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會發評論“下毒的這麽多年也不好受。” “下毒的這麽多年也被懲罰了”等等
不知道這些人怎麽想的,有法律就是希望違法的能被用合法途徑懲罰,如果犯罪人內心感受就能代替法律責任,還有必要製定法律,不停根據社會發展出修正和細則嗎?
朱令雖然去世,這個案件肯定會被很多人記得,對枉法行為深惡痛絕,對正義也沒多少指望的無助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