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臨近美國獨立日之際,聯邦最高法院,作出了幾項判決。其中推翻“羅訴韋德案”、推翻紐約州的隱蔽持槍限製、裁定“西弗吉尼亞訴環保署案” 西弗吉尼亞州勝訴等判決,具有撥亂反正、糾偏回歸的劃時代意義。
最高院多數大法官們認為,美國憲法從來沒有提到保障女性墮胎選擇權。墮胎問題應該屬於州立法機構和州級民選官員,不在聯邦法院的管轄範圍。推翻了原來的“羅訴韋德案”判決。
《權利法案》中第九條、第十條也即憲法修正案第九條、第十條寫道:
第九條 (Amendment IX)
The enumeration in the Constitution, of certain rights, shall not be construed to deny or disparage others retained by the people.
譯文:本憲法對某些權利的列舉,不得被解釋為否定或輕視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Amendment X)
The powers not delegated to the United States by the Constitution, nor prohibited by it to the States, are reserved to the States respectively, or to the people.
譯文:憲法未授予合眾國、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
最高法院推翻了紐約州的隱蔽持槍牌照發放製度,裁定要求申請人證明“有正當理由”和“良好道德品質”的百年紐約法律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
《權力法案》中第二條,也即憲法修正案第二條寫道:
第二條 (Amendment II)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譯文:紀律嚴明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可侵犯。
重點是,人民既能“持有”、擁有,也能“攜帶”武器,而不被什麽政府機構限製。
在“西州訴環保暑案”裁訣中,最高法院明確了立法機構和行政機構的權限劃分。認定聯邦環保署行政幹預了立法,違背三權分立精神。
“羅訴韋德案” 判決於 1973年,距今近五十年,紐約州限製民眾在外隱蔽攜槍實施於1913年,距今超過一百年,聯邦環保暑的“清潔空氣法案”頒發於1963年,距今近六十年。
美國作為聯邦製,五十個州,每個州都是試驗田,二百多年來,無論藍州、紅州,無論偏左偏右,都在不斷地試行探索種種法律規範,有順暢也有跌跌撞撞。但最終隨時間沉澱,會較快或緩慢地回到憲法的框架之下。這就是美國政治製度的強大修複功能,也是美國的最根本魅力之所在。
在這獨立日,我們重溫《獨立宣言》,美國的建立,靠的就是民眾手中的槍。而《權利法案》又從憲法上保證保障了民眾的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而《憲法》作為根本大法,則定盤對三權分立的穩固。
我們熟讀《獨立宣言》、《憲法》、《權利法案》,學習了解美國。也更多明白了解最高法院判決的深層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