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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春秋戰國時代兵製及戰爭性質、規模的變化

  戰爭作為政治的繼續,與現實政治緊密相連。因此,兵製的轉變也是政治製度轉變的有機組成部分,而戰爭性質和規模,更是現實政治的具體體現。據《春秋》記載,在242年之間,列國之間進行戰爭共達483次,朝聘盟會450次,所謂“國之大事,在祀與戎”《左傳·成公十三年》,所謂“戎”事,就是戰爭。

  《禮記·曲禮上》曰:“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國語·魯語上》曰:“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由此可見,所謂“禮”、“刑”、“甲兵”,都是血緣宗法社會藉以維護製度體係的手段,其本質都是相同的,差別僅僅在於應用對象的不同。

  因為戰爭具有如此重要的政治地位,又因為軍隊本身具有的強大力量,所以在春秋戰國時代社會整體轉型的過程中,有關軍隊的各種因素,諸如兵源組成、軍隊管理、軍事思想、戰爭觀念等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春秋戰國的社會轉型主要表現為社會結構的血緣宗法體製向地緣政治體製的轉型,具體表現為社會組織方式由血緣家族結構向地緣編戶齊民的演變,並從此形成對血緣宗法政治的破壞力量,最終導致封邦建國的宗法政治向中央集權專製製度的轉型。軍事製度作為政治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轉型過程也和政治的轉型過程相始終,與編戶齊民互為因果,在兵製改革之初,擴大征兵範圍有力地推動了編戶齊民的形成,而當編戶齊民作為製度出現以後,不僅大大的擴大了征兵範圍,而且引起軍事領域極大的變化,因此,二者有著極為緊密的聯係。

  一、春秋戰國社會轉型時期兵製的變化

  春秋戰國時期兵製的變化首先表現為兵源組成的變化。

  “國野分製”乃是西周主要的社會製度之一。在國野製度之下,國人和野人具有完全不同的權利和義務。國人屬於貴族的族人或遠親,在血緣上與統治階級有著千絲萬縷的聯係,他們是國家的公民,可以參與國家大事的決策,也有受教育的權力。為了擁有這些權力而必須付出的代價就是服兵役,承擔保衛國家的責任。因此西周軍隊的士卒均由“國人”充當,“野人”隻能隨軍服雜役。

  《周禮·地官·小司徒》曰:“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以其餘為羨,唯田與追胥竭作。……凡國之大事,致民;大故,致餘子。”鄭玄注曰:“大事,戎事也。大故,災寇。”這就是說,凡是征調人民服役,作為正卒,一家不能超過一人,如果家裏還有剩餘勞動力,那就稱為羨卒。隻有在田獵、追逐敵寇和抓捕盜賊的時候,才無論正卒羨卒,全部出動。凡遇到國家征伐大事的時候,就要征集正卒;而當外地入侵或亂民造反的時候,正卒羨卒全部征集。

  當然,以上所舉資料來自《周禮》,而《周禮》成書於戰國時代,並不一定能夠真實反映西周時代的曆史狀況,但通過《左傳》和《國語》,可以看到基本同樣的材料。

  事實上,不僅是西周時期,即使在春秋早期和中期,國人承擔兵役任務的傳統仍在繼續。以齊國為例。公元前686年,齊桓公任用管仲為相,變法圖強。雖然是變法,但是管仲的改革仍然帶有很大的傳統殘餘。他的改革指導思想很明確:“修舊法,擇其善者而業用之。”《國語·齊語》可見,管仲的變法很大程度上的基於傳統政策。其中比較典型的就是“作內政而寄軍令”。

  管子於是製國:“五家為軌,軌為之長;十軌為裏,裏有司;四裏為連,連為之長;十連為鄉,鄉有良人焉。以為軍令:五家為軌,故五人為伍,軌長帥之;十軌為裏,故五十人為小戎,裏有司帥之;四裏為連,故二百人為卒,連長帥之;十連為鄉,故二千人為旅,鄉良人帥之;五鄉一帥,故萬人為一軍,五鄉之帥帥之。三軍,故有中軍之鼓,有國子之鼓,有高子之鼓。春以搜振旅,秋以靟治兵。是故卒伍整於裏,軍旅整於郊。內教既成,令勿使遷徙。伍之人祭祀同福,死喪同恤,禍災共之。人與人相疇,家與家相疇,世同居,少同遊。故夜戰聲相聞,足以不乖;晝戰目相見,足以相識。其歡欣足以相死。居同樂,行同和,死同哀。是故守則同固,戰則同強。君有此士也三萬人,以方行於天下,以誅無道,以屏周室,天下大國之君莫之能禦。”《國語·齊語》

  可以看出,管仲上述的政策中,既有新的成分,如鄉裏製度,這是對血緣家族結構的破壞,就是典型的改革措施,也有因襲的成分,如兵農合一,寓兵於農則是西周的傳統政策。

  在兵農合一,寓兵於農方麵,管仲繼承的是西周時期的傳統方法,征兵繼續在國人中進行,即隻有國人才有負擔兵役的任務。管仲所謂“叁其國而伍其鄙”,就是國人負擔兵役的證明。

  管子對曰:“昔者,聖王之治天下也,叁其國而伍其鄙,定民之居,成民之事,陵為之終,而慎用其六柄焉。”……管子於是製國以為二十一鄉:工商之鄉六;士鄉十五,公帥五鄉焉,國子帥五鄉焉,高子帥五鄉焉。《國語·齊語》

  當然,此處管仲所謂“聖王之治天下也,叁其國而伍其鄙”,顯然是“挾天子令諸侯”,沒有多少事實根據,即使是“士鄉十五”的常備軍隊,也是有悖於傳統體製的,因為“禮樂征伐自天子出”,各諸侯國一般是不能設置常備軍的,其軍隊數量也有嚴格的控製《國語·魯語下》注引《周禮》:“王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國語·魯語下·叔孫穆子諫季武子為三軍》篇極為具體地描述了西周時期對諸侯兵製的嚴格規範,以及違反禮製的後果。《國語·魯語下》:“季武子為三軍,叔孫穆子曰:‘不可。天子作師,公帥之,以征不德。元侯作師,卿帥之,以承天子。諸侯有卿無軍,帥教衛以讚元侯。自伯、子、男有大夫無卿,帥賦以從諸侯。是以上能征下,下無奸慝。今我小侯也,處大國之間,繕貢賦以共從者,猶懼有討。若為元侯之所,以怒大國,無乃不可乎?’弗從。遂作中軍。自是齊、楚代討於魯,襄、昭皆如楚。”

  因此,在春秋早期和中期,傳統禮製中關於軍隊編製的規定還比較嚴格,各諸侯國仍然在自覺地遵守著隻有國人才能履行兵役的製度。

  楚國:“自克庸以來,其君無日不討國人而訓之於民生之不易、禍至之無日、戒懼之不可以怠。在軍無日不討軍實而申儆之於勝之不可保,紂之百克而卒無後,訓之以若敖、羛冒篳路藍縷,以啟山林。”《左傳·宣公十二年》

  衛國:“冬十二月,狄人伐衛,衛懿公好鶴,鶴有乘軒者。將戰,國人受甲者皆曰:‘使鶴,鶴實有祿位,餘焉能戰!’”《左傳·閔公二年》

  越國:“句踐既許之,乃致其眾而誓之。……果行,國人皆勸,父勉其子,兄勉其弟,婦勉其夫。……是故敗吳於囿,又敗之於沒,又郊敗之。”《國語·越語上》

  通過這些材料不難看出,當時的其他諸侯國和齊國的情況基本相同。國人是血緣宗法製度的支持者,他們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處於重要的地位。他們是國家軍隊兵源之所在,參軍服役、執幹戈保衛社稷是他們的政治義務。

  需要指出的是,《管子·小匡》記載了管仲對“野”的規劃方法,與《國語》所言頗有出入。《國語·齊語》曰:

  桓公曰:“定民之居若何?”管子對曰:“製鄙。三十家為邑,邑有司;十邑為卒,卒有卒帥;十卒為鄉,鄉有鄉帥;三鄉為縣,縣有縣帥;十縣為屬,屬有大夫。五屬,故立五大夫,各使治一屬焉;立五正,各使聽一屬焉。是故正之政聽屬,牧政聽縣,下政聽鄉。”

  由此看來,屬的各級長官隻是處理民事,並沒有涉及到軍事,可見“野人”並未服兵役。

  而《管子·小匡》曰:

  桓公曰:“五鄙奈何?”管子對曰:“製五家為軌,軌有長。六軌為邑,邑有司。十邑為率,率有長。十率為鄉,鄉有良人。三鄉為屬,屬有帥。五屬一大夫,武政聽屬,文政聽鄉,各保而聽,毋有淫佚者。”

  在“叁其國”方麵,《管子·小匡》記載與《國語》基本一致,而上述關於“伍其鄙”,所謂“武政聽屬,文政聽鄉”,乃是軍事化的典型特征,至於軌、邑、率、鄉、屬和軌長、有司、率長、良人、帥也都是軍事組織的證明。可以證明“野人”已經開始服兵役。那麽,到底哪一種記載更確切呢?

