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nt to Own的說法不夠嚴謹,因為往往兩種狀況下人們都籠統地叫Rent to Own
文章來源: 如山2014-08-24 08:45:55
1. 是指Lease option。顧名思義,就是一種Option.沒有執行選擇權前都不過是一種“權”。有點像股票選擇權
2.是指Land contract的形式,就是每個月在付部分租金的情況下再加上本金。

租客在1還是租客身份,2是業主身份,是否轉移title看州。

在不付錢的情況下,1是普通eviction;2是要走Forecloure程序,簡單或者複雜看州、看合同、看雙方的法庭辯論

關於地方之間拍賣煩簡與差別請參考我的博文

《全美50個州的房地產拍賣方法(Foreclosure Method)簡述》


http://blog.wenxuecity.com/myblog/43626/200906/28266.html

上麵是個人看法,我不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