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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編戶齊民:社會結構的重新整合

  以社會組織而言,以血緣關係為紐帶的原始氏族是人類社會最早的社會組織,經過漫長的發展過程,在部落聯盟基礎上形成了早期國家。自然,這種早期國家不可避免地帶有原始血緣氏族製度的殘餘。同時,產生於原始社會後期的父權家長製家庭日益發展起來,成為構成社會的最基本的元素,各級家長也隨著成熟為早期國家的各級統治者。其最大的家長——君主便以父權家長的身份運用君主的強製力來維係本部族和本國的統治,並以天下共主的身份和強大的軍事力量為後盾,征服和懾服其他部族對自己負擔貢賦和臣服,這便是中國早期國家典型的組織形態。

  很明顯,這類國家難免帶有非常濃厚的原始血緣宗法關係,而建立在這種原始血緣宗法基礎上的君主專製是難以真正得以實現的。事實上,終夏商西周三代,君主地位和君主權力常常受到宗族關係、各部族勢力的強弱以及宗教等多方麵的製約。君主為了保持自己天下共主的地位,不斷努力削弱以至擺脫這些製約,以期建立一種以君主專製為主的體製,力圖將這些製約改造成為自己專製服務的工具。諸如:建立以宗法血緣關係為基礎的分封製作為屏藩,從而擴大直係宗親聯合體;強化禮樂製度,利用宗教觀念來為本身統治服務等等。然而,因為分封的諸侯各自有獨立的政權機構和軍隊,經濟自成體係,一旦羽翼豐滿,便往往停止對王的朝覲納貢,拒絕王的會盟,實際上成為獨立的國家,最終形成對現有封建宗法體係的徹底破壞。且不說戰國時代的列強對名義上的天下共主——周天子不存絲毫敬意,以至秦國最終滅亡東周小朝廷已經不算什麽大事,就是高舉“尊王攘夷”的春秋五霸,雖然打著維護周禮體製的旗號,但其行事諸如大會諸侯、招王赴會等已經遠遠超出作為臣下應該具有的權力範圍,實際上形成對周禮體製的破壞。

  根據宗法關係和禮樂製度,對於不服從王朝管理的諸侯國,天子雖然可以使用兵力並會同其他諸侯國對其實行軍事征伐,但這樣做的前提是王朝必須仍然強大,所謂“禮樂征伐自天子出”必須基於“天下有道”的基礎上,即“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法則必須得以正常運轉。同時,君主還必須在精神上維持自己的崇高威望,應該特別注意個人的道德力量,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不正,雖令不從。”《論語·子路》子曰:“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共之。”《論語·為政》都是從不同角度證明統治者德治的重要性。

  可惜的是,完全依靠崇高的地位和精神感召力來組織的早期國家,因為其中原始血緣關係極為濃厚,維係國家的主導力量不是行政手段,而是親親原則下的宗法製度,這就導致君主無法實現絕對專製。如果專橫暴虐,就會造成諸侯國叛離對立的局麵,如夏桀、商紂、周厲王、周幽王等人,不是國滅便是身辱。同樣的事例也會出現在諸侯國內部。在理論上,諸侯國君在國內應享有極高的地位,擁有絕對的權力,而實際上,森嚴等級的宗法製卻並不能保證君主的絕對權威。所謂“別子為祖”就意味著一個新的家族從大的宗法體係裏分離出來,這些“別子”雖要服從大宗,但在自己的係統裏卻成為絕對的宗主,既是臣,又是君。如此不斷分封,必然導致君主權力的下移,也在理論上形成了小宗之臣民可以不理睬大宗君主的命令,甚至反抗自己君主的前提。事實上,整個商代和西周,這種現象屢見不鮮。伊尹放太甲於桐宮,雖被後世奉為賢良君臣的典範,但在當時卻無疑是權臣當政;周公輔政而作《金滕》,可見“公將不利於孺子”《尚書·金滕》並非純粹是空穴來風。國人共惡,靈王自縊;三桓弄權,昭公流亡,類似記載史不絕書,這不僅是對宗法等級的嘲弄,也是後世君主加強君權的動因。

  另一方麵,如果諸侯國的力量過於強大,又會極大地威脅著天子天下共主的地位。遍考春秋曆史,沒有任何一個在實質上可以約束各諸侯國的天子。各諸侯國實際上是各自為政,互爭雄長,雖然相繼出現過稱雄一時的霸主,也曾製定過各類協議約定,如公元前651年,齊桓公葵丘之盟,就有誓言:“葵丘之會諸侯,束牲、載書而不歃血。初命曰:‘誅不孝,無易樹子,無以妾為妻。’再命曰:‘尊賢育才,以彰有德。’三命曰:‘敬老慈幼,無忘賓旅。’四命曰:‘士無世官,官事無攝,取士必得,無專殺大夫。’五命曰:‘無曲防,無遏糴,無有封而不告。’曰:‘凡我同盟之人,既盟之後,言歸於好。’”《孟子·告子下》但各國實際上都是獨立的政治實體,霸主僅僅是以盟主的地位與鄰近各國建立會盟關係,並不能真正地徹底約束其他諸侯國的行動。事實上,春秋年間的霸主都僅僅是盛極一時,根本不可能保證政策的連續性。

  在這種情況下,各諸侯國君不斷完善自己的製度,並逐漸嚐試著擺脫各種主人的製約,向權力集中的君主專製過渡。在戰國時期,這種過渡的速度逐漸加快,各國相繼形成了本國的君主專製集權製度。這種轉變的主要原因就是不斷擴大的兼並戰爭,而轉變的原動力則是因社會生產的發展、經濟製度的改變而引起的社會秩序的重新組合。

  事實上,與各國諸侯國君加強君權的同時,隨著宗法血緣關係的鬆弛,國家與血緣逐步分離,君主專製集權政體逐步確立。春秋戰國就處在以原始血緣宗法貴族政治為主的政體結構,向地緣化的中央集權製和官僚製度的政體結構轉變的時期。

  一、編戶齊民和新的社會階級結構的形成

  中國社會最早的社會組織是依靠血緣宗法關係維係的家族組織,我國早期國家夏商西周即屬於這類形式。在這樣的社會中,個人、尤其是平民沒有任何獨立地位,更沒有獨立意識,個性完全淹沒在家族關係中,所有人口以姓氏分別,政府對治下民眾的管理也僅限於“以丁為戶”的名籍。百姓是貴族的稱謂,代表貴族的血緣肉體來源,標誌著貴族的身份地位。《國語·周語》富辰曰:“百姓兆民。”韋昭注曰:“百姓,百官也,官有世功受氏姓也。”《尚書·堯典》:“平章百姓。”鄭注:“百姓,群臣之父子兄弟。”由此可見,姓氏是高貴血統的象征,與後代社會上的含義大相徑庭。