  《國語》內容龐大,記敘繁雜,其史料價值不能一概而論。一般認為,《齊語》的史料價值雖然比不上《晉語》,但所記載的史料也未見明顯與其他同時期作品相悖之處,因此沒有權力指責《國語》的錯誤。至於《管子》,雖然其書在先秦時期已經出現《韓非子·五蠹》曰:“今境內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史記·管晏列傳》:“太史公曰:吾讀管氏《牧民》、《山高》、《乘馬》、《輕重》、《九府》及《晏子春秋》,詳哉其言之也。既見其著書,欲觀其行事,故次其傳。至其書,世多有之,是以不論,論其軼事。”,但很明顯它並不是出自管仲之手,而是出自齊國後學張岱年《齊學的曆史價值》曰:“《管子》一書是齊國推崇管仲的學者依托管仲而寫的著作匯集,可稱之為‘管子學派’的著作。”見於《文史知識》,1989年第3期。。因此,可以推論,《管子·小匡》所言“野”的規劃方法和“野人”已經開始服兵役的記載,當是管仲以後的史實。

  就曆史年代而言,春秋時期各國的擴大兵源開始於晉國的“作州兵”。《左傳·僖公十五年》曰:

  呂甥曰:“君亡之不恤,而群臣是憂,惠之至也。將若君何?”眾曰:“何為而可?對曰:“征繕以輔孺子,諸侯聞之,喪君有君,群臣輯睦,甲兵益多,好我者勸,惡我者懼,庶有益乎?”眾說,晉於是乎作州兵。

  在《國語·晉語三》中,這段史料有非常近似的記載:

  呂甥致眾而告之曰:“吾君慚焉其亡之不恤,而群臣是憂,不亦惠乎?君猶在外,若何?”眾曰:“何為而可?”呂甥曰:“以韓之病,兵甲盡矣。若征繕以輔孺子,以為君援,雖四鄰之聞之也,喪君有君,群臣輯睦,兵甲益多,好我者勸,惡我者懼,庶有益乎?”眾皆說,焉作州兵。

  上述兩條史料敘事非常明白,“作州兵”是為了“兵甲益多”,並最終達到“好我者勸,惡我者懼”的目的。由此可見,“作州兵”征發民力,擴大兵源。那麽,“作州兵”的“州”包括那些地區呢?

  第一,就事理而言,晉國在韓原吃了敗仗,國君尚且被俘,可知士兵損失必眾,有呂甥所謂“悼其父兄子弟之死喪者”《國語·晉語三》可以證明。於是,為了重振國力,增加軍隊、擴充兵源的可想而知的。

  第二,從史料分析,“作爰田”與“作州兵”之間有必然的內在聯係,換言之,晉國的“作爰田”是“作州兵”的前提,二者緊密相連。

  晉侯使霿乞告瑕呂飴甥,且召之。子金教之言曰:“朝國人而以君命賞。且告之曰:‘孤雖歸,辱社稷矣,其卜貳圉也。’”眾皆哭。晉於是乎作爰田。《左傳·僖公十五年》

  眾所周知,晉惠公“作爰田”乃是通過賞賜來收買人心,爭取國人的支持。這種支持分為兩個方麵,一是對自己兵敗被俘、損兵折將、有辱社稷的原諒;二是對即將出台的擴充兵源政策的支持。因為服兵役一直是國人的權力,“士”是貴族身份的象征,所以,一旦要打破祖宗成法,使野人也具有和國人同樣的權力,必然會引起習慣勢力的反對。因此,對於國君地位本身已經岌岌可危的晉惠公而言,采取這樣的行動必然要考慮到國人的態度,故“作爰田”以收買人心。

  第三,從先秦古籍中對“州”的解釋可知,“州”乃是野人的居住地區。“州”,《說文解字》曰:“水中可居曰州。”《禮記·王製》曰:“千裏之外設方伯,五國以為屬,屬有長,十國以為連,連有帥,三十國以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國以為州,州有伯。”《國語·周語上》雲:“夫先王之製:邦內甸服,邦外侯服,侯、衛賓服,蠻、夷要服,戎、狄荒服。” 邦內,謂天子畿內千裏之地。《詩經·商頌·玄鳥》曰:“邦畿千裏,維民所止。”《禮記·王製》曰:“千裏之內曰甸。”《周禮·地官·載師》“以公邑之田任甸地”,鄭玄注引司馬法曰:“王國百裏為郊,二百裏為州”。《管子·度地》曰:“百家為裏,裏十為術,術十為州,州十為都,都十為霸國。”而在先秦文獻中,術與遂通,鄭玄注《周禮·學記》“術有序,國有學”曰:“術當為遂”。自然,“十術為州”之“州”必在野。

  《左傳·宣公十一年》:“鄉取一人焉以歸,謂之夏州”,《左傳·襄公十四年》:“薑戎氏,昔秦人迫逐乃祖吾離於瓜州”,《左傳·昭公二十二年》:“晉籍談、荀躒帥九州之戎”,《左傳·哀公十七年》:“公登城以望,見戎州”,可見,以上所謂“州”都是地處偏遠,自然是野人的居住地。因此,“作州兵”乃是指擴張征兵的範圍,使得原本不服兵役的野人也同國人一樣開始服兵役。

  作為“作州兵”的直接結果,晉國兵力得以大大擴張。據《左傳》記載,在閔公元年,公元前661年,即“作州兵”之前,晉獻公“作二軍”;僖公十五年,公元前645年,晉“作州兵”;而到僖公二十七年,公元前633年,晉文公搜於被廬,“作三軍”;僖公三十一年,公元前629年,搜於清原,“作五軍”;文公六年,公元前621年,“舍二軍”,複三軍之數;成公三年,公元前588年,“作六軍”。五十年之間兵力擴張三倍。

  晉國的兵力擴張,難免引起其他國家的效仿。於是,在晉國作州兵五十年後,即公元前590年,也就是晉國“作六軍”兩年前,魯國“作丘甲”,也走上兵力擴張的道路。與晉國作州兵相比,魯國“作丘甲”引起了眾多的關注。

  《左傳·成公元年》:“為齊難故,作丘甲。”記載極為簡單。可是,善於捕捉微言大義、品評曆史的《公羊傳》和《穀梁傳》對此有不同看法。

  《公羊傳·成公元年》:“三月,作丘甲。何以書?譏,何譏爾?譏始丘使也。”《穀梁傳·成公元年》:“三月,作丘甲。作,為也,丘,為甲也,丘甲,國之事也。丘作甲,非正也。丘作甲之為非正,何也?古者立國家,百官具,農工皆有職以事上,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農民,有工民,夫甲,非人人之所能為也。丘作甲,非正也。”

  可以看出,以上《三傳》對“作丘甲”的評論完全不同,其一因為對作丘甲本身的概念含義解釋不同,其二在於對“作丘甲”作為一種國策的評價不同。

  《公羊傳》作者對此持否定態度,主要原因是“譏始丘使也”,就是認為《春秋》在批評魯國以“丘”為單位來役使民眾,故此“譏”。何休曰:“四井為邑,四邑為丘。甲,鎧也。譏始使丘民作鎧也。”李學勤:《春秋公羊傳注疏·成公元年》,《十三經注疏》,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穀梁傳》對魯國的“作丘甲”也是持否定態度,而否定的原因就是認為“夫甲,非人人之所能為也”。這裏,《穀梁傳》把“作丘甲”理解為製造鎧甲,因為製造鎧甲乃是一門技術,並非人人可以製造,況且士民、商民、農民也沒有責任製作,故此認為“非正也”。

