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尊法官塑像,半部美國曆史(中)
文章來源: cng2017-09-08 21: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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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麽唐尼到底是不是勇護憲法原意,不畏身後罵名的良心大法官?這要看這個憲法“原意”是如何定義的。有人說那還不簡單,憲法的始作俑者是怎麽想怎麽寫的,不就是憲法的原意嗎?但這就產生了一個邏輯誤區。假設秦始皇也寫一部憲法,後世根據他白紙黑字的旨意去忠實執行,難道說中國就建成憲政了?美國費城製憲會議的發端,其實是由社會上的公知顯貴,比如華盛頓,富蘭克林,麥迪遜和漢米爾頓等,他們哥兒幾個一核計一牽頭就拍扳了。由於他們的巨大影響,各州很配合地選出代表團鹹與維新,不經授權就意欲廢除獨立時的舊製,所以這個事件的由頭缺乏合法性,非常可疑。但美國製憲過程的獨特之處,就是它在成文之後,提交給由13個州人民選舉組成的審核大會辯論通過。這個審核遠非橡皮圖章,而是辯得唇槍舌劍,比如當時最大也最有權勢的馬薩諸賽州,最後是以187–168非常接近的比分批準了憲法條文。這個人民選出的審核大會,賦予了憲法至高無上的權威。

但是,不同的人對文字的理解會有差異。對於同一段憲法條文,麥迪遜的“原意”也許是A, 而人民代表的理解可能是B, 然後代表們依據B理解而批準了憲法。那麽後世的法官在詮釋憲法的時候,究竟A還是B才是憲法的原意呢?這要看麥迪遜等憲法作者和審核大會代表的地位誰高誰低。清朝有人賦詩“清風不識字,何必亂翻書”,雍正非要解讀成這是詩人諷刺清庭無文,劊子手隻能聽皇上的砍他的腦袋,倒黴詩人再怎麽辯解他良好的“原意”也白搭,這是君權至上的封建社會。而在講究民主和法製的社會,麥迪遜華盛頓這些人絞盡腦汁撰出來的憲法,隻是一個建議而已,如果人民代表不答應,那就是一張廢紙,他們兩者的地位,就象清朝詩人和皇帝一樣,高下立現。

憲法對黑人和奴隸製的態度在白紙黑字的條文中好像明確無疑,但是審核大會的人民代表對此做如何解讀,卻是一個謎。當年最高法院對Dred Scott案的表決是7比2,有兩票反對唐尼的觀點。為了深入思考這個問題,我google了當年反對意見的全文,這一查不要緊,真真是徹底顛覆了我對唐尼的好印象。根據反對意見,在憲法簽署的年代,黑奴的後裔,如果有人身自由的話,不但是美國公民,還可能是選舉人,甚至不能排除他們成為憲法草案審核代表的可能(At the time of the ratification of the 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all free native-born inhabitants of the States of New Hampshire, Massachusetts, New York, New Jersey, and North Carolina, though descended from African slaves, were not only citizens of those States, but such of them as had the other necessary qualifications possessed the franchise of electors, on equal terms with other citizens)。也就是說,在決定憲法草案命運的時刻,一個黑人審議代表的法律地位甚至高於華盛頓和麥迪遜這樣的開國元勳。這才是憲法對黑人地位的原意。憲法合法地位需要由包括黑人在內的人民代表來確立,這個事實徹底推翻了憲法文本中貌似鐵證如山的隻言片語。由此,唐尼法官作出的即使黑人自由人也永遠不能成為美國公民的判決,就成了無源之水,顯得多麽無理和唐突。

