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買房】(下)怎麽做才能將自己的財富傳給子女呢?
文章來源: forgetmenot82023-09-05 14:28:08

父母把財產轉移給子女或親屬的一些基本做法:

 

第一,要充分利用每年的年度贈與豁免

 
每個小孩,每人每年可以給14,000美元,夫妻倆聯合贈與就是28,000。
 
常見的做法主要有:
 
一是,設立UGMA或UTMA賬戶,即所謂監護人賬戶(custodian  account)。每年往這個賬戶轉進一筆錢,這個賬戶可以用於投資股票和共同基金,賺到的錢按小孩的稅率交稅,稅率較低。這筆錢給出去了,就給出去了,你百年後不算你的遺產,不用交遺產稅。但缺點是一旦小孩成年(18歲),小孩就自動成為該賬戶的所有人,對賬戶有完全的支配權。而且,該賬戶的錢算小孩名下的資產,在他/她申請大學獎助學金時有最不利的影響。
 
 
二是,你給小孩付學費和醫療費不受年度贈與豁免的約束。具體作法是你直接開支票給學校或醫院,而不要開支票給小孩。有人說我若給小孩現金,IRS就查不出來,但一旦你小孩把現金存入銀行,超過一萬美元就必須申報,如果你小孩經常大量往銀行存現金又沒有合法、合理的解釋,弄不好還會惹來逃稅和洗錢的官司,得不償失。
 

 

第二,利用年度贈與豁免開設529賬戶

 
你可以一次放進去5年的限額,即最多14萬(每年2萬8),當然你一旦放進去5年的限額,日後5年你就不能再放錢。你也可以每年、每年放。
 
放進529的錢必須專款專用,用於小孩日後上大學或讀研究生,其增值部分不用交資本增值稅。但如果這筆錢日後挪作它用,則會有資本增值稅,外加10%的罰款。529賬戶在申請獎助學金時也有負麵影響,但因為它算作父母的資產,其不利影響小於監護人賬戶。
 

 

第三,購買人壽保險

 
一般做法是做父母的給自己買保險,把子女列為保險的受益人,或是給小孩買保險,日後再把保險的所有人改為小孩自己。
 
先說給自己買保險。如果你小孩未成年,或是房貸未付清,買保險是給家庭一個保障,這是必須的。
 
如果子女已成年,你們自己的退休計劃也做的很好,給自己買保險的主要目的可能就是讓留給子女的資產最大化。
 
如果你什麽也不做,留給子女的資產假設是100萬,其中有50萬是流動資產,如銀行存款、股票或共同基金。如果你用50萬流動資產的一部分假設30萬來買人壽保險,對一個50歲的人來講,這30萬可能能買到100萬或180萬人壽保險(取決於你年齡、性別和健康狀況),人過世後2-3周保險公司就會賠錢,而且沒有稅。我想象不出來還有什麽別的投資有這種既沒有稅又有保證的回報。當然,如果你善於投資,30萬在20-30年內漲到100萬是有可能的但不是保證的,弄得不好還可能賠錢。就算你30萬漲到100萬,這70萬收益還要交稅。而且,萬一你不幸沒有再活20-30年,你的“100萬”就是無法實現的夢想。
 
 
 
除了給自己買人壽保險,你也可以考慮給小孩買人壽保險。
 
一來小孩的保險便宜,可能不需要體檢。二來,給小孩買的永久性的保險,還有現金值。剛開始現現金值很少,但日積月累,十幾、二十年後現金值可以累積到很可觀的程度。日後你小孩可以用這筆現金值做他/她買房的首付,或是作他/她的小孩的大學教育基金。你小孩的保險在你小孩未成年前由你控製,長大後你可以把這個保險轉給小孩,由他/她控製。
 
 
 
如果你不想人壽保險理賠納入你的遺產,你可以設立一個不可撤銷的人壽保險信托(ILIT)作自己保險的所有人和受益人。你百年後,這筆理賠進入這個信托賬戶,你的子女作為信托的受益人從這個賬戶拿錢。
 
設立信托擁有保險的好處是這筆保險理賠不算你的遺產因而沒有遺產稅,第二,該信托具有官司和離婚保障的功能。日後你子女若離婚,離婚配偶不可以從這個信托中分錢;你子女若吃上官司,別人也無法染指這個信托中的財產。
 
如果你的保險額很大(幾百萬美元以上),或是你本身的財產已經超過了遺產免稅額,就一定要設立保險信托。如果你想規範受益人拿錢的方式,不希望子女拿到巨額理賠後胡亂花費的話,你也最好設立信托。在信托文件中,你可以寫明收益人拿錢的方式或是花錢的規則,比如,隻可以用於教育、醫療或是意外開銷,不能用於賭博、吸毒等等。有了這些規則,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子女有錢就變壞。
 
