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中外法律看賀建奎勾結外專能減刑嗎?
文章來源: 小思維2018-12-02 18:35:31

 

首先,年紀輕輕的賀建奎能輕易勾結國外專家嗎?假如按照最新的網上謠傳,國外專家是承認知道賀建奎人類基因編緝一事的,可以證明他們是聯合在一起搞這個計劃的,是有預謀的逃避西方法律、學術法規與監管製度而進行的人體胚胎基因編輯試驗。

會議還沒完,南方科大校長陳十一把賀帶回了深圳,以便詳細了解事情的前因後果。據說,賀目前被“軟禁”在校園內。因為有記者在南科大目擊,南科大校區警衛森嚴,門外有警車直驅校園。不過賀是否失去了自由目前無人知道,我估計不會的。下麵加以說明。

為什麽要到中國來幹這個偷雞摸狗的活兒呢?因為中國的法律漏洞,全體人民的急功近利的心理(巴不得今天就得到許多諾貝爾獎),加之賀建奎是一個不知天高地厚的人,不過亦有人說他傻的出奇(本人認為他“聰明過人”)。據說,賀建奎在萊斯大學的博士論文指導老師Michael Deem(迪姆),以及他在史丹福大學的博士後導師美國科學院院士斯蒂芬.奎克(Stephen Quake);團體中甚至包括哈佛大學的教授。

實際上在香港的國際會議上,美國哈佛大學兩個教授都為賀建奎開脫,一個是醫學院院長幹細胞專家喬治.迪烈,另一個是基因編緝大咖丘奇。還說賀去年底去哈佛大學向團隊中的哈佛教授匯報實驗進度,我以為這也不是不可能的。但是賀在哈佛的聯係人至今沒有浮出水麵。

那麽賀的導師是不是卷入了這個陰謀呢?有可能的。因為十一月26日當有專家質疑賀的工作是否是一個騙局,賀的博士生導師迪姆稱這一指控很荒謬,肯定真有其事,決不是無中生有(是卓有成效的成果)。“編緝工作已經開始的時候,我遇到了這對父母。我在那裏的目的是為了得到父母的知情同意。”由此看來,迪姆不僅介入了,而且還陷得不淺。

賀的資金也很充足,有測序公司等利益集團在幕後操縱這場基因編輯實驗。基因編輯嬰兒的主要資金來源,是以“瀚海基因測試儀公司”的名義募集的2億多人民幣(約2.2億港元)。賀2012年由美國返深圳任教南科大後,成立瀚海基因並出任董事長。賀建奎的老板是該公司的顧問和重要參與者,好在至少沒有應用中國官方基金(比如NSFC)的嫌疑。

國內還有華大基因的副所長參與了公司,這個利益集體顯然是國際國內緊密聯合的商業機構。至於是真正原創性的第三代測序儀,還是一個大忽悠,迄今難以坐實。從公司背景來看,真正有可能在測序儀上突破性進展,與美國ILLUMINA媲美,可以降低臨床測驗的門檻。無論這個技術多大創新,也不大可能與諾貝爾獎有緣。所以賀建奎采取孤注一擲的策略,在人類基因編緝方麵踩了國際紅線。果然藝高人膽大,賀建奎一鳴驚人,成為中國的“馬斯克”。

“他就是馬斯克。”一位曾與賀建奎共事過的人評價他“聰明、瘋狂、天才,太適合他了”。一直到博士畢業,我都沉浸在學術研究的象牙塔中。賀建奎後來說:“從沒有將科學研究和商業扯上關係,但在斯坦福,我的人生觀第一次被真正顛覆了。”在史丹福大學,他發現導師斯蒂芬·奎克教授不僅是世界基因測序領域首屈一指的頂級科學家,在美國擁有“四院院士”的頭銜,而且還是十多家公司的掌門人。他是一個穿著牛仔褲、騎自行車的教授,卻擁有三家上市公司控股權的億萬富豪。

 

問題的焦點是賀建奎是否該受到刑法的製裁?

國際大會通過的基因編緝規則是否有法律效果?中國醫院協會醫療法製專業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委員兼秘書長鄭雪倩說,基因編輯嬰兒試驗首先違反了中國2003通過的《人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指導原則》。

“按照這個倫理指導原則,不能將改變了基因的胚胎細胞存活超過14天,同時也不能將修改了基因的胚胎細胞植入人的生殖係統。”鄭雪倩說,另外,這一實驗還違反了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要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必須經過申請經過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批準”。本案例顯然已經涉及了生殖有關的操作。應該受到法律和法規的約束,必須得到上一級(衛計委)的批準。

是不是應該對賀建奎繩之以法?