  與此相對應,庶人則一般稱“民”。《尚書·呂刑》:“苗民勿用靈。”鄭注:“苗族三生凶惡,故著其氏而謂其民,民者冥也,言未見仁道。”此乃民之本意,指的是異族或下等民眾。由此可見百姓與民二者之間嚴格的區別。

  春秋以後,社會的發展首先表現在由於生產力的進步而導致的個體勞動的出現,從而引起個體家庭與氏族組織的脫離。以此為出發點推而廣之,導致卿大夫與諸侯國君的分離,導致諸侯方國與周天子的分離,進而最終導致原始血緣宗法關係的破壞。於是,政府對其治下民眾的管理也不能保持原有的名籍,而改為“以戶定籍”的戶籍製度。隨著編戶齊民製度的普遍推行,天下吏民具有等齊的身份,原有的封建血緣宗法等級製度徹底崩潰。

  西周春秋時期的社會階級結構表現為貴族、國人和野人的分別。戰國時代,社會的進步摧毀了等級體係,社會階級結構形成地主階級與農民階級的分別。

  這種新的結構首先表現為姓的平民化和普及化,從而泯滅了國內人民與生俱來的血緣肉體身份的等級差異,國君治下皆為齊民,實現了民眾身份的等齊。

  從嚴格意義上說,無論編戶齊民製度形成的前後,我國社會人群結構最重要的都是親情,以父親為代表的姓氏成為連接家庭的唯一紐帶。但在編戶齊民製度實施前後,個人是否具有姓氏以及姓氏的社會含義和政治含義有極大的差別。

  姓氏產生在遙遠的史前,原始部落、氏族的名稱,就是姓氏的濫觴。我國古代有嚴格的姓氏之別。姓,《說文解字》曰:“人所生也,古之神聖母感天而生子,故曰天子。從女從生。”由此說明,人們的姓是標誌所由出生的血緣關係,這種血緣關係最初是從女性來確定的,所以,一些較早出現的姓大都從女。由於資料缺乏,沒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姓之前的人類分群方法,但在遠古文獻中一般用“族”。

  “族”字在甲骨文和金文中都作旗下一矢或兩矢之形。《白虎通·宗族》曰:“族者湊也,聚也。”可見族是人類最早的聚合方式。可是在等級產生以後,同一部族內部高低貴賤應該如何區分,姓於是應運而生。“無駭卒,羽父請諡與族。公問族於眾仲,眾仲對曰:‘天子建德,因生以賜姓,胙之土而命之氏。諸侯以字為諡,因以為族,官有世功,則有官族,邑亦如之。’公命以字為展氏。”《左傳·隱公八年》根據《左傳》的原文和杜預的注,建德就是立為諸侯。所以,成為諸侯才有姓,換言之,姓僅僅是貴族階級的專利。

  因為姓具有表示身份地位的作用,早期社會就有了賜姓製度。有關西周以前的王朝的賜姓,資料缺乏難以說明。但根據目前所掌握的資料,通過分析西周的賜姓製度,便可了解這一製度的基本特點。

  首先,賜姓是對氏族貴族的承認,使其合法化。眾仲所謂“官有世功,則有官族”就是極好的證明,從某種意義上說,這是一種褒獎行為,“唯有嘉功,以命姓受祀,迄於天下”。《國語·周語下》這種舉動在後世被繼續保存下來。

  其次,“姓”最重要的社會作用是“別婚姻”。事實上,“姓”最初產生的目的就是“別婚姻”。“人所以有姓者何也?所以崇恩愛、厚親親、遠禽獸、別婚姻也”。《白虎通·姓名》這是從母係氏族開始形成的製度,氏族解體分化之後,社會製度雖然有極大的改變,但是氏族內部嚴厲的性禁忌卻被保存下來,並且在後世一直被沿用。在周代表現為“同姓不婚”的禮製和“男女辨姓”的習俗。

  所謂“同姓不婚”,本來是表示在原始社會出於對人類體質自身成長發育的負責。《左傳·僖公二十三年》所謂“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就是在表述這個道理。但在後世,這一製度卻逐漸演變為社會政治規範。《周禮》就將同姓之間的性關係列入“九伐”之中,“內外亂,鳥獸行,則滅之。”《周禮·夏官·大司馬》不僅是正式婚姻,即使買妾也禁娶同姓。因此,為了徹底貫徹“同姓不婚”的原則,男女在通婚之前,必先“辨姓”,即對男女雙方祖先所出自的氏族按一定的世係進行一次查核。所謂“內官不及同姓,其生不殖。……故《誌》曰:‘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違此二者,古之所慎也。男女辨姓,禮之大司也”。《左傳·昭公元年》如春秋時期,崔武子想娶齊棠公的寡妻,即東郭偃之姊,東郭偃則根據西周的慣例認為不可:“齊棠公之妻,東郭偃之姊也。東郭偃臣崔武子,棠公死,偃禦武子以吊焉。見棠薑而美之,使偃取之,偃曰:‘男女辨姓。今君出自丁,臣出自桓,不可。’”《左傳·襄公二十五年》為了辨姓的方便,人們通常將姓加在婦女的稱謂之中。如《史記·齊太公世家》雲:“齊桓公之夫人三,曰:‘王姬、徐姬、蔡姬,皆無子。’”索隱曰:“禮,婦人稱國及姓,今此言‘徐姬’者,然姬是眾妾之總稱,故《漢祿秩令》雲‘姬妾數百’。婦人亦總稱臣,姬亦未必盡是姓也。”《史記·齊太公世家》

  “同姓不婚”和“男女辨姓”製度的實施,在保證了排除同姓婚姻的同時,也賦予了女子稱呼姓的權力。可是,據顧炎武《日知錄·氏族》引《路史》雲“古之得姓者,未有不本乎始封者也”。可見,姓在實質上屬於政治單位,沒有屬於自己管理的土地和人民就不會有姓,換言之,似乎隻要受封擁有土地和人民就會擁有姓,事實卻未必竟然。

  姓是由氏族社會延續發展而來,所謂“天子建德,因生以賜姓”,故此數量極為有限,顧棟高《春秋大事表·列國姓氏表敘》列舉出21姓,顧炎武《日知錄·姓》列舉22姓,鄭樵《通誌·氏族誌》“以姓為氏”列舉了28姓,可見,即使再考慮到統計不完整的因素,到西周時代的姓最多也不超過50個。究其原因,乃是因為“古代的姓在長時期間延續不變”李學勤:《考古發現與古代姓氏製度》,《考古》1987年第3期。。顧炎武說的更加明白:“男子稱氏,女子稱姓。氏一再傳而可變,姓千萬年而不變。”清·顧炎武:《日知錄·回氏族》,上海商務印書館1926年版。

