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澤東共產黨特赦戰犯決策過程
文章來源: yongbing19932023-11-24 14:31:14

毛澤東共產黨特赦戰犯決策過程

 

 

新中國曆史上的七次特赦:對日本戰犯,蔣介石國軍戰犯一個不殺。

新中國曆史上的七次特赦的決策過程及其經驗啟示。

新中國成立後,毛澤東領導的中國共產黨亦稱毛澤東時代,從1959年至文革中的1975年,對經過教育改造改惡從善的反革命犯罪分子共實施了七次特赦。這是在新中國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權已經鞏固、社會主義製度基本確立,同時對寬大處理戰犯在人民群眾中取得比較一致的意見的根本前提下,毛澤東領導的中共中央立足當時的國際國內大局和中華民族的統一大業作出的重大決策。

對日本戰犯,蔣介石國軍戰犯一個不殺這一決策,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有利於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參與新中國的建設,在共產黨內外、海內外產生了廣泛而深刻的社會影響。回顧中央醞釀、推動和實施新中國特赦的決策過程,深刻地體會到毛澤東、周恩來等中國共產黨的第一代中央領導人行事決策的思想方法和經驗智慧,在今天對中國乃至全世界全人類依然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

毛澤東領導的中國共產黨在新中國成立後,中國共產黨的黨中央立足當時的國際國內大局和中華民族的統一大業,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參與新中國的建設,醞釀、推動並成功實施了新中國的特赦政策,產生了廣泛而深刻的人類文明的社會影響。

毛澤東領導的中國共產黨對赦免決策的醞釀和提出。

新中國成立初期,毛澤東領導的中國共產黨新中國人民政權在一窮二白戰後髒亂廢地上剛剛建立,主要任務是鞏固政權,再加上抗美援朝戰爭的爆發,處理罪犯尤其是戰犯問題被暫時擱置起來。正如周恩來所說:“哪裏有一個國家在戰爭還未結束時就處理戰俘的?所以慢一點是合乎形勢和政策的。”周恩來在政協二屆常委會第19次擴大會議上的發言,1956年3月15日。上世紀50年代中期,國家政治經濟秩序基本建立,特別是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後,處理罪犯和戰犯問題提上議程。

毛澤東領導的中國共產黨黨中央首次醞釀大赦,成為實施特赦政策的先聲。1954年毛澤東主持製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對“大赦”和“特赦”作出規定,赦免政策的提出由此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同年12月18日,根據毛澤東關於釋放一批在押國民黨戰俘的指示,周恩來主持國務院匯報會議。會議決定對“在押戰俘情況進行調查,做些釋放的準備工作。可以考慮先釋放一批小的(如尉官)戰俘,對其他較大一些的戰俘擬采用大赦的辦法”《周恩來年譜(1949—1976)》上卷,中央文獻出版社1997年版,第432頁。

這是毛澤東領導的中國共產黨中央最早醞釀大赦的情況。

大赦是否可行?時機如何考慮?毛澤東和黨中央非常慎重,向黨內外人士反複征詢意見。

1955年5月12日,毛澤東主持召開最高國務會議,議題之一就是討論實行大赦問題。參加者除周恩來、朱德、陳雲、鄧小平等領導人外,還有李濟深、郭沫若、黃炎培、沈鈞儒、陳叔通、張治中、傅作義等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

這是毛澤東領導的中國共產黨黨中央第一次關於大赦問題召開的最高國務會議。

1955年5月25日,黃炎培致信毛澤東,表示已經把毛澤東關於大赦問題的講話精神在中國民主建國會一定範圍內進行了傳達,並說:“對於大赦,大都主張可在適當時期進行有教育性的有原則的赦免。對毛主席博采眾議、高度民主的精神,一致表示感佩。”《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5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91年版,第137頁。

可見,是否實施大赦,在會上未作定論,還要進一步收集和聽取各界人士的意見。

1955年5月26日,毛澤東領導的中國共產黨黨中央發出了《關於征求黨內外對繼續鎮壓反革命和舉行大赦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通知指出:“應否大赦及如何大赦的問題,是一個關連到廣大群眾的政治行動,必須在黨內黨外更多地交換意見之後,才能作出決定。”

並要求各省市委以政協為主體舉行座談會專門討論,然後將意見上報中央。

毛澤東在修改通知稿時加了這樣一段話:“或者第一個五年計劃期內不舉行大赦,以避免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反革命氣焰高漲,人民不高興),過幾年再談這件事,這種意見,民主人士中也有不少人提出。究以何者為宜,請你們征詢電告。”《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5冊,第133、134頁。

經過進一步征求意見,毛澤東領導的中國共產黨中央最後決定不向一屆人大二次會議提出關於大赦的議案,但赦免政策基本確定,何時實施主要是時機問題。

毛澤東領導的中國共產黨向黨內外人士征求意見,確立了寬大處理國內外戰犯的基本方針。

毛澤東領導的中國共產黨赦免政策提出以後,處理戰犯的基本方針和具體辦法,成為首先要討論的問題。

針對日本戰犯,1955年12月28日,周恩來主持中央政治局會議,討論通過了處理意見:寬大處理,不判死刑和無期徒刑,極少數判有期徒刑。

至於國內戰犯,1956年1月30日,周恩來在政協二屆全委會第二次會議上的《政治報告》中提出“爭取和平解放台灣”的新方針,這就需要對待國內戰犯的政策與這個新方針相適應。

