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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大遺址的保護與利用曆程

2.1.1 國外大遺址的保護與利用曆程

1.國外發達國家文化遺產的保護曆程

歐洲擁有豐富的曆史文化遺產,相應的其保護思想起源也較早。廣泛而言,歐洲人對文物建築和曆史紀念物的保護,可以追溯到古希臘羅馬時代。在歐洲文藝複興時期,曆史文化遺產的保護運動又有了進一步的發展。收集古玩是在文藝複興時代興起的一項活動,然後又在美國普及開來。

18世紀中葉,英國的古羅馬圓形劇場成為歐洲第一個被立法保護的古建築,這標誌著文物保護的概念已從單體文物擴展到建築的範圍。但對文物建築的價值尚未有廣泛的社會認同,曆史建築的保護於18世紀末開始受到重視,至於這項工作的科學化、曆史建築保護和修複的基本概念、理論和原則的形成,則是19世紀以後的事情。在歐洲,自19世紀以來,保護舊建築和曆史紀念建築已成為個人和政府的一項重要活動。這一現象在一定程度上與日益滋長的民族意識有關。有很多人認為舊建築是民族“遺產”的一部分,因此理應得到保護。與此同時,人們也開始珍視廢墟遺址。在19世紀以前,隻有一些鑒賞家和業餘愛好者對廢墟遺址感興趣,他們希望從廢墟遺址中發現有價值的“民族遺產”。到了19世紀中葉,歐洲人對“民族遺產”的興趣不斷加溫,偷盜古物的活動也日益猖獗。因此,政府部門開始關心廢墟遺址的保護。現代意義的文物遺址的保護,並通過國家立法確定下來,大致是在19世紀與20世紀相交之際,保護曆史文化遺產已逐漸成為歐美市民大眾的共識,甚至有人對曆史文化遺產已經達到了相當“敬畏”的地步。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歐洲許多被戰爭摧毀城市的重建活動,引發了人們對城市曆史文化遺產保護問題的進一步思考。在波蘭,當時就存在著關於如何重建首都華沙的激烈爭論,一種主張是完全建一座新城;另一種主張是按曆史麵貌恢複古城。絕大多數居民讚成後一種觀點,當恢複老華沙城的消息傳開後,流浪在外的華沙人一下子歸來了30萬,整個國家掀起了愛國的熱潮。戰後華沙城的迅速重建,使它贏得了“華沙速度”的美譽。華沙人為自己的古城的重現而自豪。華沙城後來作為特例被列入《世界曆史文化遺產名錄》(《名錄》一般拒絕重建的東西列入)。這種恢複曆史城市風貌的做法,在歐洲影響很大。德國的波恩、慕尼黑、匈牙利的布達佩斯等被戰爭破壞的古城,都按照“修舊如舊”的原則進行了很好的維修和恢複。這些城市都把恢複曆史建築和保護古城,視為重建民族精神的重要手段,藉此增強人民的自尊和自信、提高民族的文化素質和凝聚力、振興民族的經濟,並取得了顯著效果。

20世紀60年代以來,歐美等發達國家城市曆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對象,進一步從單個的文物建築擴大到“文物建築所在地段”的曆史街區。“曆史街區”的保護對象,也不僅限於宮殿、廟宇等重要的紀念性建築物,而是包括了民居、商店、村落等更廣泛的內容。1962年法國率先頒布了保護曆史地段的《馬爾羅法令》(又稱《曆史街區保護法令》),這是歐洲保護立法中最重要和最有影響的一個法令。很多國家紛紛效仿法國的做法,陸續劃定了作為保護對象的自己國家的曆史地段和曆史街區,掀起了曆史地段和曆史街區保護的高潮。如丹麥、比利時、荷蘭分別於1962年、1963年、1965年劃定了保護區;1966年,日本也明確提出要保護古都文物遺址周圍的環境以及文物連片地區的整體環境;1967年,英國劃定了具有特別建築和曆史意義的保護區。曆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對象向曆史地段,尤其是曆史街區拓展,意味著歐美日國家城市曆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已不僅涉及物質實體環境,而且還進一步包含了人文環境。1976年,在各國實踐的基礎上,歐洲議會提出了對城市曆史文化遺產“整體保護”的概念,目的是“保證建築環境中的遺產不被毀壞,主要的建築和自然地形能得到很好的維護,同時保護的內容符合社會的需要”。