  因為姓的數量沒有增加,“氏”便因此出現,並與姓同時成為區別政治集團的標誌。眾仲曰:“因生以賜姓,胙之土而命之氏。”《左傳·隱公八年》“氏”作為標誌政治集團的另一種符號,隨著氏族的發展、繁衍、分化而不斷湧現,據漢王符《潛夫論·誌氏姓》雲:“昔堯賜契姓子,賜棄姓姬;賜禹姓姒,氏曰有夏;伯夷為薑,氏曰有呂。下及三代,官有世功,則有官族,邑亦如之。後世微末,因是以為姓,則不能改也。故或傳本姓,或氏號邑諡,或氏於國,或氏於爵,或氏於官,或氏於字,或氏於事,或氏於居,或氏於誌。”可見,與姓的來源相比,命氏的途徑比較多,可以根據諡號、國家、爵位、官職、職業甚至居住地來命氏。但是,姓與氏畢竟有著極大差別,《史記·五帝本紀》鄭玄《駁許慎五經異義》曰:“天子賜姓命氏,諸侯命族。族者,氏之別名也。姓者,所以統係百世,使不別也。氏者,所以別子孫之所出。故《世本》之篇,言姓則在上,言氏則在下也。”

  正如鄭玄所言,姓是血緣出身的標誌,因此“統係百世”基本固定;而氏隻是政治團體的標誌,可以隨著政治的發展而不斷增加積累。並且,因為氏代表著政治,而政治的實質就是土地和人民,於是,氏與掌握天下權力的男子的關係越來越趨於緊密。隨著社會的進一步發展,姓的血緣意義日趨成長,但功能也日趨單純,於是形成“女子有姓,男人有氏”的製度。鄭樵總結為:“氏同姓不同者,婚姻可通;姓同氏不同者,婚姻不可通。”宋·鄭樵《通誌·氏族略序》

  由此可見,姓氏製度在早期社會中有著極為重要的地位,所以姓氏製度的規範是凜然不可侵犯的。但曆史發展到春秋時代,姓氏卻趨於普及,逐漸走向下層民間。

  第一,由於家族的繁衍,使得有資格擁有姓氏的人群逐漸龐大。但是封建宗法體係有限的容納力並不能保證每一位出身貴族家族、具有貴族血統的人繼續擁有貴族身份。“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有百世不遷之宗。有五世則遷之宗。”《禮記·大傳》這一原則本身就預示著將有許多人會逐漸脫離貴族群體,而這些已經脫離貴族群體或者將要脫離貴族群體的人群隻有帶著標誌貴族身份的姓氏走向民間,孔子就是其中的代表。《史記·孔子世家》索隱引《孔子家語》曰:“孔子,宋微子之後。宋襄公生弗父何,以讓弟厲公。弗父何生宋父周,周生世子勝,勝生正考父,考父生孔父嘉,五世親盡,別為公族,姓孔氏。孔父生子木金父,金父生靍夷。靍夷生防叔,畏華氏之逼而奔魯,故孔氏為魯人。”

  宋本來是商朝後裔,本為子姓,可是根據宗法製度的原則,“五世則遷”,所以到孔父嘉的時候,孔子家族改姓孔氏。此後,由於血緣和社會環境變化的雙重原因,到孔子時代已經淪為平民。雖然孔子一生都在努力恢複自己的貴族身份,但終於無濟於事,在孔子去世前兩年,即魯哀公十四年,魯國“狩大野”時獲取了一隻怪獸,孔子名之為“麟”,並視為同類,慨歎“吾道窮矣!”《史記·孔子世家》表露出他無法解開的貴族情結與對人生理想絕望後的苦悶心情。

  第二,由於社會政治環境的變化,使得越來越多的原本有姓的貴族淪落民間。如果說以孔子為代表的貴族階級是因為血緣關係的疏遠而導致的姓氏走向民間,那麽,春秋年間更多的情況是由於政治權力鬥爭的失敗,被迫淘汰出局,從而淪落民間。關於此類情況,在前節社會結構的變化中,已經有詳細論述,故此不再贅述。

  第三,春秋末期命氏製度的泛濫。據眾仲而言,賜姓命氏必須擁有土地人民。可到了春秋末期,王族繁衍越來越多,然而周天子卻又地位淪喪,自顧不暇,根本沒有足夠的土地可供封建,因此再也沒有“因生賜姓”、“胙土命氏”這樣的事情發生。而諸侯賜族命氏卻很多,可見,此時的命氏並不是嚴格與土地人民有關,漢王符所著《潛夫論·誌氏姓》中就列舉九種命氏途徑:傳本姓、氏號邑諡、氏於國、氏於爵、氏於官、氏於字、氏於事、氏於居、氏於誌等。漢應劭《風俗通義·佚文·姓氏》不僅同樣舉出九種命氏方法,而且詳細列出所命之氏號:“蓋姓有九:或氏於號,或氏於諡,或氏於爵,或氏於國,或氏於官,或氏於字,或氏於居,或氏於事,或氏於職。以號,唐、虞、夏、殷也;以諡,戴、武、宣,穆也;以爵,王、公、侯、伯也;以國,齊(一作“曹”)、魯、宋、衛也;以官,司馬、司徒、司寇、司空、司城也;以字,伯、仲、叔、季也;以居,城、郭、園、池也;以事,巫、卜、陶、匠也;以職,三烏、五鹿、青牛、白馬也。”漢·應劭:《風俗通義·佚文·姓氏》

  從以上引文可以得知,命氏途徑多樣化,又無須經過周天子或諸侯國君的批準,因為很明顯有很多自命氏的情況。鄭樵在《通誌·氏族略序》中的“以地為氏”條雲:“有封土者,以土命氏,無封土者,以地居命氏。蓋不得所氏之人,或有善惡顯著,族類繁盛,故因其所居之所而呼之,則為命氏焉。”這一類當屬“自立氏”。孔穎達說:“春秋之世,亦有非禮生賜族者,華督是也。”晉·杜預:《春秋經傳集解》,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3年版。

  “自立氏”的出現,無疑是對姓氏製度的挑戰,也反映出在春秋時期“禮崩樂壞”的時代背景下,命氏製度趨於泛濫的現象。自然,在這種情況下,顧炎武所謂“春秋時,猶論宗姓氏族,而七國則無一言及之矣”就非常容易理解了。

