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節經文還可以進一步一分為二:16節強調亞伯拉罕與神同行;17節強調耶和華定意向亞伯拉罕啟示自己。請特別注意兩節經文之間“三人”與“耶和華”之間的轉換。不過在原文中,“三人”是????????????,the men。他們應該是從希伯倫的猶大山地向約旦河穀俯瞰所多瑪。動詞??????的基本含義是to overlook, look down or out, overhang, look out and down(19:28等)。介詞詞組??????????被翻作toward;不過這個詞組的本來含義是在……表麵之上。所多瑪的一切都在上帝的視野之內;換言之,這世界的一切神都知道,你根本無法隱藏,更不能逃避審判。而亞伯拉罕顯然目睹了這一幕。“與他們同行”(?????? ??????)或與神同行,亞伯拉罕至少是第三人:創世記5:22-24,“22以諾生瑪土撒拉之後,與神同行三百年,並且生兒養女。23以諾共活了三百六十五歲。24以諾與神同行,神將他取去,他就不在世了”;創世記6:9,“挪亞的後代記在下麵。挪亞是個義人,在當時的世代是個完全人。挪亞與神同行”。亞伯拉罕與神同行不僅僅是盡送客之道,更是因為他敏感到了上帝的憤怒正在逼近所多瑪,而他要為所多瑪“求情”。
基督徒的新生命首先就是在複活之主的“眷顧”之下,或者服侍在聖靈的教會中“活出來”。???????????,I know him;我眷顧他,我知道他,我使他知道。眷顧的目的是不斷教導子民:?????,to command, charge, give orders, lay charge, give charge to, order。這個眷顧、吩咐或命令用新約的話語就是:“18耶穌進前來,對他們說,天上,地下所有的權柄,都賜給我了。19所以你們要去,使萬民作我的門徒,奉父子聖靈的名,給他們施洗。(或作給他們施洗歸於父子聖靈的名)20凡我所吩咐你們的,都教訓他們遵守,我就常與你們同在,直到世界的末了”;約翰福音21:15b,“耶穌對他說,你喂養我的小羊”;彼得前書5:2,“務要牧養在你們中間神的群羊,按著神旨意照管他們。不是出於勉強,乃是出於甘心。也不是因為貪財,乃是出於樂意”;提摩太後書4:1-2,“1我在神麵前,並在將來審判活人死人的基督耶穌麵前,憑著他的顯現和他的國度囑咐你。2務要傳道。無論得時不得時,總要專心,並用百般的忍耐,各樣的教訓,責備人,警戒人,勸勉人”。但是特別需要強調的是,沒有基督的複活升天就沒有聖靈的降臨,而沒有聖靈的降臨就沒有基督的教會;而沒有基督的教會就不可能有所謂的“我眷顧他”和“吩咐”。教會之外的所謂神聖眷顧不過是異教的花言巧語而已。
其次,這“活出來”主要是兩方麵的見證:
第一、“遵守我的道”:????????????????????????,and they shall keep the way of the LORD,原文中不是“我”,而是“主”。道,???????,way, road, distance, journey, manner;道路(創世紀3:24,6:12,16:7)。這是指信道之後行道而言的。當主耶穌說“我就是道路”的時候,用的就是這個概念。人在複活真理之外,看不見道路,是瞎眼的;或者看見道路卻無力行走,因此是癱瘓的。圍繞“路”這個概念,可參考羅馬書3:16-18,“16所經過的路,便行殘害暴虐的事。17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18他們眼中不怕神”。因此罪人必須藉著複活的真理經曆瞎眼和癱瘓醫治的神跡。這些病人雖然不怕神,但一定怕希律。這些魂飛魄散的殘疾人,一定用他們的喪膽神學來捆綁傳道人。但保羅說:“1我們既然蒙憐憫,受了這職分,就不喪膽。2乃將那些暗昧可恥的事棄絕了,不行詭詐,不謬講神的道理。隻將真理表明出來,好在神麵前把自己薦與各人的良心。3如果我們的福音蒙蔽,就是蒙蔽在滅亡的人身上。4此等不信之人,被這世界的神弄瞎了心眼,不叫基督榮耀福音的光照著他們。基督本是神的像。5我們原不是傳自己,乃是傳基督耶穌為主,並且自己因耶穌作你們的仆人……16所以我們不喪膽。外體雖然毀壞,內心卻一天新似一天。17我們這至暫至輕的苦楚,要為我們成就極重無比永遠的榮耀。18原來我們不是顧念所見的,乃是顧念所不見的。因為所見的是暫時的,所不見的是永遠的”(哥林多後書4:1-18)。隻有醫治之後的生命,才能看見所不見的和永遠的福分。
