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梅是個具有良心正義專業履職的好法醫
文章來源: tianfangye2013-06-10 22:39:02


文章來源: 法醫王雪梅 博客



 從最高檢2011年兩個錯誤的鑒定結論談法醫職業操守原文地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e55c380100vm8i.html





對我來說,這是一個特別沉重的話題。


無論是作為最高檢首任專職法醫、現任檢察技術信息研究中心副主任,還是作為一個熱愛生活、尊重生命、敬畏自然法則的職業法醫,我既可以不計較工作權利被剝奪長達10年的基本事實,也可以大度地對待高檢院領導對外散布我精神不正常的基本事實,但卻絕不容許成立不久的最高檢司法鑒定中心一而再再而三地屢犯低級錯誤,敗壞檢察機關法醫隊伍的聲譽,褻瀆共和國神聖的法律尊嚴!


在我看來,作為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檢察機關,其內部設置的法醫隊伍承擔的責任是異常沉重的。為此,我曾在工作崗位上一而再再而三地強調:共和國最高法律監督機關專職法醫這個稱謂,絕非榮譽而是責任,沒有承擔責任的底蘊,就請立馬給我走人!


在當代中國的法醫體製中,公安機關的法醫隊伍無論是數量還是質量,都是最強大的,檢察機關的法醫隊伍自誕生之日起,就首先遭遇行業中老大哥的冷眼旁觀,但是,不管老大哥怎樣輕視我們的存在,存在即合理,存在即有自己的定位與規律。檢察機關的法醫在司法活動中的定位與規律,與公安機關的法醫有著本質的區別,那就是,檢察機關的法醫,在司法活動中的一切行為規範,統統都離不開法律監督這個根本。


在涉及人身傷亡的絕大部分刑事案件中,為了履行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檢察機關的法醫需要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技術證據進行監督審查,通過糾錯補漏,保證檢察機關批捕與公訴的科學性及勝訴率。


在監獄非正常死亡案和國家公職人員刑訊逼供致死人命案這兩類檢察機關的自偵案件中,檢察機關的法醫則必須從常態下的二線一躍轉為一線,在檢察機關偵查部門的配合下,直接為自偵案件的批捕起訴提供科學依據。這就意味著檢察機關的法醫在自偵案件中作出的法醫鑒定,是一把具有正負能量的雙刃刀,淡定地駕馭這把鋒利的科學武器,國家公職人員的瀆職行為便會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地落入法網,鑒定人的靈魂便會在駕馭中不斷升華,鑒定人的智慧便會在實踐中不斷豐富。然而,駕馭是需要底蘊的,在這場正負能量的博弈中,沒有底蘊的操刀手很難擺脫自偵自鑒的陰影,一不留神,自己的靈魂便會落入虛假的陷阱繼而做出完全背離真相的虛假鑒定。其實,虛假鑒定的出台,這還不算是最可怕的,最可怕的是,法律監督機關的鑒定結論一旦出台,便完全沒有了後續的監督機製,一旦出錯,便會在科學的幌子下,把後續的司法活動引入錯誤的陰溝,導致案件定性的一錯再錯,其後果不堪設想。


我從來就不是個無神論者,我從小就堅定不移地信仰自然法則的力量,我不僅相信自己是大自然的孩子,還相信人生旅途中發生的萬事萬物都是自然法則的產物,都是自然慣性使然,都是自然規律製約下的必然現象。


如果不相信自然法則的力量,今生今世,就是打死我,我都不會從事法醫這個與暴力、凶殺、血腥、屍臭、死亡打交道的職業,因為我酷愛生活、酷愛生命。


正是因為酷愛生活、酷愛生命,所以我無比敬畏深藏在內心、廣布於大自然的自然法則、自然規律、自然慣性,敬畏蘊涵在萬事萬物中的生命能量。


作為共和國最高法律監督機關的首任專職法醫,與我的職業生涯相隨相伴的,是一個偉大的靈魂,是第一個被我的鑒定結論送上刑事被告席的刑事警察之在天之靈。正是這個紮根在我內心深處的在天之靈,無時不在無處不在地告誡我:共和國最高法律監督機關的專職法醫,肩負著一個實實在在的責任,一個人命關天的責任。知道你王雪梅承擔這個責任的底蘊是什麽嗎?為恪守天職,不惜拋棄一切甚至自己的生命,這,就是共和國最高法律監督機關專職法醫所必須具備的底蘊!


