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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集權型政治體製的確立

  戰國時代是中國曆史上的關鍵性的重大變革和發展時期。在此以前,經過春秋時期二三百年的發展變化,中國早期國家所形成並實踐著的舊的血緣宗法政治,到戰國時代徹底崩潰。基層鄉裏組織的形成,衝破了原始血緣關係的束縛,戶籍製度取代了血緣氏族;郡縣兩級地方行政組織的普遍推行和官僚製度確立,將宗法分封製和世卿世祿製遠遠地甩在身後;中央集權製和君主專製製度的形成,理論上解決了以往國君失政的可能性;戶口的登記和賦稅的攤派,使得國君在財政上不再單純依靠諸侯國的進貢,相反,各級官吏的衣食俸祿反而需要國君的賞賜;征兵製度及軍製的改革,使得國君徹底掌握了軍事大權,避免了地方勢力尾大不掉的趨勢;各種法律的製定頒布和執行,不僅在製度上使得以上變化得以法律確認,而且使得溫情脈脈的血緣親疏法則變為嚴厲冷酷法律標準。這所有的一切,都標誌著中央集權國家內部中央與地方關係得到了空前的鞏固與加強,新型的郡縣製政體的確立。從這個意義上說,戰國時代中央集權製和郡縣製的創立,不僅結束了一個舊時代,也開創了一個新時代,對古代乃至近代中國的政治產生了頗為深遠的影響。

  一、編戶齊民與基層鄉裏製度的確立

  伴隨著春秋時代血緣宗法體製的破壞、列國之間戰爭頻繁,而且規模越來越大。為了應付日漸變化的國際局勢,各諸侯國紛紛在經濟和政治上實行改革。經濟上的變革主要體現在私田的開墾和賦稅製度的改革,公元前685年,齊國“相地而衰征”《國語·齊語》,公元前 645年晉“作爰田”《左傳·僖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魯國“初稅畝”《左傳·宣公十五年》。不言而喻,經濟與政治互為表裏、互相推動,經濟上的變革必然會促進政治上的進步。在這樣的前提下,原本就已經被衝擊的搖搖欲墜的原始血緣氏族公社逐漸解體,代之而起的則是以地緣為紐帶的農村公社,而作為國家組織形式鄉裏製度的編戶齊民開始確立。

  有資料證明,有據可查的中國最早的國家基層地緣性的鄉裏製度的構建是在齊國。《國語·齊語》記載:“管子於是製國,五家為軌,軌為之長;十軌為裏,裏有司;四裏為連,連為之長;十連為鄉,鄉有良人焉。以為軍令,五家為軌,故五人為伍,軌長帥之;十軌為裏,故五十人為小戎,裏有司帥之;四裏為連,故二百人為卒,連長帥之;十連為鄉,故二千人為旅,鄉良人帥之;五鄉一帥,故萬人為一軍,五鄉之帥帥之。三軍,故有中軍之鼓,有國子之鼓,有高子之鼓。”

  為了實現齊國稱霸諸侯的目的,管仲“相地而衰征”、“叁其國而伍其鄙”,地緣性的鄉裏製度就是其中重要的一項改革內容。需要說明的是,在《周禮》中,我們也可以找到有關鄉裏製度的記載:“乃施教法於邦國都鄙,使之各以教其所治民。令五家為比,使之相保,五比為閭,使之相受,四閭為族,使之相葬,五族為黨,使之相救,五黨為州,使之相?,五州為鄉,使之相賓。”《周禮·地官司徒》甚至在《尚書大傳》中可以找到夏商時期具體的鄉裏製度編製的人數。但是,史學界對成書於戰國時期的《周禮》尚多持懷疑態度,而成書於漢代的《尚書大傳》之中到底有多少可以作為研究材料的信史,尚無定論。況且,《尚書大傳》明代就已經亡佚,現存的各種輯佚本的史學價值更無從談起,更重要的是,春秋以前的鄉裏製度仍然以血緣宗法關係為主,與戰國以後的地緣性的鄉裏製度有本質的區別。故此,有理由認為齊國是最早推行地緣性鄉裏製度的國家。

  仔細研究管仲的上述政策,表麵上仍然延續了傳統的做法,隻關注一家一丁的“正夫”,但實際上,這是一種寓兵於農、軍政合一的戶口編製。內政有一家,軍隊才有一員,層層而上,形成三軍,所謂“作內政而寄軍令”,所以,管仲首先關注的是“戶”而非“丁”。

  其次,對國內的行政區劃,管仲也是在“定民之居,成民之事”的基礎之上“叁其國而伍其鄙”的,所謂“士就閑燕、工就官府、商就市井、農就田野”的分居方法,本身就是對血緣族居傳統的顛覆。

  由此可見,管仲治齊實際上乃是春秋戰國社會轉型在製度上的開始。

  在齊國的鄉裏製度之後或同時,鄉裏組織普遍在各國建立,楚國的“大戶”便是其中重要的例證。

  宣公使求好於楚。莊王卒,宣公薨,不克作好。公即位,受盟於晉。會晉伐齊。衛人不行使於楚,而亦受盟於晉,從於伐齊。故楚令尹子重為陽橋之役以救齊。將起師,子重曰:“君弱,群臣不如先大夫,師眾而後可。《詩》曰:‘濟濟多士。文王以寧。’夫文王猶用眾,況吾儕乎?且先君莊王屬之曰:‘無德以及遠方,莫如惠恤其民而善用之。’”乃大戶。《左傳·成公二年》

  楚國“大戶”是在公元前589年,大戶,杜預注曰:“閱民戶口。”為了擴大軍事力量,楚國首先開始征發全國民力,雖然楚國本身的原始血緣宗法關係沒有中原華夏諸國濃厚,但如此不分國內人民的身份等級和所擁有的權利義務,未嚐不是開天辟地的巨大變革。更重要的是,楚國的大戶被認為是“善用其眾”,與周文王和周武王相比擬,可說是被抬高到無以複加的地步,“君子曰:‘眾之不可已也。大夫為政,猶以眾克,況明君而善用其眾乎?《大誓》所謂“商兆民離,周十人同”者,眾也。’”《左傳·成公二年》

  由此可見,當時的社會認為打破舊的血緣宗法體製,實現國內人民身份的平等,乃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事實上,繼楚國之後,其他各國都相繼改革戶籍管理製度,雖然具體做法有些差異,但其全麵整理國家戶籍、擴大在冊人口數字、全民等齊身份的精神的初衷應該說是基本相同。其中最為著名就是商鞅的戶籍改革。

  在戰國時代諸多實施改革的法家人物中,商鞅的成功是顯而易見的。這種成功不僅體現在通過改革使得秦國從落後變為先進,最終完成了其他六國都曾經期盼的統一大業,而且體現在他自己也成為改革的試驗品,最終用自己的死亡來證明改革的成功。

  公元前361年,商鞅攜《法經》自魏入秦。公元前356年,被秦孝公任為左庶長,掌握秦國軍政實權。公元前352年,升為大良造。公元前340年,“衛鞅既破魏還,秦封之於商,號為商君。”《史記·商君列傳》公元前338年,惠王立。公子虔誣陷商鞅謀反,商鞅逃走不成,被車裂而死。從公元前356年到公元前338年,商鞅在秦國共掌握大權十九年。

  商鞅對戶籍製度的改革首先表現在他對人口數字的認識上。

  事實上,民數對從古至今的統治者都極為重要。《周禮》所謂“天府掌祖廟之守藏與其禁令,凡國之玉鎮大寶器藏焉。……獻民數穀數,則受而藏之。”《周禮·春官·宗伯》以及“及大比,登民數自生齒以上。登於天府。……孟冬祀司民,獻民數於王,王拜受之,以圖國用而進退之”《周禮·秋官·司寇》,都在強調民數的重要,雖然其中不無理想化的成分,但其中仍然可以體現出自古統治者重視民數的傳統。