與日漸增長的保護意識及不斷前進的保護實踐相適應,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歐美日等發達國家也開始製定一係列關於曆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條文,成立曆史文化遺產保護機構。

在英國,19世紀時對於古建築保護得到社會的關注。1877年由威廉?莫理斯創建了古建築保護協會;1882年頒布了《古跡保護法》,列舉了作為保護對象的21項曆史文化古跡,其中主要是遺址;1900年頒布《古跡保護法修正案》,把曆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內容擴大到了宅邸、莊園、農舍、橋梁等與曆史事件有關或具有曆史意義的建築物;1913年頒布《古建築加固和改善法》;1931年又頒布了《古建築加固和改善法修正案》;1953年製定了保護曆史性建築物的《古建築及古跡法》;1969年頒布《住宅法》,確定巴斯等4個曆史古城為重點保護城市;1974年製定《城鄉文明法修正案》,將保護區所有未登錄建築納入城市規劃的控製之下,國家可幹涉保護區的劃定,加強對被忽視了的被列建築的保護措施,為歐洲建築遺產年提供特別資助。

在法國,1840年在古建築鑒定專家梅裏美的倡議下,成立了曆史建築管理局,並頒布了《曆史性建築法案》;1913年頒布了《曆史古跡法》,明確了曆史性建築保護的原則,該法令規定,不論公物或私產,一旦被曆史建築管理局認定為曆史性建築就不得再拆毀,它的維修費用將由政府資助其一部分或全部;1930年頒布《遺址法》;1943年又通過立法,規定在曆史性建築周圍500m內改變環境麵貌要得到專門批準。

在日本,1897年製定了《古神社寺廟保存法》,創立了保存資金製度,確立了保護對象與管理原則;1919年製定了《古跡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及施行細則;1929年頒布了《國寶保護法》,將保護的對象由古神社、寺廟擴大到包括一般個人產權的建築、工藝美術品等,並且製定了相應的各種保護措施;1952年綜合以上三項法令為《文物保護法》,從而確定了文物保護製度體係,並對文物的保護與利用及產權的補償進行了調整,引進無形文物的概念,設立文物保護委員會及國家、地方二級製定製度,確立國家與地方公共團體的協作體製;1954年、1968年、1975年又對《文物保護法》作了三次修改。其中第三次修改,提出了創立傳統建造物群保存地區的保護製度,並公布國家級保護區25處;1980年頒布《城市規劃法》,提出“地區規劃”整頓政策,把區域性曆史文化環境保護作為城市規劃的一部分。

在美國,1906年通過古跡法,授權總統以文告形式設立國家遺址;1935年和1936年分別通過了《曆史遺址法》和《公園、風景路和休閑地法》,後來又製訂了許多相關法律;此外,美國每一個國家公園都有獨立立法;1960年製定了《文物保護法》。各種法律對保護和利用文化與自然遺產資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盡管歐美日等發達國家的曆史文化遺產受到現代化和戰爭等因素衝擊,遭到毀壞,但這些國家的政府和百姓保護曆史文化遺產的意識也在不斷地增強,尤其是在經曆了許多教訓與挫折之後,曆史文化遺產在人們生活中所具有的種種不可替代的價值與作用逐步被人們所認識,保護運動由此獲得了廣泛的社會基礎。與此同時,這些國家的曆史文化遺產保護法規和保護製度也逐漸地得以完善。正因如此,近現代以來,歐美日等發達國家的曆史文化遺產保護成就仍然十分可觀。盡管在曆史上也遭受過諸多劫難,但這些國家的許多城市今天所呈現的,依然是現代化和傳統曆史文化風貌和諧並存、交相輝映的景象。

2.關於遺產保護的重要國際文件

現代意義上的曆史文化遺產保護思想和活動,無疑起源於歐洲,並最先影響到美國和日本等發達國家。此後,便伴隨著全球性的現代化運動波及到了世界各國,逐漸地在全球範圍內獲得了廣泛的社會基礎,形成了世界性的保護曆史文化遺產的共識。這種共識集中體現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以及其他國際性組織的一係列文件之中。

