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ort Sale過程與案例2分析(4)-房地產交易中應注意的地方
文章來源: 如山2009-07-01 07:52:22

Short Sale過程與案例2分析(4)-買家在房產交易中應注意的地方

在美國經營房地產的體會之體會之七 

如山

200971日)

12 2nd Lender, Listing agent和買家關於另外付的錢的關鍵點回放和分析

現在讓我們回放整個過程中關於Listing agent要買家另外付給2nd Lender錢的有關活動。從而分析Agent的動機和貓膩的可能性。

Agent在一開始就告訴買家簽買賣合同為50萬,另外簽3萬的補充協議(Addendum)。這個做法的目的顯然就是不讓1st lender知道有另外的3萬交易,因為1st & 2nd Lender 是要看HUD1和買賣合同的。並通常在Approved letter裏規定Agent 的傭金不能超過一個數(通常不會超過6%)。從一開頭Agent認為買家同意總共付53萬買這個房子。但是,臨到Closing前兩天,作為買家聽到別人說不需要給這麽多,同時又懷疑這多出來的3萬是Agent要的,就很不舒服。開始談判這3萬。作為Agent,他想,你這家夥就有意要坑我,早不說到現在我什麽搞好了,還差2Closing才來說。因為要再跟2nd Lender說不知道他們同意不同意,也不知道來不來得及(因為1st已經安排好Closing)。所以Agent的憤怒完全可以理解。但是Agent也氣短,跟2nd的交易雖然不犯法,但怎麽說畢竟隱瞞了1st,不敢大聲說。而且,要是不Closing,難道就讓他泡湯白忙活一場嗎?唯有再向2nd Lender再努力,看看那壓多少是多少,不用我從傭金中補是上上策。要是不成,從我的commission中補一些也總比從頭來強。最後,買家獲得了隻增加1萬就可以成交的答複。這到底是2nd Lender全部減下來,還是Agent也貼進去一些,就不得而知。

Closing的當天,買家又聽朋友說,要是那Agent說這增加的1萬另外給,又叫要保密,那1.我會不會是在做犯法事;2.我要是不給,是不是也可以Closing?因為既然2nd lender都批準了,他也不能反悔吧。我告訴他,我認為這增加的一萬不是違法,我前麵已經說過。萬一就算有麻煩,也不是你的責任,你多花錢就變成受害人。另外,不給這一萬,不清楚你能不能成交。因為2nd會確認你的錢(或任何其它方的錢)到了Escrow才會最後簽release。他們之間怎麽想,怎麽互動我就不清楚了。

我不敢鼓勵你們用這種策略(這個例子裏的買家也不是有意采取這種策略,而是基於懷疑Agent3萬有貓膩)。但是,顯然在這種狀況下,是很容易有機會壓下來價格的(看前麵的分析)。就看你對於買到這個房子的渴望程度。

其實,在談判或者敵對雙方的最後互相爭奪戰中,往往是那位不怕輸的贏所謂“窄路相逢勇者勝”是也。(怎麽可以做到?後麵再分析

13 買家做Short Sale或正常房地產交易中應該注意什麽

購買房地產無論是對自住的人還是投資的人來說都是一筆不少的錢,都值得謹慎處理。我發現很多人還是帶著從亞洲來的觀念,以為一切靠熟人。要是熟悉的,一個“信”字就成了。我認為,首先要從法律觀念去保護自己。另外,有些人看中一間房子就以“戀”上了,這不是一個好買房辦法。以下是我能想到的要點: 