唐尼作為首席大法官,不可能對反對派的反駁意見視而不見,也就是說,他對建國初期黑人的法律地位絕非一無所知。再者,根據曆史記錄,當年馬裏蘭的Baltimore有全國最大的黑人自由民社區,黑人民眾參與公民政治活動並非罕見,唐尼就在此地度過了他絕大部分的職業生涯,怎麽能對黑人法律地位的現狀裝聾作啞?第三,美國的法律體係沿襲了母國英國的案例法,法官作出判決應該尊重現有體製內的傳統和慣例。現代學者調閱當年法庭卷宗,意外發現象Dred Scott這樣黑奴贖身官司相當之多,而且在多數情況下法庭和陪審團作出了有利於奴隸的判決。作為學富五車一言九鼎的首席大法官,唐尼在作出那震驚全國的判決之前,難道就沒有做一點點功課,參考一下下級法院的立場嗎?他不是學藝不精,玩忽職守,就是另有圖謀,其心可誅,讓內戰這樣一場本可避免的大災難平白無故地降臨在美國南北人民的頭上。

唐尼的心理活動至今當然無人能知曉,有人說他是由著名的奴隸製捍衛者傑克遜總統(Andrew Jackson)提名為大法官,為了報答知遇之恩,唐尼投桃報李,企圖在法律形式上鞏固本來已經搖搖欲墜的奴隸製度。從好的角度想,唐尼也許是為了維護祖國的統一而故意給南方一點甜頭。當時南北因為奴隸製已經離心離德,憲法明文規定的追捕逃奴法形同虛設,北方政府不但對逃奴非法入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搞庇護城市(sanctuary city),北方民間人士甚至公然組織讚助奴隸逃跑,南方痛心於law之不行,order之不用,於1832年絕望提出退出美利堅合眾國,被政治強人傑克遜無情打壓。唐尼也許私心覺得南方受委屈太甚太久,也許想用一個Dred Scott的判決給他們一個香餑餑,讓南方有一個留在聯邦的理由?不管原因是什麽,唐尼都不是我之前認為的寧擔罵名也要維護憲法原意的正直法官了。他的所作所為,其實是操作法律而去迎合政治的需要,是法官的大忌。在19世紀中期美國社會矛盾激化到頂點的曆史時刻,唐尼作為首席大法官,惘顧曆史,現實和法理,在南北之間拉偏架,本意是找平衡和稀泥,但結果反而打破了政治平衡,激化了社會矛盾,把國家帶入內戰這樣一個萬劫不複的深淵。

蓋有非常之功,必待非常之人,偉大的林肯總統打贏了南北戰爭,國會通過第十三和十四修正案,賦予被解放黑奴公民權,從而在程序上推翻了唐尼臭名昭著的判決。但是勝利後的一個偶發事件,林肯遇刺,卻改變了曆史的走向,使唐尼的政治遺產遺毒至今。接替林肯的是一個南方政客約翰遜,此人是頑固的種族等級主義者,但是堅決維護聯邦的統一。南方宣布獨立之後,他連夜從參與叛亂的老家逃到北方,成為國會山唯一忠於聯邦的南方參議員。為了獎賞他的忠貞,林肯賞他一個副總統的位子。但是等約翰遜身登大寶之後,卻肆意庇護南方種族主義勢力,刻意阻撓保護黑人民權法案的通過,使南方隻有經濟上的重建,而種族間的隔閡卻依然深重。種族在心理和社會生活上的隔離在內戰結束三十年後的1896年達到了頂點,在那一年最高法院通過一個叫Plessy v. Ferguson的案子,把種族隔離在南方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下來,還假惺惺地說“隔離的種族依然是平等的”(separate but equal)。 當時反對者的大聲疾呼:“你們在犯下和唐尼Dred Scott案裏同樣臭名昭著的錯誤”!唐尼之不得人心,在一百多年前就路人皆知了。

如今再評價唐尼的曆史地位,他泛政治化的法庭判決,充滿種族主義的觀點,和由之而來的災難性的社會後果,足以讓他躋身史上最惡的大法官之列。馬裏蘭立法院供奉敬仰唐尼的塑像,的確不合時宜,應該拆除。那麽我為什麽又對移像如此充滿遺憾呢?兩座講述半部美國曆史的塑像,一座是唐尼,另一個又是誰呢?這要從我10年前去馬裏蘭首府安娜波利斯的一次旅行談起。預知後事如何,且聽下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