這個發生在職業生涯中的真實故事,至今想起依然會讓我情不自禁潸然淚下:


上世紀80年代,我到高檢院不久,受命對一個在醫院治療過程中死亡的刑事犯罪分子進行了屍體解剖檢驗,出具了死者係大麵積軟組織損傷導致急性腎功衰竭死亡的鑒定結論。


在此之前,醫院的死亡診斷非常明確,“多髒器功能衰竭”。正是因為死者死前有一個臨床治療過程,所以,無論是醫院還是警方,一致認為死者是在審訊期間突發疾病導致多髒器功能衰竭,終因治療無效而死亡。


本著“立足屍體、重視現場、參考案情、彼此印證的”的鑒定原則,我將能夠證明死者死亡真相的屍體證據牢牢地固定在了法醫鑒定書上,為了讓辦案人員及審判人員清楚地了解案件性質,我認真分析了堆積在死者腎小管內大量肌紅蛋白導致其急性腎功衰竭進而導致多髒器功能衰竭的死亡機製,同時,為了忠誠地履行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我沒有顧及時任中國法醫界最高領導人的勸阻,以最快的速度讓這個鑒定結論發揮了應有的法律效率。


法院根據我的鑒定結論,宣判負責該案的刑事警察服刑三年,該刑事警察不服此判決,一頭從三樓跳下,當場死亡。


直到今天,我還背負著害死一個人民好警察的惡名,對此,我很理解,從業20多年來,不管別人如何詆毀我、謾罵我、攻擊我,我都能夠發自內心地理解與包容。我從不認為罵我的人都是壞人,也從不認為誇我的人都是好人。事實上,作為一名肩負著監獄非正常死亡案和國家公職人員刑訊逼供致死人命案的高檢院首任專職法醫,從某種角度上講,我經常會無奈地但又必須堅定不移地做出一些親者痛仇者快的事情,那就是為了還原罪犯的死亡真相,不僅有可能把自己的同誌送上刑事審判席,還有可能讓他們含恨而死。


我至今不知道那個為我的鑒定結論含恨而死的刑事警察在人生旅途中的具體表象,不知道他的家人一直以來是否安好,但是,我堅定不移地相信,無論生前的他對我多麽地切齒痛恨,在死亡的那一刻,他便大徹大悟地理解了我;那一刻,他的肉體永遠地倒下了,靈魂卻永遠地站了起來;那一刻,他那最聖潔的在天之靈和我在破譯死亡密碼過程中最純真的直覺,在同一個頻度上瞬間達到了完好的對接;那一刻,我們最純真的靈魂在大自然這個遠古母親的懷抱裏永遠永遠地融為了一體;從那一刻起,這個未曾謀麵的人民警察的偉大靈魂,便成為我職業生涯中一個不可或缺的精神導師,正是在這個導師的指引下,我堅定不移地完成了一個又一個破譯死亡密碼的神聖使命。


20多年來,已經數不清有多少國家公職人員致人死亡的瀆職行為被我的鑒定結論或個人意見所揭露,無論行為人是否最終受到法律的追究,也無論行為人怎樣地虛張聲勢,我從未產生過一絲一毫的懼怕心理,我相信被我所揭露的行為人清楚地知道我的分析是符合客觀事實的,我還相信心底無私天地寬,一個心中有底蘊的職業法醫,必然天下無敵!


行在自然慣性的軌道上,隨遇而安、隨境而變、隨心所欲、順其自然地享受人生中的苦與樂,這是我在痛並快樂的人生旅途中總結出來的人生經驗。原本以為在高檢院領導的關照下,我可以帶著精神病的帽子,不用再顧忌自己的社會身份和法醫頭銜,順其自然地吃喝玩樂,安度晚年了。說句心裏話,從事法醫工作近30年,我真得太累了,如果上天允許,我真得想換一個活法了。其實,我原本就是個好吃懶做不思進取的人,我喜歡過那種頭腦簡單、思想蒼白、語言貧乏、行為幼稚、淺薄無知的單純生活,如今,正值修心養性大好年華,恰被領導當成精神病患者供養起來,說來也還算是人生一件挺不錯的大喜事。當得知高檢院領導對外散布我精神不正常的確切消息後,我真得特別高興,我以為自己終於熬出頭了,從那一刻起,我就特別想就著這個特殊的事件,讓大家知道我已經不再適合用法醫學知識為百姓服務了,我特別願意以精神病這樣一個並不會真正傷害到我的特殊方式,告別我的法醫生涯,養精蓄銳悉心修行。


可惜的是,事與願違,實踐證明,我過什麽樣的生活,由不得我自己,也由不得我的領導,今生今世,我王雪梅是否退出法醫領域,隻能聽天由命,我的身體隻能順其自然地麵對發生在生活中的必然現象,傾聽內心最深處那個生命能量的呼喚。