有學者很早就提到關於涉及遺傳信息的違法行為應該追究相應刑事責任,“但目前我國刑法中並沒有相關立法。國家應當對此類事件迅速立法,嚴格監管”。借此東風,專家建議政府部門恢複行政審批、專家共同體規範倫理委員會準入、立法機關盡快出台刑事立法修正案。

作為刑法專家北京師範大學刑科院彭新林教授則認為,刑法雖沒有明確法律條文,但也不是無能為力。“如果這個實施的主體沒有取得醫師資格證的話,可以以‘非法行醫罪’論處”。不過,彭新林認為,這其中還存在漏洞,如果是有醫師資格的醫生實施,就不構成“非法行醫罪”;如果沒有造成胎兒缺陷,也無法用“非法行醫罪”論處;而且如果沒有造成後果,也不能用過失傷害致重傷、過失傷害導致死亡等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此,根據媒體的報道,目前尚無法獲知賀建奎團隊特別是具體執行此次基因編輯操作的工作人員是否具有執業醫師資格。我估計裏麵應該有醫生參與,要不然這個PHD是不敢也不能把受精卵植入母親的體內的,所以按此條例處罰可能性不大。

“其次,基因編輯屬於科學研究,這種現象雖是違法醫學倫理的,但是否應按犯罪來處理還值得斟酌。”彭新林說,刑法認定一個行為構成犯罪是有一定條件的,“第一,行為必須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第二,行為要有一定的普遍性。”“這些修改基因長大的孩子,會不會導致代際的傳遞,也是我們要考慮的範疇。這是有社會危害性的,違背醫學倫理,但沒有普遍性。即刻考慮立法完善法律,出現這種衝動時必須理性慎重”。

不能說社會上出現一個新事物,引起巨大爭議就要馬上立法,或者一擁而上,恨不得把他一棍子打死,這是非常不現實的。科學研究和倫理道德的界限很複雜,對於在胚胎上改變人體基因、編輯修改行為必須禁止。但對於這種醫學研究還是應當鼓勵,不過必須在醫學倫理之內。

看來這在美國完全合法似乎令人驚訝,美國近幾十年來在幹細胞研究方麵進行了漫長而漫長的政治鬥爭。對於創造十全十美的“設計師嬰兒”的牟取暴行,討論熱烈,但是存在嚴重尚未解決的問題,分歧十分明顯。

迄今為止,在美國人類的基因編輯不屬於不合法。美國最接近禁止人體基因編緝的法律是阻止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審查“有意創造或修改人類胚胎以包括可遺傳的遺傳修飾的研究”。但FDA的條例僅適用於實際人類使用的醫學治療。關於永遠不會植入的胚胎的簡單實驗室研究沒有涵蓋 - 並且沒有法律直接阻止基因編輯它們。FDA也沒有闡明怎麽處理可能的違規現象。去年美國人還說,即使已經開發了種係編輯技術,沒有進行實際的種係編輯是不犯法的。但是美國人還沒有想到咱們中國人已經身先士卒,在人體編緝基因拔得頭酬。現在全世界應該充分討論法律的限製條例,不能再讓編緝人的基因和老鼠一樣的容易。

不過,我還是給大家三言兩語。簡單科普一下此人的CCR5編緝究竟有可能造成多大的危害?第一,可能不會造成太大危害,因為即使此基因缺陷可能減少對腫瘤和某些傳染病的抵抗力,但是讓兩個孩子得到這些疾病的可能性還是微乎其微。人體的免疫係統龐大,功能互補的基因繁多。不是那麽容易就得到其他疾病的。第二,脫霸造成的傷害大不大呢?所謂脫霸,怕就是怕是不是激活腫瘤基因,患上腫瘤,一般情況下,沒有十年也不知道其可能性和機率。第三,這些創新人類混入人群,汙染基因,造成進化方向的改變。這些都是通常的推測和想象。不經過千百年,其效果難以評價。而且,基因編緝的人類畢竟寥若晨星,完全可以進行監控,不至於大幅度泛濫。因此目前,不應該過分擔憂。
 

後絮,賀建奎的聰明:

湖南人賀建奎的確非常聰明而且好學,他「僅用5年的時間完成了在美國名校博士到博士後的曆程,年僅28歲就成為南方科技大學最年輕的副教授」。

賀建奎於2006年獲得中國科學技術大學近代物理學學士學位,2010年獲得美國萊斯大學生物物理學博士學位,期間師從Michael Deem教授從事生物物理學研究。2011年-2012年於美國史丹福大學就讀博士後,期間師從史丹福大學生物醫學工程係斯蒂芬·奎克教授,從事基因測序研究。

他獲得的榮譽非常多:2013年,入選「深圳市優秀教師」;2012年指導南科大代表隊獲iGEM亞洲賽區金牌和銀牌;2012年入選深圳市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孔雀計劃」;2010年獲得中國留學基金委頒發的「國家優秀自費留學生獎」;2010年獲得美國科學促進協會第85次年會優秀論文獎。

首先,年紀輕輕的賀建奎能輕易勾結國外專家嗎?假如按照最新的網上謠傳,國外專家是承認知道賀建奎人類基因編緝一事的,可以證明他們是聯合在一起搞這個計劃的,是有預謀的逃避西方法律、學術法規與監管製度而進行的人體胚胎基因編輯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