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離法治有五萬光年
文章來源: lindatang2013-12-06 19:29:01
我說的中國不含滿蒙維藏,文化曆史不同。

1.帝製下的“人治”

兩千年來的中國奉行的是帝製。帝製下,皇帝和官員都是“父母官”,“當官不為民做主,不如回家賣紅薯。” 就是說,這父母官把老百姓當做子女對待,一切事宜都是父母官操心管著,包括是法律上的糾紛。

在帝製下,老百姓有了法律民事糾紛,父母官要三包:包費用,包調查,包審訊。這些子民就像一大群孩子,爭爭吵吵,讓父母決定誰是誰非。皇帝和父母官們要“替天行道”“正大光明”。

換而言之,為老百姓爭取公平和正義,這是皇帝和父母官的責任。



2. 現代西方的“法治”

在實行普通法的歐美和加拿大等國家,法律係統是對立性質的,法官的責任隻管解釋法律,然後根據證據斷案。打民事官司的人要花錢請律師找證據,寫材料,找案例,如果一個人沒有錢請律師,在很多程度上,他就輸了這個官司,因為他不懂得法律的程序,不懂得找案例,沒有錢請“專家”上法庭幫他上庭作證,而法官不會去調查,法官也不會派人去找證據---法官沒有這個權力,法官隻管根據眼前遞上的文件和證據證人按照白紙黑字的法律來判案。

西方國家的這種普通法製度公開地告訴人們,“衙門八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爭取公平和正義基本上是個人的責任,不是法官的全部責任。

一個人在西方要獲得公平和正義,他必須付出很多代價包括金錢上的代價。


3. 中國人對西方民主的理解隻看到權利,沒有看到責任

百年來,中國人愛西方的民主愛得死去活來,搞了多少年風起雲湧的革命:辛亥革命,民主革命,文化大革命;中國人看到的是,西方人有選舉的權利,而且西方的官員和法官的權限受到限製;但是大部分中國人沒有意識到,西方國家的公民的責任也相應增多:選舉和遊行示威等自然不必說;要爭取公平和正義,不是當官的責任,而是自己的責任,自己要傾家蕩產去花錢請律師打官司和上訴。

兩個月前,一個白人女人來到我的OFFICE尋求法律谘詢。兩年前,她花了兩百多萬元去買個房子,卻是被發展商騙了,損失了幾十萬;她如果同意和解,仍然可以拿回來一百多萬,還是個百萬富翁嘛!可是她不這樣,她自己上法庭打官司,同時去各級政府告狀,等等,她失去了工作,失去了兩個孩子的撫養權,失去了住所,連頭發都白了。我告訴她,不如和解,拿回一百多萬元,然後再找律師想其他的辦法;她毅然否決了,她寧可失去所有的錢,也不想讓騙子得逞。

西方人為了公平,寧願失去所有的金錢和一切去打官司,他們明白得到公平和正義,一定要付出代價。因為這個原因,西方才可能出現 “法治”。

我認識的在西方長大的“華人”律師,如果不給免費吃的喝的,他們絕不會自己去參加公眾活動,包括競選社團之類的活動,他們也絕不會為了公眾的利益去花費一些自己的時間,他們想的無非是怎樣攢錢,怎樣投資,等等。華人律師如此的水平,可想而知,海外華人是否會花錢上法庭為自己爭取正義和公平(經濟糾紛不算)。

4. 中國也沒有條件實現現代西方的法治

看薄熙來的案子,中共政府明顯“照貓畫虎”,模仿西方的法治;不過從側麵反映出,做這樣的庭審需要大量的金錢和現代化設備,不算法律人員的素質和水平,隻有西方發達國家才可能有條件實現。

而且,中國人口眾多,要實現西方的法治,除非在少數大城市審理經濟糾紛,是不能實現的。如果國家實行法律援助,那麽基本上和“帝製”下的法律情況相同。


5. 不同傳統 各取所長

中國的傳統和西方的傳統截然不同,但無所謂高低和好壞。蘋果和橘子不可以比較,猴子和大象必須因材施教;讓一個猴子和大象比賽爬樹,猴子會贏的;讓猴子和老虎比賽誰勇敢,猴子馬上進了老虎的肚子裏。

中國的長處是中國人在儒釋道的製度下,老老實實,不像西方高大剽悍的白種人那樣,到處燒殺搶掠,發動鴉片戰爭,發動伊拉克戰爭,如此說來,“內鬥內行,外鬥外行”也有一定的好處。


( 注:香港和台灣的情況不同於中國大陸。中國大陸現行的法律製度是一個騙局,為共產黨操縱,律師隻管收買法官和對付律師,法官隻管收錢,除非是政治案件,按賄賂多少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