  有個不很恰當的比喻:物以稀為貴。如果說在西周春秋早期,姓氏仍然代表身份地位,代表血緣肉體的高貴來源的話,即所謂鳳毛麟角,那麽,到了春秋晚期,姓氏再也不能表示高貴出身了,甚至同姓不婚的古代禮法也遭到蔑視,《論語·述而》中孔子的尷尬,就體現了這種情況。《論語·述而》:“陳司敗問昭公知禮乎?孔子曰:‘知禮。’孔子退,揖巫馬期而進之,曰:‘吾聞君子不黨,君子亦黨乎?君取於吳為同姓,謂之吳孟子。君而知禮,孰不知禮?’巫馬期以告。子曰:‘丘也幸,苟有過,人必知之。’”  清人趙翼說:“同姓為婚,莫如春秋最多。”清·趙翼:《廿二史劄記》,中國書店1987年版。《左傳》中就有很多例子,如莊公二十八年,晉獻公有狐姬、驪姬;襄公二十三年,晉平公嫁女於吳,二十五年,崔武子娶東郭偃之姊,二十八年,盧蒲癸娶慶舍之女;昭公元年,晉平公有四姬;昭公二十八年,晉叔向之公羊舌職與羊舌姬通婚;哀公十一年,衛大叔懿子娶晉悼公之孫女等。比比皆是,不勝枚舉。

  以上同姓之間的婚姻說明了春秋時期由於姓所反映的血緣關係已經很疏遠, “姓以別婚姻”的社會作用正在逐漸消失。

  既然姓氏再也不能代表高貴的身份地位,普通平民擁有姓氏也就不再是種奢求了。戰國時期各國戶籍製度的建立,進一步促進了姓氏的進入民間。因為資料的缺乏,我們雖然不能證明初入戶籍的民眾是否全部擁有姓氏,但戶籍製度的基本要求就是除了注明戶主的籍貫、爵位、年齡、財產以及家庭成員以外,姓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保守的說,編戶齊民製度的出現,促使了姓氏的平民化和普及化。

  姓氏的平民化隻是在社會觀念上泯滅了貴族與平民、國人與野人的分野,編戶齊民之後新的社會階級結構定型的標誌主要表現在地主階級和農民階級的形成。

  戰國時代以後在中國社會形成的地主階級與編戶齊民製度的出現有著直接的關係。

  20世紀60年代以前,一些學者曾以地主的政治身份區分不同類型的地主,如身份地主和非身份地主,門閥地主、士族地主和庶族地主等等。70年代後期,史學界多層麵探討了如地主階級的形成、地主階級的局部更新以及不同曆史時期的特征、作用等問題,《曆史研究》編輯部於1987 年在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出版了《中國地主階級研究論文集》,大大豐富了人們對這一問題的認識。侯外廬先生把地主分為兩類,一類是豪族(品級性、身份性地主)地主,一類是庶族(非品級性、非身份性地主)地主。侯外廬:《封建主義生產關係的普遍原理與中國封建主義》,《侯外廬史學論文選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86頁。無疑,侯外廬先生所謂前一類品級性、身份性地主就是貴族地主和軍功地主,後一類非品級性、非身份性地主當然就是平民地主和商人地主了。

  第一,由分封貴族轉化而來的大地主。在戰國時代形成的地主集團中,由分封貴族轉化而來的大地主占有相當大的成分,這些新型地主與舊貴族在血緣關係上有著千絲萬縷的聯係,甚至他們可能就是周天子或諸侯國君的直係宗親,但他們卻與舊貴族有著本質的差異。

  按照宗法製的規定,個人在社會中的身份地位直接取決於自身血緣肉體的來源,取決於他們被法律或文化術語定義的一切,取決於他與生俱來的身份,是不是特定家族的成員,有沒有在相應的文化模式裏受過教育等。在這樣的社會中,富與貴並沒有直接關係,換言之,富裕並不能保證一定能夠贏得良好的社會地位或者崇高的權力。相反,過分的富裕有可能給舊貴族帶來不必要的非議,“季氏富於周公,而求也為之聚斂而附益之。子曰:‘非吾徒也。小子鳴鼓而攻之,可也。’”《論語·先進》

  所以,春秋以前的舊貴族最具代表性的特征並不是富裕,而是高貴的血統。他們的血緣身份就注定會有優越的社會地位,會因此取得豐厚的財富。甚至,即使由於種種原因失去財富,僅僅依靠血統注定的地位仍然能夠得到社會的尊重。淪落到“求米”“求車”的周天子卻仍然可以得到諸侯國君、甚至是雄極一時的霸主的朝拜,就是這類舊貴族的典型代表。

  與舊貴族相比,新型地主具有完全不同的特征。

  首先,他們本身就是舊貴族中的一員,已經具有良好的社會基礎,但是,他們具有新的思想觀念,有別於日益腐朽、墮落的舊貴族。當時的公室普遍驕盈奢侈,剝削量沉重,所謂“宮室滋侈”、“公聚朽蠹”,所謂“民參其力,二入於公”,所謂“屨賤踴貴,民人痛疾”,以致“民聞公命,如逃寇讎”《左傳·昭公三年》,相反,新型貴族卻乘機用各種方法籠絡人心,以換取政治基礎。“齊舊四量,豆、區、釜、鍾。四升為豆,各自其四,以登於釜。釜十則鍾,陳氏三量,皆登一焉,鍾乃大矣。以家量貸,而以公量收之,山木如市,弗加於山;魚鹽蜃蛤,弗加於海。”②《左傳·昭公三年》

  可以想像,最後的結果必然導致“其愛之如父母,而歸之如流水,欲無獲民,將焉辟之”,究其原因,其關鍵倒不在於陳氏的“其施之民也厚”,而在於“公棄其民”②。《左傳·昭公二十六年》中晏嬰說得很明白:“陳氏雖無大德,而有施於民。豆區釜鍾之數,其取之公也薄,其施之民也厚。公厚斂焉,陳氏厚施焉。民歸之矣。”

  類似的例子很多,“宋公子鮑禮於國人,宋饑,竭其粟而貸之。年自七十以上,無不饋詒也,時加羞珍異,無日不數於六卿之門。國之材人,無不事也;親自桓以下,無不恤也。”《左傳·文公十六年》“鄭饑而未及麥,民病。子皮以子展之命,餼國人粟,戶一鍾,是以得鄭國之民。故罕氏常掌國政,以為上卿。宋司城子罕聞之,曰:‘鄰於善,民之望也。’宋亦饑,請於平公,出公粟以貸,使大夫皆貸。司城氏貸而不書,為大夫之無者貸。宋無饑人。叔向聞之,曰:‘鄭之罕,宋之樂,其後亡者也!二者其皆得國乎!民之歸也。’”《左傳·襄公二十九年》