最近真得有些焦頭爛額,麵對全國各地沒完沒了的求助信息,我經常會累的話都說不出來,這兩天,我特別特別的自責,因為我漠視了一個反複發在我博客上的求助信息,起先,我並不很在意,因為我不是個雷鋒式的模範人物,對我來說,助人為樂是需要基礎的,這個基礎就是先要把自己身體的每一個細胞養好,先要讓自己的世界充滿活力了之後,才有可能用自己的生命能量照亮周圍的人。 然而,當我顧及到這個求助信息的具體內容時,原本健康的身體就似掉進了萬丈深淵,懊悔不已,我一下子就病倒了,我知道自己犯下了一個不可饒恕的錯誤,我再次聽到了內心最深處那個偉大靈魂的告誡:共和國最高法律監督機關的專職法醫,肩負著一個實實在在的責任,一個人命關天的責任。知道你王雪梅承擔這個責任的底蘊是什麽嗎?為恪守天職,不惜拋棄一切甚至自己的生命,這,就是共和國最高法律監督機關專職法醫所必須具備的底蘊!


我想把這句來自天國的忠告轉贈給最高檢司法鑒定中心三位在職法醫,我希望你們靜下心來,捫心自問:由你們三人共同簽發的高檢技鑒字(201189法醫學檢驗意見書,是否經得起事實和科學的檢驗?你們的良心是否敢於坦然麵對安徽省祁門縣公安局刑警大隊的兩位辦案民警?接下來,我要向你們發問的是:既然你們敢於把自己的大名留在莊重的法醫鑒定書上,為什麽卻不敢麵對莊嚴的法庭出庭接受法庭質證?作為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專職法醫,你們連出庭的法定責任都不敢承擔,還有何底蘊承擔人命關天的責任?


正是因為職業生涯中的第一個將刑事警察送上刑事審判席的鑒定書導致了一個警察的以死相抗,我對刑訊逼供致死人命案的法醫鑒定慎之又慎,我不能容許任何一份有漏洞的鑒定結論從我的眼皮子底下悄悄溜走,一旦發現,我會誓死糾正,絕不留情!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剖析這份不止一處漏洞的鑒定書和一個主次完全顛倒了的死因分析:


這份鑒定書對案情是這樣描述的:2010年12月21日,下午4時左右,祁門縣公安局刑警大隊辦案民警從縣看守所提出犯罪嫌疑人熊軍,(男,29歲)帶至刑警大隊辦公室以手銬腳鐐將其約束在審訊椅上,上身以皮線固定。12月22日淩晨6時左右,熊軍死亡。在此期間熊軍未進食,有進水。黃山市檢察院辦案部門在提審熊軍同案犯時了解到其他嫌疑人審訊時有被冷凍的過程。


這份鑒定書對死因的分析論證是:


1、根據送檢材料綜合分析,可排除死者係機械性損傷、機械性窒息及常見藥物、殺蟲劑、毒鼠強中毒死亡。


2、死者四肢、胸腹部見立毛肌收縮現象,麵部呈”苦笑”麵容,胃粘膜可見散在出血點,心肌細胞、肝細胞、腎小管上皮細胞均可見空泡樣改變,肺及腎上腺呈現較明顯的應激改變,具備一定的凍死屍體表現,但依據目前的送檢材料確定“凍死”尚缺乏充足的依據(如死亡現場情況、衣著、屍斑等)。


3、鏡檢見死者竇房結體積偏小,結內起搏細胞較少,而多梭形纖維狀細胞,其間未見脂肪組織浸潤、炎症等改變,考慮為發育不良性,可以排除變性性或退變性,可以認為是臨床有竇性心動過緩表現的結構基礎,此改變在死者目前的年齡不應對其生命構成威脅,但可使其抵抗外來刺激的耐受力降低。


綜合分析,我們認為,被鑒定人熊軍符合因饑餓、較長時間固定體位、寒冷,機體處於高度應激狀態,在心髒潛在病變的基礎上突然死亡;寒冷等外來因素在其死亡過程中的作用是主要的。


由於有了這樣的分析論證,於是,便有了下述結論性意見:


1、被鑒定人熊軍符合因饑餓、較長時間固定體位、寒冷,機體處於高度應激狀態,在心髒潛在病變的基礎上突然死亡;


2、外來因素和其心髒潛在病變共同參與了死亡過程,其中寒冷等外來因素起主要作用,心髒潛在病變起一定的輔助作用。


 


 


讓我們本著“立足屍體、重視現場、參考案情、彼此印證”的鑒定原則,首先從屍體證據的分析入手:


從鑒定書的文字中,我們可以看到:


在死者的屍體上,高檢院的法醫發現了凍死的屍體征象。


顯微鏡下的病理檢驗,雖然已經證實死者心髒電生理傳導係統發育異常,但高檢院的法醫認為這個異常對死者的生命並不構成威脅。


正是因為在死者的屍體上發現了凍死的屍體征象,正是因為認定死者心髒的潛在病變不會對其生命構成威脅,所以,高檢院的法醫得出導致死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寒冷、饑餓、較長時間固定體位等外來因素,而死者客觀存在的心髒潛在病變在死亡的過程中僅僅起到輔助作用。


 


現在,就讓我們對死者屍體是否存在凍死的屍體征象以及死者心髒潛在病變是否不會對其生命構成威脅這兩個關鍵的問題,進行認真地探討。


首先,我要負責任地告訴高檢院的三位法醫,“死者四肢、胸腹部見立毛肌收縮現象”、“麵部呈苦笑麵容”、“胃粘膜可見散在出血點”、“心肌細胞、肝細胞、腎小管上皮細胞均可見空泡樣改變”、“肺及腎上腺呈現較明顯的應激改變這些異常發現雖說均可出現在凍死的屍體上,但卻均不是凍死的特征性屍體現象,僅憑這些非特異現象,就認定屍體存在凍死的征象並進而得出寒冷是導致29歲的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審訊時突然死亡的主要因素是非常非常危險的。


其次,我要特別強調的是,無論是現場還是案情,都不支持呈現在屍體上的“麵部呈苦笑麵容”、“胃粘膜可見散在出血點”、“心肌細胞、肝細胞、腎小管上皮細胞均可見空泡樣改變”、“肺及腎上腺呈現較明顯的應激改變”是凍死所致。


根據“立足屍體,重視現場,參考案情,彼此印證”的鑒定原則,我們完全有理由認定,除了“死者四肢、胸腹部見立毛肌收縮現象”這個機體對寒冷早期當然也可能是對突發循環障礙早期的保護性條件反射外,出現在屍體上的其他異常征象,並不是機體對寒冷的晚期反應,而是機體突然曆經從生到死之過程所必然呈現在相應組織器官的一係列急性病理生理變化,比如應激性潰瘍導致的“胃粘膜可見散在出血點”。


接下來,我們再看看高檢院法醫認定的死者心髒潛在病變不應對其生命構成威脅的說法是否站得住腳。


    根據祁門縣看守所提供的熊軍《體格檢查表》,高檢院的法醫應該知道,診斷結論竇緩(竇性心動過緩)心率為55 /分。


根據安徽醫科大學病理學與法醫學研究所的病理檢驗結果,高檢院的法醫應該知道,熊軍的心髒重量311.6 (男性成人正常心髒重250-270 g) 


我不知道這兩個重要的信息,為什麽沒有引起高檢院法醫的關注。


拋開上述兩點都不談,我們先看看病理檢驗證實了的死者心髒傳導係統發育異常這個基本事實,那就是“死者竇房結體積偏小,結內起搏細胞較少”,好了,到此為止,我們應該對熊軍的死因有個基本的定性了。


毫無疑問,熊軍是個具有特異體質的貌似健康人,他不同於常人的特異體質就是心髒傳導係統先天發育不足,和正常人相比,他的心髒功能對外來不良刺激的承受能力明顯不足,當巨大的精神壓力外加寒冷、饑餓、疲勞等某些對正常人絕不會構成生命威脅的外來不良刺激,一下子降臨到他的生活中時,卻足以導致他的突然死亡。雖說這些外來不良刺激對他而言的確是致命性的因素,構成了他的死因,但僅僅是針對他這個特異體質才可能構成死因,在法醫學上,稱這樣的外來不良刺激為個體性死因。必須強調的是,個體性死因在死亡的過程中僅起到誘發死亡的作用,導致死亡發生的根本因素絕不是外界不良刺激而是不堪刺激的特異體質,對熊軍的死亡而言,特異體質是矛盾的主要方麵,是內因,外來不良刺激是矛盾的次要方麵,是外因,外因隻有通過內因才可能最終導致死亡的發生,如果光有外因,沒有內因,死亡是絕不會發生的。


至於誘發熊軍死亡的外來刺激到底是什麽,也需要用事實和科學進行論證。


通過鑒定書對案情的介紹,我們得出了如下信息:


