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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戰前浙江金融狀況與日偽統治下的金融

國民政府建立後,在金融業方麵逐漸形成了以“四行二局”為主體的金融網絡,實現了對全國大多數地區的金融統治。浙江地處東南沿海,近代以來經濟較為發達,在國民黨統治建立前就初步具備了近代化的金融雛形,因此國民政府極為重視對浙江金融業的控製,其四大銀行先後在浙江建立了分行或分支機構。

早在北京政府時期,兩家國家銀行中國銀行和交通銀行就已經在浙江設立了分行。其中,中國銀行杭州分行不但擔負著國家銀行的職能,同時還兼有浙江省銀行的職能,因此它成為浙江境內規模最大、實力最強的銀行。經理金潤泉與上海的江浙資產階級一向有較為密切的關係,而江浙資產階級在蔣介石勢力深入東南沿海地區時成為支持蔣建立南京國民政府的重要勢力。因此,國民革命軍進入浙江時,金潤泉曾令蘭溪中國銀行印發軍用票,支持蔣介石北伐。

南京國民政府建立後,中國銀行總管理處遷到上海,納入了國民政府的控製之下,當然該行在浙江的分支機構也就變成了國民政府在浙江的金融機構。不過從此浙江的中國銀行職能與以前有所不同,根據1928年10月26日國民政府公布的《中國銀行條例》,該行被改組成國際匯兌銀行,主要職能是:代理政府發行海外公債及經理還本付息業務;經理政府存在國外各項公款及收付業務;發展及扶助海外貿易;代理一部分國庫業務。以前由該行代理國庫的多數業務被移歸國民政府的中央銀行,代理省庫的業務轉移到浙江地方銀行。

中國銀行在致力於國際匯兌業務的同時,在浙江地方事業建設中也起了比較重要的作用。1930年,杭州電氣公司在閘口新建發電廠,向銀團抵押透支150萬元,杭州中國銀行為代表行,承擔了90萬元;1931-1934年浙贛鐵路修建時,由中國銀行牽頭組成銀團,先後八次貸款2950萬元,其中僅杭州中國銀行就承擔了1454萬元,加上兩次擔保向德國公司訂約購買鋼軌墊付款1800萬元,總共計3254萬元,占總工程費用的66%;1934年到1937年修建錢塘江大橋時,杭州中國銀行先後貸款120萬元,占全部工程費用的1/4;此外杭州中國銀行對全省絲綢、輕紡、鹽業、造紙、交通等工商業也發放了大量的貸款,有力地支持了浙江的經濟建設。到戰前,浙江中國銀行的20多個分支行、處擁有7000萬元,放款3600萬元,仍然是浙江省實力最大的銀行。

浙江中國銀行之所以成為浙江省最具影響的銀行原因是多方麵的。第一,雖然其過去代理國庫、省庫業務都已移出,但由於當時中央銀行在浙江的分支機構較少,很多地區的代庫業務還得委托中國銀行代理,連浙江省的鹽稅和關稅也是由中國銀行代收。浙江地方銀行的力量也不夠強,一般省政府發行債券的經理工作也多委托中國銀行辦理。第二,由於傳統的錢莊業的蕭條,中國銀行憑其較強的實力吸引了較多的儲戶。第三,中國銀行在浙分行依靠總行對多餘的資金進行調劑,保證了資金的流動。

交通銀行在北京政府時期也在浙江設立了分行,但影響不大。1928年11月16日,國民政府公布了《交通銀行條例》,該行被改組成為全國發展實業銀行,其主要職能是:代理公共實業機關發行債票及經理還本付息事宜;代理交通事業之公款出入事項;辦理其他獎勵及發展實業事項;經理一部分國庫事項。該行改組後在浙江省內增設了分支機構,1930年又設了儲蓄部和信托部,開始辦理儲蓄信托業務,業務得到了一定的發展。

1928年11月,南京國民政府成立了新的國家銀行中央銀行,它集中了全國的貨幣發行權並逐步實行了財政收支的統收統支。1929年5月,該行在杭州成立了分行。此外,1935年國民政府建立的中國農民銀行也在杭州設立了分行。據統計,截止到1937年,浙江全省國家銀行共設有37個單位,其中中央銀行除杭州分行外,有紹興、衢州、寧波、溫州4個機構;中國銀行在杭州分行管轄下還分別在寧波、紹興、嘉興、吳興、金華、建德、蘭溪、衢縣、溫州、平陽、定海、海門、餘姚、嵊縣、硤石、桐廬等縣、鎮設立了支行或辦事處;交通銀行除了杭州分行外,在寧波等地設立了12個分行和處;中國農民銀行除了杭州分行外在金華設立了一個辦事處。國民政府的“四行”通過這些大大小小的分支機構,基本上控製了浙江的金融業。