  按照傳統觀點,齊國的陳氏、宋國的公子鮑、樂氏以及鄭國的子罕都是假公濟私,認為他們都是僭禮者,完全用批評的態度對待他們。比如孔子就十分憎恨季氏,其原因當然主要在於季氏的僭越,而季氏“富於周公”也正是僭越的表現之一。仔細想來,孔子的這種憤怒其實有些不當,他的痛恨情緒很大程度上是出於心理的不平衡,因為孔子本人並不反對富裕,而且也教育學生要追求財富,所謂“耕也,餒在其中矣;學也,祿在其中矣。”《論語·衛靈公》這簡直就是“書中自有黃金屋”的原版,問題在於孔子本人十分貧窮,而且對於這種貧富不均的現象非常不平,所謂“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論語·季氏》

  正是此類不平的寫照。所以,今天繼續用批評的態度對待這些新型貴族,顯然是有失公正的,況且,事實證明,他們的做法是非常受民眾歡迎的,人民“歸之如流水”,時人叔向的預言極為準確:“民之歸也”。《左傳·襄公二十一年》

  其次,新型貴族敢於衝破血緣宗法等級製度的藩籬,在處理事務過程中按勞付酬、論功行賞,完全憑借其雄厚的財富和新的管理模式獲取政權和社會地位。“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士田十萬,庶人工商遂,人臣隸圉免。”《左傳·哀公二年》

  這是一條極為著名的史料,後人無不為趙簡子的氣魄所折服。此事發生在春秋末期魯哀公二年,即公元前493年,正是舊的血緣宗法製度基本解體,新的地緣政治正在確立的新時代,“趙鞅誓師”正是這種變化的反映。的確,無論任何一個舊貴族都不可能具有如此大膽的思想,這種打破以血緣為中心的分配製度完全是趙簡子對自己的出身來源、對舊的血緣宗法體製的背叛,也是新舊貴族之間的根本差異所在。

  由分封貴族轉化而來的大地主是新型地主階級中最早的一批成員。在血緣宗法製度依舊存在的時代,他們與采邑內的勞動者是封建宗法關係,既是族長,又是領主,依靠采邑維持貴族身份,並承擔上級宗法係統的各種義務。血緣宗法製度遭到破壞以後,編戶齊民製度形成,這批貴族迅速適應新的時代特色,擴大私田,改變剝削方式,成為新的生產關係下地主集團中的主要成員。

  第二,軍功地主和官僚地主。與前一類地主相比,這是一個全新的群體。隨著血緣宗法關係的破壞和新的製度的建立,這類地主在新社會階級結構中所占比重越來越大,甚至直到西漢初年,仍然“吏多軍功”《漢書·景帝紀》之說。

  這類地主開始出現於春秋時代,但是由於其時新的地緣政治還未形成,官僚製度也遠未成熟,故官僚地主並沒有形成勢力。戰國時代,隨著文武分職的官僚機構的成型,官僚政治取代了宗法政治,官僚製度取代了世卿世祿製度,官僚集團也取代了世襲貴族,官僚集團形成。

  據《史記》記載,晉文公流亡歸國之後,“賞從亡者及功臣,大者封邑,小者尊爵”《史記·晉世家》,這些獲得封邑的功臣,當是比較早的軍功地主。《左傳·僖公二十七年》,晉文公於被廬作三軍,又“作執秩以正其官”,杜預注曰“執秩,主爵秩之官”,即專門負責爵位賞賜之官,既有專門的官吏設置,可見晉國以軍功賜爵已經製度化了,換言之,晉國的軍功地主也已經比較普遍了。而《左傳·哀公二年》所謂“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士田十萬,庶人工商遂,人臣隸圉免”,則更是對軍功地主的激勵。

  無獨有偶,齊國也在襄公二十一年“為勇爵”《左傳·襄公二十一年》:“(齊)莊公為勇爵。”,開始對勇士設置爵位,即在戰場上表現勇敢者就可得到爵位,應當是獎勵軍功的開始。

  如果說在春秋時代此類以功獲爵的軍功地主尚處於開始階段的話,那麽戰國時代就是軍功地主的形成和輝煌時代。隨著戰國時期各國之間為擴展領土而進行的兼並戰爭愈來愈激烈,各國統治者不得不進行比春秋時期更為深入的改革,其中重要的一項就是廢除傳統血緣體製下的世卿世祿製度,在軍事上的表現就是軍功爵製,因此培養了一大批軍功地主,從而改變了社會階級的構成。

  魏國李悝實行的新法中,就有“食有勞而祿有功”、“奪淫民之祿”《說苑·政理》等重要內容,此後,魏在武侯時曾“設坐廟廷,為三行饗士大夫,上功坐前行……次功坐中行……無功坐後行”,並“頒賜有功者父母妻子於廟門外,亦以功為差”《吳子·勵士》。這種尚功酬勞的方式與傳統的世卿世祿製度有著根本區別。它不再以“親、故”而以“功勞”作為賞賜的標準。《荀子·議兵篇》記載魏國選拔武卒的製度是“中試則複其戶,利其田宅”,這種把武卒與免除賦稅、“利其田宅”等經濟利益聯係起來的措施,本身就是軍功爵製對世卿世祿製度的取代。

  楚國“使封君之子孫三世而收爵,絕減百吏之祿秩”《韓非子·和氏》,“衰楚國之爵而平其製祿”《淮南子·道應訓》,然後用所收減的爵祿“以奉選練之士”《韓非子·和氏》和“ 厲甲兵,時爭利於天下”《說苑·指武》;趙國在趙襄子時製定了“功大者身尊”《戰國策·趙一》的製度;燕國有“公子無功不當封”《戰國策·燕二》的製度,這實際上是對舊爵祿製度的限製和否定;申不害相韓時,製定了一套“循功勞,視次第”《戰國策·韓一》的任官製度,要求“見功而與賞,因能而授官”《韓非子·外儲說左上》,“循名而責實”《韓非子·定法》;齊威王也選賢任能,因功授官,他封即墨大夫,烹阿大夫,重用盼子、黔夫、種首等一批賢人,《史記·田敬仲完世家》荀子曰:“齊人隆技擊,得一首者,則賜錙金。”《荀子·議兵》以其在稷下學宮三為祭酒的身份,此言當屬事實。

  至於秦國,則商鞅設立二十等軍功爵,獎勵軍功等政策,更是深入人心,也是史學界共同認可的史實,故不再贅言。

  官僚集團的形成與編戶齊民製度的確立有著極大的關係。總體而言,戰國以後的官僚隊伍主要由兩種人構成,第一是軍功之士,很明顯,這一類屬於武士;第二是文士,屬於士的後期形態。

