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盜萬歲
文章來源: 小米粥2007-04-07 23:53:59

我的DVD機壞了。 

壞的非常詭異,它拒絕讀正版碟。從Blockbaster租來的或者朋友處借來的正版碟放進去,都讀不出來。換一張從家帶回來的盜版碟,一點兒問題沒有,清晰穩定。然後再換上正版碟,就好了。來來回回好幾次,最開始隻要放一下換過來就可以了,現在得放完一整張盜版碟才能放得出正版的,熱身時間越來越長了。 

我非常驚訝於這個機器所產生的記憶,我的意思是,我非常懷疑是因為我太經常放盜版碟,所以它默認了盜版碟的播放狀態,一下子放個正版的進去,它適應不了。 

多麽理解主人的機器。 

可是轉念一想,這樣子讓我很不方便啊,難不成我偶爾看個電影就因為是個正版碟我還得先看一個別的什麽電影?這不成了買一送一,強買強賣了嗎?難道說這廝不是在幫我,而是在諷刺我?哼,小樣兒,還學會幽默了你! 

這是閑話,其實和正題無關,我絕對沒打算講遵紀守法打擊盜版的重要性。 

這個例子不知道算不算是我中華文化對洋鬼子的同化,不過說起盜版我倒是想起一些事兒。 

一個國內的朋友在外事機構工作,有一次接待美國駐北京領館的訪問團,好象是個和文化有關的東東。那個不知道是領事還是參讚的哥們兒上了車就大談中國盜版之猖獗知識產權保護需要加大力度雲雲,我那個朋友心裏不爽,就問他,那尊敬的先生,說實話,您在北京買過盜版碟沒有呢?要說美國人還真的是誠實,擱我肯定打死也說沒有,可是人家老老實實地承認,買了,而且經常買;不光是自己買過,使館的其它工作人員也經常買。 

然後話題就轉到今天天氣真好吃了嗎等等上麵去了。 

按照小平同誌的預測,改革開放的政策要堅持一百年。我覺得,中國人對於歐美“先進”文化產品的盜版事業,至少也要堅持上他一百年不動搖。 

問什麽這樣說呢? 

一個人寫了一本書,署上自己的名字,這個行為,並非是從來就有的,譬如《易》經這樣的“名著”的作者,就僅有傳說而已;《詩》經裏麵的東東,好象作者也都無從可考。即便如此,人們卻並不因其作者不詳而毫不客氣地據為己有,從對原著和原著者的尊敬來看,的確人心不古。網絡時代雖有最先進的技術,道德水準卻是最原始的。 

雖非與生俱來,然而署名的行為,畢竟也有數千年的曆史了。版權一說,才真正是“最近”的事情。而且這個近代資本主義的產物,發展到今天,已經不全然是著作者擁有自己的勞動成果那麽簡單了。多數的時候,真正的所有者,是唱片的label company,電影的producer,和書籍的出版社。所謂的盜版,盜得可不見得都是作者的版,這個必須分清。 

李敖曾經寫過一篇叫做《海盜萬歲》的小文。年輕時候的李敖,尖銳犀利,言之有物,很是過癮,和老了的李敖完全不同  

在這篇小文和隨後的一篇裏麵,有很多非常有趣,珍貴,發人深省的資料。 

當年英國在相對落後的時期,一直盜版在大陸上的鄰居法國的東東,後來英國發跡了,就不盜版了,轉而開始指責美國盜版了。 

說起出身,海盜大家都做過,美國也是有過蠻荒時期的。Emerson在給Carlyle的信裏麵,曾經很誠懇地向英國人道歉,說了些我們還處在資本主義的初級階段政治經濟文化各方麵都很不完善,盜版是非不得已而為之,希望有一天俺們也能象老大哥一樣發跡了就不用在做盜版這樣的事業了雲雲。Emerson竟然還勸美國的盜版商推遲盜版以便有時間引入正版,美國曆史上,唯有這一知識分子和盜版商人的合作令我心儀。這封被李敖挖出來的信,收錄於《愛默生文集》,而出版此文集的,居然就叫海盜出版社(The Viking PressInc.),多麽有趣的巧合,多麽有氣魄的強盜。順便說一句,美國政府對於英國關於知識產權保護的唧唧歪歪,是不大理睬的。 

盜版三百多年後,美國真的發跡了,也真的不盜版了,開始積極地促進知識產權的保護。 

在世界範圍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有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於1886年簽訂的《保護文學與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52年簽署1971年修訂的《世界版權公約》。此外就是各個國家之間的雙邊或多邊的知識產權保護協議。 

按照官方白皮書的說法,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已經成為基本國策,是“麵向世界,麵向國際保護水平”的,胡錦濤說保護知識產權是“互利共贏”,薄熙來說“中國是盜版侵權的受害國”,聽著有點兒不著四六,反正我是不懂他們說什麽。作為外交戰略,還不如像吳儀那樣,就說此戰略意義重大之事,必經過長期的努力才能實現,雲雲。 

倘若隻是騙騙老外也就罷了,自己人要是也信以為真,玩笑就開大了。 

中國於1992年加入了《世界版權公約》,這一件事,即使是陽奉陰違的戰術,也還是讓我相當地不爽。因為加入版權同盟這種不上道的事情,連被斥為腐敗無能的滿清和北洋政府都是不做的。

根據李敖的考證,1903年(光緒二十九年)的《中美續議通商行船條約》第十一款,隻“允許凡專備為中國人民所用之書籍地圖印件稿件者,或譯成華文之書籍,係經美國人民所著作,或為美國人民之物業者,由中國政府援照所允許保護商標之辦法及章程,極力保護十年,以注冊之日為始。。。。其餘均不得享此版權之利益。” 

看見了吧,這是我們所痛批的晚清政府,連他們保護美國人的知識產權都是有條件的:你們的東西,專門給我們中國人用的,我們才保護,不是專門做給我們的,你們自己藏好了才是上策。 

再有,1913年,已經“改邪歸正”的美國要求中國加入版權同盟的時候,上海書業商會致函,分呈教育,外交,工商三部: 

“國際間所訂條約,比一交換權利為原則,今我國既少主作物銷流外國,未必得外國保護版權之益,倘加入同盟,是但有義務,毫無權利,外既違反國際間平均之原理,內又阻礙教育及工商業製生機。從此各國援利益均沾之例,將至凡為外國人之著作,概不得翻印翻譯,損權利,阻教育,莫此為甚。” 

"倘加入同盟,是但有義務,毫無權利," 說得太好了。知識產權這個東西,隻有信息的平等交換的前提下才有意義,單向的保護不過是單向的壓榨。學術與科技乃天下之公器,開放的體係才有進步。既然海盜祖師們不願意開放,我們隻好效法古人,將海盜事業進行到底。 

我看到這封請願書,深感所謂的時代在“進步”的觀念是何等的一廂情願和想當然地樂觀。看看百年前的思考深度和膽識,再看看反盜版最來勁兒的張藝謀和餘秋雨之流,正應了陳寅恪的“退化論”。借用梁由之的一句話,中國公共知識分子,真是一代不如一代,一蟹不如一蟹。 

正版,我當然也是買的,譬如蒙古長調牧歌,人民幣五十塊錢,是盜版的十倍,雖然肉痛,倒也認了。況且人家賣碟的人說了,壓根兒就沒有盜版的。千萬別小瞧了賣盜版的,在我們家附近賣盜版碟的小店,名字叫“普邏音像”,我相信是取Proletarian的音,盜版也罷,正版也罷,反正都是人民群眾需要的,張餘之流的正版哪裏有如許普渡眾生的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