  《左傳》的作者對此沒有評價,但實際上,沒有評價也是一種評價,就是認為魯國作丘甲乃是正常的政府行為,故此沒有必要渲染。

  《左傳》雖然沒有評價,可是杜預對此有自己的見解:“《周禮》:‘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丘十六井,出戎馬一匹,牛三頭;四丘為甸,甸六十四井,出長一乘,戎馬四匹,牛十二頭,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此甸所賦,今魯使丘出之,譏重斂,故書。”孔穎達正義曰:“杜之此注多是《司馬法》文,而獨以《周禮》冠之者,以《司馬法》祖述《周禮》,其所陳者即是周法。言此是周之禮法耳,不言《周禮》有此文也。”李學勤:《春秋左傳正義·成公元年》,《十三經注疏》,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以上,杜預和孔穎達的注釋文字非常淺顯,可知都在表示魯國“作丘甲”之法乃是對周禮體製的破壞,是加重賦稅。

  總之,傳統中對魯國的“作丘甲”基本持否定態度,而否定的原因卻有兩種,一是以《穀梁傳》以及何休為代表,認為“作丘甲”乃是驅使全國民眾製造鎧甲;二是以杜預為代表,認為“作丘甲”乃是增加賦稅。

  仔細分析,第一種看法其實極不合理,顯然,這種將“甲”僅僅理解為“鎧甲”乃是望文生義,魯國的君臣不可能如此缺乏想像力,而去驅使全國民眾集體去製造鎧甲。而且為了應付日漸混亂的國際局勢,僅僅依靠增加鎧甲等軍備顯然是無能為力的,因此,此處之“甲”,應該是代表軍賦,而不僅僅是鎧甲。傳統中軍賦是由國中承擔,而現在擴大到“丘”,因此不合祖製,才引起史書的批評。相比而言,第二種看法似乎能夠成立,其實卻是然而不然。

  杜預曰:“此甸所賦,今魯使丘出之,譏重斂,故書。”此說也不能成立,理由有二:其一,就賦稅而言,杜預雖然認為已經很重,但孔子卻並不這樣認為:

  季孫欲以田賦,使冉有訪諸仲尼,仲尼曰:“丘不識也。”三發,卒曰:“子為國老,待子而行,若之何子之不言也?”仲尼不對,而私於冉有曰:“君子之行也,度於禮,施取其厚,事舉其中,斂從其薄,如是則以丘亦足矣。若不度於禮,而貪冒無厭,則雖以田賦,將又不足。且子季孫若欲行而法,則周公之典在,若欲苟而行,又何訪焉?”弗聽。《左傳·哀公十一年》

  此事發生在《左傳·哀公十一年》,公元前484年,即“作丘甲”106年之後。杜預曰:“丘賦之法,因其田財,通出馬一匹,牛三頭。今欲別其田及家財,各為一賦,故言田賦。”孔穎達曰:“舊製丘賦之法,田之所收及家內資財,井共一馬三牛。今欲別其田及家資各為一賦,計一丘民之家資令出一馬三牛,又計田之所收,更出一馬三牛,是為所出倍於常也。舊田與家資司賦,今欲別賦其田,故言欲以田賦也。”李學勤:《春秋左傳正義·哀公十一年》,《十三經注疏》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從杜預以及孔穎達之言可以得知,季康子之田賦要比當時實行的丘賦的稅率重了一倍,所以孔子認為不妥。而孔子對現行的丘賦卻認為是“施取其厚,事舉其中,斂從其薄”,“度於禮”乃是“君子之行也”,由此可見百年之後孔子認為“作丘甲”以後的賦稅正常。因此,並不存在所謂“譏重斂,故書”。

  其二,事實上,《左傳》已經說得很明白,“為齊難故,作丘甲。” 因此魯國“作丘甲”就是擴張兵源。因為前年魯國想聯合楚國討伐齊國,而楚國沒有出兵,不久,齊楚結盟,魯國被迫與晉國結盟。晉楚爭霸,魯國害怕齊國進攻,於是特別加強戰備,這才擴充兵源。《左傳·宣公十八年》:“公使如楚乞師,欲以伐齊。……楚莊王卒,楚師不出。既而用晉師,楚於是乎有蜀之役。”因此,“作丘甲”隻是兵役改革。

  白壽彝版《中國通史》認為:“我們知道,‘州’是‘野人’所居,本來不服兵役,可是春秋時代的晉國,為了擴充兵源而‘作州兵’,要‘州’內的‘野人’也服兵役。……‘丘’,本來也是‘野人’居住之區,既不當兵,也不出兵賦,而今魯、鄭兩國‘丘’中‘野人’又出丘甲和丘賦。”白壽彝:《中國通史》第三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91-392頁。

  總之,“州”與“丘”同義,“兵”與“甲”同義,可知“作丘甲”與“作州兵”相同,都是讓野中居於山丘之野的民眾也出軍賦,因為軍賦原來是隻有國中才出的,現在要擴大兵役,讓野中也出,故曰“作丘甲”。

  與晉國的“作州兵”和魯國的“作丘甲”相似的政策還有鄭國的“作丘賦”。“鄭子產作丘賦。國人謗之曰:‘其父死於路,己為蠆尾,以令於國,國將若之何?’子寬以告。子產曰:‘何害!苟利社稷,死生以之。且吾聞為善者不改其度,故能有濟也,民不可逞,度不可改。’”《左傳·昭公四年》

  “作丘賦”政策必須和子產的其他政策聯係起來分析。在“作丘賦”之前,“子產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廬井有伍。大人之忠儉者從而與之,泰侈者因而斃之”。《左傳·襄公三十年》此事發生在公元前543年,在某種程度上,子產的這次改革是對傳統的國野製度的破壞,是對國野土地的重新規劃和國家民眾組織方式的改變,在此基礎上,子產才推行“作丘賦”。

  “作丘賦”是在鄭簡公二十八年,即公元前538年,距他的“作田洫”的改革隻五年,距魯國“作丘甲”則晚了五十二年。但其含義應該與魯“作丘甲”相同。也就是說,鄭國從此也要“丘”所在的民眾供應軍賦了。

  公元前645年,晉“作州兵”,公元前590年,魯國“作丘甲”,公元前538年,鄭國 “作丘賦”,由此可見,在前後一百餘年的時間內春秋各國紛紛改革兵製、擴大兵源、擴張兵力。可以想像,其餘各國擴充兵源的腳步決不會比上述三個國家慢。事實上,春秋末期的越國,兵力擴張的力度就相當驚人。據《國語·吳語》記載,越王勾踐起兵伐吳時說:“明日徇於軍,曰:有兄弟四五人皆在此者,以告。”一家之中居然有四五個兄弟在軍中服役,這就不僅突破了從軍“毋過家一人”《周禮·地官·小司徒》的舊製,而且幾乎全部羨卒都走上戰場了。這當然就為戰國以後普遍兵役製的出現鋪平了道路。

  “兵農合一”和“國人當兵、野人不當兵”等規範的存在,取決於血緣宗法製度和分封製度的存在。春秋中期以後,由於晉、魯、鄭等國相繼打破傳統的國、野界限,征召野人當兵,已經使得傳統的兵役製度麵臨破產。戰國以後,這個趨勢進一步發展,並最終覆滅了舊的血緣宗法製度之下的兵製。這一過程是與編戶齊民製度緊密相連的。

  編戶齊民製度的出現並得以確立是與血緣宗法製度崩潰的過程相始終的,它是服務於中央集權政治的基層民眾組織形式,是新製度之下國家對全國財產賦稅和人力控製的有效方法。就全國人力控製而言,編戶齊民製度的意義就在於打破了傳統的隻關注血緣大家族“正夫”做法,而以小家庭一家一戶組織人口,它不僅是地緣鄉裏製度以及建立在鄉裏製度之上的郡縣製度的基礎,也是戰國時代普遍征兵製度的基礎。