  春秋戰國時代社會結構的一大特征就是士人的崛起。士的最早形態是武士,屬於貴族的最低層次,負有服兵役保衛氏族的責任,也有參與國家決策的權利。春秋戰國之際血緣關係破裂,士人的地位淪落,也逐漸分化為文士和武士兩種,並繼續在當時的國家事務和國際事務中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顧頡剛:《武士與文士之蛻化》,《史林雜識初編》,中華書局1963年版,第85-90頁。

  戰國時代,這些士人通過軍功或者遊說自薦,平步青雲,出將入相,幾乎可以左右天下政局。所謂“六國之時,賢才之臣,入楚楚重,出齊齊輕,為趙趙完,畔魏魏傷。”《論衡·效力篇》成為當時社會結構勢力最強的部分。

  除了以上兩類以外,戰國時代的地主集團中還包括由商人轉化而來的地主以及由平民上升的地主。這兩類地主的形成也與編戶齊民製度的形成有著極大關係。

  在宗法製度統治的社會中,人民的身份是不能輕易改變的,人的血緣肉體來源便注定一生的社會角色和社會地位,所謂“民不遷,農不移,工賈不變,士不濫”《左傳·昭公二十六年》,就是在規定個人在血緣社會的社會角色,“故士之子恒為士,工之子恒為工,商之子恒為商,農之子恒為農”。《國語·齊語》所以,在血緣社會中,人的身份轉化幾乎是不可能的。戰國時代,宗法禮樂製度隨著血緣社會的結束而失去效力,編戶齊民製度以地域為基礎管理天下,人的身份相對自由,社會活動空間擴大,工商業者有可能從“工商食官”的限製中解脫出來。於是,在“以末致富,以本守之”的信條下,大批商人轉化為大土地所有者。

  同時,另一部分平民也通過開墾私田,躋身地主階層,與前三類人員共同構成新的社會結構中的地主集團。

  與地主階級同樣,農民階級也產生於春秋戰國時代血緣製度遭到破壞、編戶齊民形成以後。

  作為社會基礎的農民階層主要分為自耕農、佃農和數量不等的流民,這種構成形成於戰國時代,並且在此後的二千餘年的曆史發展過程之中,再沒有發生大的變化。

  最早的自耕農是從血緣宗法社會中的庶人轉化而來,其中包括國人和國野製度泯滅之後的野人。地緣社會的自耕農和血緣宗法社會中的庶人在社會身份以及對國家的權利和義務方麵有著明顯的不同。

  在舊時代的血緣宗法社會,庶人(包括國人和野人)是宗法體係的一分子,在名稱上更多地包含了政治身份的含義。《左傳·襄公十四年》雲:“士有朋友,庶人、工、商、皂、隸、牧、圉皆有親昵,以相輔佐也。”由此可見,庶人是地位低於士、高於工商皂隸牧圉等群體的階層。另據《左傳·桓公二年》所謂“天子建國,諸侯立家,卿置側室,大夫有貳宗,士有隸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親,皆有等衰”。杜預注曰:“庶人無複尊卑,以親疏為分別也。”在庶人中是不分尊卑貴賤、而是親疏關係加以分別的。由此可見,庶人屬於社會的最底層。

  在生活方麵,庶人是從事農業生產的體力勞動者,《左傳·襄公九年》“其士競於教,其庶人力於農穡,商工皂隸,不知遷業。”《國語·晉語四》:“公食貢,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隸食職。”都在告訴庶人是整個社會農業生產的承擔者,並且其承擔勞動任務乃是天經地義、不可改變的。

  不言而喻,庶人的社會地位是非常低下的,所謂“庶人傳語”,韋昭注曰:“庶人卑賤,見時得失不得達,傳以語王也。”《國語·周語上》而且這種“傳語”也是有條件的,孔子曰:“天下有道,則庶人不議。”《論語·季氏》也就是說,天下有道的時候,庶人是不會議論政治的,等到庶人可以議論政治的時候,天下已經失去應有的秩序了。遺憾的是,亂世中庶人的命運正如孟子所言:“老弱轉乎溝壑,壯者散而之四方。”《孟子·梁惠王下》即使議論政治也不會有什麽實際意義了。

  戰國時代,血緣宗法政治製度崩潰,庶人逐漸擺脫了血緣宗法的束縛,理論上成為自由人,進而轉化為國家的編戶齊民,血緣宗法所規定的上下等級尊卑觀念也失去了效應,具有了改變自己命運的前提。《呂氏春秋·尊師》雲:“子張,魯之鄙家也;顏涿聚,梁父之大盜也;學於孔子。段幹木,晉國之大駔也,學於子夏。高何、縣子石,齊國之暴者也,指於鄉曲,學於子墨子。索盧參,東方之巨狡也,學於禽滑黎。此六人者,刑戮死辱之人也,今非徒免於刑戮死辱也,由此為天下名士顯人,以終其壽,王公大人從而禮之,此得之於學也。”

  相近的例子還見於《韓非子·外儲說左上》:“中章、胥己仕,而中牟之民棄田圃而隨文學者邑之半。”毫無疑問,上述兩本書的作者也許都有言過其實的可能,但是戰國時期庶人社會地位的改變是可以由此證明的。

  從嚴格意義上說,編戶齊民以後的自耕農與佃農並無實質的區別。隻是前者是向國家政府承擔義務,而後者還要向所依托的權門豪強地主承擔租稅,被迫接受更為沉重的剝削,但二者自由民的身份則是毫無二致的。

  流民是社會的破壞因素,無論在何種社會,流民的不安定性都是社會的隱患。故此,在任何曆史時期,流民都是政府著意防範甚至是打擊的對象。在血緣社會遭到破壞,編戶齊民製度實施以後,庶民缺少了血緣宗法關係的約束,脫離戶籍而逃亡成為普遍的現象。流民的存在不僅嚴重影響著政府的財政收入和社會的安定,也嚴重影響著普通編戶民的正常生活。

