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劉強東案說美國刑事訴訟程序
文章來源: 非否2018-09-05 10:35:59

2018-09-05 10:18:42 by 非否


好吧,科普一下。刑事案過程——
1,報案人(未必是受害者)報警。
2,警察趕到,調查取證,有逮捕決定權。目的是終止犯罪和未來犯罪可能。
3,報案人隨警察去警局填表入供,這就是press charge。
4,警局根據嫌疑人情況(對涉案人、公眾安全的威脅,潛逃的危險等)決定是否保釋和保釋金。
5,嫌疑人被拘留或交保出獄(零保釋金也是交保出獄,重在paperwork)。
6,檢方介入,根據證據決定是否起訴和起訴罪名(issue charge)。
7,嫌疑人被傳訊。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就是跳保(jump bail).
8,期間隻有公訴人,即檢方,才能撤訴(withdrawcharge)。
9,判決有罪才從嫌疑犯變成罪犯。有刑期不入監就是在逃犯。

劉以零保釋金交保釋放,不是因為罪名輕或警局“判決”他無罪,最大可能是,
a. 認為出獄候審期間對其他人不構成足夠危險;
b. 以劉的職位財富,已有足夠的“抵押”,跳保可能不大;
另外劉在美國沒有前科,在澳洲情況可能就不一樣。

警察抓人以中止/預防犯罪,保護民眾為上。按程序辦事,即使最後檢方不公訴或撤訴,也沒有任何義務道歉。若是誣告,責任在報案人。後者可能自己會麵臨刑訴。被逮捕受冤枉的也可以提出民事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