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洋案留給我們的思考和啟迪
文章來源: 休裏2016-05-22 12:34:31

    雷洋案已過去了半個月,網上仍在喋喋不休地討論著:嫖娼,拒捕,死亡,暴力執法,揭露真相。人命關天,如此重大的事件為什麽掀不起大浪?主要還是中國的傳統道德觀統治著我們的頭腦,左右著我們判斷是非的能力。對與錯的鑒定,文明與野蠻的衡量都離不開人們所處環境的影響,也就造成了各國的法律和製度上的差異。關於警方暴力執法問題,各國都有,大陸也不例外。個人的不檢點行為衝淡了人們對警方暴力執法的罪行,美國近幾年發生的警察槍殺非裔事件,陪審團都判無罪,充分說明了陪審團成員中普遍存在種族歧視意識。可見維護自身形象對本種本族,乃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我們都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和義務。雷洋案是冤案無疑,雷洋罪不致死,肇事者必須受到法律的製裁!我想,這不僅僅是我個人的想法,也應該是絕大多數人的看法。
    起先我對此事並不關心,為什麽?是受到雷洋“嫖娼”罪名的影響,對他嫖娼,拒捕,跳車逃跑等過激行為不理解。自從網友貼出雷洋照片和詩文後,我莫名其妙地對他產生了一種惺惺相惜的感覺,才匆匆上網查看雷洋案的來龍去脈。
    我看了三段視頻,一段是涉案便衣警察的口述錄像,一段是涉案足療女的供詞錄像,還有一段是雷洋妻子的口述錄像。我認為,直接當事人的供詞是第一手材料,其他的就不用看了。至於那些跟帖評論,省了吧。
    警方:據涉案民警自己說,他在執行抓捕行動中,在足療店門口發現雷洋神色慌張,憑自己多年的辦案經驗,感覺雷洋有問題。上前盤問,雷洋不配合警方調查,逃跑。於是就發生了抓捕和拒捕的行為,雙方扭在一起,多次倒地。在押解途中雷洋跳車逃跑,再次被抓回。兩次肢體糾纏(或打鬥)的時間共達半小時以上。後發現雷洋命危,送醫後不治身亡。由於雷洋的錢包和手機在扭鬥中遺失,警方無法聯係雷洋家人。後從現場尋回,才聯係到雷洋家人。
    足療女:在足療的過程中,足療女幫助雷洋“打飛機”。完事後,雷洋問足療女有無後門,他想從後門走。足療女回答有,但沒讓雷洋從後門走。雷洋是從前門離開的,遇上便衣警察後,於是就發生了慘案。
    雷洋妻子:當晚八點半到九點,雷洋的嶽父催促雷洋去機場接親人,飛機在十一點半到達。晚上十一點左右,接到親人從機場打來的電話,沒見到雷洋。後來家人一直撥打雷洋的電話,但電話一直處於無人接聽的狀態。直到第二天淩晨一點,電話才被接通。當雷洋妻子和雷洋嶽父趕到醫院時,發現雷洋早已死亡。
    假設以上三段視頻的主人公說的都是實話,案件變得簡單明了,按法律的程序辦,該負責的就要負責。雷洋案雖由嫖娼案引起,但雷洋之死與嫖娼案無關,與警方執法行為有關。警方暴力執法的程度有無過當的行為是關鍵,“故意殺人罪”和“過失致死罪”兩者在量刑上相差甚遠,“酷刑致死”和“正當執法”更有著天壤之別。
    假設三段視頻的當事人都在撒謊。那個警察怕坐牢,一定為這人命案極力推脫責任。那位足療女,一個四,五十多歲的老醜女人,而雷洋才二十幾歲,怎會對這種女人感興趣?性無能,打什麽飛機?除非饑不擇食。
    即使警方涉案人員可以逃脫法律懲罰,作為雷洋的妻子也要對相關政府部門提出民事賠償要求,讓我們一起等待案件的事實真相和案件的處理結果吧。
    雷洋案給我們的啟示:
    1)雷洋是個有體麵的人,假如嫖娼證據確鑿,行政拘留的懲罰是必然,一旦傳出去,對自己的工作和家庭造成毀滅性打擊,雷洋不應該去那種肮髒的地方。
    2)不是每個從足療場所出來的人都是嫖客,懷疑不等於確認,雷洋有權拒絕回答警方的提問,可以拒捕。說明官吏欺壓百姓的風氣仍在。
    3)當警方向雷洋提出詢問時,雷洋有義務配合警方調查,包括回足療店與足療女對證,不應采取逃跑行為。要培養良好的社會道德風範,加強自身的公民意識。
    4)即使雷洋不配合警方並逃跑,警方不能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追捕雷洋,在涉及到人身自由的問題。保障人權事關重要,尊重個人隱私。
    5)生命與麵子哪個重要?士可殺不可辱;退一步海闊天空。培養正確的人生觀,堅持良好的生活習慣是上策。清白可以證明,汙點可以洗刷,沒必要拚死頑抗,不值。
    辦案民警在無任何證據可以證明雷洋犯法的情況下,隻憑主觀意斷來拘捕嫌疑人是嚴重違法侵權行為。如是誤抓,受害者可以起訴涉案民警及其有關部門甚至政府,追查他們的層層責任,索取賠償。但現實是殘酷的:雷洋死了,涉案民警沒有受到任何處罰,連停職審查的慣例也沒有執行。理由是,根據後來收集的證據證明:雷洋確實嫖娼了。(先抓人,後取證,荒唐!)在攝影機下,他可以冠冕堂皇地穿著警服,可以振振有詞地回答記者提出的問題;在他的話語中,聽不到一點表示歉意詞匯;在他的臉上,看不出一絲表示愧疚的表情。即使是鐵石心腸的人,由於自己的過錯而導致對方失去生命,也會感到痛心和不安,他怎會無動於衷?民警,人民的警察的簡稱,是群眾的保護神,竟然草菅人命,他玷汙了這個光輝的稱號。不嚴懲肇事者,天理難容!
    雷洋案再次證明:法律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基石,它不是上帝給予的,也不是前輩給我們留下的,更不是所謂“衣食父母”的政府施舍的。它,得靠我們自己去建立,去維護,去不斷更新。假如我們遇事隻考慮自己的得失,不顧他人的利益,就不可能做到人人平等,就不可能建立一個和諧的社會。在這種環境下生活的人們,相爭相殘,安全感又從何來?法製,人治;民主,專製。選擇權在自己手中,作繭自縛還是解放自己,好自為之吧。
    最後祝福我們偉大的祖國:明天更美好。

休裏
May 22,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