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節 民權主義的優越性 從以上的比較,我們可以看出民權主義有以下四 項優越性。 一、民權主義執兩用中﹕個人主義與集體主義為 兩個極端,個人主義祇重個人權利,忽視國民對國 家應盡的義務,認國家為個人而存在,非人民為國家 而存在;集體主義祇重民族國家利益,忽視個人應 享的權利,認個人為國家而存在,國家的本身即為目 的,個人應隨時為國家而犧牲;民權主義執其兩端 而用其中於「民有」,國家是以人民為成員所組成的 政治團體,個人與國家原為一體,國家為人民所共 有,個人享受國家的種種權利,亦應盡保護國家的義 務,國家的即為人民的共同願望,即保護人民的● 安全(保民),保障人民的生活(養民),提高人民
的文化(教民)水準,所以 國父說﹕「所謂國家… …則非徒保民而已,舉凡教民養民,亦當成為國家之 責任。」(同註五八)個人主義主張極端放任個人, 將個人自由與國家權責相對立,認為個人自由要擴充 到最大範圍,政府的權力就要縮小到最小範圍,倘 政府的權力愈大則個人自由愈少,以國家為必要之惡 ,政府乃為個人自由的勁敵,其結果把政府限製到 無能的地步,使政府不能為人民謀幸福;集體主義強 調國家自由,否認個人自由平等,認為個人主義破 壞民族團結與集體生存,國家的權威是絕對的,國內 一切個人及社會團體都是相對的,隻有在其與國家 的關係上方能發生意義,國家的權力應控製到政治、 經濟.社會生活,及精神活動各方麵,國家的權力 應集中於「精英政府」,這種極權統治的結果,政府 固然有能,但人民無權,成為被統治的奴隸;民權 主義執其兩端用其中於「民治」,主張人民有權,才 能實現民治,政府有能,才能為人民謀幸福,人民 的自由受到尊重,政府的威力可以發展,國家自由之 所以重於個人自由,乃是由於國家的獨立平等才是 個人自由的保障,國家的權威與個人自由並非相對立 而是相和諧,國家職務的擴大與政府權力的集中, 個人自由並不因之而減少,政府的權力立於個人自由 與社會公益的後方而為兩造的調劑者與保障者,民 主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人民管理政府的方法很完全 ,政府不致流於專製,政府為人民而設,祇盡其能 不竊其權,亦不患政府剝奪人民的自由平等,民主政 府的領袖由人民選舉,為人民服務,向人民負責, 即 國父所謂﹕「天下者,天下人之天下,非一二人 所可獨佔。民權即民治也。……人人皆應有治之之 責,亦應負治之之責,故餘極主張以民治天下。」( 註九一)民治的國家是以民為主,由民作主,人民是 國家的主人,不是被統治的奴隸。個人主義在經濟上 主張放任政策,認為個人的利益應由個人自決,絕 對的自由競爭,造成貧富懸殊階級對立的社會,自由 不以平等作基礎,結果大家連生存的自由都受到威 脅;集體主義在經濟上主張集體控製,認為一般人根 本不曉得什麼是自己的利益,惟有把個人的利益完 全信託給政府,要解決工業進步社會的矛盾衝突,必 須由國家統製經濟,但人民失去政治權利的保障, 也就失去生存的自由,所以統製的結果,社會貧窮民 不聊生;民權主義則執其兩端用其中於「民享」, 政治為全國人民所共管,利益才能為全國人民所共享 ,民權主義的政治自由,是以民生主義的經濟平等 為基礎,民生主義的經濟平等,又以民權主義的政治 自由作保障,此即 國父所說﹕「人民必要能夠治 ,才能夠享,不能夠治,便不能夠享。如果不能夠享 ,就是民有都是假的」(註九二)民權主義所表現的 中和精神,是從自然之理到政治之理,正如 國父所 說﹕「政治裏頭有兩個力量,一個是自由的力量, 一個是維持秩序的力量。政治中有這兩個力量,好比 物理學裏頭有離心力和向心力一樣。……政治裏頭的 自由太過,便成了無政府,束縛太過,便成了專製。 中外數千年來的政治變化,總不外乎這兩個力量之 往來衝動。」「兄弟所講的自由同專製這兩個力量, 是主張雙方平衡,不要各走極端,像物體的離心力 和向心力互相保持平衡一樣。」(同上)民權主義的 中和精神,使個人主義與集體主義納入中道,所謂「 執其兩端,用其中於民」,惟民權主義能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