第二天,周恩來在陸定一《為配合周恩來同誌在政協所作的政治報告》上批示:“政協會後,可放十幾個戰犯看看。”這是毛澤東領導的中國共產黨中央準備赦免戰犯的重要信號。

如何執行赦免政策,關係到毛澤東領導的中國共產黨的政策、人民群眾的利益和感情,甚至新中國的國際聲譽。

1956年3月14日至15日,政協二屆常委會第19次擴大會議召開。周恩來在會上強調,對日本戰犯“分批釋放,不判刑”,“要判的也是極少數”,“對國內戰犯處理的原則是一個不殺,分批釋放”《周恩來年譜(1949—1976)》上卷,第557、558頁。

並提出寬大處理的方針。公安部部長羅瑞卿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譚政文分別作了關於戰犯問題的專門報告。到會的程潛、蔡廷鍇、傅作義、衛立煌、鄭洞國、劉斐、王芸生、侯鏡如、邵力子等“紛紛發言,盛讚黨的政策的英明、偉大”轉引自《中共中央關於征求對蔣、日、偽戰犯和其他反革命罪犯的處理意見的通知》,1956年4月11日。,並提出許多好的建議和意見。

程潛代表民革中央發言,認為黨的寬大政策很好,聽後很振奮。

蔡廷鍇同意對原國民黨中將範漢傑的處理意見,說:“雖說中央統戰部在調查他的曆史罪惡時我曾把他出賣十九路軍的經過寫了書麵材料,現在我撤銷這個材料,對他的仇恨不算賬,同意釋放他。”

傅作義兩次發言,認為政府對戰犯的處理政策自始至終是正確的,是對人民有利的事。他曾就此問題與毛澤東單獨談過,還寫過書麵建議。

與會者普遍認為黨的政策“不是寬大無邊,而是偉大無邊”。《共和國特赦戰犯始末》,華文出版社1995年版,第28、30頁。

經過兩天討論,對中央寬大處理的方針,與會者基本上都表示讚同,但在具體方法和步驟上,沒有達成一致意見。

為了在更大範圍內征求意見,1956年4月11日,中央給各省市自治區黨委並中央各部委、國家機關、人民群眾團體各黨組下發《中共中央關於征求對蔣、日、偽戰犯和其他反革命罪犯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通知強調:從寬處理有助於“鞏固和擴大人民民主統一戰線,對國家對人民都比較有利。但是,這樣處理,也可能引起一些人的不滿,認為太便宜了這些罪犯,也可能使一部分反動分子感到無所畏懼,因而助長他們的反動氣焰。

為此,提請各省、市、自治區黨委在四、五兩月內召開當地政協常委擴大會,或其他適當範圍的座談會,征求意見,會後將結果向中央作報告,以便中央作出最後決定”。

為了盡可能擴大征求意見的範圍,毛澤東在通知上專門加了一段話:“除此以外,請你們將此件印發給所屬地委、省轄市委和縣委,也請他們召集黨內外的適當會議加以討論,征求意見,於五月中旬以前由你們匯集報告中央。”《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6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92年版,第72頁。

各地各部門向黨內外傳達中央精神後,引起了強烈反響。

多數人都同意中央寬大處理的方針,認為體現了革命的人道主義。

有人說:“寬赦他們一個人,他們周圍有許多人感激;殺他們一個人,他們周圍有許多人憤怒。我們雖不怕他們憤怒,似不如使之感激為愈。”

因此,這是“以德服人”的“仁政”。

也有人對寬大處理方針表示異議,甚至有抵觸情緒,認為這是“一種軟弱的表現”,從感情上“很難接受”,不符合“首惡必辦”的既定政策。參見《共和國特赦戰犯始末》,第35、36頁。

總體上看,對日本戰犯,中央認為應從寬,地方和人民群眾認為應從嚴。

對國內戰犯,由於成員比較複雜,具體什麽時間放,怎麽放,意見也不一致。

正如周恩來在一次講話中所說:國內戰犯“這些人不好判,當時判,就會要判一部分死刑,現在過了7年,如果判,也還有人要求處死。但是,不很有利,所以寧可緩判,多押一個時期,情況慢慢變了,將來逐步的放一些,特赦一批”。

“處理這批人還需要時間、需要分析、需要分別處理,因為這裏有個群眾的覺悟問題。”周恩來在全國省市檢察長、法院院長、公安廳局長聯席會議上的講話記錄,1956年7月15日。

有鑒於此,毛澤東領導的中國共產黨中央在1956年沒有作出有關特赦問題的決定。

關於這一點,毛澤東解釋說:“放早了,老百姓不那麽清楚,我們也不好向老百姓說明,還要過幾年,老百姓的生活更加過得好了,我們再來放。同時要向老百姓作說明……不講清這個道理,一下子把他們放掉了,人家就不了解,同時也沒有必要。”毛澤東在最高國務會議第七次會議上的講話,1956年5月2日。

但毛澤東領導的中國共產黨中央最終確立了處理戰犯的基本方針:對日本戰犯,一個不殺,寬大處理。對蔣介石的國內戰犯,一個不殺,分批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