  事實上,以地緣鄉裏或郡縣組織軍隊在春秋時代已經出現。例如公元前585年,“楚公子申、公子成以申、息之師救蔡,禦諸桑隧”《左傳·成公六年》;公元前520年,“晉籍談、荀躒帥九州之戎及焦、瑕、溫、原之師,以納王於王城”《左傳·昭公二十二年》。到了戰國時代,隨著戶籍製度的確立和郡縣製度的建立,各國也就實行了郡縣為單位的征兵製度。

  《商君書·境內》雲:“四境之內,丈夫女子皆有名於上,生者著,死者削。”而在《商君書·去強》中,商鞅更強調說明了戶口登記的重要性:“舉民眾口數,生者著,死者削。民不逃粟,野無荒草,則國富,國富者強。”

  由此可知,商鞅時代的戶口登記不再是舊時代的“以丁為戶”式的、隻記錄正夫的名籍,而是不分老幼貴賤的全民登記。雖然在以往的改革,諸如晉國的“作州兵”、魯國的“作丘甲”乃至楚國的“大戶”都在不同程度上征發了正丁之外的餘子,但這些臨時的征發,充其量隻能代表一種潮流,而不是一種製度。而商鞅的改革,則是在法律上對全民人口同樣具有自由民身份,具有自由民的權利,而且同樣對國家承擔著義務的製度確認,這是對編戶齊民的法律確認,其意義極為重大而且深遠,首先就表現在戰國時代的普遍征兵製度的出現。

  戰國時代各諸侯國主要實行郡縣征兵製,農民是主要的征集對象。郡守和縣令有權征集本郡、縣適齡男子入伍,並可率領他們出征。戰國時代的郡縣本來就是作為一級行政組織,在權力體係中有自己準確的位置,向上對國君負責,向下指導更為基層的鄉裏組織,完成國家交付的各種任務。如據蘇秦曰:“臨藺之中七萬戶,臣竊度之:不下戶三男子,三七二十一萬,不待發於遠縣,而臨藺之卒固已二十一萬矣。”《戰國策·齊策一》魏國“臣聞魏氏悉其百縣勝兵,以止戍大梁,臣以為不下三十萬”《戰國策·魏策三》。由此可知,在編戶齊民政策出現以後,傳統中的國、野界限被徹底打破了,國人與野人在權利和義務方麵存在的法律差別也最後消失了。血緣宗法組織的破壞,國野界限的最後消失,導致了“兵農合一”的兵役製度的根本變革。

  編戶齊民製度的法律確認的意義,其次就表現在戰國時代的常備軍的出現。普遍兵役製是常備軍賴以建立的基礎,七國實行普遍兵役製,說明他們都已建立了常備軍。有資料證明,戰國時代較早建立常備軍的國家是魏國。“魏惠以武卒奮,秦昭以銳士勝”《漢書·刑法誌》,所謂“武卒”就是常備軍。據《戰國策·魏策一》記載,魏國有“蒼頭二十萬”,荀子曰:“魏氏之武卒,以度取之,衣三屬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負服矢五十個,置戈其上,冠胄帶劍,贏三日之糧,日中而趨百裏,中試則複其戶,利其田宅,是數年而衰,而未可奪也,改造則不易周也,是故地雖大,其稅必寡,是危國之兵也。”《荀子·議兵》可見這些常備軍是經過嚴格挑選的武士,戰鬥力比較強,正是適應了戰國時代日漸劇烈的戰爭需要。除魏國之外,楚國“絕滅百吏之祿秩,損不急之枝官,以奉選練之士”《韓非子·和氏》,秦國“禁遊宦之民而顯耕戰之士”《韓非子·和氏》。可知各國的常備兵大都是考選而來的,多有特殊待遇,中試的可以免除全戶的徭賦和田宅的租稅。當時各國出兵時,往往以常備兵帶同征發來的士兵作戰,如齊宣王伐燕,除用了常備的“五都之兵”外,還征發了靠近燕國的“北地之眾”《戰國策·燕策一》。

  至此,在戰國時代各國普遍實行征兵製度和設立常備軍以後,血緣宗法製度之下的國野之間負擔兵役的差別逐漸消失,國人當兵逐漸演變為戶籍製度之下的全民征兵製度,春秋時期傳統的兵源組成方式徹底改變。

  春秋戰國時期兵製的變化其次表現為軍隊兵種組成的變化。

  春秋時代的作戰方式多以車戰,故兵種也主要是車兵。各諸侯國軍事力量的強弱,主要取決於戰車的數量。春秋前期,諸侯國一般不超過一千乘,所謂“千乘之國”。卿大夫一般不超過一百乘,所謂“百乘之家”。因此,齊桓公就以“革車八百乘”《國語·齊語》稱雄諸侯。

  春秋中期以後,禮崩樂壞,血緣宗法基礎之上的分封製度逐漸解體,地緣中央集權製度逐步形成。由於縣製的推行,諸侯國紛紛以縣征兵,發展武力,兵車數量增加。《左傳·昭公十二年》記載,楚靈王說:“今我大城,陳、蔡、不羹,賦皆千乘,子與有勞焉,諸侯其畏我乎?”《左傳·昭公十三年》,晉國叔向宣稱:“寡君有甲車四千乘在,雖以無道行之,必可畏也。”由此可見諸侯國兵車的數量比較春秋前期大大增加。當然,兵力也隨之增加。

  一般而言,戰車作戰每輛戰車多由四匹馬駕挽,一般配有甲士和徒卒。《國語·齊語》韋昭注曰:“賈侍中(賈逵)雲:‘一國之賦八百乘也。乘七十五人,凡甲士六萬人。’此周製耳,齊法以五十人為小戎,車八百乘當有四萬人。”由此可見,如果依照周製,每車配甲士七十五人,晉國當有兵三十萬,楚國兵力絕不低於三十萬。在春秋後期,這無疑是一個龐大的兵團。

  除戰車以外,春秋戰國時期軍隊兵種逐漸出現了步兵,即徒卒。公元前719年,魯、宋、陳、蔡、衛等國伐鄭,“敗鄭徒兵”《左傳·隱公四年》,這是中原諸侯國使用步兵的最早記錄。公元前 541年,晉軍與狄人交戰,因狄人用步兵,晉將魏舒“毀車以為行,五乘為三伍”《左傳·昭公元年》,即臨時拆散車兵建製,將五乘戰車上的甲士改編為步兵三伍。這是中原諸侯國改車兵為步兵的一個典型事例。

  從史籍中可以得知,步兵最早出現在因山路崎嶇不能發展戰車的西部和北部少數民族。公元前714年,北戎侵鄭時,鄭莊公就擔心鄭國的戰車抵禦不了北戎步兵的進攻,“北戎侵鄭,鄭伯禦之,患戎師曰:‘彼徒我車,懼其侵軼我也。’”《左傳·隱公九年》為了應對和擁有步兵的少數民族的戰爭,晉國較早地發展了步兵。《左傳·成公二年》記載:“齊師以帥退,入於狄卒,狄卒皆抽戈螲冒之。”由此說明晉國軍隊中有單獨的狄族步兵部隊,當然,狄族步兵部隊也可能是作為晉國的友軍,因為此事發生在公元前589年,而直到公元前541年,晉國的魏舒還在把車兵改成步兵。無論如何,可見當時各國對戎狄步兵已有相當重視。

  春秋戰國之際也出現了騎兵,最初是和兵車混合編組的,例如,晉的知伯要圍攻趙,趙襄子派延陵生帶了兵車和騎兵先到晉陽,部署防備。《韓非子·十過》:“乃召延陵生,令將軍車騎先至晉陽。”後來,騎兵發展成為單獨的部隊,主要是為了配合步兵作戰。

  戰國時代步兵發展成為主要兵種,騎兵和舟師發展也很迅速,車兵地位下降。步兵通稱為“帶甲”。《戰國策》等文獻有“帶甲數十萬”《戰國策·齊策一》:“齊地方二千裏,帶甲數十萬,粟如丘山。”、“帶甲百萬”《戰國策·楚策一》:“今王之地方五千裏,帶甲百萬,而專屬之昭奚恤。”的記載,說明步兵的規模甚為龐大。騎兵有較大發展,出現了“騎萬匹”《戰國策·楚策一》之國。趙武靈王“胡服騎射”,是中原諸侯國改革舊製,發展騎兵的典型事例。

