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奔馳悉尼打官司
文章來源: 牛鮮花妹妹2014-12-06 22:14:54
 
我一直以來比較欣賞喜歡歐洲車尤其是德國車。車身重,質量好,行使安全。雖然買過奧迪A4 後,曾有一陣有點泄氣,奧迪A4的機油高耗油率曾讓我頭痛不已,好在奧迪的維修人員會忽悠,送你一瓶免費的機油啦,維修期間免費借你一輛車開啦,用運動檔多開幾次長途可以減少耗油等不同的借口,過了3年的保修期,仍然給你免費維修更換燒機油的零件等直到修好,總的來說,忽悠得讓你高興,讓你火氣漸消。於是,打算再買一部車時,首先想想老牌車奔馳也許會更好些吧。
 
被要求交了3000元訂金的兩周後,終於在8月23日的一個周六拿著剩餘的車款支票去位於Alexandria的Mercedes-Benz Sydney領全新奔馳車ML250了。這車是2014年6月出廠原產地是美國。老公在拿車時,發現新車的發動機怠速有問題。發動汽車時,怠速儀表指針競象體操鞍馬動作托馬斯全旋一樣180 度上下翻飛,驚愕之餘問該車的Sales,Sales輕描淡寫的說,新車長久沒開了,開一陣就會好了以後不會再發生。新車的公裏數顯示是14公裏,本著對奔馳公司的絕對信任,那天還是開開心心的把車開回家了。因為我們都在悉尼CBD上班,平時都是坐火車去,車就在車庫裏睡了5天。第二個周六,早晨老公到車庫去開車準備出門,發動汽車時,還是同樣的問題,怠速儀表指針亂飛,車的公裏數因為上周末使用2天已接近100公裏。老公馬上打電話把情況告訴了Sales, Sales 說星期一開過來修吧。第二天周日,繼續開車,怠速又正常了。
 
9月1日周一一大早,我和老公把車開到了奔馳悉尼的辦公室。老公因手上一堆活需要處理,急急趕回了他的公司。我就在辦公室等Sales, Sales來上班後說,上周六已發了電子郵件給ServiceManger。 他領我去見了Service Manager(SM),我把車發生的問題再詳細說了一遍,SM和Sales領我去了維修工廠,檢查一下到底怎麽回事。可是,在維修工廠,他們的工程師雖已Link 到德國和墨爾本的工廠,但檢查之後仍說,一切正常沒有問題。我說,一定要等5天之後等發動機完全冷卻下來再檢查。當時8月份悉尼的平均氣溫是14度。他們很狐疑地看著我說,車絕對沒有質量問題,和幾個小時3天5天後再測試有啥關係並斷然拒絕我的建議。我說你們不繼續查,那車我就不要了,誰敢開這種車?找不到原因,在陰冷天氣車開在公路上,怠速不穩這不是會開出人命的麽?我當場提出退車並要求退款。
 
退款要求被拒,事情就這麽僵了下來。我在客戶休息中心歇了一會兒後,前台的一名工作人員過來,問是否可以安排我開車回家?我斷然拒絕。以後,就不再有任何人來理會我,估計根本就沒把我放在眼裏。我整理了思緒後,到前台要求見Dealer Principal(DP)。在我見DP之前,我透過窗戶看見SM和DP 正在講著什麽。DP很快接見了我,我也耐心地再次把發生的全過程說了一遍,從最開始的提車到上周六發現的問題和給維修部門的建議等。DP 也再次告訴我說,他們的車質量是有保證的,一切都是好的。對於我提出的5天之後等發動機完全冷卻之後再檢查的說法,不屑一顧。非常傲慢地對我說,現在查出來一切都是好的,跟幾小時1天3天5天之後有何關係呢?並且說,我們的服務是全球最好的,無論你的車壞在哪裏,隻要一個電話我們都會及時趕到。事情到此,我的怒火也開始慢慢升騰起來。我說,你不答應5天後檢查,我隻好要求換車或退款。他蠻橫地說,如果換車你要額外再付一萬澳幣。要求Refund is not legal。並且他知道,我們周四晚上要去海外休假,要求我們周四之前必須把車開走。事已至此,他要求我離開他的辦公室,不能影響他的辦公。我告訴他說,做為他們公司的客人,我的要求沒有得到合理解決,我是不會離開辦公室的,並且拿出我自己的手提電腦,和他一起辦公。他當然也威脅說,到6點鍾他下班時,我再不走,他會叫警察。
 