  漢北海徐幹所著《中論》,專門列出《民數》一節,詳細論述民數的重要性。

  治平在庶功興,庶功興在事役均,事役均在民數周,民數周為國之本也。故先王周知其萬民眾寡之數,乃分九職焉。九職既分,則劬勞者可見,怠惰者可聞也,然而事役不均者,未之有也。事役既均,故民盡其力而人竭其力,然而庶功不興者,未之有也。庶功既興,故國家殷富,大小不匱,百姓休和,下無怨疚焉,然而治不平者,未之有也。故曰水有源治有本,道者審乎本而已矣,周禮孟冬司寇獻民數於王,王拜而受之,登於天府,內史司會塚宰貳之,其重之如是也。……故民數者,庶事之所自出也,莫不取正焉,以分田裏,以令貢賦,以造器用,以製祿食,以起田役,以作軍旅,國以之建典,家以之立度,五禮用修,九刑用措者,其惟審民數乎?漢·徐幹:《中論·民數》。

  徐幹用極大的篇幅論述民數對國計民生的作用,用層層邏輯遞進的方式表述天下治平與民數的關係,認為審民數乃是天下治平的根本,所謂“水有源治有本,道者審乎本而已矣”,因為舉凡國家所有事務,諸如田裏、貢賦、器用、祿食、田役、軍旅,以及國家建典,家室立度,五禮用修,九刑用措等無不以民數為基礎,從而使人信服地承認“民數周為國之本也”。

  無疑,商鞅也承認民數對於國家具有無比的重要性。商鞅認為:“強國知十三數:境內倉、口之數,壯男、壯女之數,老、弱之數,官、士之數,以言說取食者之數,利民之數,馬、牛、芻槁之數。欲國強,不知國十三數,地雖利,民雖眾,國愈弱至削。”《商君書·去強》在這裏,商鞅列舉了強盛的國家要掌握十三種數目,即國內的糧倉、錢庫數,壯年男、女人數,老、弱者人數,官吏和士的人數,靠遊說謀生者的人數,富人的人數,馬、牛和飼料數。所以,要想準確地掌握人口的數目,戶籍製度的完善是必不可少的。

  商鞅前後進行了兩次戶籍製度改革:第一次是公元前359年。商鞅下令:“令民為什伍,而相收司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眀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複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史記·商君列傳》可見,這次改革的重點是建立什伍連坐製度;改革立戶辦法,強迫居民建立一家一戶的小家庭;改革戶籍世襲製,實行按墾田和軍功升降戶籍的辦法,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推行農戰政策。

  這次改革,商鞅取得了很大的成功,“行之十年,秦民大說,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民勇於公戰,怯於私鬥,鄉邑大治。”《史記·商君列傳》僅僅是因為破除世卿世祿製度,用地緣戶籍管理的辦法代替血緣宗法的舊製度,便使得“秦民大說”、“鄉邑大治”,由此可見新的戶籍製度的生命力。

  在這個基礎上,商鞅實行了第二次戶籍改革,時間是公元前350年,即在第一次改革十年之後。“而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內息者為禁。而集小都鄉邑聚為縣,置令、丞,凡三十一縣。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

  可以看出,商鞅這次的改革是對第一次法令的繼續,為了保持政策的連續性而重申立戶製度,並進一步涉及到變革社會風俗和改革宗法製,也涉及到行政區劃的改革。

  仔細分析,商鞅前後兩次改革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打破血緣宗法結構,實行什伍連坐製度,確立鄉裏地緣結構。

  其實早在秦獻公十年,即公元前375年,秦國便“為戶籍相伍”《史記·秦始皇本紀》。可惜的是,雖然可以由此證明秦國此時已經開始改革戶籍製度,嚐試著用地緣組織代替血緣宗法,但由於沒有其他相關的政策維持,“戶籍相伍”可能僅僅停留在製度層麵。這也是商鞅重申什伍戶籍的原因和出發點。

  與秦獻公不同的是,商鞅的戶籍政策有了製度保障,“令民為什伍,而相收司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史記·商君列傳》連坐製度是一種十分殘酷的政策,也是十分行之有效的政策,曾經多次被後世所成功模仿。

  在不同的情況下,商鞅多次重申了連坐製度。《商君書·境內》:“其戰也,五人束簿為伍;一人死而剄其四人。”《商君書·畫策》:“行間無所逃,遷徙無所入。行間之治連以伍,辨之以章,束之以令,拙無所處,罷無所生。”可以預料這樣的做法,定可受到巨大的成效。所謂“是以三軍之眾,從令如流,死而不旋踵”《商君書·畫策》正是其立竿見影效果的表現。可見,什伍連坐製度這種嚴格的防範控製網對戶籍製度的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影響。

  第二,戶籍分類,分戶而治。

  在商鞅時代,秦國的戶籍分為一般平民戶籍和特殊戶籍兩種。平民戶籍包括原來的秦地居民和外來人口的戶籍,特殊戶籍包括宦籍、弟子籍、爵籍和宗室籍。關於戶籍的類別劃分,商鞅特別注重的是打破宗法世卿世祿製。“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史記·商君列傳》這也就意味著原本僅僅依靠血緣肉體的來源就可以獲得崇高的社會地位和優厚的俸祿的時代一去不複返了,這無疑是對血緣宗法製度的沉重打擊。

  不僅如此,商鞅還極為憤恨以末取利的商人階層。“眀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複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史記·商君列傳》為了鼓勵耕織,商鞅甚至免除了努力從事農業生產的人口的租稅和徭役,而對從事商業盤剝活動或雖從事農業生產,但遊手好閑導致貧窮的人,可以剝奪他的自由民身份。在商鞅所處的時代,社會潮流是衝破宗法血緣束縛、人民走向自由身份,而商鞅居然以“舉以為收孥”為懲罰手段,可見勸農耕織、重本抑末的決心。

  分戶而治是商鞅戶口製度的又一特色。包括兩個方麵,其一,鼓勵弟兄之間另立門戶,“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用經濟手段迫使民眾建立一家一戶的家庭結構。其二,改變風俗,“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內息者為禁”,《商君書·墾令》禁止父子兄弟同室而居。值得注意的是,雖然這和第一條有共同點,都是在鼓勵小家庭單獨立戶,但是第一條用的是經濟手段,而第二條用的則是行政命令,表現出商鞅對移風易俗所持的迫切態度。

  第三,嚴格戶口登記製度。

  戶籍製度改革的重點就是天下的戶口登記,所以商鞅對此極為重視。《商君書·境內》有雲:“四境之內,丈夫女子皆有名於上,生者著,死者削。”而在《商君書·去強》中,商鞅更強調說明了戶口登記的重要性:“舉民眾口數,生者著,死者削。民不逃粟,野無荒草,則國富,國富者強。”

  這段史料,至少說明兩個問題,首先,商鞅時代的戶口登記不再是舊時代的“以丁為戶”式的、隻記錄正夫的名籍,而是不分老幼貴賤的全民登記。雖然在以往的改革,諸如晉國的“作州兵”、魯國的“作丘甲”乃至楚國的“大戶”都在不同程度上征發了正丁之外的餘子,但這些臨時的征發,充其量隻能代表一種潮流,而不是一種製度。而商鞅的改革,則是在法律上對全民人口同樣具有自由民身份,具有自由民的權利,而且同樣對國家承擔著義務的製度確認,這是對編戶齊民的法律確認,其意義是極為重大而且深遠的。

  其次,“舉民眾口數,生者著,死者削。”可以看出,這是一種對全民戶口動態的掌握,這種動態掌握著的戶口數字是國家富強的基礎。所謂“民不逃粟,野無荒草,則國富,國富者強。”就是在強調戶籍的重要。