  作為軍隊一個兵種的騎兵在中國曆史上出現較早。於省吾先生在深入研究了商代卜辭的有關條目後得出結論:“可以肯定地說,商代的單騎和騎射已經盛行了。”於省吾:《殷代的交通工具和靏傳製度》,《東北人大人文科學學報》,1955年第2期。但是,春秋時代以前的騎兵沒有發展成為軍隊的主要力量,也即騎戰沒有成為戰爭的主要方式。究其原因,陳恩林先生總結為四點:一是戰國以前社會的物質生活不具備騎兵大規模出現的條件;其二,戰國以前的戰爭尚保持某些原始的性質,可供騎兵發揮作用的機會不多;其三,戰國以前的作戰方式限製了騎兵的發展;其四,戰國以前兵農合一的戰士的個人素質不符合騎兵作戰的較高要求。陳恩林:《先秦軍事製度研究》,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225-226頁。

  戰國時代,由於血緣製度的瓦解、戰爭規模的擴大,常備軍取代了血緣宗法民兵製度,戰爭方式的變化使得野戰成為司空見慣,於是對作戰部隊靈活性和突擊性的要求大大增加,騎兵由此便成為主要兵種。

  為了富國強兵、開疆拓土,公元前307年,趙武靈王“胡服騎射”。“簡、襄主之烈,計胡、翟之利。為人臣者,寵有孝悌長幼順明之節,通有補民益主之業,此兩者臣之分也。今吾欲繼襄主之跡,開於胡、翟之鄉,而卒世不見也。為敵弱,用力少而功多,可以毋盡百姓之勞,而序往古之勳。夫有高世之功者,負遺俗之累;有獨智之慮者,任驁民之怨。今吾將胡服騎射以教百姓,而世必議寡人,奈何?”《史記·趙世家》

  由此可知以得知,趙武靈王“胡服騎射”是經過深思熟慮,也是懷著巨大的憂慮,其原因就在於破壞了傳統製度。事實證明,“胡服騎射”的作用極為顯著。短短幾年之內,趙國便成為北方強國,由此可見騎兵的威力。

  二、春秋戰國時期戰爭規模和軍事目的的變化

  在《戰國策附錄》中,劉向詳細描繪了西周至秦朝建立五百餘年的社會發展,可以看出,劉向特別痛心孔子去世以後的社會變化。“仲尼既沒之後,田氏取齊,六卿分晉,道德大廢,上下失序。至秦孝公,捐禮讓而貴戰爭,棄仁義而用詐譎,苟以取強而已矣。夫篡盜之人,列為侯王;詐譎之國,興立為強。是以傳相放效,後生師之,遂相吞滅,並大兼小,暴師經歲,流血滿野,父子不相親,兄弟不相安,夫婦離散,莫保其命,湣然道德絕矣。晚世益甚,萬乘之國七,千乘之國五,敵侔爭權,蓋為戰國。貪饕無恥,競進無厭;國異政教,各自製斷;上無天子,下無方伯;力功爭強,勝者為右;兵革不休,詐偽並起。”漢·劉向:《戰國策附錄》。

  毫無疑問,劉向之所以認為仲尼之後“道德大廢,上下失序”,就是因為其時“上無天子,下無方伯;力功爭強,勝者為右;兵革不休,詐偽並起”。換言之,也許在劉向看來,戰爭頻繁、兵禍聯結並不一定就是社會墮落的根本表現,而“詐偽並起”“力功爭強”的戰爭觀念才是“道德大廢”的顯著特征。

  類似的觀念在《漢書·刑法誌》中也有表現:“春秋之後,滅弱吞小,並為戰國,稍增講武之禮,以為戲樂,用相誇視。而秦更名角抵,先王之禮沒於淫樂中矣。雄桀之士因勢輔時,作為權詐以相傾覆,吳有孫武,齊有孫臏,魏有吳起,秦有商鞅,皆禽敵立勝,垂著篇籍。當此之時,合從連衡,轉相攻伐,代為雌雄。齊湣以技擊強,魏惠以武卒奮,秦昭以銳士勝世方爭於功利,而馳說者以孫、吳為宗。”

  因此,春秋戰國時期戰爭觀念的變化對社會的影響是極大的,通過對這一過程的探討,有助於對春秋戰國時期社會轉型的認識。

  1.春秋時期的戰爭規模和軍事目的

  公元前635年,晉文公因為平定王子帶之亂有功,周襄王賜晉以陽樊等四邑,從而引起一場紛爭,由此可以看出春秋時期人們對戰爭目的的思考。“晉於是始起南陽,陽樊不服,圍之。蒼葛呼曰:‘德以柔中國,刑以威四夷,宜吾不敢服也。此,誰非王之親姻,其俘之也?’乃出其民。”《左傳·僖公二十五年》

  所謂“德以柔中國,刑以威四夷”,這應該是中國早期國家形成時期人們對戰爭目的的最初理解,體現出華夏民族對外征服的文化優越感和維護內部血緣宗法等級秩序的現實責任感。而在春秋時代,這一古老的戰爭原則在不斷地發生著變化。

  春秋時代最顯著的時代特點就是禮崩樂壞。隨著血緣宗法等級體係逐漸解體,構建於此基礎之上的禮法觀念也逐漸淪喪,各種僭越、非禮的現象層出不窮,因此,維護血緣等級製度的存在、維護周禮體係的運行,就成為春秋初年爭霸戰爭的首要目的。

  春秋初年實際上的第一位霸主乃是鄭莊公,這位首先與周天子互質的王室卿士,雖然最終與周天子相見疆場,而且“射王中肩”,但並不追殺已經潰敗的王師,曰:“君子不欲多上人,況敢陵天子乎?苟自救也,社稷無隕多矣。”《左傳·桓公五年》隨之派大臣去慰問周天子。有理由相信,鄭莊公在戰勝之後的慰問舉動,絕不是勝利者的炫耀,而是自覺地對上下尊卑體製的維護和挽救。

  齊桓公是春秋年間最著名的霸主,一生九次大會諸侯,開創了前無古人的霸業。可是針對他的稱霸,一向以維護周禮著稱的孔子給予了極高的評價,而且麵對世俗之人對管仲的誤解,一向理性的老先生非常動感情。孔子曰:“桓公九合諸侯,不以兵車,管仲之力也。如其仁!如其仁!”又曰:“管仲相桓公,霸諸侯,一匡天下,民到於今受其賜。微管仲,吾其被發左衽矣。豈若匹夫匹婦之為諒也,自經於溝瀆,而莫之知也。”《論語·憲問》

  根據史書的記載,事實的確如此。齊桓公雖然擁有強大的兵力,卻能夠“隱武事,行文道,帥諸侯而朝天子”《國語·齊語》,在著名的葵丘之會上,齊桓公恪守禮節,在其他諸侯國君麵前對周天子的使者極為尊重,也即是表現了對周禮體製的尊重。《國語·齊語》曰:

  葵丘之會,天子使宰孔致胙於桓公,曰:“餘一人之命有事於文、武,使孔致胙。”且有後命曰:“以爾自卑勞,實謂爾伯舅,無下拜。”桓公召管子而謀,管子對曰:“為君不君,為臣不臣,亂之本也。”桓公懼,出見客曰:“天威不違顏咫尺,小白餘敢承天子之命曰‘爾無下拜’,恐隕越於下,以為天子羞。”遂下拜,升受命。掌服大輅,龍旗九旒,渠門赤旗,諸侯稱順焉。

  很明顯,“諸侯稱順”乃是指由於齊桓公的言行合乎周禮的規範,與會諸侯因此心悅誠服地服從他的霸業,進而服從周禮規定的宗法體製。

  前有車,後有轍。緊隨齊桓公的霸主晉文公,尊王的目的更是明確。趙衰曰:“求霸莫如入王尊周。周晉同姓,晉不先入王,後秦入之,毋以令於天下。方今尊王,晉之資也。”《史記·晉世家》雖然其最終目的乃是爭雄諸侯,尊王僅僅是晉國稱霸的資本,但從趙衰這句赤裸裸的語言“求霸莫如入王尊周”中,仍然透露出社會上對血緣宗法體製的認同。