29歲的男性犯罪嫌疑人熊軍,於2010年12月21日下午4時左右,辦案民警從看守所帶至刑警大隊辦公室14個小時後,也就是12月22日淩晨6時左右,熊軍死亡。


根據檢察機關掌握的案情,熊軍死前有可能接觸到的外來不良刺激是:一,坐在審訊椅上的熊軍活動能力受到了一定的限製因為他的上身皮線固定,同時以手銬腳鐐約束手腳;二,熊軍在本該吃晚飯的時候沒有吃飯;三,檢察機關辦案人員在提審熊軍同案犯時了解到其他嫌疑人審訊時有被冷凍的過程,由此推斷熊軍在審訊時也被冷凍


我個人認為,在熊軍的屍體上並沒有發現較長時間固定體位導致的下肢靜脈回流受阻,也沒有發現生前尿褲子等問題,因此,把較長時間固定體位作為熊軍死亡的誘因明顯缺乏證據。而死者在長達14個小時的時間內沒有得到休息,身體處於疲勞狀態,對於熊軍而言,卻是一個致命的外來不良刺激。所以,疲勞是導致熊軍死亡的誘因之一。


我個人認為,饑餓在熊軍死亡的過程中幾乎不發揮作用,雖說熊軍少吃了一頓晚飯,但是,屍體解剖發現,熊軍胃內有50毫升稀糊狀內容物,內有少量醃菜葉、不完整飯粒,這個事實說明,熊軍身體的內環境並不需要消化係統繼續提供營養物質,即使熊軍那天吃了晚飯,吃進的食物也不會被身體消化吸收。


對法醫來說,這個屍體證據很有意義,熊軍胃內的少量醃菜葉和不完整飯粒是死亡前18個小時吃的那頓中午飯,熊軍是飯後4小時被提審的,這就意味著自從被提審,熊軍的胃排空功能就被徹底抑製了,也就是說,熊軍在提審的14個小時,始終處於應激狀態,毫無疑問,“胃大彎前壁見有散在的出血點,範圍7cm×8cm的屍體解剖記錄,就是應激性潰瘍的證據。


熊軍胃內的食物和胃粘膜的出血這兩個證據有力地證明了一個事實,那就是巨大的精神壓力導致熊軍在長達14個小時的時間內處於植物神經功能紊亂狀態。所以,巨大的精神壓力是導致熊軍死亡最重要的誘因。


熊軍死於2010年12月22日6時,讓我們看看當時當地的氣溫情況:根據祁門縣氣象局證明:經查我局氣象觀測資料,祁門縣祁山鎮2010122120時至227時為睛冷天氣,最低溫零下0.4度,最高溫度5.7度,微風,風力1/秒,有霜凍、有結冰。


拋開熊軍在審訊時是否被人為冷凍的問題,熊軍在沒有增加衣物的情況下,固定體位坐在審訊椅上,經曆了一天中最寒冷的夜晚,所以,寒冷也是導致熊軍死亡的一個重要誘因。


今天是2011年的最後一天,我希望高檢院的三位法醫能夠將你們的錯誤意見“1、被鑒定人熊軍符合因饑餓、較長時間固定體位、寒冷,機體處於高度應激狀態,在心髒潛在病變的基礎上突然死亡;2、外來因素和其心髒潛在病變共同參與了死亡過程,其中寒冷等外來因素起主要作用,心髒潛在病變起一定的輔助作用。”盡快收回!!!


2011年,我眼睜睜地看著高檢院的法醫,犯了兩次連輔助死因都搞不懂的低級錯誤,第一次是對林立峰的死因進行的文證審查,原本不想提及,因為太丟人,但是,越怕丟人越丟人,這次不光是丟人簡直就是在犯罪,這也許就是自然法則對我的懲罰,在2011年的最後一天,我要求自己必須把這個案件在自己的博客上做一個了結。


下文是我在2010925號寫的一篇博文


 


林立峰死於急性呼吸功能衰竭而不是急性循環功能衰竭


 


2009年6月25日中午,吳川市城區廣源路發生一起劫持人質案件,犯罪嫌疑人林立峰手持尖刀,劫持了一名剛剛放學的男初中生,吳川市公安局民警接報後前往處置,將林立峰製服,解救被劫持的人質,並對犯罪嫌疑人林立峰刑事拘留,送吳川市第二看守所羈押。


6月26日12時50分,同倉在押人員發現林立峰的呼吸和心跳很微弱,看守所醫生立即對林立峰進行胸部按壓搶救,後將其送往吳川市人民醫院救助,林立峰經搶救無效死亡。


2009年7月2日,湛江市人民檢察院法醫在林立峰家屬在場的情況下依法對林立峰遺體進行檢驗,並委托中山大學法醫中心進行病理檢驗,認定林立峰屍體左冠狀動脈前降支粥樣硬化II級,管腔狹窄40%,其他器官未見明顯異常,可排除外傷性暴力致死。鑒定結論是:林立峰的死因符合心源性猝死。


