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美國高院對於女性生育自主權判決的幾個誤解
文章來源: cng2022-06-28 14:57:28

這個判決一出來,輿論大嘩,首先是美國的好幾個大醫學組織就坐不住了,紛紛發表聲明,強調高院推翻 Roe vs Wade的這個判決在女性健康和公共衛生方麵的一個大倒退。但是也有很多替這個決定洗白的聲音,最典型的一種是:“高院沒有禁止流產!而僅僅是把決定權下放到了州級的地方政府,依據民意做出決定“。言外之意,沒出大事,不必大驚小怪。

荒謬。

1973年,美國最高法院在Roe vs Wade這個判決中闡明的是,女行對自己的生育自主權有自主權,這是從憲法第14修正案中化出來的,在於憲法對“隱私權”的保護。最重要的是,女性的這種自主權是和生命和私有財產一樣的基本人權,受到憲法這個基本大法的保護,也受到聯幫政府的保護,是州政府無權拿走的。

Roe vs Wade的判例來自1973的Warren Court

現在的反流產人士的一個流行說辭是,“把流產罪與非罪的決定權,放到民主程序中去解決”,也就是讓民選的州立法委員,而不是最高法院,來投票決定婦女是否還具有流產的選擇權。大部人人肯定是這麽想的:民主當然好了,人人都愛,誰敢對民主說半個不字?

但是,如果換一個角度思考,我如果說要把你的房產和存款的所有權交給“民主程序“去決定,你幹嗎?

比如現在美國在疫情和戰爭的雙重影響下經濟困難,大家一人一票來決定那些收入在XXXX以上的人的私有財產充公,你們這些富人還敢叫好嗎?

這就是說,根據高法1973年的解讀,生育自主權是基本人權,是天賦人權,是不應該讓選票來決定的,要是真那樣就成了暴民政治了,這個所謂的“把婦女流產權較給州級的民主程序”的說法,就存在這樣的危險。

英美法係遵從的是“case law”,有尊重曆史判例的傳統,拉丁文有個術語叫做Stare Decisis,也就是說,曆史上各級法官的判例,也被看成是政府曆律典章的非常重要的組成成分,所以這個體係也叫做普通法,Common law,以更加穩健保守而著稱。英國政體從古代向現代的民主代議製度的發展,比其他國家都要和平和順利,普通法尊重傳統的特點是一個重要原因。

和英國相反的是法國,法國大革命別說尊重傳統了,就連陽曆的一年十二個月都覺得是曆史的糟粕了,重新搞了一個共和國曆,把12個月全部改名,比如夏天三個月叫釀月,霧月和霜月。所以法國大革命非常血腥,法國曆史在整個19世紀中暴力起義不斷。

有點扯遠了,再回到美最高法院在1973年確立的這個婦女生育自主權,這是一個有長達半個世紀影響深遠的判例。而如今高院的六位保守派大法官就這麽給否定了,這就違反了普通法裏尊重先例的保守精神。

但是也有人說,先例也並不是神聖不可侵伐的。一個典型的例子是,在1896年,美國最高法院判定了南方的州有權製定種族隔離的地方製度,而且不構成歧視,因為“隔離不一定意味著歧視”( Separate but Equal),這個判例叫做Plessy v. Ferguson。這樣錯誤的一個先例,在1954年被最高法院給推翻了,它們認定黑人不能上白人學校的做法違反了憲法的第14修正案,也就是人人平等被憲法保護的原則,這個案例就是著名的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如此推翻法院錯誤的先例,不是很好嗎?為什麽你還要批評高院推翻流產權這個先例呢?