  二、編戶齊民和新的社會政治結構的形成

  戰國時代新的社會政治結構主要表現為君主專製政體的確立。

  戰國時代是我國君主專製政體的確立時期,君主專製與中央集權、官僚製度三位一體,中央集權是君主專製的前提,官僚製度是君主專製的製度體現。

  關於中國古代專製製度的起源,王亞南先生曾在《中國官僚政治研究》一書中有個經典性的結論:“新舊史學家,社會史學家已公認秦代是中國專製政體發軔的朝代。”並且認為:“由秦以後,直到現代化開始的清代,其間經曆二千餘年的長期歲月,除了極少的場合外,中國的政治形態並沒有了不起的變更,換言之,即一直是受著專製政體——官僚政治的支配。”王亞南:《中國官僚政治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年版,第39頁。此說遂成定論。直到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國學術界才有人開始提出“先秦專製說”,認為中國政治從形成之初,就帶有明顯的專製特點,至少在商周時期,中國已經形成專製政體。如劉澤華等先生就在考察了《尚書》中記載的商周時期君王的誥命以後認為:“它反映了君主在當時國家中擁有說一不二的絕對權威,表現了君臣之間的關係顯然與民主政治或貴族共和相去甚遠。可以這麽說,中國古代的國家機器從文明剛剛到來之初,就走上了一條君主專製的道路。”劉澤華、汪茂和、王蘭仲:《專製權力與中國社會》,吉林文史出版社1988年版,第2頁。其他一些學者諸如嚴家其、謝維揚、陳剩勇等也均持此說。針對這兩種意見,於是又出現了第三種說法:“對夏商周政體的性質,可用一句話概括,它是完成了由氏族民主製向君主製政體的轉化,卻尚未完成向君主專製轉化的過渡形態的政權體製。這種政權體製最鮮明的特征是集民主與專製於一身,是政治上的二重性。”李泉、杜建民:《論夏商周君主製政體的性質》,《史學月刊》,1995年,第3期。由此可見,這個課題是極受關注的,同時也有繼續討論的必要。

  筆者認為,雖然商周政治具有某種程度的專製特點,但並不能因此得出商周政治就是專製政治的結論,而且商周政治形態極具差異,不能混為一談。業師王暉先生在其《商周文化比較研究》一書中在詳細比較了商周兩代政權構成以後認為:“周初分封實際上就是把諸侯部落聯盟‘公天下’的共同體轉化為宗法製下的姬姓‘家天下’,從而大大加強了周王室的中央集權製。”王暉:《商周文化比較研究》,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29-357頁。在《論周代王權與中央集權化的統治形式》一文中,王師再次論證的這個觀點:“殷代的國家政體是方國聯盟製,……而周代靠封建諸侯而形成了統一性的中央王朝,形成了初步的有向心力的中央集權化政權。”王暉:《論周代王權與中央集權化的統治形式》,《學術月刊》,2000年第9期。可見,商代隻是方國聯盟,周代也隻是初步形成中央集權製,中國古代專製政治應該形成於戰國時代。

  公元前221年,秦朝統一中國。秦始皇打破了分封子弟的傳統,第一次在全國範圍內推行郡縣製,建立了中央集權的政治體製,所謂“秦朝專製說”應該發端於此。但從史書來看,秦始皇統一天下後,很快便否決了分封子弟的提議,分天下為三十六郡,其他諸如改尊號、除諡法、立水德等項措施,也在短時間內得以推行,由是觀之,秦朝所推行的君主專製應是比較成熟完善的政治製度了,此前,應有一個漫長的形成過程。所以,我們有理由相信,君主專製政體最晚也應該在戰國時代形成。

  在本質上,政體是指政權的構成形式,即國家權力的分配形式,權力又是指一個人根據其意願而對他人的行為加以控製或決定的能力。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權力一直是人們爭奪的對象。但在戰國君主專製製度沒有確立以前,出於以下兩個方麵的原因,君主徹底控製國家權力的願望並沒有得以實現。

  1.春秋以前掌握國家權力的是世卿世祿的貴族階級,封建官僚集團遠未形成,君主在國家事務中並不擁有絕對的權威

  在理論上,君主應享有極高的地位,擁有絕對的權力,而實際上,森嚴等級的宗法製卻並不能保證君主的絕對權威。所謂“別子為祖”就意味著一個新的家族從大的宗法體係裏分離出來,這些“別子”雖要服從大宗,但在自己的係統裏卻成為絕對的宗主,既是臣,又是君。如此不斷分封,必然導致君主權力的下移,也在理論上形成了小宗之臣民可以不理睬大宗君主的命令,甚至反抗自己君主的前提。《左傳·襄公二十五年》所謂“君之臣杼疾病,不能聽命,陪臣……不知二命”和《國語·晉語》“三世事家,君之,再世以下,主之。事君以死,事主以勤。……自臣之祖,以無大援於晉國也,隸於欒氏,於今三世也,臣故不敢不臣,……臣敢忘其死而叛其君,以煩司寇”,正反映了這種統治體係的尷尬。所謂“封略之內,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誰非君臣”《左傳·昭公七年》本身已經包含著對“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詩經·小雅·北山》的反動,這不僅是對周禮等級的嘲弄,也是後世君主加強君權的動因。

  2.在社會現實方麵,經濟的落後,道路阻隔,列國接觸困難,王室駕馭不力,客觀上不利於君主專製的形成

  《禮記·王製》記載:“天子之田方千裏,公侯田方百裏,伯七十裏,子男五十裏,不能五十裏者,不合於天子,附於諸侯,曰附庸。” 孟子也說:“天子之地方千裏;不千裏,不足以待諸侯。諸侯之地方百裏;不百裏,不足以守宗廟之典籍。”《孟子·告子下》《穀梁傳》也認為:“古者天子封諸侯,其地足以容其民,其民足以滿城以自守也。”《穀梁傳·襄公二十九年》說明由於經濟的原因,古代國家地域非常之小,老子所謂“小國寡民”當是有其現實基礎的。《國語·周語上》所謂要服荒服的“歲貢、終王”也反映了由於路途遙遠,而被迫采取這種鬆散控製的尷尬。由此可見,在這種狀態下,不可能存在君主對方國的專製主義統治和大一統的國家,也不存在典型意義上的中央政府,所以也就無所謂君主專製製度。

  縱觀春秋曆史,一個顯著的特點就是戰爭頻繁。中國立國數千年,爭奪帝皇權位、造反斫殺,經驗之豐,舉世無與倫比。但毫無疑問,無論從內戰次數還是規模,都以春秋戰國時代為最。僅據《春秋》記載,在二百四十二年之間,列國之間進行戰爭共達四百八十三次,朝聘盟會四百五十次,所謂“國之大事,在祀與戎”《左傳·成公十三年》,如此頻繁的戰爭與朝會,必然要求專製政權的出現。

  為了適應這種要求,君主獨尊和政治專製的理論便應運而生,最著名的就是“國不堪貳”。麵對共叔段昭然若揭的篡位意圖,公子呂曰:“國不堪貳。君將若之何?欲與大叔,臣請事之;若弗與,則請除之,無生民心。”《左傳·隱公元年》可見,廢除鬆散的宗法貴族政治、實現君主專製政體,已經成為曆史和社會的要求,這種過渡最終在戰國時代完成,具體是通過變法運動來實現的。