信托必須有trustee,由trustee來負責信托的執行。如果是不可撤銷的信托,父母本人不可以作trustee,最好指定你信任的人做trustee,或是找某個銀行作trustee。
 
 
 
什麽樣的人最適合通過購買人壽保險來給子女轉移資產呢?
  1. 首先是那些資產超過免稅額、日後很可能會有遺產稅的人士;
  2. 其次是有些剩餘的錢,自己花不完,想利用杠杆原理把遺產放大的人;
  3. 還有就是目前財產很多是不動產,想給子女留下一些現金的人士。
 
 

第四,設立信托

 
信托有多種多樣,基本可劃分為可撤銷的與不可撤銷的兩類。
 
可撤銷的,常見的有生前信托(Living Trust) 和pension 信托等;
不可撤銷的,包括人壽保險信托(ILIT)、朝代信托(DynastyTrust)等。
 
信托(Trust)簡單地說就是設立人(Grantor)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設立的一個entity(實體),然後把財產放到這個實體中。設立人事先規定受益人如何獲得與使用信托中的財產。
 
一個信托一般有3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設立人(Grantor),受益人(beneficiary)與管理人(trustee)。
 
在可撤銷信托中,這3個人可以是同一個人,三位一體;而在不可撤消信托中,這3個人往往不一樣。
信托一般都有一個稅號(taxid), 可撤銷的信托有時用個人的社保號作稅號,不可撤消的信托一般都會向IRS專門申請一個稅號。
 
很多人對trust不了解,或是一知半解,常常有客人尤其是高收入、高風險的醫生客戶跟我說要設立trust,防止被別人告。他們最大的誤解是以為一旦設立了信托就萬事大吉了,自己的財產就固若金湯了,還有些人認為放進信托的錢我還可以自由支配,想怎麽花就怎麽花。
 
 
 

生前信托(Living Trust)

 
很多人覺得信托都隻是富豪們的標配,但其實,信托的種類多種多樣。許多美國人都會選擇用終身壽險+生前信托這樣的配置來來保障自己辛苦積累的財富和孩子今後的生活。
 
 
 
首先,生前信托可以幫你的子女規避法庭遺產認證的冗長繁瑣過程和避免不必要的認證費用。舉個例子,你百年後如果想將價值100萬的房子留給孩子,但沒有成立生前信托,那就必須走一道“法院遺囑認證”的程序,通常需要九個月至一年半甚至更長的時間。費用是財產總額的3%-10%。也就是說,你的子女必須先交納3萬到10萬去完成整個法庭認證過程後,得到法庭的確認才能合法地繼承您的財產。
 
 
 
當成立人不幸離世,生前信托將會轉為不可撤銷信托,信托文件可以決定子女以什麽樣的方式繼承財產。相信大家也聽到過不少例子,一些獲得父母巨額遺產的孩子開始肆意揮霍,更有甚者會沾染上一些不良惡習,原本作為生活保障的資金成為了摧毀孩子的惡魔。
 
 
 
但父母可以通過信托規定孩子在什麽情況下可以從信托裏取錢,例如您可以訂立子女可分幾個不同年齡段獲取財產;或者子女隻可以從信托財產中取錢用於醫療、教育和維持日常生活所需。留在信托內的財產,萬一將來子女離婚,他們的配偶將不能從信托內拿到任何父母留下的財產;如果遇到官司,隻要處理適當,債權人將無法從信托裏拿到任何錢用於抵債。
 
 
 
 
關於信托有兩條必須明白,
第一,可撤銷的信托既沒有多少省稅的功能,更沒有資產保障(asset protection)的作用。道理其實很簡單,就因為它可以隨時撤銷。
二,真正具有遺產規劃作用的是不可撤消信托,但放進去的現有財產或未來財產(如人壽保險)法律上講已經不屬於你,你沒有支配權,更沒有受益權。如果你確實擔心成為被告,怕債權人日後染指你的財產,你就要設立不可撤消的信托,把自己用不著的財產放進去,指明你的子女作受益人。這樣做有兩大好處,一是以今天的價值把財產轉移進去了,日後該財產包括升值不會算作你的遺產,因而沒有遺產稅。二是因為該財產已經不屬於你了,如果被告,別人拿不到該信托中的財產。曾經有客戶若幹年前設立了一個不可撤消的信托,把他的部分財產放到信托中,受益人是他的幾個女兒。後來,他被判刑坐牢,名下的公司、房產、銀行賬戶被沒收,但在該信托下的資產安然無恙,保障了其子女日後的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