湛江市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林立峰家屬不服此次法醫鑒定,不斷上訪。為此,檢察機關多次與林立峰家屬做工作,決定組織法醫專家會檢,同時同意死者家屬聘請其指定的法醫現場見證會檢過程。但死者家屬提出由其指定的鑒定機構獨立鑒定。


湛江市檢察院有關負責人表示,檢察機關會依法公正處理此事。


 


 


上述文字,是在百度上查詢的。由於我一貫不讀書、不看報、不看電視、更不上網看新聞,所以,對網上一度熱議的“精神病人發狂死”完全沒有概念。


 


突然有一天,一個朋友打電話詢問我怎麽又給自己找事添亂,我才在朋友的指點,看到了下麵的一段報道,也才偶然知道,一不留神,自己又做了一件讓檢察機關很沒有麵子的事情。


 


“本報一係列報道是國內媒體首次對“發狂死”事件的全方位的透徹解讀。本報記者除找到派出所在收押林立峰之前已被告知林是精神病人的證據外,還通過采訪搶救醫院得知,林立峰在送去醫院搶救之前就已停止心跳。


此外,本報記者還采訪了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技術信息研究中心副主任兼主任法醫師(廳局級)、中國法醫學會副會長王雪梅,就第一次屍檢進行了長達44分鍾的交流。


王雪梅針對第一次屍檢的每一項內容進行詳細訊問,不斷做出推論。交流中,她既推翻了外界懷疑的“七根肋骨折斷係外傷致死”的猜測,也對第一次屍檢報告稱“心源性猝死”提出了異議,同時提出了另一種思路:即林立峰是被反綁後長時間吊起來,導致呼吸肌麻痹,窒息而死。


根據王雪梅的思路,監控錄像成了關鍵證據,而第二次屍檢更是開啟真相的基礎。


本報的報道在網絡上被廣泛轉載,引發熱議,而關心此事的讀者幾乎打爆本報熱線。廣東省人民檢察院迅速做出反應,於近日通知林立峰家屬林立鬆:同意林立峰家屬的請求,由獨立第三方的上海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對林立峰做法醫鑒定,費用由省檢察院承擔。


昨日,林立鬆告訴記者,在被告知這個消息時,廣東省檢察院一位官員表示,這是得到了省委領導的批示。(記者榮建華)”


 


 


其實,當初看到這篇報道之後的很長時間,我怎麽都想不起究竟什麽時候、在什麽情況下、接受了男女老少什麽樣記者的采訪。直到有一天,林立峰的家人再次將電話打到我的辦公室,我才終於知道,原來,報道中提及的時長為44分鍾的采訪,是我接聽林立峰家人電話時的對話。


林立峰家人是在拿到第一次法醫鑒定書之後,通過電話找到我的。


作為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法醫,在能夠真實反映死者死亡過程的文字資料中,對原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進行文證審查,發現有可能存在的問題和漏洞,並提出糾錯補漏的意見,履行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既是我的本職也是我的長項,所以,那次的通話,我完全是出於本能下意識地為林立峰的家人進行了一次特殊意義的“文證審查”。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通過對林立峰案第一次法醫鑒定的有關文字資料進行審查,發現並糾正其錯誤的鑒定結論;通過第一次法醫的屍體解剖及病理檢驗所見,分析推斷林立峰的死亡原因。


該鑒定結論為心源性猝死,然而無論是肉眼的解剖所見,還是顯微鏡下的病理組織學檢驗,法醫均沒有發現足以導致心源性猝死的屍體征象:沒有發現梗死灶;傳導組織未見異常。


法醫在死者心髒上發現的唯一一個病理變化就是:左冠狀動脈前降支粥樣硬化II級(管腔狹窄約40%)。


在此,必須強調指出的是,這樣一個病理改變是在人體進入一定年齡之後普遍存在著的一個生理性退行性病變。自上世紀80年代,我國改革開放之後,隨著國人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與飲食結構有關的類似生理性退行性病變趨於年輕化。


這樣的一個生理性退行性病變在一般情況下不會影響人體正常的生命活動,如果因某種刺激導致該病變成為引發死亡的病理基礎,那麽,死者的心髒就不僅僅隻有原發病變,死者在死亡的過程中,必然會為我們留下相應的證明死亡過程的病理痕跡。


如果死者係冠狀動脈供血不足導致的心源性猝死,那麽,由病變的冠狀動脈負責供應營養的那部分心肌就必然會出現由於心肌缺血而導致的心肌梗死灶;如果死者係冠狀動脈痙攣導致粥樣硬化斑塊脫落所致的心源性猝死,那麽,導致死亡發生的那個新鮮血栓就必然會出現在病變的冠狀動脈中。


因為我們的法醫沒有發現上述病理改變,因此,沒有理由把死者冠狀動脈上的那個原本就存在著的生理性退行性病變判斷為導致心源性猝死的病理基礎。


那麽,林立峰是否死於迷走神經過度興奮引起的心源性猝死呢?