  第四,限製百姓遷移。

  在任何朝代,流民的存在都是社會安定的威脅。故此商鞅禁止百姓遷徙,《商君書·墾令》:“使民無得擅徙,則誅愚亂農之民,無所於食而必農。愚心躁欲之民壹意,則農民必靜。農靜,誅愚亂農之民欲農,則草必墾矣。” 商鞅深知流動人口、遊民的存在,是社會的不安定因素,因此嚴禁百姓遷徙。令人驚訝的是,商鞅竟然廢除旅館,“廢逆旅,則奸偽躁心私交疑農之民不行。逆旅之民無所於食,則必農,農則草必墾矣。”《商君書·墾令》可他萬萬沒有想到,最後竟會作繭自縛,《史記·商君列傳》中有一段極有意思的記載:“商君亡至關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無驗者坐之。’商君喟然歎曰:‘嗟乎,為法之敝一至此哉!’”就商鞅個人而言,這是無可挽回的巨大失敗,甚至是個黑色幽默。

  即使是遊士,因為他們具有超於普通民眾的能量,商鞅雖然不反對他們到秦國,但須持有遊士籍,而且也禁止他們隨意流浪。《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雜抄·遊士律》:“遊士在,亡符,居縣貲一甲。卒歲,責之。有為故秦人出,削籍。”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29—130頁。在各國都極力招徠人才的戰國時代,商鞅的這一條做法的確顯示出他對於社會安定的重視程度。

  有趣的是,對於境外的農民進入秦國,商鞅不僅不予限製,而且極力招徠吸引。《商君書》有《徠民》篇,專門解釋吸引境外民眾的重要性和吸引境外民眾的方法,用所謂“利其田宅,複之三世”《商君書·徠民》的做法廣泛吸引境外民眾,爭取“山東之民無不西者矣”。在商鞅看來,“今以草茅之地,徠三晉之民,而使之事本。此其損敵也,與戰勝同實,而秦得之以為粟,此反行兩登之計也。”《商君書·徠民》由此可見,商鞅的徠民政策幾乎有“不戰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的巨大作用。

  第五,愚民政策。

  愚民政策是中國古代具有悠久傳統的統治政策,但商鞅將這個傳統發展到新的階段。《商君書·靳令》極力反對禮樂詩書,稱之為“六虱”:“國貧而務戰,毒輸於敵,無六虱,必強。國富而不戰,偷生於內,有六虱,必弱。”《商君書·農戰》:“學者成俗則民舍農,從事於談說,高言偽議,舍農遊食而以言相高也,故民離上而不臣者成群。”“說者成伍,煩言飾辭,而無實用。”據此我們可以推知,《韓非子·和氏》所謂“商君教秦孝公以連什伍,設告坐之過,燔詩書而明法令”應該是言之有據的。甚至我們有理由相信,秦始皇的焚書坑儒應該和商鞅有著直接繼承關係。

  商鞅對戶籍製度的改革為後世的社會組織的建構留下了巨大的影響。商鞅的戶籍製度改革奠定了此後兩千多年中國社會戶籍製度的基礎,是對舊的血緣宗法時代社會組織形式的根本變革。商鞅用土地私有權,打破了宗法社會“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土地所有製,一家一戶的小家庭成為社會基層的主體結構,即所謂國家的“編戶齊民”,人身自由有了根本的改變,標誌著一個新的社會組織形式——中央集權下的郡縣政治開始形成。

  在商鞅時代,雖然他的戶籍製度沒有留下成文的法典,他對李悝《法經》的變革運用也沒有證據是否增加了《戶律》,但是在商鞅去世八十年後,魏國於公元前252年頒布有《戶律》,稍加分辨,《魏戶律》的內容大多屬於商鞅在世時的政策,而且秦簡將其附在《秦律》之後,表示秦國對《魏戶律》的認可。更重要的是,《雲夢秦簡》中專門設有《傅律》,講的是戶籍登記以及對隱匿、作偽的懲罰。可以推測,由商鞅開創的戶籍製度被後世長期運用,成為秦朝以後中國社會組織的典型形態。

  總體而言,戰國以後形成的以編戶齊民為標誌的戶籍製度有如下特點:

  第一,戰國以後的社會處於一種相對穩定的狀態。主要表現為人口流動頻率低,職業也很少變動,由此形成中國社會安土重遷的生活習慣。第二,由戰國後期形成的戶籍製度是國家管理的基礎,所有的國家政策諸如征兵、征稅、徭役攤派都離不開戶籍製度,可以推測,凡是國家能夠有效地掌握編戶齊民,社會就會穩定繁榮;反之,一旦編戶齊民大量脫離戶籍,或成為豪強地主的隱匿人口,或成為社會流民,就會引起天下動蕩。

  嚴密的戶籍製度形成以後,以地緣為特征的鄉裏製度確立。

  從邏輯上說,鄉裏與鄉裏製度有很大的區別。作為居住村落社區的鄉裏起源很早。早在西周時期就有人類居住組織“裏”。《逸周書·商誓》雲“命爾百姓裏居君子,其周即命。”《尚書·酒浩》雲:“越百姓裏居。罔敢湎於酒。”此處的“裏”即居住之裏,指居民區。關於“裏”中居民的身份屬性,是個相當令人煩惱的問題。由於史料的缺乏,後世的學者眾說紛紜。白壽彝《中國通史》認為:“西周時的鄰、裏組織,主要分散在‘野’裏,它與‘國’中鄉、黨不同之處有政治等級上的尊卑,政治權力上的不同以及經濟剝削上的差異。”白壽彝:《中國通史》第三卷,《上古時代》上冊,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791頁。可見,白壽彝認為“裏”這種社會組織隻存在於“野”,是野人的居住區。另據臧知非先生《先秦什伍鄉裏製度試探》一文:“金文中將邑人放在師氏、虎臣之前。師氏、虎臣是軍職,邑人亦司軍旅之職,說明邑是國人的居住區。其時行政製度和軍事製度合一,邑人既是邑的行政長官也是軍隊武官。裏也是國人居住區,但產生較晚,是西周製度,其大小規模可能有定製,不完全決定於人口的自然聚合。故邑和裏有時相等,有時邑大於裏。因此之故,有的城邑並舉,後來一個邑發展為多少個裏,春秋時代的縣以及後來的郡都是在邑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臧知非:《先秦什伍鄉裏製度試探》,《人文雜誌》,1994年第1期。因此,“裏”又成為國人的居住區。

  仔細分析,所謂“裏”這種社會組織隻存在於“野”,是野人的居住區這種觀點,基本是來源於《周禮》。《周禮·地官·大司徒》詳細敘述了國人的社會組成狀況:“令五家為比,使之相保;五比為閭,使之相受;四閭為族,使之相葬;五族為黨,使之相救;五黨為州,使之相?;五州為鄉,使之相賓。”同樣,《周禮·地官·遂人》也描繪了野人的社會?分布:“遂人掌邦之野。以土地之圖,經田野,造縣鄙形體之法。五家為鄰,五鄰為裏,四裏為駉,五駉為鄙,五鄙為縣,五縣為遂。”

  《周禮》因為其成書年代的問題,故其書所論問題皆引起後人懷疑。況且,就此問題而言,如此整齊規範的社會組織形式,是否能夠確實在西周社會出現,不能不令人質疑。應該說,周代“體國經野”,當然確有一定的社會分層方法,但是《周禮》所雲很明顯是有很大的理想化成分。厚古薄今是中國知識分子傳統的陋習之一,美化、理想化古代社會是知識分子養成已久的習慣。故此,單憑《周禮》便斷定“裏”屬於野人的居住範圍的觀點,顯然有失草率。但是,現存文獻與金石資料隻能證明國中有“裏”,卻不能否定“野”外有“裏”。所以,我們隻能認為“裏”是古代社會形成已久的人群聚落方式,其具體縮聚人群的身份屬性以及人口規模等問題,都隻能存疑。