  1. 所有要簽的文件都必須讀一遍,尤其是有關日期、金額等。對於一個在法律上有約束力的合同,有些是口頭的也能成立。但是對於房地產的轉讓(Transaction)中,法律規定任何口頭的都不算,必須是書寫的才有效,這是covered byStatute of  Frauds”(全美所有的州都一樣)。在這個案例中,假如Agent口頭說傭金是5%,可是寫在paper上是6%,那就是6%。這個傭金反應在HUD1上,一開頭就給你一個Estimate,再加上Addendum上麵也有。你不看,不問,就照簽。那怨誰呢?其實HUD1上麵披露的數字非常清楚,有多少錢進(從買家和買家的Lender),都到了哪裏。再加上Addendum標明另外的3萬(或者1萬)付給2nd Lender.1st 2nd Lenderapproved letter都列明總價多少,Agent傭金不能超過多少(當然,這個例子裏的1st2nd的總價不同)。這些文件從一開始就提供給買家。你要是仔細看,從開頭就知道什麽有疑問,什麽沒有疑問。不過,有些人看數字可能很容易confused。但是,這並不是一個複雜的表(HUD1),有小學一年級的加減能力就應該能看懂。其實,大多數情況下,要保護自己還得靠自己。有些人出事以後容易算到別人頭上,“我被騙了”。但仔細分析是別人沒騙你,誰叫你什麽都不看就簽。

  2. 所有簽的文件都要拿一份副本。正規來說,Agent也好,Escrow也好,在你簽完文件時,應該馬上給你一個副本。但有些人可能也不是那麽遵守規矩。但是你問,他們必須給你,不然他們就是違規或者違法(看州法)。在這個案例中,你簽字的時候可能匆匆忙忙沒仔細讀。但是,你要是有個副本,回來以後慢慢讀,發現問題也好及時解決。有些人就是好像覺得沒什麽用,甚至不好意思去問,避免顯得自己不信任別人,特別是熟人做Agent或者其它服務的。這完全是一種從亞洲不發達地方帶來的一種思維。有一位朋友,在簽完了Closing以後,Escrow沒給他HUD1。我告訴他,馬上向他們要,因為一來你要是發現有不對的地方(例如某項收多了),馬上跟Escrow聯絡,可能也來得及糾正;另外,你的年度報稅也要用。我向他再三強調拿文件副本(特別是HUD1)的重要性,但是我聽起來他的口氣就是,簽都簽了,過去了,還要那玩意有什麽用?也好像總不好意思去問他們要。他是一個很善良的人,但是在與Agent打交道中,Agent通常是Hard negotiator,而他這種人就變成Soft negotiator(這是談判理論,你從字麵上理解就成),是很容易吃虧的。我實在不忍心看著這樣,我告訴他要是他看不太懂,可以馬上E過來給我幫他看。但問過兩次以後,我就不再問了(不想被別人誤會:我都不在乎,你幹嗎那麽大興趣看?而且這也是隱私)。最後他到底拿回了沒有,不得而知。因為我跟他畢竟沒熟到那個程度。

  3. 用好Contingency條款。雖然我前麵說過,作為買家是很容易退出買賣而不必擔心定金被沒收(是指定金還在Escrow手上,不包括你已經簽release form 並且賣家已經將定金拿去的狀況), 但是合同中的Inspection contingency Financial contingency都可以給買家很大的回旋餘地。特別是正常買賣中,標準的MLSInspection contingency給你可以來回再向賣方討價還價的餘地。作為買家,你可以利用這個條款盡量向賣方壓價,因為這時候就算賣方不肯再減或者補太多,你也隻要接受對方不讓步的條款,這個合同就照樣繼續生效(悄悄話:這也是一個Agent不願意告訴你們的一個對買方非常好用的條款。)。在Short sale或者 REO中,Closing date等就按正常的時間設定(例如1個半月左右)。因為盡管Lender的審批時間更長,但他們不會因為你的合同過期就停止他們的審批程序。這就從另一方麵給你機會不必就等這一個。往往是有效期已經過去,但Lender也會回頭問你還要不要。

  4. 少放定金。我不清楚別的州有規定最少金額沒有,反正我們這裏是沒有。我通常是放1千到3千(就算是60萬到70萬的物業我最多隻放3千)。作為賣家,我在不在乎買家放多少定金。因為一來賣出房子是主要目的,而不是靠等買家犯錯來賺錢。二來就算買家不按合同,最後也不要,我還是要退還定金給他們而不會選擇打官司來拿這筆定金。萬一發生什麽爭議,少放定金,也不會覺得不太舒服。