(1)《雅典憲章(Charter of Athens)》

1933年,國際現代建築協會製定第一個獲國際公認的城市規劃綱領性文件《雅典憲章》,其中有一節專門論述“有曆史價值的建築和地區”,指出了保護的意義與基本原則,及保護好代表一個曆史時期的曆史遺存在教育後代方麵的意義。但該憲章隻是要求保護曆史建築,而對遺址還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

(2)《威尼斯憲章(Venice Charter)》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世界各國致力於經濟複興,城市建設高潮迭起,使許多文物建築及其環境遭到了破壞,曆史文化遺產保護與發展的矛盾日益突出。同時文物保護的對象從個體文物建築擴大到曆史地段,這是20世紀60年代以來國際上興起的新潮流。在這種背景下,1964年5月,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倡導成立的“國際文化財產保護與修複中心”(“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的前身)在威尼斯召開了第二屆曆史古跡建築師及技師國際會議,並通過了《國際古跡保護與修複憲章》,又稱《威尼斯憲章》。文件論述了文物遺址保護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則與方法;進一步擴大了文物遺址的概念:除個別的建築外,還包括“能夠見證某種文明,某種有意義的發展或某種曆史事件的城市或鄉村環境”;文件還提出“保護一座文物建築,意味著要適當地保護一個環境,一座文物建築不可以從它所見證的曆史和它所產生的環境中分割開來”。文件還提出要保護文物建築的全部,包括從平麵、立麵,到室內的裝飾、雕刻、繪畫等,強調要保護全部曆史的信息,保存各個時代的疊加物,修複時添加的部分必須保持整體的和諧一致,但又必須和原來的部分明顯地區別,禁止任何重建。《威尼斯憲章》是關於保護文物建築的第一個國際憲章,它的製定是國際曆史文化遺產保護發展中一個重要的裏程碑。始於18世紀末的文物建築的保護與修複工作,至19世紀中葉起開始它的科學化曆程,經過一百多年的發展與演變,基本概念、理論與原則最終通過《威尼斯憲章》以國際性準則的形式確定下來。

(3)《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

為了確保對世界遺產的正確評定與保護,197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了一項《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公約》的首要使命是鑒定具有突出的全球性價值的自然遺產和文化遺產,將其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並相應設立了“世界遺產委員會”和“世界遺產基金”,以促進所有國家和人民對於這些重要遺產保護的有效合作。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根據《公約》編製《世界遺產名錄》,並利用從世界各國募集來的資金對世界遺產進行鑒定與保護,尤其是那些瀕危遺產的保護。目前,《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共有183個締約國,已召開30屆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共審議通過830處世界遺產,分布在138個國家。

1985年12月,我國正式成為《公約》的締約國。我國已擁有33處世界遺產,數量僅次於意大利和西班牙,位居世界第三。其中世界文化遺產24處(包括1處文化景觀)、5處世界自然遺產和4處世界文化與自然混合遺產。

(4)《內羅畢建議》

1976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華沙內羅畢舉行大會,通過了《關於曆史地區的保護及其當代作用的建議》,簡稱《內羅畢建議》。文件指出曆史地段的保護包括“史前遺址、曆史城鎮、老城區、老村莊以及相似的古跡群”的廣泛內容;並拓展了“保護”(Safeguarding)的內涵,即鑒定(Identification)、防護(Protection)、保存(Con servation)、修繕(Restoration)、再生(Renovation),維持曆史或傳統地區及環境,並使它們重新獲得活力。文件進一步闡述了城市曆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意義,並提出在曆史街區保護工作的立法及行政,技術、經濟和社會等方麵應采取的措施。歸納了世界各國關於曆史環境問題的五個共同觀點:曆史環境是人類日常生活環境的一部分;曆史環境是過去存在的表現;曆史環境給人們的生活帶來多樣性;曆史環境能將文化、宗教、社會活動的豐富性和多樣性最準確如實地傳給後人;保護、保存曆史環境與現代生活的統一,是城市規劃、國土開發方麵的基本要素。