在浙江除了上述“四行”的分支機構外,較有影響的銀行還有浙江地方銀行。

浙江地方銀行創建於清末,民國初年實行官商合辦,1923年官商分家,分出來的商股成立了浙江實業銀行,是著名的“南三行”之一,官股改組為完全省辦的浙江地方銀行。國民政府建立後,浙江省政府對浙江地方銀行進行了較大的改革,1931年頒布了《新訂浙江地方銀行章程》,規定該銀行為省立銀行,資本定額為300萬元,1932年6月,省政府又決定增加該行資本200萬元,使總資本達到500萬元。浙江地方銀行作為省立銀行自然有許多其他銀行不具備的特權,其中最主要的是省庫的代理,該行通過政府出麵,在省內各縣廣設機構,使代庫工作普及到每一個縣城,通過代庫業務該行獲得了巨額的低息和無息資金,同時由於機構的普設為其開展一般的存匯款業務也提供了便利。浙江地方銀行代理省庫、縣庫促進了浙江省財政製度的進一步規範化,在省地方銀行代理前,大部分縣的庫款上繳和下撥要用現款解送,風險較大,又極不方便,地方銀行代庫後就大大地方便了各級政府。除了代庫業務外,浙江地方銀行在30年代還一度辦理過發行的業務。1932年上海一?二八事變發生後,金融恐慌,現金缺乏,原有的發行銀行因各地的擠兌風潮頻頻發生,相繼減少發行額,致使貨幣供給不能滿足市場要求,而浙江地方銀行卻利用此機會,在征得財政部批準的情況下,於1933年發出兌換券900萬元,流通餘額340萬元,還在上海、蘇州、無錫、南京等地設立兌換處,其發行業務直到1935年國民政府實行幣製改革後才停止。為了擴大業務範圍,1934年1月,浙江地方銀行還在總行設立了農村貸款處,開始了農業貸款業務。

國民政府金融機構在浙江的建立直接影響到了浙江傳統的錢莊業的生存。浙江是錢莊業較為發達的省份,這些錢莊多數是以商業為其業務對象,商業旺則錢業興。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浙江錢莊業得到了迅速發展,到1931年全省有889家錢莊,達到了極盛時期。但1931年以後,由於國民政府的各大銀行采取了一係列壟斷性的金融措施,社會資金絕大部分開始集中在其壟斷性的金融機構中,這對錢莊業無疑是一個沉重的打擊。如中國銀行在1935年成立了儲蓄部,開辦了儲蓄存款和商業往來存款,這年下半年該行在全省共增收商業往來存款和個人儲蓄存款各450萬元,共計900多萬元,第二年又繼續增收商業往來存款530多萬元,儲蓄存款660多萬元,這些存款多數是從原來的錢莊轉移過來的。當然錢莊業的蕭條與中國國內的政局和世界經濟危機的影響也是分不開的。1931年九一八事變使浙江絲綢業失去了東北市場,1932年上海的一?二八事變和福建發生的福建事變都對浙江的商業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商業的不景氣必然影響到錢莊業。更為重要的是,由於美國在1934年實行了提高白銀收購價的所謂“白銀政策”,使中國白銀大量外流,從而導致銀根緊縮,上海首受其害,不少工商業紛紛倒閉,由於浙江錢莊業放款多在上海,所以存戶紛紛向錢莊提款,而錢莊在外發放的貸款又一時無法收回,資金周轉困難,引起了1934年到1935年的錢業風潮,錢莊數目銳減,1934年溫州先後倒閉的錢莊達17家;吳興城區原有錢莊27家,但到1934年底隻剩下13家,1935年隻存7家;嘉興原有錢莊12家,在此次風潮中全部關閉;寧波是浙江省錢莊業最為發達的地區,1931年全市共有錢莊160多家,而且資金較為雄厚,又實行過賬製度,同業間能互相調劑,盡管如此也未能免受影響,到1936年時,全市開業的錢莊隻有大同行14家和小同行9家。

