饒毅與陳竺如何幫助哈醫大造假; 事實真相(二)
文章來源: islanderkw2016-11-23 01: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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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生物科技投資人在科學網發表有關他所了解三氧化二砷注射液發明人事實的博文
再談三氧化二砷注射液發明人之爭
已有 3550 次閱讀 2016-8-4 23:57 |個人分類:知識產權|係統分類:觀點評述|關鍵詞:三氧化二砷, 白血病, 砒霜, APL, 發明人

為什麽張庭棟作為三氧化二砷唯一專利發明人不合理?  

 

18年前,我代表投資方到中國洽談合作時, 第一個難關遇到的是, 這項專利盡管在中國已授權, 但在美國幾乎沒有什麽保護力度. 因為關鍵發明和權利早在70年代就已公開,缺乏新穎性. 另一個問題, 這項專利的發明人的選定,似乎有院方的刻意安排,顯然不符合國際慣例. 1) 隻有一個發明人,而主要參與人均不在發明人名單上. 2) 作為發明人,經過筆者訪談和文件檢索發現, 其實張並沒有參與藥物製劑配方及工藝改進的具體工作. 3) 按照一個藥的發明權,一般遵循誰發現或提取有效物質,誰先合成或配製相應活性組分或開發相應製劑,誰就是藥物的真正發明人. 從這點講,韓太雲最符合這一發明人資格. 4) 如果要算其它人的貢獻,製劑室和最先發現民間土方的外科大夫趙醫生應該立大功. 孫弘德醫生也是為該配方轉成單一處方,做出重要貢獻的.

 

關於發明人的問題,是知識產權法中很嚴肅的問題,不容龍虛作假,也不允許張冠李戴.要經得起數據證據核實. 不然即使獲得授權,也會被知識產權法庭判為無效. 正是因為擔心這樣的問題,筆者在當初調查這一案例的發明人和發明權時,作了仔細的調查和訪談. 也與許多當事人及院方作了坦誠的溝通交流.

 

盡管這一調查發生在18年前,原始報告已封存,屬於公司調研資料,無法對外披露. 但憑自己的若幹筆記和回憶,基本可以有以下幾點事實判斷:  1) 這項重大發明起源和立項並非是張庭棟, 它起源於巡回醫療,發現絕症患者健在,出於好奇,趙醫生和韓藥師立項解析民間祖傳秘方,才有所謂713注射液或癌靈一號的誕生. 2) 注射劑量和給藥方式的優化上,也是帶有臨床試錯的偶然性.增大劑量和用5%葡萄糖靜脈滴注也是院內外其他醫生的摸索和貢獻. 3) 而最後癌靈一號由二種組分改為一種單一三氧化二砷成分,有孫弘德醫生等人的貢獻,(見法庭證詞) 4)在數篇原始論文中,和與張庭棟等醫生的訪談中,都提及或公認韓太雲藥師是這一藥物的主要發明人和研製者.5) 在與張庭棟醫生的數次訪談對話中,發現他的主要貢獻是臨床試驗方麵的探索和總結.他並沒有參與藥物及製劑的研製和工藝改進., 如果按屠呦呦提取青蒿素有效成分的主要貢獻獲得諾獎,而不是設計臨床試驗,獲得臨床觀察結果者獲得藥物發明獎,韓太雲當之無愧屬於三氧化二砷注射液的第一發明人.其它發明人應該包括張庭棟,孫弘德,張鵬等人,以及製劑室的其它參與者.

 

另一重要事實是,713 其實是71年月研製而成代碼,而據院內老人回憶,張庭棟醫生還在外派,尚未回到院本部.按當時的習慣,總結報告(或論文) 均由科室領導掛帥和署名. 在文革年代,大家並不在乎名利和第一作者.孫弘德醫生在訪談中,幾次激動地訴說自己遭遇不公平待遇,沒有得到該有的榮譽和發明權.他的申述俄到過法庭證人的證實,說明 他沒有編造故事. 唯一的遺憾是,他堅持這一發明主要是他搞的, 院方指認張庭東一人為發明, 犯同樣的毛病.

 

筆者一直不解: 為什麽院方不顧論文和法庭證詞, 非要把這項發明歸結為張庭棟一人的發明者,院方寧願留給張鵬一份由院領導簽字的證明文件,承認其也是其中做出重要貢獻者,也不願意讓發明人添加其它重要貢獻人,這裏的原因究竟為什麽,筆者一直得不到院方合理的解釋. 筆者早早預見到會日後專利和發明人之爭.但忍不住要為這一發明的主要貢獻者韓太雲打報不平,至少院方應該給與一份帶黑框的第一發明人待遇i.以作紀念. 沒有他,一切都是零.

 

我們的媒體從來沒有好好采訪和調查過這一重要發明的曆史見證人,反而是國外的記者,電視台對這一課題有濃厚興趣,甚至拍了10多小時電視,剪輯成記錄片,在PBS公共電視台播放.

 

如今國家重大科技發明獎即將頒布,希望有關方麵,認真調查這一案子.杜絕任何虛假以及互相矛盾的偽證,給當年的發明人和貢獻者一份客觀公平公正的評價和遲到的榮譽. 這一事處理得好,對國家創新體係的完善建立及實施,有重要意義.希望大家都來關注它.也期待發明獎評選能讓人心服口服.讓醫院,科室和發明人都名符其實.


最新消息:   在本月中旬國家發明獎最終評審中, 哈醫大的這項成果沒有得獎. 不是成果本身不該得獎, 而是誰是真正的發明人沒搞清,或有不實之處. 這就需要學校和醫院正視這個關鍵問題. 妥善作好調查和分析.讓主要發明者名符其實獲得獎和榮譽. 期待這一天能到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