(5)《馬丘比丘憲章(Charter of Machu Picchu)》

1977年建築師及城市規劃師國際會議發表《馬丘比丘憲章》,指出“不僅要保存和維護好城市的曆史遺址和古跡,而且還要繼承一般的文化傳統”。這意味著曆史文化遺產保護的範圍進一步擴大。

(6)《華盛頓憲章(Charter on the 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Towns and Urban Are as)》

1987年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在美國首都華盛頓通過的《保護曆史城鎮與城區憲章》或稱《華盛頓憲章》,則是繼《威尼斯憲章》之後曆史上第二個國際性法規文件。這一法規在總結了二十多年來各國環境保護的理論與實踐經驗基礎上,確定了曆史地段以及更大範圍的曆史城鎮、城區的保護意義與作用、保護原則與方法等。文件指出,曆史地區保護的內容應包括以下幾點:地段和街道的格局和空間形式;建築物和綠化、曠地的空間關係;曆史性建築的內外麵貌,包括體量、形式、風格、材料、色彩及裝飾等;地段與周圍環境的關係,包括自然的和人工的環境的關係;地段在曆史上的功能作用。文件還就保持曆史城市的地區活力,適應現代生活之需求,解決保護與現代生活方麵等問題,作了充分的闡述。

(7)《奈良真實性文件(The Nara Document on Authenticity)》

1994年《奈良真實性文件》在導言第2條中指出:“我們也希望能夠認知在世界遺產委員會期望下所提供之討論架構的價值,以完全尊重所有社會中之社會與文化價值方式來驗證真實性”。這就將《世界遺產公約》中從“曆史、藝術、科學”三種價值擴大到從“曆史、藝術、科學、社會、文化”五種價值角度看待文化遺產的普遍價值。因此,文物古跡遺址也具備文化遺產的五種價值。這種擴展實際上將長期強調的有形實物遺產的保護,延伸到了無形精神文化的保護。

國際文化遺產保護有三個比較重要的文件,它們是《威尼斯憲章》、《巴黎憲章》和《奈良真實性文件》,這些文件都是很有影響的國際文件。其共同的特點,都是從定義、文物保護、文物修複、曆史地段、文物發掘、文物出版物等方麵,特別是文物本體方麵的保護上都做了一些規定,這些規定在世界文物遺產保護上都發揮了比較大的作用。但是,隨著時間和實踐的發展,以及文物保護理論的深化,特別是在新的形勢下,世界上尤其是亞洲地區,城市化的進程發展速度很快,如何處理城市發展對遺產環境的衝擊,已經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8)《西安宣言》

2005年10月,在西安召開的“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第15屆大會”上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執行局和執委會討論並一致認為有必要針對當前世界城市發展和遺產保護所麵臨的普遍問題,又要突出中國和亞太地區的特點,發表一個如何更好地保護世界的古建築、古遺址和曆史區域及其周邊環境的文件,為21世紀國際新形勢下的文化遺產保護提供更加成熟的思想和理論,因此就誕生了具有裏程碑式的現實意義的《西安宣言》。

《西安宣言》第一次係統地確定了古跡遺址周邊環境的含義,強調不同古跡和曆史區域的重要性和獨特性,在於它們在社會、精神、曆史、藝術等層麵或其他文化層麵存在的價值,也在於它們與物質的、視覺的、精神的以及其他文化層麵的背景之間所產生的重要聯係。

《西安宣言》是第一部由中國方麵全程參與的重要文獻,反映出我國文化遺產保護迅速發展的成就,反映出全人類文化遺產保護的最新趨勢和學科發展的前景,非常及時地解決了文化遺產及其環境標準的認識問題。《西安宣言》從對文物本體的保護轉向對文物及其周邊環境的共同保護,標誌著中國文化已邁入國際主流。

《西安宣言》放大延伸了對文化遺產主體的理解,使其從物質擴大到非物質,使原來簡單化的概念更接近物質的本來麵目,是曆史文化遺產保護理論的一大突破,從而使國際文化遺產保護體係更趨完善,它所提出的文化環境保護是人類認識發展的大開拓,文物保護不能局限在舊有的方式和概念上,必須要有動態的拓寬發展的概念。