  “鄉”的出現顯然晚於“裏”,這是多數史家認可的。現存關於西周的史料,尚無根據可以證明“鄉”的存在。據楊寬先生研究證明,金文“鄉”字寫作“卿”,與公卿之卿相同,其他寫法諸如“向”或者“饗”皆無“鄉”裏之“鄉”的含義。楊寬:《古史新探·鄉飲酒禮與饗禮新探》,中華書局1965年版,第280—309頁。可見,西周時代應該沒有“鄉”這一級的行政機構或社區聚落。

  《左傳》中開始出現關於鄉的記載,最早的一次出現在公元前684年,即魯莊公十年,“十年春,齊師伐我,公將戰。曹請見,其鄉人曰:‘肉食者謀之,又何間焉?’”《左傳·莊公十年》這裏的“鄉人”顯然是與曹劌屬於同一居住區域的人,而且居住在鄉中的曹劌既然可以請見國君,又能參與國家戎政大事,可見居住於鄉中的人民身份屬於國人。

  在《左傳》以及《國語》中可以看出,鄉這種基層居住方式已經普遍存在於春秋時期的各國。宋國:《左傳·襄公九年》“二師令四鄉正敬享。”陳國:《左傳·宣公十一年》“鄉取一人焉以歸。”魯國:《左傳·昭公十二年》“南蒯之將叛也。其鄉人或知之。過之而歎。”越國:《國語·越語下》“皇天後土、四鄉地主正之。”以致鄉黨成為同鄉之間的稱謂,沿用至今。《禮記·曲禮上》“夫為人子者,三賜不及車馬,故州閭鄉黨稱其孝也。”《禮記·內則》“與其得罪於鄉黨州閭。”《論語·鄉黨》“孔子於鄉黨,恂恂如也,似不能言者。”《孟子·公孫醜上》“非所以內交於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譽於鄉黨朋友也,非惡其聲而然也。”由此得知,“鄉黨”一詞不僅已經在春秋戰國時代得以廣泛使用,而且鄉黨關係也已經成為比較重要的社會關係之一。

  由此可見,西周時代並沒有鄉,春秋時代各國才開始設立鄉,但作為地方基層製度的鄉裏製度最早也不過春秋中期。《墨子·尚同》所謂的裏、鄉、國、天下的行政秩序尚且比較粗糙,可以想來,作為製度的鄉裏組織可能剛剛開始。

  表現在秦國,商鞅時代,秦國建立了鄉裏什伍製度,漢承秦製,漢代基層戶籍管理機構仍然是鄉裏什伍。以後的王朝雖然也有變革,但其主體結構並沒有改變。晉有鄉裏製,北魏是三長製,隋設裏保製,唐宋有鄉裏保鄰製,金代有猛安謀克製,明是裏甲製,清為保甲製。可以看出,這些基層戶籍管理機構,基本是商鞅開創的製度的繼續發展。

  基層鄉裏製度的建立對秦漢以後各朝統治的穩固起著極大的作用,它是加強專製主義中央集權製統治的強有力手段。《墨子·尚同》中說過,做到“鄉治”,就能達到“國治”、“天下治”。

  需要說明的是,在戰國時代鄉裏製度建立以後,雖然維係社會基層組織的主要紐帶是地緣性的農村公社,但由於中國社會濃厚的血緣特征,導致血緣宗法關係仍然起著作用,普通自耕農基本上仍然保持聚族而居的習性,因此,人們之間的非國家關係的民間性交往依然多由血緣宗法關係支配,於是,形成了中國社會特有的農村公社結構。

  首先,農村關係中血緣關係和鄉黨鄰裏關係並重。農村公社以地緣結合為主,但多數農村公社仍然由若幹親疏不同的同族的許多小家庭共居一地,血緣關係在其中所起的作用還比較重要。鄉裏的行政長官,往往是執掌公社主要職務的長老(“祭尊”)。昔日的宗子、族長、家長變成了宗法地主而成為鄉裏的頭目,從而賦予鄉裏行政體製以宗法性為其特征。尤其在平時的民間生活中,諸如婚喪嫁娶、祭祀典禮等方麵,血緣宗法的特征表現更加明顯。

  其次,五口之家的小家庭已成為農村公社中獨立的經濟單位。在此基礎上形成的農村公社的社會行政職能很強,鄉村的鄉裏頭目,既是血緣宗法地主,更是所在農村的地緣行政長官。他們憑借手中的權力,督促農民負擔地緣國家所要求的一切事務。諸如:保證統治者的賦稅收入,維持治安,勸課農桑,負擔徭役、兵役,維護倫理秩序等。

  二、郡縣製度與地方行政係統的確立

  作為社會組織形式戶籍製度雖然是政府管理人民的有效方法,但是,政府欲達到徹底掌握人力資源的目的,必須具有行之有效的區域管轄和行政階層隸屬關係,換言之,如果沒有可靠的地方行政係統,戶籍製度就是鏡花水月。

  郡縣製度就是戶籍製度形成以後,政府為有效控製編戶齊民而設立的地方行政係統。

  戰國時代郡縣製度的確立,與基層鄉裏製度的建立有著極大的關係,甚至可以說,基層鄉裏製度是郡縣製度的基礎和前提。

  可以推測,作為製度化的鄉裏組織出現在春秋中晚期,確立在春秋晚期或戰國早期時代,而其基礎之上的郡縣製度,隻能確立在其同時或稍晚時代。

  關於春秋時期縣的起源問題,是學術界爭論頗多但迄今未能從根本上說得清楚的一大學術問題。其主要原因出於學術界對古文獻材料的分析和概念的運用難以統一。與鄉裏製度的出現同理,郡縣是郡縣,郡縣製是郡縣製,二者不可同日而語。

  縣的本義是懸,引申義為其地與中央政府不直接接壤,但由中央直接控製的地區。據此可以推測,縣的產生應該是春秋時代血緣宗法製度混亂的結果,因為縣本身就是對宗法製度的挑釁。但實際上這似乎是個然而不然的推論。

  《漢書·地理誌》認為:郡縣製起源於秦代,“合從連衡,經數十年,秦遂並兼四海。以為周製微弱,終為諸侯所喪,故不立尺土之封,分天下為郡縣,蕩滅前聖之苗裔,靡有孑遺者矣。”對於這個結論,直到明代以前,沒有人對此有所疑問。

  對於考察縣製的起源問題上有突出貢獻的人應該是顧炎武,老先生在《日知錄·郡縣》中首先開始懷疑《漢書·地理誌》的結論,認為“後之文人祖述其說,以為廢封建,立郡縣,皆始皇之所為也,以餘觀之,殆不然。”然後,先生列舉了大量史料,證明“則當春秋之世,滅人之國者,固已為縣矣”,“則當七國之世,而固已有郡矣。”清·顧炎武:《日知錄·郡縣》,商務印書館1926年版。

  以後,趙翼提出新的說法,“四甸為縣、四縣為都及五鄙為縣之製見《周禮》,則置縣本自周始。蓋係千裏王畿內之製,而未及於侯國。若侯國之置縣,則實自秦始而非列國先有此製也。”清·趙翼《陔餘叢考·郡縣》,商務印書館1957年版。

  根據趙翼的說法,縣的起源可以上推至西周時期,問題是關於《周禮》的年代。雖然不能最後確定,但多數學者認為是戰國時代的作品,是將西周、春秋、戰國現實中的製度再加上理想構想而形成的政治體製。所以趙翼關於縣製的推論應該值得仔細考察。

  二十世紀三十年代,顧頡剛先生著文指出:春秋時期置縣已是非常普遍,其中晉縣具有采邑性質,以此不同於秦楚以國君直轄的縣。顧頡剛:《春秋時代的縣》,《禹貢》第七卷第六七期合刊,1937年。