錢莊的倒閉又影響了錢莊與銀行一直保持的業務聯係。從前的一些銀行無論是官辦銀行還是商辦銀行都把對錢業拆借資金作為其營運的重要途徑之一,但錢業風潮一出現,銀行對錢業拆借的資金錢莊根本難以償還,因此銀行對錢業的拆借也便采取了緊縮,這也影響了錢莊的資金來源。在近代新式銀行發展的背景下錢莊的大量倒閉雖有其內在的必然性,如規模小、經營分散、資金力量不足、經不起市場風險、經營方式陳舊、不能適應新的經濟形勢的要求等,但錢莊的大量倒閉也使得資金過度地集中到了官辦的大銀行,這些大銀行多以上海為總行,資金多被上海總行統一運作,便利了國民黨官僚集團的金融投機,從而使浙江境內的資金形成了較為短缺的局麵,對一些中小企業也產生了較大的負麵影響,因為在二三十年代有不少中小企業如絲廠、綢廠、紗廠、火柴廠等在資金上往往有賴於錢莊,錢莊的倒閉使其失去了一個重要的資金來源。

國民政府的金融壟斷特別是發鈔權的壟斷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浙江商業銀行的實力。30年代早期,浙江的商業銀行不論是外地來浙建立的銀行還是本省的銀行,資金積累都比較快,特別是具有發鈔權的中國通商、中南、浙江實業、浙江興業等通過發鈔獲得了大量低息或無息資金,從而取得巨額利潤,但經過1935年國民政府的幣製改革,法幣發行權被國民政府的三大銀行所壟斷,地方商業銀行一落千丈。另外,國家資本還通過官股的形式加入一些商業銀行以圖對其控製,如四明商業儲蓄銀行在1935年被以官商合股的形式改組,但官股隻是以公債抵充、商股則僅以一成半折價,即舊股每100元折成新股隻值15元,使四明銀行僅存商股33.75萬元,國民政府則以366.25萬元公債抵充官股。

國民政府的金融資本還逐漸向農村滲透。

在國民政府建立初期,浙江省的農村經濟蕭條,農民收支不能相抵。據1927年和1928年的統計,金華等8縣農民家庭收支不能相抵者達59.49%,負債農戶與全村農戶的比例也達58.81%,農民要維持正常的生活和生產不得不通過各種方式來融資,一般主要有如下幾種:第一,向地主或商家借貸。在浙西的短期借貸不需抵押,但仍需擔保,除借貸現款外還包括借糧與賒糧,各地利率不等,如嘉善縣多為冬季放米一石,次年秋收時償還一石三鬥或一石四鬥,吳興縣早春借米到秋收時按借米時原值的一倍償還。第二,典質。浙江當時全省約有典當行300餘家,農民可典當服飾或耕用農具,利率各地有別。第三,錢會。即農民在有急用時邀集若幹友人每幾個月或一年舉行一次,積少成多。在上述這些辦法中主要還是靠借貸,故農村的高利貸現象嚴重,極大地加重了農民的負擔,導致了農村社會的蕭條。為了改變農村的金融形勢,將農村金融控製在政府之手,1928年6月,浙江省政府決定設立農民銀行籌備處,根據省政府《浙江省農民銀行條例》,農民銀行之放款是專供農業生產之用,其放款以貸與農民所組織的信用合作社為限。中國農民銀行杭州分行成立後,省政府將籌備處撤銷,投資50萬元,另向該行撥款38萬元,用做農民低利放款,放與建設廳所認可的有限、無限和保證責任的各種合作社,由合作社再轉放與農民,一般的放款利率為月息8厘或1分,這較之高利貸對農民來說無疑是很有利的。由於合作社成了農民銀行放款的中間機構,因此一時各地的合作社紛紛成立,1928年全省成立的合作社有22個,其中杭縣和嘉興最多,嵊縣、海寧次之,1929年全省成立的合作社達170餘個,1930年達到287個,1931年又成立了103個,到1933年12月底,浙江全省的合作社共計有1072個,有社員27078人,這些合作社多數是信用合作社,全部合作社的股本總額137002元,其中以信用合作社為最多。農村信用合作事業在一定程度上使都市遊資流向農村,客觀上對當時的農業生產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在不少地方,一些鄉間豪強常以組織合作社為名,通過與官府結合,從農行借得低息貸款,然後再轉借於農民,從中取利,成了剝削農民的新工具。也有的地方由於農行的借貸條件過細過苛,農民根本無法取得貸款,致使一些農行的資金難以流動,隻得再流向城市的工商業部門,失去了其本意。1936年以後,浙江的信用合作業務轉為發展桐油、棉花、蠶絲、茶葉等特產合作業務,當時浙西的蠶絲、浙東的棉花等大半均歸合作社經營,這與前期的合作業務是不同的。