  在這樣的戰爭目的之下,戰爭性質就表現出以興滅繼絕為尚,而非滅國絕祀;戰爭方式也以外交攻勢為主,而非大規模的戰場屠殺。

  《論語·堯曰》:“興滅國,繼絕世,舉逸民,天下之民歸心焉。”《史記·太史公自序》:“善善惡惡,賢賢賤不肖,存亡國繼絕世,補敝起廢,王道之大者也。”劉向稱讚齊桓公和晉文公:“春秋之時,天子微弱,諸侯力政,皆叛不朝;眾暴寡,強劫弱,南夷與北狄交侵,中國之不絕若線。桓公於是用管仲、鮑叔、隰朋、賓胥無、寧戚,三存亡國,一繼絕世,救中國,攘戎狄,卒脅荊蠻,以尊周室,霸諸侯。晉文公用咎犯、先軫、陽處父,強中國,敗強楚,合諸侯,朝天子,以顯周室。”漢·劉向:《說苑·尊賢》。都在從不同的角度描述春秋時期戰爭的主要特點以及春秋與戰國時期戰爭的區別。

  一般而言,兩國交兵,必有勝負。但春秋戰爭中,戰敗國一方也往往並不因此就必遭亡國滅種的厄運,這與戰國時期戰爭大不相同。《左傳·隱公十一年》魯鄭齊三國以莫須有的罪名討伐許國,雖然是對西周以來血緣宗法製度的挑釁,但此時畢竟是春秋初年,各大國的兼並還沒有達到肆無忌憚的地步,所以,鄭莊公仍然將許國歸還許人,於是贏得了時代的讚譽:“君子謂鄭莊公於是乎有禮。禮,經國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後嗣者也。許無刑而伐之,服而舍之,度德而處之,量力而行之,相時而動,無累後人,可謂知禮矣。”《左傳·隱公十一年》

  類似的例子極多。《左傳·僖公六年》,楚圍許救鄭:“冬,蔡穆侯將許禧公以見楚子於武城。許男麵縛銜璧,大夫衰?,士輿櫬。楚子問諸逢伯,對曰:‘昔武王克殷,微子啟如是。武王親釋其縛,受其璧而祓之,焚其櫬禮而命之,使複其所。’楚子從之。”

  由此可知春秋時期戰敗國有由君主率領的投降儀式,而一般均能為戰勝國所接受,從而獲得較為寬大的處置,或“複其所”,或以宗屬為人質,而一旦時機成熟,則又可複國,如陳國、鄭國之例。

  楚莊王十六年,楚國伐陳,“楚子為陳夏氏亂,故伐陳。……因縣陳。”《左傳·宣公十一年》後因大夫申叔時之諫而罷縣,恢複陳國。由此得到孔子的讚揚:“賢哉楚莊王!輕千乘之國而重一言。”《史記·陳世家》雖然其後楚國又三次伐陳,並最終消滅了陳國,“楚公子棄疾帥師奉孫吳圍陳,宋戴惡會之。冬十一月壬午,滅陳。……使穿封戌為陳公。”《左傳·昭公八年》但值得注意的是,楚國曾經兩次伐陳未果,其中一次居然是因為“楚以陳喪,罷兵去。”《史記·陳世家》表現了春秋時代血緣宗法製度指導之下的戰爭觀念仍然具有某種約束力。

  發生於公元前597年的晉楚?之戰,不僅是決定晉楚兩國中原霸主地位的戰爭,甚至是關係到春秋中晚期政治文化走向的大戰役。而楚國之所以能夠最後獲得勝利,其軍事素質、戰爭藝術等技術層麵的因素固然重要,但就士氣而言,應該與楚國在戰前能夠滅鄭國後又恢複鄭國有著極大的關係。

  楚子圍鄭,旬有七日。鄭人卜行成不吉。卜臨於大宮,且巷出車,吉。國人大臨,守陴者皆哭。楚子退師。鄭人修城,進複圍之,三月克之。入自皇門,至於逵路。鄭伯肉袒牽羊以逆,曰:“孤不天,不能事君,使君懷怒以及敝邑,孤之罪也,敢不唯命是聽?其俘諸江南以實海濱,亦唯命;其翦以賜諸侯,使臣妾之,亦唯命。若惠顧前好,徼福於厲、宣、桓、武,不泯其社稷,使改事君,夷於九縣,君之惠也,孤之願也,非所敢望也。敢布腹心,君實圖之。”左右曰:“不可許也,得國無赦。”王曰:“其君能下人,必能信用其民矣,庸可幾乎!”退三十裏而許之平。潘入盟,子良出質。《左傳·宣公十二年》

  眾所周知,楚國在春秋年間的道德口碑非常糟糕,一方麵固然是因為楚國乃是南蠻,是中原華夏族歧視的對象,另一方麵也是因為楚國曆年來的窮兵黷武,有意藐視華夏族的禮法規範。因此出於政治目的,楚國在春秋爭霸的時候,特別注意向傳統的中原血緣宗法禮製靠攏,有時甚至比中原大國還要恪守禮儀,如此前的滅許複許、滅陳複陳,此次的滅鄭複鄭以及隨後的滅賴複賴,都是楚國努力接近周禮的表現。

  秋七月,楚子以諸侯伐吳。宋大子鄭伯先歸,宋華費遂、鄭大夫從。使屈申圍朱方,八月甲申,克之。執齊慶封而盡滅其族。將戮慶封,椒舉曰:“臣聞無瑕者可以戮人。慶封惟逆命,是以在此,其肯從於戮乎?播於諸侯,焉用之?”王弗聽,負之斧鉞。以徇於諸侯,使言曰:“無或如齊慶封,弑其君,弱其孤,以盟其大夫。”慶封曰:“無或如楚共王之庶子圍,弑其君兄之子麇而代之,以盟諸侯。”王使速殺之。遂以諸侯滅賴。賴子麵縛銜璧,士袒,輿櫬從之,造於中軍。王問諸椒舉,對曰:“成王克許,許僖公如是。王親釋其縛,受其璧,焚其櫬。”王從之。遷賴於鄢,楚子欲遷許於賴,使鬥韋龜與公子棄疾城之而還。《左傳·昭公四年》

  對於繼位不久的楚靈王而言,這次事件乃是一個痛苦的經曆。慶封本身固然有罪,楚靈王欲借他的人頭樹立自己的威望,可是忘記了自己的王位也是來路不正,別人已經對他的處理提出異議,可是其事已是箭在弦上。所以當被慶封痛罵“無或如楚共王之庶子圍,弑其君兄之子麇而代之,以盟諸侯”的時候,情景相當令人尷尬,因此,用滅賴複賴的行動,既掩飾自己的失禮,又表示對周禮體製的服從。

  魯襄公十年,晉悼公滅翨陽而予之於宋公,但卻允許?姓繼續保持祭祀,“晉侯有間,以翨陽子歸,獻於武宮,謂之夷俘。翨陽,?姓也。使周內史選其族嗣,納諸霍人,禮也。”杜預注曰:“內史,掌爵祿廢置者,使選?鄃陽宗族賢者,令居霍,奉?姓之祀。善不滅姓,故曰:‘禮也。’”孔穎達疏曰:“《禮》:天子不滅國,諸侯不滅姓,其身有罪宜廢者,選其親而賢者,更紹立之。《論語》所雲‘興滅國,繼絕世者,謂此也’。”李學勤:《春秋左傳正義·襄公十年》,《十三經注疏》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由此可見,西周時期“善不滅姓”、“更紹立之”等內容的禮製,沿襲至春秋,雖於兵火戰亂之中而仍有所表現。故此春秋時代雖然霸權迭興,霸主們憑借著實力討伐征戰,但高舉的是仍然是“尊王攘夷”的大旗,懸標的仍然是“禮義德信”的訓條,從不標榜殺伐絕滅,相反以“興滅繼絕”、“救亡拒夷”為美德。即使是吳越世仇,吳王夫差也恪守了傳統道德:“越人飾美女八人納之太宰霡,曰:‘子苟赦越國之罪,又有美於此者將進之。’太宰霡諫曰:“‘聞古之伐國者,服之而已。今已服矣,又何求焉。’夫差與之成而去之。”《國語·越語上》當然,太宰霡本人的臣節的確有虧,但仍然可以說明傳統道德的根深蒂固。