  應該說,從顧頡剛先生開始,有關古代縣製的研究進入了新的高度,論者不再糾纏到底何時開始有了縣的名詞,而是從政治屬性上討論縣的性質。

  1981年,楊寬先生著文認為春秋的縣和戰國秦漢的縣有性質的差別。春秋時期晉楚秦三國的縣具有國君直屬的邊地軍事重鎮性質,縣尹仍由血緣宗法貴族擔任,而且有些仍然是父死子繼、父子相傳。楊寬:《春秋時代楚國縣製的性質問題》,《中國史研究》,第4期。

  可見春秋時期的縣仍然屬於分封製度的產物,至少是宗法分封製度的變異。因為在春秋時代,秦楚仍然十分落後,不可能存在君主直屬的、沒有宗法分封成分的縣製,此時的各國雖然設立縣的建製,但依然屬於分封食邑的性質。當然,相比而言,楚國的縣製比較先進,可以體現中央與地方之間的新型隸屬關係,有利於國君直接控製,也有利於國君的集權。

  繼楊寬先生將春秋與戰國的縣分為兩個發展階段以後,又有虞雲國先生對縣的涵義進行了進一步的區分。他認為縣的發展過程可以分為三個階段,而不是兩個,即:“縣鄙”之縣、“縣邑”之縣和“縣製”之縣。虞雲國:《春秋縣製新探》,《晉陽學刊》,1986年第6期。與楊寬先生相比,虞雲國先生的劃分方法顯然更細致,也更有說服力。

  在縣製研究中具有總結性的意見來自1997年周振鶴先生文章《縣製起源三階段說》: “縣的意義在春秋戰國時期有三個階段的發展,即縣鄙之縣,縣邑之縣與郡縣之縣。”並分別作了詳細的論證,至此,爭論數百年的縣製問題有了比較清晰的結論。

  周振鶴先生對“縣鄙”之縣與“縣邑”之縣的界定與虞雲國先生並無太大出入,但周振鶴先生特別提出了郡縣之縣與縣邑之縣至少應該有四個差別:“郡縣之縣與縣邑之縣至少應該有四個差別。一是郡縣之縣不是采邑,而完全是國君的直屬地;二是其長官不世襲,可隨時或定期撤換;三是其幅員或範圍一般經過人為的劃定,而不純是天然地形成;四是縣以下還有鄉裏等更為基層的組織。這正是戰國時期縣的基本特征。這些差別的形成正表明了從縣邑之縣過渡到郡縣之縣過程的完成。”周振鶴:《縣製起源三階段說》,《中國曆史地理論叢》,1997年第3期。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對學術界關於縣的起源以及縣在先秦時期的發展曆程的研究作一總結:西周以及春秋前期的縣屬於“縣鄙”之縣,僅僅是一種區域性範圍的名稱,而非地域性的組織。春秋中晚期到戰國時代縣發展到“縣邑”之縣,已經形成一種地域性的組織,並且已經具備了作為一級地方政府的某些方麵的職能。戰國時代,縣的形式發展到 “郡縣”之縣,完全形成一級地方組織,成為新的君主集權國家的政權基礎。

  至此,雖然目前學術界對中國古代縣製的有關問題有了基本的共識,但是,如果從春秋時期的縣向戰國時代的過渡,以及在此過渡過程中縣製與編戶齊民的關係等方麵考慮,此課題仍有討論的必要。

  1.縣的原始形態討論

  縣作為地域名稱,最初是指與國或者都相對而言的野或者鄙。在有關的古籍中,這一點表現得很清楚。

  周代國家“體國經野”,嚴格劃分國野,也即具有嚴格的國野製度,正如《國語·楚語上》所言:“地有高下,天有晦明,民有君臣,國有都鄙,古之製也。”可見,國野之製猶如天地君臣一樣,神聖不可侵犯。國與鄙相對,即使在春秋早期,社會改革也沒觸動這個基本格局。《國語·齊語》記載的管仲改革內政,所謂“叁其國而伍其鄙”也仍然是在國野分製的基礎上進行的。

  而在古籍中,縣與鄙有時是相連使用,意義相同的。《左傳·昭公十九年》所謂“晉之縣鄙也,何國之為”,以及《左傳·昭公二十年》所謂“縣鄙之人,入從其政”,都是在用縣鄙兩個字表示一個意思。同時,在古籍中,國有時又與縣相對。《國語·周語中》用“國有班事,縣有序民”和“國無寄寓,縣無施舍”相對應,證明政治的清明或混亂,由此可見,在早期縣與鄙一樣,都是表示與國和都相對的郊外偏遠地區,即“野”的別稱。

  至於縣的起源,趙世超先生在其著作《周代國野製度研究》一書中認為:“它(縣,引者注)的出現最早也隻能推溯到春秋時期,延至戰國,才漸漸普及。”趙世超:《周代國野製度研究》,陝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頁。此說可從。《周禮》中雖然有不少關於縣的記載,諸如:《周禮·地官·小司徒》“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以任地事而令貢賦,凡稅斂之事,乃分地域,而辨其守,施其職而平其政。”《周禮·地官·遂人》“遂人掌邦之野。以土地之圖經田野,造縣鄙形體之法,五家為鄰,五鄰為裏,四裏為駉,五駉為鄙,五鄙為縣,五縣為遂。”《周禮·春官·司常》“王建大常,諸侯建旗,孤卿建鰐,大夫士建物,師都建旗,州裏建韄,縣鄙建蒠。”可仔細考察,似乎未必竟然。

  從以上的記載看來,西周時期縣的存在似乎是必然的,從土地的劃分到居民的管理,甚至作為行政組織的標識旗幟都有明確的規定,況且,鄭玄的注釋中也多次提到縣的建製以及管理,言之鑿鑿,使人無法否認。

  但是,正是由於敘述過於清晰明了,疆界整理過於整齊劃一,行政建製過於規範係統,反而使人產生懷疑。所以,關於縣製的文字顯然是經過後世加工的,並且融入了許多後世儒家的理想成分。

  需要說明的是,《史記·秦本紀》記載的一條史料:“十年伐,絡、冀戎,初縣之。十一年,初縣杜、鄭。”此乃秦武公十年,即公元前688年,正值春秋早期,許多史學家據此認為秦國已經開始設立縣製。

  仔細分析,此事尚存疑點。

  李家浩先生認為:“在我國地方行政區域的名稱裏,‘縣’自古以來占有很重要的位置。據可靠文字記載,‘縣’的出現至少可以追溯到西周。那時所謂的‘縣’係‘縣鄙’之縣,指王畿以內國都以外的地區或城邑四周的地區。到春秋戰國時期,就逐漸演變為‘郡縣’之‘縣’,指隸屬於國都、大城或郡的一種邑。”李家浩:《先秦文字中的“縣”》,《文史》第28輯,中華書局1987年版。這段議論可以看作是對縣製起源以及發展的簡單而準確的描述。

  關於周代行政區劃設置,清代姚鼐曾有如下論述:“周之製,王所居曰國中,分命大夫所居曰都鄙。自國而外有曰家稍者矣、曰邦縣者矣、曰邦都者矣,而統命之皆都鄙也。……凡齊魯鄭衛率同王朝都鄙之稱,蓋周法中原侯服,疆以周索,國近蠻夷者,疆以戎索。故齊魯鄭衛命同於周,而晉楚不同於周,不曰都鄙而曰縣。”清·姚鼐:《惜抱軒文集二·郡縣考》,《惜抱軒全集》,上海會文堂書局石印本1914年版。