第二、“秉公行義”。實際上“秉公行義”是“遵守我的道”的結果(動詞不定式):所謂活出來,首先就見證為“秉公行義”的新生命。???????????????????????????,to do justice and judgment。陰性名詞???????的基本含義是justice, righteousness。創世紀15:6中的的“義”就是這個概念:“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這個義當然是指向稱義和得救的;但是稱義和得救的一個基本見證就是因信上帝而活在“正義”之中。陽性名詞?????????的基本意義是:judgment, justice, ordinance。這指向基本的是非判斷和堅持真相的勇氣(創世紀40:13)。這個名詞重複出現在創世紀18:25,“將義人與惡人同殺,將義人與惡人一樣看待,這斷不是你所行的。審判全地的主,豈不行公義嗎?”上帝要求祂所造的人,特別是基督徒有正義感,首先是因為祂自己就是正義的,而祂是按自己的形象造的人。上帝要求人特別是基督徒有基本的是非勇氣,因為祂自己就是“自有永有”的。如果這世界沒有是與非,就成了必須滅亡的所多瑪;因為在那裏,人可以為所欲為,無人說不。這兩個概念絕非鼓動基督徒像神一樣判斷人,乃是從道德底線上建立基督徒的正義感和基本的人味和天良。你最起碼要有是非之心和正義感;並因此真正接受末世論信仰。不僅如此,基督徒唯有“秉公行義”,才會“使我所應許亞伯拉罕的話都成就了”。如果沒有這種“活出來”,上帝的祝福與你無關,你與天國是根本無分的(???????,so that)。值得強調的是,“秉公行義”這個概念與“上帝審判”的真理是一致的。而對基督徒而言,你至少要宣告上帝審判和末世審判的信息。這是希伯倫仆人的天職。
首先請注意這個世界的現狀:????????????????????????????????,Because the cry of Sodom and Gomorrah is great。一方麵,兩座城市犯罪的囂張而大聲喧嘩人聲鼎沸;另一方麵,兩座城市被壓迫的生靈日夜哭號撕裂天地。這就是著名的“所多瑪與蛾摩拉的哭喊”。這裏同時提及所多瑪和蛾摩拉兩座城市,或許讓我們看見東西方怎樣互相鼓勵地犯罪,或者彼拉多和希律就成了朋友。我們已經知道,所多瑪的意思就是燃燒(burning),或者沸騰的工地;而蛾摩拉的意思是淹沒(submersion),或者地表的沉陷。已經罪惡滔天了,“罪惡甚重”,因此“聲聞於我”,不過原文中並沒有“聲聞於我”這類詞,這是意譯。罪惡甚重,????????????????????????????,and because their sin is very grievous。名詞罪(????????)在這裏用作複數,所多瑪蛾摩拉的各種罪惡無奇不有,而且全部登峰造極。這個陰性名詞最早出現在創世紀4:7,“你若行得好,豈不蒙悅納,你若行得不好,罪就伏在門前。它必戀慕你,你卻要製伏它”。一方麵,“罪”指向不好的外在行為;而這個好與不好,是根據神的標準,而非人的標準。另一方麵,罪與人心之間有著人鬼情未了的“愛情”。動詞?????的基本含義是:to sin, miss, miss the way, go wrong, incur guilt, forfeit, purify from uncleanness。聖經中說的犯罪首先是指人與神的關係,即得罪神(創世紀20:6,9;39:9);然後指傷害和損害(創世紀31:39,42:22等)。另外,與喊聲甚大(???)這個形容詞平行的是罪惡甚重:??????,to be heavy, be weighty, be grievous, be hard, be rich, be honourable, be glorious, be burdensome, be honoured。而且是非常非常嚴重(?????,exceedingly, much)。換言之,那些哭喊遠遠不能完全真實地反應罪惡的程度,實際的情況比公布出來的更為嚴重。