  5. 錢隻付EscrowTitle。最後的成交是在Escrow(或Title 公司,或者律師)。這是最正規和合法的交易,對你的錢有人負責。絕對不要接受開給Agent或什麽個人。

  6. 不要跟房子談戀愛。先聲明,這不是我發明的說法。很多寫書的房地產專家都提到這一點。很多人在看房子時,突然發現有一個很適合自己的。這時,就像“眾裏尋她千百度”的男女們,突然眼睛一亮,就是那位啦!越看越喜歡,這也好,那也不錯,就算是缺點毛病也變成是“特點”。開始Make offer,原來想著對方一定減到某個數字就買。但一旦進入角色,越看越適合,越看越可愛,最後也不管什麽條件都買了。另外一種情況就是,當最後賣家跟自己預先想的條件談不攏而放下來。轉而開始看別的房子。不久,發現有合適自己,而且價格更好的。這時回頭再看原來Made offer的房子,就這也不好,那也不好了。就像一對戀人,一開始走到一塊時,看對方每樣都好。一旦有矛盾然後分開,再回頭看時,原來比他/她好的人還有很多。萬楓寫的“疑人偷斧現象”在這裏也正好適用。給你們說一個最近發生的例子。一位從外州搬來的朋友,我介紹一位經紀帶他們去看房。最後看中一間,要價79.9萬,他們made offer 70萬。然後叫我去幫他們看看。我告訴他們在73萬以下算不錯,要是高於這個價格就別買,去看別的。他們來來回回議價,但沒有告訴我。最後來電話問我意見,說是他們offer的價已經上到75萬,但對方就是堅持77萬不再降,他們傾向買了算了,因為覺得實在是喜歡,問我怎麽看。我告訴他們我已經說過不應該付超過73萬。但實在喜歡這就不好說了。不過,我建議他們放幾天,這放出來的價都市場價,應該沒人跟你搶。然後我建議他們還是看看別的。他們總覺得就那個是最好的了。我實在忍不住,就根據他們喜歡的房和區,找出來兩個既相近,又估計有機會減價的。一個要價83萬,一個要價82萬(他們原來隻看80萬以下)。然後通知他們,也通知Agent帶他們去看。他們看了,都很喜歡。我建議他們兩個都offer 70萬。來來回回,最後有一個73.5萬達成Agreement。又叫我去看,跟他們原來看中的很相似,但是從建築年份、麵積到Upgrade程度都比原來看中的好得多。說實在,最後這個房子,我認為就算再加3萬我也要這個而不要原來那個。我的朋友也非常高興,說是好在我逼他們多看2間。

    這就回到我前麵說的策略:“在談判或者敵對雙方的最後互相爭奪戰中,往往是那位不怕輸的贏”。在房地產買賣價格拉據戰的最後階段,怎麽可以做到不怕輸呢?你手上有多於一個(越多越好)做準備,你就不怕失掉這一個你往往就贏了。

Short SaleREOPre-foreclosureShort SalePre-foreclosure狀態中的一種,Pre-foreclosure不等於就是Short Sale)與Foreclosure,買那一種好?前麵大家已經看到,Short Sale麻煩而且不確定性很高。我是一直主張買REO比買Short Sale好。“好”是指簡單,又可以直接跟銀行議價(見我的“體會之一”)。但是,每個地區情況都可能不同。孫子兵法說,“兵無常勢,水無常形”。你要看你當地的情況而定。比如說Short Sale房就比REO多很多,而且Short Sale房開價就比REO低很多,那你就應該多看點Short Sale了。總之,要看情況而定,不可什麽都照套。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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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Foreclose  Short Sale 中各Lender 的利 益影響與互動 

-在美國經營房地產的體會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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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Short Sale過程與案例2分析(1-在美國經營房地產的體會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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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Short Sale過程與案例2分析(2-在美國經營房地產的體會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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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Short Sale過程與案例2分析(3-Escrow Agent-經營房地產的體會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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