  甚至直到漢代,這種“興滅繼絕”的風氣仍然被認為是種高尚的貴族品德,仍然可以作為臣下對君主的恭維之詞:“竊以為並建諸侯所以重社稷者,四海諸侯各以其職奉貢祭。支子不得奉祭宗祖,禮也。封建使守藩國,帝王所以扶德施化。陛下奉承天統,明開聖緒,尊賢顯功,興滅繼絕。續蕭文終之後於駉,褒厲群臣平津侯等。昭六親之序,明天施之屬,使諸侯王封君得推私恩分子弟戶邑,錫號尊建百有餘國。”《史記·三王世家》

  在這樣的習慣風尚指導之下,春秋時期的戰爭方式也表現的非常古典。首先是一般不會直接以兵戎相見,即使是展現武力,也更多地表現為演武和威懾。

  公元前656年,齊桓公集合魯、宋、陳、衛、鄭、許、曹等國之師,以龐大的兵力伐蔡攻楚,這是決定齊桓公霸業的一戰,也是決定春秋中期國際局勢的一戰,其重要性自不待言。可是依照現代的觀點看來,這場戰爭的過程和發展頗有些虎頭蛇尾。據《左傳·僖公四年》記載:

  四年春,齊侯以諸侯之師侵蔡。蔡潰,遂伐楚。楚子使與師言曰:“君處北海,寡人處南海,唯是風馬牛不相及也,不虞君之涉吾地也,何故?”管仲對曰:“昔召康公命我先君大公曰:‘五侯九伯,女實征之,以夾輔周室。’賜我先君履,東至於海,西至於河,南至於穆陵,北至於無棣。爾貢包茅不入,王祭不共,無以縮酒,寡人是征;昭王南征而不複,寡人是問。”對曰:“貢之不入,寡君之罪也,敢不共給?昭王之不複,君其問諸水濱。”

  對管仲而言,因為有強大的武力作為後盾,勞師遠征,原本不惜一戰,所以,將一些明顯的強詞奪理的借口也說的理直氣壯,表現出必勝的決心。至此,仍然可以看出楚國也在針鋒相對地回敬管仲。於是,在兩強相遇之下,戰爭的發展就成為戲劇表演:

  師進,次於陘。夏,楚子使屈完如師。師退,次於召陵。齊侯陳諸侯之師,與屈完乘而觀之。齊侯曰:“豈不穀是為?先君之好是繼,與不穀同好,如何?”對曰:“君惠徼福於敝邑之社稷,辱收寡君,寡君之願也。”齊侯曰:“以此眾戰,誰能禦之!以此攻城,何城不克!”對曰:“君若以德綏諸侯,誰敢不服?君若以力,楚國方城以為城,漢水以為池,雖眾,無所用之。”屈完及諸侯盟。《左傳·僖公四年》

  在這一節中,楚國屈完的表現有禮有節,首先,在齊國強大的兵力麵前,表示了願意和平解決爭端的願望,而麵對齊桓公最後蛇足式的恫嚇,屈完侃侃而談,又表現出不為武力所屈的大國氣節。雖然這場所謂戰爭的結果乃是楚國如齊國所願,願意尊奉以齊國為主的諸侯盟約,但由於沒有真正的刀槍相見,因此也沒有對楚國構成實際威脅。

  仔細考察《左傳》,可以看出春秋時代雖然戰爭頻繁,但戰爭規模並不宏大,真正的刀兵相搏的實戰也不是很多。最常見的戰爭形式就是霸主率領幾國聯軍,高舉“尊王攘夷”的大旗,對某個諸侯國的“罪責”進行討伐。討伐者與被討伐者之間,往往是外交辭令展開攻勢,辯論是非。而據以辨別是非的標準,仍舊是周公製定的禮樂製度。

  因此,在春秋列國的征戰史上,外交之戰遠較實際拚殺重要得多。即使必須通過戰爭,在戰前戰後也會有大量的外交準備工作。《左傳》上有無數的戰爭,戰爭的勝負還是更多地取決於外交的成敗,依賴於道義的曲直,即所謂“折衝尊俎之間,決勝千裏之外”。

  楚子伐陸渾之戎,遂至於雒,觀兵於周疆。定王使王孫滿勞楚子。楚子問鼎之大小輕重焉。對曰:“在德不在鼎。昔夏之方有德也,遠方圖物,貢金九牧,鑄鼎象物。百物而為之備,使民知神、奸。故民入川澤山林,不逢不若。螭魅罔兩,莫能逢之,用能協於上下以承天休。桀有昏德,鼎遷於商,載祀六百。商紂暴虐,鼎遷於周。德之休明,雖小,重也。其奸回昏亂,雖大,輕也。天祚明德,有所底止。成王定鼎於郟靣,卜世三十,卜年七百,天所命也。周德雖衰,天命未改,鼎之輕重,未可問也。”《左傳·宣公三年》

  公元前606年,楚莊王在洛邑演兵講武,其不臣之心、覬覦之誌昭然若揭。麵對狂妄的楚莊王,懦弱的周天子毫無辦法,而最終以王孫滿的一段話打消楚王的非分之想。由此可見周禮製度仍然在規範現實的政治,仍然對現實活動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因為周禮在春秋時期仍然具有現實意義,因此,無論強國還是弱國都應以周禮規定的禮法觀念為行為準則。隻要能夠成功地運用這個武器,不僅可以有條件地避免遭受大國的侵犯,而且能夠對自己給別人造成的傷害給予合理的解釋,即所謂“師出有名”。

  鄭子產獻捷於晉,戎服將事。晉人問陳之罪,對曰:“昔虞閼父為周陶正,以服事我先王。我先王賴其利器用也,與其神明之後也,庸以元女大姬配胡公,而封之陳,以備三恪。則我周之自出,至於今是賴。桓公之亂,蔡人欲立其出。我先君莊公奉五父而立之,蔡人殺之。我又與蔡人奉戴厲公,至於莊、宣,皆我之自立。夏氏之亂,成公播蕩,又我之自入,君所知也。今陳忘周之大德,蔑我大惠,棄我姻親,介恃楚眾,以憑陵我敝邑,不可億逞。我是以有往年之告。未獲成命,則有我東門之役。當陳隧者,井堙木刊。敝邑大懼不競,而恥大姬。天誘其衷,啟敝邑之心,陳知其罪,授手於我,用敢獻功!”晉人曰:“何故侵小?”對曰:“先王之命,唯罪所在,各致其辟。且昔天子之地一圻,列國一同,自是以衰。今大國多數圻矣,若無侵小,何以至焉?”晉人曰:“何故戎服?”對曰:“我先君武、莊,為平、桓卿士,城濮之役,文公布命曰:‘各複舊職。’命我文公戎服輔王,以授楚捷,不敢廢王命故也。”士莊伯不能詰複於趙文子。文子曰:“其辭順,犯順不祥。”乃受之。《左傳·襄公二十五年》

  與晉國相比,此時的鄭國已經屬於小國。而鄭國對晉國盟國陳國的占領,無疑是捋虎須。而子產作為春秋年間出色的外交家和政治家,知識淵博,能言善辯,從容不迫,引古論今,對答如流,不僅責備了陳國的忘恩負義,也巧妙地諷刺了晉人掠人土地以自強的本質,使得“士莊伯不能詰”,也使趙文子被迫免除了鄭國之罪。因此,孔子高度讚揚了這件事:“《誌》有之:‘言以足誌,文以足言。’不言,誰知其誌?言之無文,行而不遠。晉為伯,鄭入陳,非文辭不為功。慎辭也!”《左傳·襄公二十五年》

  顧炎武曰:“春秋時,猶尊禮重信,而七國則絕不言禮與信矣”清·顧炎武:《日知錄·周末風俗》。 ,用這句話來描寫春秋戰國時期戰爭觀念的特點極為恰當。比如晉楚城濮之戰,《左傳》隻有150餘字的簡短記載,大量的篇幅花在了戰前的尊禮重信、外交辭令和戰後的尊王會盟、能德能行上,充分體現了春秋時代的戰爭觀念的特征。

