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某個開放式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總數扣除申購申請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10%時,即認為發生了巨額贖回。
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有全額贖回和部分延期贖回兩種。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兌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即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兌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兌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資產變現可能對基金的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可采取部分延期贖回,即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
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未受理部分可延遲至下一個開放日辦理。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的贖回申請不享有優先權並以該開放日的基金單位資產淨值為依據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但投資者在申請贖回時可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發生巨額贖回並延期支付時,基金管理人應通過指定媒體、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網站或代銷機構的網點在三個證券交易所交易日內刊登公告,並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體上進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