我把在奔馳悉尼公司裏發生的重要事件和談話,以信息的形式一條條發給我老公。在下午3點多鍾時,老公安排好手頭的事物也趕回奔馳悉尼。一來,即要求雙方開會。我方2人和DP ,SM 和Sales3人開5人會議。DP說,Sales 正在見客戶很忙就不用開了。在雙方爭論時,我方反問,假如車有嚴重質量問題,你也敢說,要求Refund Is Not Legal?我們說Sales 在我們提車時有Misleading , DP 竟然說,Sales Knows Nothing。在我們不斷地反駁中,終於同意5天後再做測試。回家後,根據我們會議上的回憶,老公當晚寫下會議紀要,並以電子郵件的形式發送給2人,問他們是否有意見,如果不回複,就當默認。周四下午,我們再次來到奔馳悉尼,SM和一個有20多年維修經驗的工程師跟我們一起來到維修工廠我們的車前,我老公再次發動汽車,這是停車4天後的汽車發動,果然怠速儀表指針“再次托馬斯全旋”。這次,SM和工程師終於承認汽車發動機有問題,他們說可能是Air in The Pipe ,這使我想起有個朋友曾提起過,之前曾有人也買過這類型車,開到2000多公裏後就突然轉手賣了,不知是不是碰到同樣的問題?
 
在我們海外旅行期間,也發電郵詢問車的情況,但對方一概不理。9月底回悉尼後,打電話過去也不接,留言也不回複,老公再次趕到奔馳悉尼詢問,SM愛理不理的說,車修好了可以開走了。老公問,可否給我一個修車的Report?回答,No。 又問修好後做過冷機測試麽?回答說,不需要!再問,發的電郵是否收到?回答,電腦壞了或在培訓,沒時間檢查電郵。老公說,你們這樣的惡劣態度,我要告你們。SM說,Free Word。 我們有Legal Team,告我們的至今還沒有人贏過我們!
 
回到家,翻出所有朋友的通訊錄,竟發現我們作為第一代移民的短板。朋友中,有醫師有IT工程師有廚師,竟然就是沒有一個懂點法律的人。第二代雖然有人在讀法律,但還沒有成長壯大起來。想到如果真要和對方上法庭,我們2個Barefoot 律師和他們老奸巨猾的律師團對薄公堂,第一招如何出手我們都不知道。老公忽然想到有個校友的孩子,去年從法學院畢業後,考入悉尼一家很有名的律師事務所,遂打電話過去谘詢,校友也很熱心,督促他的孩子給了我們許多的幫助。
 
不久,我們發出了Letter  Of Demand,正式通知奔馳悉尼,如果不退錢我們準備和你走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在我們著手準備材料時,竟發生了一個詭異 的事件,打開電腦,看著與悉尼奔馳往來的電郵,想點開時,電腦就像死機了一樣,靜等一會後,看著電郵就在眼前消失了。。。。驚恐之餘,懷疑電腦遭到黑客襲擊,但是除了奔馳悉尼發來的幾封電郵消失之外,其他的電郵還是正常啊。在谘詢了一位搞網絡安全的IT朋友後,確認這些電郵是被對方Recall 回去了,如果心裏沒鬼,他們怕什麽呢?我想。
 很快,我們把申訴材料準備好之後,寄給了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 (ACCC),這是一個調解委員會,沒有強製的權利,我們也沒有抱太大的希望。果然,等待了3星期之後,ACCC回複稱調解失敗,對方不同意Refund。但信中同時也提醒我們可以去法庭,也許他們的意見會和ACCC不同。
 