“我現在要下去”與創世紀11:5的信息是平行的:“耶和華降臨,要看看世人所建造的城和塔”。當然,這個下去的動作首先是指從希伯倫橡樹那裏下到約旦河穀。“我現在要下去”首先涉及上帝審判所多瑪的具體時間,或者說,上帝審判一個地方有祂自己的時間。其次,最終決定所多瑪命運的根本不是所多瑪,既不是所多瑪的紅富一代,也不是所多瑪的紅富二代,也不是所多瑪的術士、龍脈和風水,更不是他們的境外餘孽;而是耶和華的使者。當然,不能說所多瑪最後的命運與所多瑪無關,是他們自己的罪孽與狂妄贏得了硫磺與火。最後,這個下降的過程,本應該是罪惡之城悔改的最後時間。考察(?????,to see, look at, inspect, perceive, consider)的對象首先是??????????????? ???????? ?????,according to the cry of it, which is come unto me,到達我這裏的那哭喊。而這哭喊是源於他們所行的。一個失去了向上帝呼喊能力的民族,不配得到上帝為他們主持公義。路人以目和集體沉默的民族,配得永遠的專製。非基人士常常質問我們:你們的上帝在哪裏呢?我們可以這樣回答他們:鴉雀無聲的你們,隻配鴉雀一樣的棄絕和互相踐踏(箴言21:13;創世紀4:10)。動詞“行”(??????)的賓語是??????,completion, termination, full end, complete destruction, consumption, annihilation。這個名詞不僅是完工,而且指集體行動(出埃及記11:1)和共謀(撒母耳記上20:33)。每個人都在罪惡中有份。甚至可以這樣說,你如果在所多瑪從未對罪惡說不,你同樣將被審判。這是羅得被稱為義人的原因之一,因為他試圖阻攔所多瑪人的淫行。
最後這句話主要是顯明神的公義和謹慎:?????????????????,and if not, I will know。這並非說上帝不是全知的;而是強調,上帝臨在,一切真相大白,不能隱藏。虛假的控告在神那裏是無效的,因為我們的神必親自察驗一切案卷。當然這也意味著,所多瑪最後的傾覆是公義的,絕非冤案。另一方麵,這句話的意思應該是:其中那些不是那樣犯罪的人——如羅得——神也必然“知道”;他們不會一起滅亡,反而因信得生。更重要的是,上帝親自進入這個世界,經曆這個世界的罪惡,這一切都指向了基督的受難——人類虐殺了神的兒子,將人類歸入救贖和審判的終局。
亞伯拉罕向前與神說話:“無論善惡,你都要剿滅嗎?”這句話的翻譯不夠準確:????? ????????? ??????? ????????????,Wilt thou also destroy the righteous with the wicked? 你會將義人和惡人一起剿滅嗎?換言之,你會不會在剿滅惡人的同時,也不考慮城中還有義人呢?其實這是我們經常性的對上帝的責難:城市中還有很多無辜的婦孺,以及信神的義人。亞伯拉罕這個追問是完全建立在人本主義的習性或傳統之上的,就是他認為至少有一部分人可以靠自己的義站在上帝麵前;而這個質問也等於定了上帝的罪:上帝沒有我公義,沒有我更了解人間的義與惡。在某種意義上,上帝忍耐了這個亞伯拉罕6次的羞辱。動詞剿滅是?????,to sweep or snatch away, catch up, destroy, consume(18:24;19:15,17)。形容詞“善”(???????)以名詞的方式出現在19節中(6:9,7:1);這裏與之對立的概念是“惡”(??????,wicked, criminal;25)。亞伯拉罕是雄辯的:既然你教導我們秉公行義,那麽,你自己是否秉公行義呢?25節的“豈不行公義嗎”,與19節的“秉公行義”是平行的。基督徒要秉公行義,是因為我們的神是行公義的神。
首先,亞伯拉罕的代求極盡謙卑之能事。他先自稱自己是“灰塵”,??????????????????????,I dust and ashes。?????首現創世紀2:7,?????首現此處。一方麵,亞伯拉罕的謙卑是令人尊重的;但另一方麵,不是說你自表謙卑就擁有真理了。極度謙卑後麵掩蓋著屬靈的數學詭計:亞伯拉罕隻將50減少到45,似乎可以讓上帝覺得這次討價還價是可以接受的。亞伯拉罕詞匯豐富,因為這裏用“毀滅”(??????,to destroy, corrupt, go to ruin, decay)取代了上文的“剿滅”和“殺”。這個動詞首先出現在創世紀6:11-13,人敗壞世界是上帝毀壞世人的前提,但是亞伯拉罕此時似乎將毀滅的責任完全歸給神了。請注意,毀滅這個詞重現於31和32中。毀滅不僅僅是將人歸於死滅,而且指這座城市將永遠被從地上塗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