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專利訴訟看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
文章來源: 遍野無塵2019-07-10 07:04:53

法律是保護人民的,如果警察無動於衷,或者法院關門了,保護人民就是一句空話。

專利是用於保護知識產權的。所謂保護,一定要通過專利訴訟才能達到和體現。因此了解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專利訴訟狀況對於了解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是極其重要的。如果一個地區或國家對於專利訴訟不重視,或者流於形式, 則保護知識產權也就是可有可無的事情了。 從一個國家或地區對於專利的訴訟,就能了解該地區對於知識產權的保護方式和力度。

以2016年為例,2016年中國授權有效專利的總數為627萬件,美國授權有效專利的總數為313萬件,2016年中國專利侵權訴訟案件1014 起,同期美國為4411起,在訴訟案件數量占授權有效專利數量的比例上,美國是中國國內的6倍

當然,這並不完全說明中國對保護以專利為基礎的知識產權不力,其中也有專利科技含量的問題。如果專利的“技術含量”很低,或者專利申請的布局策略不合理有效,則別人也“懶得”侵權了。則侵權的比例就會低,訴訟自然較少。

另外,專利申請的撰寫也成問題,就我閱讀過很多中國的專利而言,質量很差。 我說的差,是說專利撰寫(由一些專利律師事務所代理的)的很差,很多律師對專利法的理解有限,本該保護的很多都沒有受到保護,百分之七八十的專利,都很容易繞過技術難題,而不涉及專利侵權,和歐美和日本的專利沒法比。歐美和日本的專利那才叫“滴水不漏”。

說說訴訟本身吧。在中國,訴訟原告大都是實業型企業本身, 而且大部分集中於傳統的製造業。被告常為自然人,個體工商戶或者生產經營規模比較小的民營企業。尚未出現大型公司多次被訴的現象。此外,還呈現了被告與原告相同的特征,被告類型也同樣以自然人、個體工商戶或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民營企業居多。

在美國,原告的財務實力一般,或者原告是專門通過專利訴訟來盈利的NPE(非專利實施主體)企業,而被告基本上是上市企業,或財務實力雄厚的公司,這與訴訟原告形成強烈對比。被告很多是新興的高科技屬性公司,例如 AT&T, 三星,微軟,蘋果,(其中中國的華為2016年是在美國被訴的第五名)。

簡言之,在中國,專利訴訟主要是實體企業的小告小,大告小,集中於傳統製造業領域。在美國專利訴訟很大程度由非專利實施主體(那些專門靠打專利官司為主業的公司)發起,呈現出小告大,大告大,也有大告大的,且大都集中於新興的高科技公司。

通過對中美兩國專利訴訟當事人特征的比較可看出,美國專利訴訟的參與主體更加廣泛,專利運用屬性更為豐富。專利不僅是生產型企業實現創新成果保護、圈地劃界的工具,以及企業間競爭的武器,還是由NPE通過專業眼光判斷潛在價值、達成交易,進而通過訴訟或再次交易的方式,獲得侵權賠償或交易差價的可定價可交易的產品。專利已經逐漸從工具屬性演變進化成兼具一般商品屬性的產品

很多中國專利實體,常常會“羞於”打專利官司,除非不得不,或者被逼無奈時,才考慮專利訴訟。而美國則把專利訴訟當作生意,日常工作。這是中美兩國專利人,對知識產權在觀念上的不同。

另一方麵,製約國內專利運營發展的根本因素在於國內專利侵權賠償額長期處於低位。中國專利法對專利侵權賠償額的確定,規定了4類優先使用順序的判賠規則:1)根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確定;2)根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3)參照專利使用費的倍數確定;(4)在1萬到100萬的法定判賠範圍內,由法官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進行酌情裁判。

其實,95% 以上的賠償都會按照第四類判賠。近幾年的平均判賠額度不超過10萬元人民幣。而美國前幾年的的賠償中值為大約300萬美元左右。因為美國的專利許可轉讓營運比較活躍,法官判賠時的參考案例較多,因此可以大膽的判案,例如,美國對惡意實施侵權的被告處以3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這也是判賠額普遍較高的原因。而中國法官無從參考,謹慎下,無非是給個幾萬,十幾萬人民幣以求和諧了事。

下表列出幾樁近幾年來中美專利訴訟的最高賠償額,作為比較:

一般是誰主張誰舉證,在中國,舉證比較困難,特別是很難從訴訟對象拿到必要的證據,甚至有惡意銷毀和假造證據的事情發生。在美國,如果通過法院要求對方提供原始數據,甚至當事人的通訊,一般都會老老實實上交。

中國超過一半的訴訟是外觀設計的侵權,因為這類專利該一般不涉及技術改進,因此其侵權線索的發現較為容易。美國的專利訴訟則聚焦於電數字處理,傳輸和應用。中國訴訟未以高科技為主的原因,首先是當事人多是中小規模的民營企業,自然人和其所在行業,集中於小商品及傳統產業,這是由該類產業通常具有侵權高發,技術簡單,侵權行為易於發現等特點所決定的。

簡言之,和美國的專利訴訟比較,在中國,一是大家打官司的觀念還遠遠沒跟上時代(沒有共識)。二是法院以和稀泥為主調(判賠少的可憐),三是大都在傳統的製造領域而且以外觀設計為主(高科技較少)。

總之,在中國知識產權的保護,至少從專利訴訟來看,還任重而道遠,中美談判在知識產權方麵將會很艱難(因為難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