主要依據,私人土地所有權包括私人占有、使用、租賃、交易等內容,屬於私法範疇,可見這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所有權。

  具體到我國上古時代,人們的認識不可能將土地所有製度這兩部分內容嚴格區分開來,因此常常將這兩種概念混淆在一起。前文所引《詩經》所說的古公父率周族遷到岐下,首先“築室於茲”,然後“乃疆乃理,乃宣乃畝”,把土地劃分成小塊,分配給全體族人,於是土地的權屬就變成為以族為單位的小集體所有。這種被占有、被劃分的土地,顯然既屬於國家的領土封疆,又是全體部族成員對土地的集體所有。

  《孟子·梁惠王下》中有這樣一段記載:

  齊宣王問曰:“文王之囿方七十裏,有諸?”孟子對曰:“於傳有之。”曰:“若是其大乎?”曰:“民猶以為小也。”曰:“寡人之囿方四十裏,民猶以為大,何也?”曰:“文王之囿方七十裏,芻蕘者往焉,雉兔者往焉,與民同之。民以為小,不亦宜乎?臣始至於境,問國之大禁,然後敢入。臣聞郊關之內有囿方四十裏,殺其麋鹿者如殺人之罪。則是方四十裏,為阱於國中。民以為大,不亦宜乎?”

  很明顯,這裏所論及的“文王之囿”和“齊宣王之囿”,具有不同的法律屬性, “文王之囿”,“芻蕘者往焉,雉兔者往焉”,可見實際上屬於公有的荒林,從領土主權角度來看,雖然號稱屬於文王所有,但是實際上屬於國家所有,因而,從所有權方麵來看,國家所有就是全體部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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