準備上法庭的想法讓我們平時悠閑的業餘生活一下變得“充實”起來,開始臨時抱佛腳學習澳洲消費法。在網上找了幾家律師事務所,連續打了許多谘詢電話。打給華人律師事務所問他們是否有懂Consumer Law的律師,他們給我的回答是讓我來預約並告訴我第一次預約的價錢,幾家報的價錢大概在230---300 澳幣之間。似乎他們是全能律師,好像啥案子都能打,讓我心裏沒底隻好放棄。再試西人律師所,看起來比較專業,有的告訴我,在悉尼分部他們沒有Consumer Law 的律師。有的直接建議我可以去ACCC或Tribunal,那樣的話不用請律師。有一個悉尼律師所在我留言後,一位女律師主動打回給我,我忘了她名字了,是一位非常耿直的女士,她耐心聽了我的Case,告訴我需要哪方麵的證據,包括需要一個獨立的Mechanical Report ,還告訴我正常律師費用在5000--8000之間,但同時提醒我,對方律師通常會找出更多理由讓你增加額外律師費用,最後原告耗不起不得不撤訴。這使我想起一個同事講的與Car Dealer 打官司的事情,總結下來就是“半年的夜不成眠和情緒波動,最後勝訴得到20000元的賠償,支付完律師費後,剩下的錢買了個Laptop算作對自己的補償。”我想,不到萬不得已普通人誰有這個精力和Budget打官司呢?看網上的一個澳洲 Jeep車主,在Car Dealer 公司前焚燒自己的毛病不斷的車的無奈和絕望,讓人心情難以平靜。
 
10月中旬我們再次把材料寄往Civil Administrative & Tribunal,很快回複我們開庭時間定在了11月7日。但不久,奔馳悉尼發電郵過來要求延期開庭,雖然我們不同意,但不知道對方用了啥辦法,Tribunal開庭前幾天通知我們延期到12月5日,並要求我們準備更多的詳細資料和Statement在11月28日前寄往Tribunal。
在開庭前幾天,我們收到了奔馳悉尼從墨爾本Head Office寄來的材料包括修車的Technician Report,耗費近3000澳幣更換了Fuel Distributor  整套係統。看來不是最初提車時,象Sales 說的,新車多跑跑就沒這個問題了;也不是SM所說的,Air in The Pipe多啟動幾次,等Engine熱了就沒問題了如此這般的忽悠。
 
 這就是奔馳悉尼賣給我們的新車!購買新車的初衷本是想減少不必要的修車麻煩節省時間,現在倒好,不去修車鋪改跑法院了。。。。
 
在12月5日的Tribunal 的庭上,奔馳悉尼拿著顯然是律師寫的材料,向庭上的人們描繪了一幅可歌可泣的如何配合我們修車的動人畫麵。並一直在糾纏這不是Major Failure,是Minor Failure 。曾親口告訴我們的“發動機問題已上報到墨爾本,新加坡,亞太地區和德國的工廠,更換的零件還是專門從德國運過來”的也不再承認。要證明這是Major Failure,就迫使我們需要拿出獨立的Mechanical Report來證明。至於我們說他們的Sales 和DP 誤導我們,他們卻是隻字未提。Tribunal 最後讓我們補充有說服力的證據,明年1月份某日繼續開庭。其實官司到這裏,完全是雙方律師的較量了,好律師會把不合法的證據變為合法,或幫我們“尋找”合法證據,這意味著不菲的成本。
 
打官司,沒有人可以保證勝負。法院是根據證據說話的,即使原告再有理,但如果沒有拿到有效的證據,或組織的證據不合理,也無濟於事。即使法官本人私下認為原告有理,但從雙方提供的證據來看,原告沒有拿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這件事,那也不得不按照規則,宣布被告無罪。律師的作用就是利用這些規則收集證據並恰當地運用證據而保護客戶的最大利益------摘自某律師話語
 
對於新車質量問題的處理,美國法律好像說30天內不能修好可以要求退車。可是,我在網上搜了一下澳洲的法律,好像沒有這方麵的要求。如何繼續打下去,又不需要花費大額成本,倒是要好好考慮一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