為了說明這兩個情況的南轅北轍,我們可以舉個例子。假象一下,你作為一個平民,認為政府欠了你的錢不還,你不服,咱們就來民告官,但是政府告訴你說對不起,你拿不到這筆錢。幾年過去了,政府說哦對不起,我們以前搞錯了,我們應該把錢還給你。這樣,你的私有財產權就得到了法律的保護。

如果把這個假象情況和美國種族隔離案相對比,政府之前扣住百姓財產不還的行為,就好像是高法對19世紀的美國南方的黑人說的,對不起,你沒有平等進入白人社交場合的權力。而在1954年的判例,等於是說政府認可了你的私有財產權,把本就應屬黑人的人權還給了他們,這是一個對曆史的錯誤撥亂反正,正確推翻先例的做法。

那麽再從另一個角度假想一下這個民告官的案例,假如政府認可你的理由,從一開始就把本應屬於你的判給了你,結果幾年後,政府又說哦以前判的不對,你要把這筆錢,哪怕是花掉了,也要重新給我吐出來!

你肯定要說這個政府出爾反爾,把老百姓當猴耍。同理,高院對憲法的解讀是憲政方麵的大國重器,切忌朝令夕改。

舉個誇張點的例子,新中國建立70年,憲法推出了4部,其中還有一個版本把林彪當接班人寫入了總綱,過幾年政治氣候變化後,又隻好狼狽地改回去,徒增笑柄。

而不幸的是,這一次美國高院的做法也相去不遠了:早在1973年,最高法院就以先例的形式認可了婦女的生育自主權是基本人權,蘊含在憲法的保護範疇之中,任何政府無權拿走,但是到了2022年,5位保守大法官同時變臉,要人民,特別是婦女把這個已經享受了半個世紀的基本人權給吐出來,讓州政府去決定未來10各月中她們的子宮的狀況。

這非但毫無保守性,簡直接近於野蠻。

這次推翻保護流產權的決定,還表現了保守大法官們的功課做的很差,簡直就是不及格。

這是因為美國憲法在判例法中的一個基本原則是,現任法官不能僅僅因為自己的觀點和前任不同就草率推翻先例,而是你必須有切實的理由,比如說時代的變化,新的科學和認知讓之前的判定不再能夠成立了。

1954年,當最高法院推翻允許南方搞種族隔離的時候,他們就做了這樣的功課,比如他們采用了當時最新的心理學試驗證據證明,強製黑人和白人分校的政策對黑人小孩的心理會造成嚴重的負麵影響。正是這個科學證據給推翻舊判例奠定了法律依據。

那麽今天最高法院的改弦更張有什麽科學或者社會學的依據呢? 沒有,至少沒有在他們的宣判詞中體現出來。

在1973年,當時的婦產科普遍認為胎兒脫離母體後能存活的最低限是6個月,24星期。所以Roe vs Wade判例在懷孕期24周劃下一條線,隻有對於孕期超過6個月的高齡產婦,州級政府才有權衡胎兒福祉的法理基礎,也就是州政府可以在懷孕24周之後,通過立法對流產加以限製。

科學固然在進步,但是在胎兒脫離母體後的存活上限上的進步有限,雖然在新聞上可以時不時看到超早產兒在溫箱中活下來的報道,但是最權威的研究發現23周之前早產兒存活的比例不超過5%。 

如果最高法院的決定真的決心限製流產,他們可以向先例 Roe vs Wade學習,也劃一條線,可以把保護流產的期限從24周向早推幾周,比如到20周,這都是可以商榷的。在本次高法的判決中的六票多數中,隻有首席大法官羅伯茨的一票認為不必徹底否定Roe vs Wade,他更願意把流產合法的這條線劃在第15周。但是他個人的搖擺一票改變不了6:3的這個整體局勢。

所以說,今天的最高法院單憑五位大法官個人的好惡,而悍然對婦女的生育自主權說不,否認它是一個基本人權,把婦女的身體自主權完全較給地方的官僚和“民意”來決定。然後美國有一半的保守州立即上行下效,基本上禁止了全部或者大部分本來合法的流產手術。

這是典型的人治,而非法治。它給美國人百年來引以為自豪的大法官製度敲響了喪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