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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位:排隊加塞。
→違反輕微犯罪法第1條第13款。
第2位:出租車中嘔吐。
→違反契約,車主可請求賠償。
第3位:響應決鬥。
→懲役6個月以上2年以下。
第4位:公園吐痰。
→違反輕微犯罪法第1條26款。
第4位:擅自去南極。
→違反“南極地區環保”相關法。
第6位:亂扔垃圾。
→違反“廢棄物処理及清掃”相關法。
第7位:明知多找零錢仍不還。
→欺騙罪。
第8位:擅爬電線杆
→爬杆者需有“電氣主任技師”資格。
第9位:酒後騎自行車。
→懲役5年以下或罰款100萬日元以下。
第10位:酒桌灌酒。
→違反“消滅灌酒等惡習”相關法。
來自網絡的原文
來自網絡的另一個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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