根據死者屍體上明顯存在著的雙手掌以及指甲紫紺、肺水腫、腦水腫、全身各髒器的普遍淤血,更為重要的是心外膜及腹膜多處針尖樣點狀出血,我們可以斷然否定迷走神經過度興奮引起的心源性猝死。這是因為,迷走神經過度興奮引起的心源性猝死,其特點是即時性生理性死亡,由於死亡迅速,死者不會出現如此明顯的肺水腫及腦水腫,不會出現肝、胰、腎、甲狀腺、及胃腸道淤血,更不會出現由於窒息缺氧所導致的心外膜與腹膜的針尖樣點狀出血。


至此,我們已經將死者死於心源性猝死的可能性一一排除了,理由是死者的屍體征象不符合心源性猝死的表現。


按照傳統的死亡分類,根據死亡發生的機製,死亡分為心髒死與肺髒死兩大類:心跳先於呼吸停止的死亡被稱之為心髒死;呼吸先於心跳停止的死亡被稱之為肺髒死。


林立峰案法醫鑒定的根本問題是心髒死還是肺髒死?亦即是急性循環功能衰竭還是急性呼吸功能衰竭?


出現在林立峰屍體上的征象毫無疑問地告訴我們林立峰死於急性呼吸功能衰竭。


急性呼吸功能衰竭與急性循環功能衰竭在法醫學上的最大意義就是,前者多為外界強加於身體的力量如外力或中毒所致,後者多為自身的因素如疾病或衰老所致,如果將死亡以暴力性死亡和非暴力性死亡來進行劃分,前者多為暴力性死亡,而後者多為非暴力性死亡。


那麽,什麽樣的外力可以導致急性呼吸功能衰竭引發的死亡呢?


在法醫的腦海中,首當其衝應該考慮的一個名詞就是機械性窒息。


在林立峰案中,幾乎不存在人們通常熟悉的機械性窒息的幾種方式,誰也不會在那樣的環境中成心用他殺的方式或是捂壓口鼻腔、或是對頸部、胸腹部施加致死性的壓力導致其窒息死亡,但是,死者異常的雙手腫脹、雙手腕明顯的手銬傷、上下肢明顯存在著的損傷,以及死者屍體上明顯存在著的窒息現象,卻不得不讓我們高度懷疑死者死於被動體位導致呼吸肌過度牽拉引發的急性呼吸功能衰竭。


至此,通過對第一次鑒定進行的文證審查,我們幾乎可以肯定地說,第一次的法醫鑒定存在明顯的錯誤與漏洞:法醫鑒定人錯誤地將死者人生進程中自然存在著的生理性退行性病變視為唯一的致死原因,卻完全忽視了案情和現場有可能存在的被動體位導致呼吸肌過度牽拉問題,忽視了林立峰明顯存在著的急性呼吸功能衰竭的屍體征象,有鑒於此,必須進行重新鑒定。


第二次的重新鑒定證明了我的分析和推斷,2010年4月19日,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以司鑒中心[2010]病鑒字第66號出具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林立峰係因長時間特殊限製性體位引起呼吸功能障礙死亡。林立峰在關押期間過度活動、身體疾勞對最終呼吸功能障礙的發生起到一定作用。


讓我們一起通過學習第二次鑒定的有關文字,看看重新鑒定的事實基礎和科學基礎:


“組織病理學檢驗發現林立峰冠狀動脈左前降支粥樣硬化,管腔狹窄II級,心肌未見明顯急、慢性缺血的病理學改變,該心血管病變程度尚不足以致死,其死亡過程亦不符合心髒性猝死。其它器官亦未見致死性疾病的病理學改變。