  根據姚鼐的觀點,晉楚既然可以“不曰都鄙而曰縣”,秦國更有理由“疆以戎索”,更有理由稱“都鄙曰縣”,則上述史料也可改為“初鄙之”,從而解釋為在秦武公十年,秦國征服了絡、冀戎,將之變為秦國的“鄙”。因為對“鄙”一字如此作為動詞是有先例的。麵對強大的楚國的威脅,宋西齮吾曰:“大國無厭,鄙我猶憾。”《左傳·成公十八年》這裏“鄙我”就是作為動詞,意為視我為楚國的邊鄙的意思,同樣“雖楚救我,將安用之?親我無成,鄙我是欲,不可從也。”“過我而不假道,鄙我也。”《左傳·襄公八年》《左傳·宣公十四年》都是“鄙”作為動詞的例子。況且,秦國“初縣之”在史料上乃是孤證,因為再沒有任何現存的有關先秦的史籍提到秦國還在何地設縣,這是相當令人費解的現象。

  所以說,春秋中葉以前的縣基本不是比較固定的行政區劃,而是指與國或者都相對而言的野或者鄙,尚不具備地緣社會的行政特點,這也正表現了在血緣宗法體製下的分封製度,以及國野分製的等級製度。因此,將縣的起源確定為春秋時代中晚期是比較負責任的。

  2.作為行政區劃的縣和郡的出現

  春秋中葉,維係分封社會的血緣宗法體係遭到破壞,等級製度動搖,視禮樂製度於不顧的僭越現象層出不窮。孔子謂季氏:“八佾舞於庭,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論語·八佾》這種禮崩樂壞的現象表現在社會的各個方麵。

  表現在土地製度上,私田的大量開墾,固然是生產力發展的標誌,但也同時標誌著宗法製度的社會基礎的瓦解,從而造成大量的人口脫離原始血緣關係而走向個體獨立。於是,勢必造成了公田的荒蕪和原始血緣公社的破裂,同時也出現了大量離開宗法控製的自由人員。

  表現在政治製度上,禮樂製度的破壞,權力下移,禮樂征伐自諸侯出,周天子喪失了一切實際權力,隻是成為古典社會的政治裝飾。於是造成對 “授民授疆土”的傳統的拋棄,各國諸侯為了增強國力,紛紛開疆拓土。於是,出現了大片沒有經過周天子分封、但實際又掌握在各諸侯國君手中的土地。

  同時,隨著各諸侯國血緣關係的疏遠以及宗法凝聚力的減弱,諸侯國之間的兼並戰爭愈演愈烈,據顧棟高《春秋大事表》統計,春秋時期僅楚國就滅國達42個之多。清·顧棟高:《春秋大事表》,中華書局1993年版,第524頁。到底如何管理這些新增土地,這是擺在春秋時期各個諸侯國君、尤其是各強國國君麵前亟須解決的問題。

  於是,諸侯國君具備了由於政治體製的破壞而導致下移的權力,具備了由於血緣關係破裂的出現的大量自由人口,具備了由於宗法體係的崩潰而擁有的大量土地,在這種條件下,一種新的行政機構——縣出現了。

  如上所述,在古籍中最早出現的有關西周和春秋早期的縣並不是指的具體的行政機構,而是個含義相當寬泛的概念,意為“國”以外的邊遠區域,詞義與“鄙”基本相同。直到春秋中晚期,各國才陸續出現了作為有具體行政區劃的、獨立作為行政機構的縣,這是縣本身發展的第二種形態,這種縣已經基本具備了縣的本義,即由中央直接控製的地區。

  根據周振鶴先生對“縣鄙”之縣與“縣邑”之縣的界定,以及周先生所提出的郡縣之縣與縣邑之縣至少應該有四個差別可以得知,“縣鄙”之縣與“縣邑”之縣的差別在於,“縣鄙”之縣是指一個籠統的地域範圍,應該是不可數的,而 “縣邑”之縣確指某個地區,是可數的,而且還應該有比較確定的管理人員。通過考察史料,可以發現,這個變化在春秋中晚期開始出現。其中代表性的、具有典型意義的縣出現在楚國和晉國。

  《左傳·哀公十七年》記載了這樣一條史料,以此證明可以不拘一格地使用人才。楚國子穀曰:“觀丁父,?俘也。武王以為軍率,是以克州蓼,服隨唐,大啟群蠻;彭仲爽,申俘也。文王以為令尹,實縣申息,朝陳蔡,封畛於汝。唯其任也,何賤之有?”

  魯哀公十七年,即公元前478年,而子穀所說的“彭仲爽為令尹,實縣申息”的時間是楚文王統治期間,即二百多年前,大約在公元前689—公元前677年。雖然這與 “秦武公初縣絡、冀戎”的年代基本相當,但是楚國卻明確派出了官吏“令尹”來管理這片地區,以此可以得出楚國是真正將“申息”之地作為縣邑,而並非名詞動用。

  事實上,“申息”之地還並非楚國最早的縣邑。《左傳·莊公十八年》雲:“楚武王克權,使鬥緡尹之,以叛,圍而殺之,遷權於那處,使閻敖尹之。”此事發生在楚武王在位的公元前740—前690年,雖然在文字中沒有明確指出楚武王在權地設縣,但描寫了為了管理權地,楚國連續派了兩位官員,第一位鬥緡依靠權地之民居然反叛。鎮壓反叛勢力以後,楚武王吸取教訓,將權地之人盡數遷往他處,同時另外派了閻敖“尹之”。這是一個典型的重設官吏、滅國置縣的例子。這不僅是楚國置縣的開始,也是春秋時期各國置縣的濫觴。

  總括起來,春秋時期置縣的方式基本有兩種,第一、滅國置縣;第二采邑置縣。其中,楚國的置縣基本以第一種方式居多,而晉國以第二種方式居多。因為置縣方式的不同,也就導致了晉楚兩國縣製的差異以及兩國政治的差異。

  以上“楚武王克權”和“楚文王實縣申息”兩個例子不免帶有揣測之詞,尚不能獨立作為楚國置縣的證據。那麽,楚國“滅陳置縣”則可以充分說明楚國置縣的特點。

  楚莊王十六年,即公元前598年,楚國伐陳,以之為縣,“楚子為陳夏氏亂,故伐陳。……因縣陳”。《左傳·宣公十一年》後因大夫申叔時之諫而罷縣,恢複陳國。由此得到孔子的讚揚:“賢哉楚莊王!輕千乘之國而重一言。”《史記·陳世家》

  可惜的是,當時無論是楚國還是陳國,都不可能預料到其後孔子的讚揚,僅僅使得苟延殘喘的陳國又維持了六十五年。而且在這六十五年之中,楚國曾經兩次伐陳未果,其中一次居然是因為“楚以陳喪,罷兵去”。《史記·陳世家》表現了春秋時代血緣宗法製度指導之下的戰爭觀念仍然具有某種約束力。至楚靈王七年,即公元前534年,楚國終於滅陳為縣,使穿封戍為陳公,“楚公子棄疾帥師奉孫吳圍陳,宋戴惡會之。冬十一月壬午,滅陳。……使穿封戌為陳公”。《左傳·昭公八年》是年孔子正值少年,正在雄心勃勃地努力恢複宗法貴族身份,因此根本沒有意識到陳國的最終滅亡對他所向往的血緣宗法體係究竟意味著什麽。

  需要指出的是,楚國滅陳以後的陳公的縣公,乃一縣之主。因為楚國國君僭越稱王,所以稱其為公,表現出楚國國君自高身份,屬下縣級官吏也等同於諸侯。

  滅陳置縣以後,楚國終於開始大規模地滅國置縣。《左傳·昭公十一年》“冬十一月,楚子滅蔡。……楚子城陳,蔡,不羹,使棄疾為蔡公。”

  關於楚國滅國到最後置縣的數目,曆代史家敘述數目不一。《左傳·宣公十二年》記載,鄭襄公請求楚莊王“使改事君,夷於九縣”。唐代陸德明《經典釋文》卷第十七言:“九縣:莊十四年滅息,十六滅鄧,僖五年滅弦,十二年滅黃,二十六年滅夔,文四年滅江,五年滅六、滅蓼,十六年滅庸。《傳》稱楚武王克權,使鬥緡尹之:又稱文王縣申、息,此十一國,不知何以言九?”孔穎達疏曰:“僖二十八年《傳》曰:‘漢陽諸姬,楚實盡之。’則楚之滅國多矣,言九縣者,申息定是其二,餘不知所謂。”