總之,戰前浙江的金融狀況是:國民政府基本上在浙江實現了金融資本的國家化,國家金融資本開始積極地投資各項建設事業,如工商業、農業等領域,這為浙江經濟建設的發展提供了重要的資金保障,遺憾的是,這個良性的開端被日本侵略戰爭所打斷了。

抗日戰爭時期,浙江金融業的損失首先表現為各金融機構庫存物資和鈔券的直接損失。

日軍侵略浙江首先是從杭嘉湖地區開始的,之後逐漸擴大到浙東和浙南等地,日軍侵略所到之處,浙江的金融業也遭受了空前的掠奪和摧殘。特別是在金融業較為發達的杭嘉湖地區、寧紹地區,日軍對各地來不及搬遷的銀行和錢莊強行劫奪,如杭州中國銀行庫存的銅圓數百箱及中行湖墅倉庫所存的絲綢等抵押物資、湖州中國銀行菱湖倉庫均被搶劫一空。杭州四行貼放倉庫到1938年3月損失綢4000餘匹。農民銀行紹興分行1941年6月損失庫存鈔券12萬元,器具損失4000餘元,儲蓄券、有獎儲券均全部遺失。交通銀行紹興支行所有庫存鈔券18餘萬元、保管品一箱、有獎儲券、節約儲券及會計營業儲券、各部賬冊傳票及縣政府委托保管的銀兩計1300餘兩、本行收兌項下銀塊16塊(200兩)全部被劫。

伴隨著日軍的軍事侵略,日本占領當局開始建立自己的金融機構。在日軍侵入杭嘉湖地區時,日本的橫濱正金銀行和設在台灣的台灣銀行即到浙江開拓業務,台灣銀行在嘉興成立了辦事處,橫濱銀行在杭州設立了支行,後來還在寧波、紹興和金華等地設立了“出張所”(辦事處)。日本這兩大銀行的主要功能是代理日本軍用券的發行,撥付日軍軍餉,為敵偽機關和企業服務。其所發的軍用券根本沒有發行準備,也不編號,發行數額不定,可以根據需要任意印製和發行,強行上市,強迫人民使用。日軍還通過使軍用券升值的辦法來加強對人民的掠奪,如在平湖縣,1939年8月,規定法幣與軍用券同價,1940年5月則是100法幣隻能兌換軍用券77元,到1941年為100法幣隻兌換18元,1942年5月,100法幣兌換8元軍用券。1940年5月,在杭州、閑林、三墩等地,日軍占領當局也進一步抑低法幣比價,5月下旬,橫濱正金銀行杭州出張所規定法幣百元折日本軍票賣出79元,買進79.5元,6月下旬,該行又規定法幣百元折合日本軍票賣出80.5元,買進81元。軍票的實行打擊了法幣在淪陷區的地位,強行取得了民眾勞力所得的物產。為了推行軍票,日偽方麵是不遺餘力,他們強迫杭州各戲院購買戲券,一律以軍票為單位,居民如以法幣購買則倍價收費。更為嚴重的是,日偽的“販賣協議會”通過軍票實施對物資的統製,該會在上海設有本部,在杭州等地設支部,凡各地在販賣物品時,如不以軍票購買,禁止交易。在杭州,日軍占領當局規定電燈、電話、電報、自來水、火車費等都必須使用軍用票,每元折法幣1.36元,在德清則是法幣1元折日幣0.73元,還規定不用者將嚴處。除辦理軍用券業務外,日本的兩大銀行一度也在杭州和寧波等地舉辦個人儲蓄業務,吸收一部分商業銀行和錢莊的存款準備金和保證金。

隨著偽政權的建立,日本侵略者將金融掠奪的途徑賦予了日偽政權所辦的商業銀行。偽維新政府成立後,1939年5月1日,在上海成立了華興商業銀行,該行資本5000萬元,由偽維新政府和日本勸業、台灣、朝鮮、三井、三菱、住友等銀行各半負擔。發行紙幣“華興券”,1940年華興銀行在杭州設立了支行,從事存、匯和推廣發行等業務。“華興券”是以“法幣”作為發行準備。並與之等價流通,實際上並無保證準備。為了達到打擊法幣的目的,偽華興銀行還偽造法幣3500萬元,流通於蘇南、浙西、皖中等地,同時還宣傳法幣通貨膨脹,以期動搖人們對法幣的信心。不過盡管日偽想通過此舉來排擠法幣,達到控製和壟斷淪陷區的金融,但由於浙江淪陷區人民的堅決抵製,其在浙江的發行數量並不多,未達到日偽的預期目的。1940年12月18日,日偽又在杭州成立了浙民銀行,資本是“華興券”50萬元(其中商股40萬元,偽華興銀行10萬元)。該行後在吳興和嘉興成立了分行,在硤石設立了辦事處,既辦理存匯業務也對本地工商業辦理定、活期抵押放款。

