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與“大義滅親”
文章來源: 獨嘯天2020-04-07 02:54:13

“大義滅親”

中國有一句成語叫“大義滅親”,在中華民族的文化裏流傳千古,尤其讓儒家道學家們津津樂道;在中國曆史上,的確發生了無數次讓儒生擊節讚歎、膾炙人口的“大義滅親”的故事。如果我們仔細分析中國曆史上發生的所謂的“大義滅親”的故事,那都是為了維護儒家封建帝王神權、神聖不可侵犯的基礎之上的結果,並非建立在真正的維護法律的神聖尊嚴之上的。而且這種所謂的“大義滅親”是建立在儒家封建倫理道德之上的,即小的倫理道德,完全服從大的倫理道德。當家族的倫理道德和帝王神權的倫理道德相抵觸時,帝王神權的倫理道德淩駕於家族的倫理道德之上,所謂的“大義滅親”之事便發生了。

英國著名的哲學家、教育家弗蘭西斯·培根,身為大法官時,實事求是地追查他的朋友、老師、恩人的違法之事。英國人全都認為是正確合理之事,卻被某些中國人責罵他“出賣朋友,欺師滅祖”。在歐美人的意識觀念裏,法製思想和倫理道德,倫理道德是從屬於法製思想。

而在歐美各國的語言中,很難準確地找到相應的“大義滅親”的成語。因為歐美人的法製觀念裏,根本就不存在“大義滅親”的法律和人情相抵觸思想意識;法律就是法律,人情就是人情;執法者僅僅遵照法律條文和法製思想。當然不可能完全杜絕執法者貪贓枉法的事件發生,所以現代的歐美法律界,為了盡可能地減少貪贓枉法的事件,都有特殊條款,即執法者要回避與自己親人有關的任何案件。

在“文化大革命”期間,發生了許許多多的“大義滅親”的故事,那都是林彪、“四人幫”為了維護自己的儒家封建神權,神聖不可侵犯而產生的必然結果,與法律製度無任何關係;何況在“文化大革命”時期,根本就不存在法律製度。中國曆史上發生的“大義滅親”的故事,和十年浩劫中發生的“大義滅親”的故事,從本質上而言,無根本區別。它們都是為了維護儒家封建帝王神權、神聖不可侵犯的尊嚴而已。例如中國共產黨前文化部長郭沫若先生,在林彪、“四人幫”的“文字獄”的天威震怒的親自欽點下,嚴厲處罰他的親生兒子,最後眼睜睜地看著他的兒子被迫害而死(僅僅寫了幾首稍微表現出個人思想意識的詩歌而已,並無任何犯罪行為和“反黨”意識),郭沫若表現出“大義滅親”的儒家封建帝王神權崇拜的本色。

這與英國哲學家、教育家弗蘭西斯·培根,實事求是地追查他的朋友、老師、恩人的違法之事迥異。培根是維護法律的尊嚴;而中國人的“大義滅親”,是為了在維護儒家封建帝王神權、神聖不可侵犯的尊嚴時,發生的儒家封建倫理道德互相抵觸時,以滅“小親”而成就“大義”。

有對美國夫婦,在深夜裏,在台北市闖紅燈,丈夫被飛馳而來的汽車撞死,在無任何別的證人之時,妻子在法庭上實話實說。此案件震驚號稱為亞洲民主典範的台灣社會……美國哈佛大學的法學博士,曾任中華民國的法務部部長,時任台北市市長,後來當選為中華民國總統的馬英九先生,都震驚莫名。如果深受儒家倫理道德思想文化意識影響的馬英九先生遭遇此事,美國法學博士的獲得者,也未必能站在法製的一邊,而真正地“大義滅親”。

在號稱華人社會民主典範的台灣,司法部門並未完全獨立於政權之外,司法部門經常以執政黨的意誌要求,進行選擇性地執法,而不是真正公正地進行司法查案、判案。在民選的總統陳水扁先生就任總統期間,多次踐踏司法,拒絕配合司法,粗暴地濫用總統特權……而司法獨立公正,正是現代民主政治的三大基礎之一。諷刺的是,陳水扁先生是學法律的科班出身,還是台灣的名律師。這就是根深蒂固的儒家封建帝王神權崇拜的思想文化意識,駕馭著中華民國的民選總統——陳水扁先生的思想意識行為,在陳水扁先生的潛意識深處:總統特權是淩駕於法律之上,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一如中國曆代儒家封建帝王神權。

附注:石奢的故事。

石奢者,楚昭王相也。堅直廉正,無所阿避。行縣,道有殺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縱其父而或自係焉。使人言之王曰:“殺人者,臣之父也。夫以父立政,不孝也;廢法縱罪,非忠也:臣罪當死。”王曰:“追而不及,不當伏罪,子其治事矣。”石奢曰:“不私其父,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誅而死,臣職也。”遂不受令,自刎而死。《史記·循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