  《左傳》鄭襄公所謂“九縣”之九,到底是何意思?前代大家陸德明、孔穎達等均不得其解。對此,顧頡剛先生有個簡單省事又可能正確的解決方法:“其實九數本是虛數,古人常用‘三’稱較多的東西,用‘九’稱很多的東西,……所以鄭襄公說楚有九縣,不過表示楚縣多而已,決不是指定某九個縣。”顧頡剛:《春秋時代的縣》,《禹貢》第七卷第六七期合刊,1937年。

  顧先生的論斷似乎解決了關於“九縣”的問題,但是,一些學者仍然在做進一步探討,試圖徹底搞清楚縣的數目。其數目從少到多排列為:楊寬先生認為共有十七縣;楊寬:《春秋時代楚國縣製的性質問題》,《中國史研究》,1981年第4期。顧久幸先生考證為二十個縣;顧久幸:《春秋楚、晉、齊三國縣製的比較》,河南省考古學會編:《楚文化覓蹤》,中州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徐少華先生則考證出二十五個縣。徐少華:《關於春秋楚縣的幾個問題》,《江漢論壇》,1990年第2期。

  事實上,顧棟高先生早在《春秋大事表》中統計,春秋時期楚滅國達四十二個之多,楚國多置縣於這些地區,見於文獻記載的春秋楚縣有十七個,其中絕大部分是由滅亡了的鄰國改成的,少數由邊境別都改建而成。可見楚國主要是滅國置縣,縣名也多以原國名稱之。清·顧棟高:《春秋大事表》,中華書局1993年版,第524-525頁。

  考察以上並非完全的羅列數字,數目從九到四十二,相當懸殊。由此可見,欲探求楚國滅國置縣的哪怕是較為準確數目,都是非常艱難的。但可以斷定,按照楚滅國後置縣的慣例,春秋時期楚縣的實際數量當遠在目前估計數之上。

  滅國置縣不僅是楚國置縣的主要方式,而且是春秋時期各強國走向郡縣製共同的道路。《史記·平準書》將這種發展趨向勾勒出了總綱:“自是之後,天下爭於戰國,貴詐力而賤仁義,……有國強者或並群小以臣諸侯,而弱國或絕祀而滅世。”而其後的《晉書·地理誌上》則描寫了比較詳細的史實:“春秋之初,尚有千二百國,迄獲麟之末,二百四十二年,弑君三十六,亡國五十二,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勝數,而見於《春秋》經傳者百有七十國焉。百三十九知其所居,三十一國盡亡其處。”因為在注中有詳細的國家名稱,所以這條史料應該是比較可信的。

  與楚國不同,晉國置縣走的是另外一條道路。據春秋晚期楚國大夫鑅啟強所言,晉國當時有四十多個縣,《左傳·昭公五年》這些縣的形成有不同的模式。

  當然,晉國也通過兼並或擴張取得了一些國土,並將之設置為縣。據《韓非子·難二》記載,晉國僅在晉獻公時代就“並國十七,服國三十八”,事實證明,韓非所說並非空穴來風。《左傳·閔公元年》雲:“晉侯作二軍,公將上軍,太子申生將下軍,趙夙禦戎,畢萬為右,以滅耿、滅霍、滅魏,還, 為大子城曲沃。賜趙夙耿,賜畢萬魏,以為大夫。”此事就發生在晉獻公十六年。

  有關晉文公的滅國置縣,史籍中也有詳細記載。“晉侯朝王,王饗醴,命之宥。請隧,弗許,曰:‘王章也。未有代德,而有二王,亦叔父之所惡也。’與之陽樊、溫、原、攢茅之田。”《左傳·僖公二十五年》為了酬謝晉文公勤王的功勞,周襄王賞賜了晉文公大片土地。其實,大部分隻是順水人情,因為在此之前,晉文公對這些城邑動用過武力,並且已經征服。《左傳·僖公二十五年》記載:“晉侯圍原,命三日之糧。原不降,命去之。諜出,曰:‘原將降矣。’軍吏曰:‘請待之。’公曰:‘信,國之寶也,民之所庇也。得原失信,何以庇之?所亡滋多。’退一舍而原降,遷原伯貫於冀。趙衰為原大夫,狐溱為溫大夫。”

  由此可見,晉文公之所以能夠得到大片土地,仍然是由於武力威懾,與周襄王的賞賜並無多少幹係。而且如果單純以王命爭奪土地,可能適得其反。陽樊蒼葛的不服就是極好的例子。“晉於是始起南陽。陽樊不服,圍之。蒼葛呼曰:‘德以柔中國,刑以威四夷,宜吾不敢服也。此,誰非王之親姻,其俘之也?’乃出其民。”《左傳·僖公二十五年》

  的確,滅國置縣是縣製發展曆史早期的主要形式,可是,這種置縣方式自有它的局限性。首先,滅國置縣一般是在發展落後的邊遠地區,其次,需要有大量的小國可以被兼並。到了春秋後期,當小國被兼並殆盡以後,各大國疆域也逐漸擴大,疆域互相接壤,晉國就開始發展在內地采邑基礎上建立縣製,並逐漸成為晉國置縣道路上與眾不同的特色。

  《左傳·僖公三十三年》,即公元前627年,“晉侯敗狄於箕,?缺獲白狄子”。為了表彰胥臣舉薦大將?缺之功,晉襄公 “以再命命先茅之縣賞胥臣”,而先茅之縣本來就是貴族先茅的采邑,因其絕後,才以其地賞給胥臣,《左傳·僖公三十三年》杜預注曰:“先茅後絕,故取其縣以賞胥臣。”這是個典型的以采邑為縣的例子。

  《左傳·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晉侯賞桓子狄臣千室,亦賞士伯以瓜衍之縣。曰:‘吾獲狄土,子之功也。微子,吾喪伯氏矣。’”

  以上兩個例子都是經過國君將縣賞賜有功的臣子作為采邑,因為這些地區本身就在晉國內地,甚至本身就已經屬於縣製,所以可以推測,晉國的縣的設置不再僅僅局限於邊遠地區,而是將縣製發展到了內地。《左傳·哀公二年》趙簡子所謂:“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士田十萬,庶人工商遂,人臣隸圉免。”這本身就說明晉國的縣多是功臣、貴族的賞田或封邑。

  晉國不僅賞賜本國有功之臣,而且曾經將縣賞賜給外國逃亡到本國的臣子。《左傳·襄公二十六年》,“椒舉娶於申公子牟,子牟得戾而亡,君大夫謂椒舉:‘女實遣之!’懼而奔鄭……今在晉矣。晉人將與之縣,以比叔向。”

  從楚逃亡到晉的椒舉,受到晉國的重用,而且地位相當高,“以比叔向”,就是將他以上大夫對待,並且賞給他縣。類似的例子還見於《左傳·昭公三年》,鄭大夫豐氏也在晉國獲得縣的賞賜。可見外國逃亡至晉國的臣子同樣可以得到本國大臣的待遇。

  晉國不僅給大臣賞賜縣作為采邑,同時還分割卿大夫的采邑為縣。如晉“遂滅祁、羊舌氏。……分祁氏之田以為七縣,分羊舌氏之田以為三縣。”《左傳·昭公二十八年》

  關於晉國所設置縣的數目,《左傳·昭公五年》記載的相當清楚:“韓賦七邑,皆成縣也。羊舌四族,皆強家也。晉人若喪韓起、楊筭,五卿八大夫輔韓須、楊石,因其十家九縣,長轂九百,其餘四十縣,遺守四千,奮其武怒,以報其大恥,伯華謀之,中行伯、魏舒帥之,其蔑不濟矣。”相比戰國時代商鞅時代秦國也不過“四十一縣”《史記·秦本紀》,可知晉國的縣已經相當普遍了。