“據委托人(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提供案情材料反映:林立峰因劫持人質被拘捕關押在看守所,關押期間雙手戴手銬、雙腳戴腳鐐,因其在看守所內羈押過程中情緒煩躁,用腳踢、用肩膀衝撞、追逐其他在押人員等行為,後被人用尼龍繩將身體上的手銬(背銬)和腳鐐捆綁在一起,使其不能站起走動,但林仍不時地在床上滾動。後在押人員又用被單卷成繩狀穿過林的腳鐐綁住,兩人分別一邊拉住被單繩,控製住林的雙腳,直至被發現情況異常而解除約束。上述采用特殊體位約束其活動的經曆時間較長,可影響林立峰胸壁、腹部、隔肌的運動,致呼吸肌過度疲勞,引起呼吸功能障礙。林立峰在被限製體位過程中9時50分至10時15分左右發出呻吟聲,身體偶爾動彈一下,約11時40分出現雙腳擺動、咳嗽並大力掙紮,後又出現大聲呻吟及喘粗氣等情況,上述過程中所出現的症狀具有呼吸功能障礙的特點。”


“屍體解剖及組織病理學檢驗發現林立峰心外膜下大量出血點,腹膜及腸壁粘膜散在大量出血點,鏡下肺組織高度淤血、水腫,肺泡代償性擴張、氣腫、腦水腫、腦、心、肝、脾、腎等器官組織高度淤血,符合急性呼吸功能障礙(窒息)的病理學特征。”  


 


在我的職業生涯中,類似的案件已經好幾起了,過去,因為涉及“機密”,所以相關的經驗和體會,隻能藏在內心的深處,現在,這份鑒定書已經被林立峰家人向社會公開,既然如此,我很想借這個案件說一句心裏話:不管做什麽工作,都要有一顆善良的心,因為我們畢竟全都是人!


當初之所以在博客上這麽用心地發表這篇文章,是因為有報道說,第二次鑒定結論出後,吳川市公安局不服,書麵申請重新鑒定最高檢已經啟動重新鑒定的相關程序,結論遲遲未出台


當我親眼看到高檢院組織的四位專家對林立峰死因進行論證的文字時,差點沒活活地氣死。他們居然無視“組織病理學檢驗心肌未見明顯急、慢性缺血的病理學改變”,無視導致林立峰機械性窒息死亡的現場、案情及屍體證據,其出具的結論居然是:林立峰符合在心髒病理變化的基礎上,由於長時間體位約束和高度應激導致呼吸循環衰竭死亡。其中長時間體位約束是致死的主要因素。更可笑的是,廣東省檢察院在給吳川市公安局的答複意見時解釋高檢院與司鑒所的區別在於:高檢院考慮了林立峰心髒病變對其死亡的輔助因素,而司鑒所提到了“林立峰冠狀動脈左前降支粥樣硬化管腔狹窄II級”現象,但未考慮心髒病變對於死亡輔助作用。


我無語,隻想弱弱地問問,從生到死,林立峰的心髒有一丁點變化嗎?任何一個人,不管他的心髒多麽完美,難道能夠抵禦林立峰所承受的障礙呼吸運動的致命外力嗎?缺乏心髒病理變化的基礎,沒有心髒病變的輔助作用,強製性被動體位這一致命性外力就不能夠獨立完成導致機械性窒息死的死亡過程嗎?


我個人認為,林立峰案,強製性被動體位是導致死亡的根本死因,情緒亢奮活動激烈耗能過大等躁狂症狀加速了死亡的進程,促進了死亡的發生,在死亡機製中起到了輔助作用,但是,林立峰的心髒病變從生到死始終沒有變化,這就證明,林立峰的心髒循環功能在死亡的過程中僅是被動地受到了呼吸功能障礙的影響直到最終的心跳停止,期間並沒有主動參與死亡過程。 


如果把高檢院的這兩個鑒定結論比照著研究一下,你會發現太多的無奈,無奈得可怕!


 


附博主(http://blog.sina.com.cn/wangxuemei123)資料:

       王雪梅,女,生於1956年。 

1970年入伍;1973年複員分配到西安市兒童醫院工作,曾任病區護士長;1978年考入西安醫科大學醫療係,1983年獲醫學學士學位;1983年考入西安醫科大學法醫係,1986年獲法醫學碩士學位;1986年10月分配到最高人民檢察院從事法醫專業技術工作,1995年獲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現為中國法醫學會副會長、最高人民檢察技術信息研究中心副主任、主任法醫師。 

作為全國檢察機關法醫隊伍的學術和技術帶頭人,曾組織並承擔了數百例省級檢察機關送檢的重特大疑難案件的法醫學檢驗鑒定工作;代表檢察機關,參加了近百例國家級重特大疑難案件的法醫學檢驗鑒定工作。 

在國家級報刊發表學術論文、科普文章百餘篇曾任國家級科刊物《法醫天地》雜誌社社長兼主編,著有《女法醫手記》《錯位的情愛》《法醫探案》《死亡檔案》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