  戰國時代各國的變法運動在曆史上所起的巨大作用,無論用什麽語言形容都不會過分。盡管這些法家人物的手段大都極其殘酷,改革阻力也非常大,但總體來說是成功的,目的隻有一個,就是滿足無限擴張君權的需要,徹底廢除了原本與貴族政體相適應的宗法禮樂製度,建立了適應新的君主專製政體的封建體係,建立“朕即國家”的政體。這不僅是時代發展的結果,反之,也大大推動了社會的進一步發展。

  公元前334年,齊魏徐州相王。公元前325年,秦惠文君自稱為王。公元前323年,魏、韓、越、燕、中山五國相王。公元前288年,齊秦互帝。這些競相稱王稱帝的活動標誌著君主專製政體初步形成。

  官僚集團是與君主專製政體相伴而成長的。官僚之稱,古已有之,幾乎與國家的產生同時出現,但是古今官僚的含義有很大的差異。春秋時代以前,官僚又稱為百僚、百官等,各司其職,但並不參加國家大事的決策,故官僚在國家政治體製中並不占有重要的地位。

  究其原因,仍然是血緣宗法製度本身性質所決定。在宗法政治體製下,宗族與國家合一,宗族既是血緣實體,同時也自然是政治實體、經濟實體和軍事實體。可以想像,在這種血緣宗法體製之下,國家權力是按照血統遠近以及個人在血緣氏族中的地位分配的,政府職位隻能由各級宗法貴族世襲擔任,所謂世卿世祿製乃是這種體製的典型形態。這個時期的官僚隻是貴族政體的附屬,服務於貴族和貴族政體。

  春秋時代,社會政治結構發生了全麵的變化,最突出的就是天子失政、權力下移,導致貴族政治體製解體。隨著社會生產力的進步,個體生產成為可能,一家一戶的個體經濟日益發展並擺脫了宗族勢力的束縛,原始血緣宗族關係瓦解,原來隸屬於血緣宗法大家族的家戶逐漸變成依附於國家的編戶齊民,具體的管理者也由血緣氏族父權家長變為地緣組織的各級官吏。為了應付日益複雜的國際關係,以及日益增加的公共事務,官僚集團應運而生。

  政治事務的複雜化引起行政管理職能的細化和專門化,並使得行政官吏的專業化和職業化成為必然。行政職能的分化、職官分類的複雜化首先體現為官分文武、行政官職由卿士製轉換為丞相製。

  西周春秋時期的血緣宗法政權是軍政合一的,周王室和諸侯國的卿大夫文武不分,集行政權和軍事權於一身。戰國時代的新型官僚最顯著的特點就是官分文武,“官分文武,惟王之二術也”《尉繚子·原官》。既可以適應繁雜的政務和軍務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導致大臣權力分散,有利於君主的集權。

  戰國時代的政治原則出現了價值理性與工具理性的分離,利益原則取代道義原則而成為現實政治的核心原則,也為職業官僚的生存和發展提供了有利的氛圍。戰國政治的最大特點是“上下交征利”,戰國時代思想界流行的義利之辯正說明當時言必曰利的風氣。在普遍追逐利益的社會裏,人們獲取利益的技術必然受到格外的重視和青睞。於是現實政治生活中德行素質的重要性逐漸降低,以專門性知識和專業化技術作為官吏才能的基本素質日益重要。專業能力取代血緣、德行成為人們任職的第一要素。於是尚賢成為必然,禮賢下士成為時尚。

  戰國職業官僚的第一個特點就是職業官僚總是通過專業知識獲得並運用權力。首先是曆史與古典文化知識,是士人引經據典、說古論今的基礎。其次是有關各國地理知識以及各國政治關係的曆史與現狀的知識。再次是行政法律和管理知識。另外表達能力和論辯技術也相當重要。所以戰國時代甚至連雞鳴狗盜之徒也可以人盡其才地獲得重用。

  戰國職業官僚的第二個特點是普遍把參與政治作為一種以知識換取權力、利祿的手段,君臣之間的權力剖分原則由血緣為中心變為以利益為中心,契約關係隨之確立,將君臣之間原來的宗法血緣關係變成經濟雇傭關係。《韓非子·外儲說右下》所謂“主賣官爵,臣賣智力,故自恃無恃人”正是當時情況的真實寫照。

  把戰國君臣關係視為一種雇傭關係,不僅指君權與士權在互利基礎上形成了相互依存的權力格局,而且還意味著君臣雙方存在相當程度的雙向選擇的自由。戰國時期的兵家、法家、連橫合縱家,他們朝秦暮楚,來去匆匆,遊說諸侯,無不為了給君主們統一天下出謀劃策。韓非在《韓非子·忠孝》裏說,“縱成必霸”、“橫成必王”,認為合縱成功,就會成為春秋那樣的霸業,而要想成就統一天下的大業,就必然實行連橫,也就是對東方六國采取各個擊破最後奪取天下的方針。他給秦王上書說:“臣昧死願見大王,言所以破天下之從,舉趙、亡韓、臣荊、魏,親齊、燕,以成霸王之名,朝四鄰諸侯之道。大王誠聽其說,一舉而天下之從不破,趙不舉,韓不亡,荊、魏不臣,齊、燕不親,霸王之名不成,四鄰諸侯不朝,大王斬臣以殉國,以為王謀不忠者也。”《韓非子·初見秦》

  韓非的苦心孤詣雖然沒有得到回報,但他的思想卻成為秦國富強和最後滅亡六國的指導方針,想來在九泉之下亦可瞑目了。

  在新型官僚集團的成長過程中,士人階層的崛起為其發展提供了充足的人員保障。

  子夏曰:“仕而優則學,學而優則仕。”《論語·子張》實際上,孔子辦學的目的就是培養官僚,孔門弟子大都成為新型官僚。他們和國君以及卿大夫之間沒有任何血緣關係,不是憑身份高貴而是憑其才能入仕,憑才幹換取俸祿,而不擁有封邑;君臣之間沒有依附性,和則留不和則去,與宗族體製下的舊官僚形成本質的區別。

  綜上所述,由於舊社會基礎結構的崩潰和新社會的統治模式的形成,造成了社會秩序的鬆弛,從階級升降的頻繁,士階層的活躍,自由的遷徙、擇業環境,到市場經濟的發展,尤其是血緣宗法體係的破壞,個體家庭成為基本經濟單位,編戶齊民製度出現,從而形成對人的解放,這些因素結合在一起,激發了社會深層次的活力,推動了社會的進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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