  無論從任何角度而言,晉楚城濮之戰都是中國古代經典戰例之一。就尊禮而言,也幾乎是無可挑剔。晉國固然因為有言在先,要報答楚國的恩德,故此處處謙讓,而楚國子玉雖然有點咄咄逼人,也是盡量照顧禮節。所謂“請與君之士戲,君馮軾而觀之,得臣與寓目焉”,表現出非常具有修養的貴族風度。而晉國子犯所謂“師直為壯,曲為老,豈在久乎?微楚之惠不及此,退三舍辟之,所以報也。背惠食言,以亢其讎,我曲楚直,其眾素飽,不可謂老。我退而楚還,我將何求?若其不還,君退臣犯,曲在彼矣”,為晉國的應戰和取勝提供了道義基礎,因此晉文公很自信地說:“少長有禮,其可用也。”《左傳·僖公二十八年》

  當然,事後可以看出,晉國的退避三舍與其說是遵守信義的道德體現,還不如說是以弱敵強的策略。《呂氏春秋》就明白地指出這點:

  昔晉文公將與楚人戰於城濮,召咎犯而問曰:“楚眾我寡,奈何而可?”咎犯對曰:“臣聞繁禮之君,不足於文;繁戰之君,不足於詐。君亦詐之而已。”文公以咎犯言告雍季,雍季曰:“竭澤而漁,豈不獲得?而明年無魚。焚藪而田,豈不獲得?而明年無獸。詐偽之道,雖今偷可,後將無複,非長術也。”文公用咎犯之言,而敗楚人於城濮。反而為賞,雍季在上。左右諫曰:“城濮之功,咎犯之謀也。君用其言而賞後其身,或者不可乎!”文公曰:“雍季之言,百世之利也。咎犯之言,一時之務也。焉有以一時之務先百世之利者乎?”孔子聞之曰:“臨難用詐,足以卻敵。反而尊賢,足以報德。文公雖不終始,足以霸矣。”《呂氏春秋·義賞》

  從《呂氏春秋》的評價中,可以看出戰國時代對春秋時代戰爭觀念的理解。

  春秋時代的戰爭不僅在戰前標榜“興滅繼絕”、“救亡拒夷”,注重外交攻勢,處處體現周禮所規定的道德,而且在戰爭過程中,也表現出優雅的貴族風度。且試舉幾例:

  第一,正大無詐,不鼓不成列。

  宋公及楚人戰於泓。宋人既成列,楚人未既濟。司馬曰:“彼眾我寡,及其未既濟也,請擊之。”公曰:“不可。”既濟而未成列,又以告。公曰:“未可。”既陳而後擊之,宋師敗績。公傷股,門官殲焉,國人皆咎公。公曰:“君子不重傷,不禽二毛,古之為軍也,不以阻隘也。寡人雖亡國之餘,不鼓不成列。”《左傳·僖公二十二年》

  千載以來,宋襄之仁常常被後人視為迂腐,斥為笑談。而事實上,不鼓不成列應當是古代作戰恥以詐勝的君子風度。《公羊傳》就對宋襄之仁給予極高的評價:“君子大其不鼓不成列,臨大事而不忘大禮,有君而無臣,以為文王之戰亦不過此。”《公羊傳·僖公二十二年》《淮南子》也基本持以肯定態度:“泓之戰,軍敗君獲,而春秋大之,取其不鼓不成列也。”《淮南子·泰族訓》

  《司馬法·仁本》有雲:“古者:逐奔不過百步,縱綏不過三舍,是以明其禮也;不窮不能而哀憐傷病,是以明其仁也;成列而鼓,是以明其信也;爭義不爭利,是以明其義也;又能舍服,是以明其勇也;知終知始,是以明其智也。六德以時合教,以為民紀之道也。自古之政也。”

  因此,在《左傳》中,宋襄之仁並非僅是孤證。魯僖公三十三年,公元前627年,楚國與晉國夾癏水而陣,晉國派人請楚國渡河作戰,楚國因為擔心晉國會言而無信,因此作罷。《左傳·僖公三十三年》:“晉陽處父侵蔡,楚子上救之,與晉師夾癏而軍,陽子患之。使謂子上曰:‘吾聞之:“文不犯順,武不違敵。”子若欲戰,則吾退舍,子濟而陳,遲速唯命。不然,紓我。老師費財,亦無益也。’乃駕以待。子上欲涉,大孫伯曰:‘不可。晉人無信,半涉而薄我,悔敗何及!不如紓之。’”由此可見乘人之危、半渡而擊是違反道義的。因此,魯文公十二年,秦軍敢於在晉國眼皮底下逃竄;魯宣公十二年,晉國敗兵能夠在楚國軍隊麵前從容渡河而走,都是事出有因。《左傳·文公十二年》:“秦行人夜戒晉師曰:‘兩君之士皆未辮也,明日請相見也。’”臾駢曰:‘使者目動而言肆,懼我也,將遁矣。薄諸河,必敗之。’胥甲、趙穿當軍門呼曰:‘死傷未收而棄之,不惠也;不待期而薄人於險,無勇也。’乃止。秦師夜遁。”《左傳·宣公十二年》:“楚師軍於?,晉之餘師不能軍,宵濟,亦終夜有聲。”

  第二,窮寇勿迫,不趕盡殺絕。

  孫子曰:“餌兵勿食,歸師勿遏,圍師必闕,窮寇勿迫,此用兵之法也。”《孫子·軍爭篇》孫子此言當然是出於軍事作戰的技術角度,但是在春秋時期,現實中的確存在著作戰中不趕盡殺絕的現象。《左傳·宣公十二年》就記載了晉楚之間的兩次“縱敵”行為:

  楚許伯禦樂伯,攝叔為右,以致晉師。……晉人逐之,左右角之,樂伯左射馬而右射人,角不能進,矢一而已,麋興於前,射麋麗龜。晉鮑癸當其後,使攝叔奉麋獻焉。曰:“以歲之非時,獻禽之未至,敢膳諸從者。”鮑癸止之曰:“其左善射,右有辭,君子也。”既免。晉魏靧求公族未得而怒,……遂往請戰而還,楚潘黨逐之。及熒澤,見六麋,射一麋以顧獻,曰:“子有軍事,獸人無乃不給於鮮,敢獻於從者。”叔黨命去之。

  麵對這樣的曆史記載,後世也許無法理解,勝利者僅僅因為敵人臨時獻上一隻麋鹿而放棄追殺。事實上,這絕不是一隻麋鹿的問題,而在於信奉已久的作戰觀念,“服之而已”《國語·越語上》。

  《穀梁傳·隱公五年》曰:“伐不踰時,戰不逐奔,誅不填服。”《淮南子·泛論訓》曰:“古之伐國,不殺黃口,不獲二毛。於古為義,於今為笑。古之所以為榮者,今之所以為辱也。”《司馬法·仁本》曰:“見其老幼,奉歸勿傷。雖遇壯者,不校勿敵。敵若傷之,醫藥歸之。”都體現了同一個道理,即戰爭的仁者風範。

  第三,以禮為先,不尚殺戮。

  《左傳·昭公二十一年》記載了一場非常類似於西方騎士決鬥的戰爭,“公子城以晉師至。……與華氏戰於赭丘。……相遇,城還。華豹曰:‘城也。’城怒而反之。將注,豹則關矣。曰:‘平公之靈,尚輔相餘。’豹射,出其間。將注,則又關矣。曰:‘不狎,鄙。’抽矢。城射之,殪。張句抽殳而下,射之,折股。扶伏而擊之,折軫。又射之,死。幹韜請一矢,城曰:‘餘言汝於君。’對曰:‘不死伍乘,軍之大刑也。幹刑而從子,君焉用之?子速諸。’乃射之,殪。大敗華氏。”

  在性命相搏的戰場上,居然因為自己出手太慢而去責備對方太快,從而沒有給自己留下攻擊的機會,這已經是奇聞,而對方居然接受了批評,將進攻的機會留給對手,則更是匪夷所思。如果不用傳統的禮節規範來解釋,則無法理解。

  射,作為上古時期君子必須修習的“六藝”之一,因為本來就是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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