  經過對晉楚兩國的史料分析,可知春秋時代作為行政區劃的縣邑之縣原本是由小國封地或貴族領地,經過征服或沒收,而成為大國君主的直轄地或者由國君分封給某位有功之臣作為采邑。因為在當時的環境中,國際間以大吞小、貴族中淪落沉淪無日無之。在禮崩樂壞的大氣候下,周天子也不可能對於這些混亂的局麵有所約束,故此,各國君主為了擴大自己的地盤,強化自己的權力,紛紛置縣,將這些土地歸於自己直轄之下,並成為順理成章。

  到了春秋後期和戰國初期,內外兼並的土地越來越多,縣製便愈加普遍,《墨子·尚同》所理想的裏、鄉、國、天下的行政體係逐漸變成現實中的裏、鄉、縣、國的新體係,於是,作為一級行政機構的縣正式形成。

  郡的起源並沒有多少史料可以證明,《釋名》曰:“郡,群也。人所群聚也。”漢·劉熙:《釋名·釋州國》。關於《釋名》的作者,史書有兩種說法。《後漢書·文苑傳》說劉珍撰《釋名》三十篇。《三國誌·吳誌·韋曜傳》說劉熙作《釋名》。隋以來的圖書目錄都稱劉熙作《釋名》。《逸周書·作雒》中周公所謂的“因西土為方千裏,分以百縣,縣有四郡,郡有四鄙”行政體係,全無材料可以證明。

  史籍中最早關於郡的記載出現在公元前493年,趙簡子為了取得進攻範氏、中行氏的勝利,出發前作出鄭重承諾:“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士田十萬,庶人工商遂,人臣隸圉免。”《左傳·哀公二年》

  這條史料至少可以證明兩點。第一,在公元前493年以前,晉國已經有了郡的設置;第二,晉國郡的地位較縣為低。究其原因,可能是因為郡的地理位置偏遠,因為晉縣都是作為貴族采邑,必然處於內地,相比之下,郡的地位自然要低於縣。

  在戰國諸國中,魏國設立有郡,“魏築長城,自鄭濱洛以北,有上郡”。《史記·秦本紀》楚國也設立有郡,“越國亂,故楚南塞厲門而郡江東。”《史記·甘茂列傳》到戰國後期,郡的設置越來越多,諸如趙國雲中、雁門、代郡等,燕國上穀、漁陽、遼西等,清·顧炎武:《日知錄·郡縣》,上海商務印書館1926年版。但是遍查史籍,也不能找到秦國設郡的例證。“集小都鄉邑聚為縣,”《史記·商君列傳》“並諸小鄉聚,集為大縣,縣一令,”《史記·秦本紀》隻能從反麵證明直到商鞅時代,秦國也沒有郡的設置。

  3.新型政治體製——郡縣製的確立

  毋庸諱言,郡縣是郡縣,郡縣製是郡縣製,二者不可同日而語。究其原因,是因為作為縣邑的縣以及早期的郡皆不具備作為地方行政機關的條件。

  這裏所言郡縣製,並非比較郡與縣孰大孰小以及孰為上級、孰為下級的問題,而是將郡縣製與分封製作對比,討論在新的中央集權體製下,地方行政體係的構成。

  周振鶴先生在《縣製起源三階段說》中提出:“郡縣之縣與縣邑之縣至少應該有四個差別。一是郡縣之縣不是采邑,而完全是國君的直屬地;二是其長官不世襲,可隨時或定期撤換;三是其幅員或範圍一般經過人為的劃定,而不純是天然地形成;四是縣以下還有鄉裏等更為基層的組織。這正是戰國時期縣的基本特征。這些差別的形成正表明了從縣邑之縣過渡到郡縣之縣過程的完成。”周振鶴:《縣製起源三階段說》,《中國曆史地理論叢》,1997年第3期。

  對照周先生的理論,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即作為地方行政體係的郡縣應該具備如下條件,一是土地所有權直接歸屬於國君,地方長官對其所管轄的地區隻有管理權,而無所有權,即隻是食祿,並非食邑;二是官吏由國君直接任命,地方長官直接對國君負責,對於政務管理有過錯或有功的官吏國君可以隨意撤換或獎勵,即任賢而非任親;三是新型的郡縣應該是國家有組織的規劃,屬於國家國土管理,自己無權隨意增減;四是作為一級行政組織,在權力體係中有自己準確的位置,向上對國君負責,向下指導更為基層的鄉裏組織,完成國家交付的各種任務。

  由此可見,形成於春秋末年的縣邑之縣(郡)尚不具備郡縣製的條件。春秋時期,作為新的地域組織形式的縣(郡)的出現,本身就是由於血緣宗法製度的解體、血緣政治逐漸向地緣政治轉化的表現形式。然而,由於出於一種新的製度誕生之際可以想像到的原因——在形成之初難免表現出的諸如與舊體製的聯係過於緊密或者在實施過程中的不規範等問題。

  以晉國的縣製為例:春秋時期晉國的縣大部分作為卿大夫的采邑,於是,在其政權的組織和管理形式上表現出許多與舊的分封體製相類似的特征。

  楊寬先生在其《春秋時期楚國縣製的性質問題》一文中認為,春秋時期晉國的縣尹仍然由顯要世族中人輪流擔任,也有父子相傳的。例如原縣第一個縣大夫為趙衰,稱為原季;而繼任者是趙同,乃趙衰之子,稱為原同。

  顯然這種父死子繼的方式仍然與舊的世卿世祿製有著密切的聯係。據《史記·魏世家》記載:“魏之先,畢公高之後也。畢公高與周同姓。武王之伐紂,而高封於畢,於是為畢姓。其後絕封,為庶人,或在中國,或在夷狄。其苗裔曰畢萬,事晉獻公。獻公之十六年,趙夙為禦,畢萬為右,以伐霍、耿、魏,滅之。以耿封趙夙,以魏封畢萬,為大夫。” 畢公高本來在武王伐紂已經被分封在畢,在以後的發展中逐漸淪落為庶人,甚至流落夷狄,晉獻公時期,又被封為魏大夫,以此成為魏國以後的發展基礎。

  固然,晉獻公分封畢萬乃是酬功,但仍可看出孔子所謂“興滅國,繼絕世,舉逸民”《論語·堯曰》古老封建傳統,司馬遷正是由於看到這一點,才從根本上敘述魏國家世淵源,認為“而畢萬之世彌大,從其國名為魏氏。”《史記·魏世家》

  晉國這種封建殘餘極為濃厚的縣製,在晉獻公“盡逐群公子”、“國無公族焉”《國語·晉語二》之後,很快顯示出惡劣的影響,產生了強大的離心力,三家分晉就是其最終表現。

  相比之下,楚國的縣製基本上是建立在新的政治體製之下的。顧頡剛先生對此給予了極高的評價:“楚的縣是直隸於君主的,沒有封建的成分在內。這便是完全打破封建製度的秦始皇的郡縣製的先聲了。”顧頡剛:《春秋時代的縣》,《禹貢》第七卷第六七期合刊,1937年。

  此言固然有理,但從顧頡剛先生的判斷中,我們可以體會到顧頡剛先生並沒有將楚國的縣製直接等同於始皇帝的郡縣製,暗示其中存在著差別。六十年後,周振鶴先生對此作出解釋:“其基層組織尚未經過重新改造(即尚未從氏族組織改造成為什伍鄉裏),且縣的幅員未經過有意識的劃定,故還未成為郡縣之縣。”周振鶴《縣製起源三階段說》,《中國曆史地理論叢》,1997年第3期。

  郡縣製的形成始於晉國,經過商鞅的推廣發展,定型於秦始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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