汪偽國民政府成立後,為了統一汪偽政權下屬的金融業務,於1941年1月6日在南京成立了中央儲備銀行。作為偽中央銀行,實際上這是一個完全由日本侵略者控製的傀儡銀行,它完全秉承日本帝國主義的旨意,就連其資金的盈虛也得依賴日本橫濱正金銀行來調劑。日偽通過中央儲備銀行獨占了貨幣的發行(該行成立後華興商業銀行的發行權被取消),大量發行“中儲券”。人民凡繳納稅款、購買車票、支付水電費等開銷必須用“中儲券”,就連日偽的機關、企業發薪及收購物資也均用“中儲券”,私營單位用“中儲券”發工資,給予5%手續費,並以優惠的條件與商業銀行、錢莊簽訂合約,代為推行“中儲券”,通過這些措施壟斷了金融市場,強製集聚資金,扶持敵偽的壟斷企業,掠奪資源物資,支持軍工生產,為日本的侵略戰爭效勞。1941年3月10日,偽中央儲備銀行在杭州成立了支行,次年4月,寧波淪陷後又在寧波設立了支行,此外在嘉興、湖州、餘姚、硤石、紹興、鎮海等處設立了辦理處或辦事分處。這些機構為日偽廣為推廣“中儲券”,據抗日戰爭勝利後“中儲券”收換的數目,共達4167656139855元,估算其發行的總額達46000億元左右。至於在浙江境內的流通數,平湖一縣為67億元,寧波所屬地區為1926億元,湖州67億元,估算總數為7000億元(“中儲券”先後發行達四年零八個月,發行額擴大10200倍,引起同期物價上漲達12000倍)。這是對浙江人民的殘酷掠奪。

日偽為了更廣泛地吸收社會遊資、推廣敵偽鈔券,還在杭州、寧波等地扶持了大量的小規模商辦銀行和錢莊,承做與上海之間的款項匯劃,通過匯劃往來掌握遊資,從事投機活動,取得利潤。另外,日偽對原來國民政府統治時期的一些官辦銀行分支機構也強行進行了改組,將其納入了其金融體係之中,如杭嘉湖地區淪陷前撤往上海並成立了辦事處的杭州、嘉興中國銀行,在太平洋戰爭爆發後就被日偽強行劫持改組,並在杭州和嘉興複業。汪偽浙江省政府在浙江地方銀行停業後,又在杭州另組了浙江省銀行。無論是中儲係統銀行還是其他商業銀行都須受製於日本特務機關的監督和控製,不但開業和創辦要向特務機關申請,就是各分支機構對“中儲券”的發行數額也得由特務機關最後決定。

日偽的金融勢力還深入到了占領地區的農村。1938年底,日偽打著“民營”的招牌,在浙西推行“合作事業”,到1940年時,成立的合作社有餘杭的普濟消費合作社、崇德運銷合作社、嘉興興業紙筋生產合作社、吳興農產運銷合作社、平湖消費合作社、海鹽運銷合作社等。上述消費合作社不過是為日軍推銷仇貨服務而已,而運銷合作社則是為了便利日偽換取物資而已,這些合作社基本上由當地的漢奸所把持。除了所謂民營合作社,日偽還成立有“官方”的合作社,這就是偽中國合作社在各地的分社,如杭州城市合作社、海寧、嘉興、吳興等縣分社等。這些合作社更成為日本占領當局掠奪物資的壟斷機構。

綜述以上各點,戰時浙江金融方麵的損失是極為嚴重的,但要初步估算出金融損失的大致數目還是很困難的,因為除了金融機構的直接損失外,更重要的是金融方麵的間接損失,如日偽發行的偽鈔券、日軍發行的軍用券、汪偽國民政府發行的公債等等。要逐一統計出這些損失,因史料的局限,實在不太可能,這不能不說是一個曆史的遺憾了,但我們僅僅從“中儲券”在浙江約7000多億元的流通數也可以看出日本侵略者對浙江人民的巨額掠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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