《西安宣言》建議對周邊環境的充分理解需要多方麵學科的知識和利用各種不同的信息資源。涉及古跡及周邊環境的法律、法規和原則,應當規定在其周圍設立保護區或緩衝區。通過規劃以有效控製外界急劇或累積的變化或累積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同時古跡及周邊環境的變化應當受到監控和管理。

2.1.2 國內大遺址的保護曆程

文物保護在我國很早就受到重視,但局限於保存和收藏一些器物。而對於曆史建築物及建築群,非但不注意愛護,且把它作為一種過去統治的象征和代表,加以破壞和摧毀。在改朝換代中,大多把前朝建設的建築和城市拆毀。如公元12世紀金兵攻入北宋首都汴梁後,就把皇宮和苑圃全部拆毀,並把拆下的木梁柱和假山石全部運到了北京,修築金中都城。以後遼滅金,元滅遼;那時的金中都,遼南京,都遭到徹底的破壞。城市破壞之後,則形成了如今能看到的大遺址(建築遺址),很少一部分遺址被重新利用,在其上修築宮殿、城牆等,如唐長安城遺址;大多數城市被毀後,逐步廢棄,演化成農田、村莊,形成今天的大遺址景觀,如漢長安城遺址。

建國後,國家針對戰爭造成的大量文物毀壞及文物流失現象,從1950年開始通過頒布一係列有關法令、法規,設置中央和地方管理機構,設置考古研究所等一係列舉措,至60年代中期已初步形成了中國文物保護製度。

1961年國務院頒布《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這是建國後關於文物保護的概括性法規,同時頒布了180處第一批全國重點文物單位,建立了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製度。此後陸續頒布的《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管理暫行辦法》、《關於革命紀念建築、曆史紀念建築、古建築石窟寺修繕暫行管理辦法》以及《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實施方法的修改》,對《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進一步補充與深化。

1966年開始的“文化大革命”使國家剛剛建立起的文物保護製度遭到了幾乎是毀滅性的破壞,以“破四舊”為代表的一係列運動使文物遭受了前所未有的人為破壞,隨之形成的一種忽視文化、忽視傳統的“破舊立新”的社會傾向,在以後的歲月中產生了長期的不良影響。

直到70年代中期文物保護工作才得以逐步恢複,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頒布進一步完善了我國文物保護的法律製度,也標誌著我國以文物保護為中心內容的曆史文化遺產保護製度的形成。

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文物保護法》又進行了修改;1992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2002年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於2003年頒布實施。

1985年12月,我國正式成為《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的締約國。1986年,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提交了包括28項遺產的中國世界遺產預備名單。1987年長城等6項遺產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實現了中國世界遺產零的突破。經過20年的努力,我國已擁有33處世界遺產,數量僅次於意大利和西班牙,位居世界第三。其中世界文化遺產24處(包括1處文化景觀)、5處世界自然遺產和4處世界文化與自然混合遺產。

國家文物局在2000年向國務院提交了《“大遺址”保護“十五”計劃》,提出在“十五”期間,將針對大遺址保護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並根據各類遺址的保護現狀和各地的實際情況,對其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2003年,國家文物局下發了《關於采取切實措施加強世界文化遺產地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4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九部委《關於加強我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的意見》。

2005年12月,國務院下發了《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

2006年9月,國務院審議通過了《長城保護條例》,已於12月1日起正式實施。

2006年11月,文化部第41號部長令頒布了《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國家文物事業“十一五”發展綱要》在大遺址保護方麵,完成100處重要大遺址總體保護規劃綱要編製。建設漢長安城、大明宮、殷墟、隋唐洛陽城、偃師商城等一批重點大遺址保護展示園區。啟動實施長城保護工程、大運河文物保護工程,絲綢之路(新疆段)文物保護工程。

中國世界遺產事業的發展離不開國際合作,已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國際文物保護與修複研究中心(ICCROM)、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ICOMOS)等國際組織建立了廣泛的合作。2004年6月,在蘇州成功舉辦了第28屆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2005年10月,在西安舉辦了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第15屆大會暨國際科學研討會。

2006年10月,ICOMOS國際保護中心在西安成立,中意文化遺產保護中心也即將在北京掛牌。同時,中國也積極參與世界文化遺產柬埔寨吳哥窟的保護維修項目。這些合作表明中國正在以積極的勢態參與國際事務,擴大國際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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