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擁土地糾紛難解 兩家人被令賣地分錢
文章來源: insight7772012-05-26 09:07:45

(2012-05-26)

左邊是卓天賜的45號房子,右邊則是老婦韓金華的49號房子。(唐家鴻攝)

 根據規定,獨立洋房的最低建築麵積要求是400平方米。換句話說,如果兩個屋主要將老屋拆除重建,個別擁有地契的話,就隻能建連在一起的兩棟半獨立式洋房。但兩戶人家遲遲無法取得聯合興建半獨立式洋房的共識,結果鬧上高庭。

傅麗雲 報道

pohlh@sph.com.sg

  745平方米的土地,按規定麵積不夠建兩棟獨立洋房,隻能建兩棟半獨立式洋房。五五分權擁有(tenancy-in-common)土地的兩戶人家,遲遲無法取得聯合興建半獨立式洋房的共識,結果鬧上高庭。

  高庭法官李兆堅大可下令將土地分割成兩半,但分割的話,兩戶人家必須合作,包括同意半獨立式洋房的設計。就因為這是兩戶人家的死角,高庭法官就下令兩人必須將土地出售,然後平分款額。

土地市價450萬元

  根據判詞,這塊地的市價為450萬元,位於盛港西道附近的羅弄丹甘(Lorong Tanggam),由一道牆隔開,左右兩邊各建有一棟超過50年的老房子。

  這起較為罕見的土地糾紛,申請人卓天賜(商人,61歲)住45號,答辯人韓金華(約75歲)住49號。

  兩棟房看似獨立式洋房,擁有個別地址。其實,它們共擁一張地契,算是建在同一塊地皮上。  

    必須提的是,當年兩棟房是獲準個別建屋子的,但如今條例已有所改變。根據市區重建局的規定,獨立洋房的最低建築麵積要求是400平方米。

  換句話說,如果兩個屋主要將老屋拆除重建、個別擁有地契的話,就隻能建連在一起的兩棟半獨立式洋房。

  商人曾在同個地段重新發展一些舊屋。他買下老屋,是為了投資。

  他聲稱與老婦起初有協議,要重新發展該土地,將它建成兩棟半獨立式洋房。不過,老婦否認有過該協議,強調沒理由為了商人的方便,就得逼她將房子賣掉。

  根據判詞,商人要求重新發展該土地,但老婦既不肯分割,也不肯賣屋,商人隻好向高庭“求助”,結果成功。

  1959年,老婦與符姓男子買下上述土地,五五分權擁有。30年(1989年)後,商人買下另一半權益,成為第三名屋主。

  2000年,商人和老婦簽署協議,說明要聯合興建兩棟半獨立式洋房,或把土地割成兩半,個別擁有地契。

  他們向當局申請分割土地,卻被拒絕,因分割後的土地麵積少過400平方米,不符建獨立洋房的條例。他們後來提呈的設計圖,也不符合標準而被拒。

  去年1月至9月,商人與老婦的家人討論賣掉他一半的權益,但無法在價錢上取得協議。

  針對是否要分割土地的問題,法官指出,老婦住了數十年,2006年才搬離,2009年把房子出租,用租金來補貼生活費。
 
      他認為,這起糾紛並非一個妻子被趕離婚姻住宅,或是一個老人被叫搬離後會陷入非常不利的狀況。不論是分割或售賣土地,都對老婦不會造成顯著的影響,因為她隻是收取租金。

  老婦說想把房子留給孩子,但法官認為,老婦毫無重新發展計劃,如果法庭下令出售土地,土地價值將不會有所減少,反而可以使她獲得市價。

  他說,即使老婦認為,目前是投資新加坡土地的良好時機,她也可利用所得的收益去投資另一房地產。他下令出售土地,但如果一方要買另一方的份額,他們是可以這麽做的。

  老婦的兒子許先生(44歲)向本報澄清,他母親從沒反對分割土地,她在宣誓書也明確說明這個立場。高庭下令賣地的裁決,讓他母親非常沮喪和難過,因為她對這棟房子有深厚感情,如今卻需要強行賣掉。

老婦兒子:

法官從經濟角度裁決

  他指出,法官純粹是從經濟的角度作出裁決,卻沒考慮到個中的情感因素。母親搬離是為了跟姐姐住得靠近,方便姐姐照顧她和父親。

  “我媽媽是地主之一,住了50多年,06年搬離不代表感情就沒了。如今無辜搞到官司纏身,還要賣屋,公理何在?”他說,媽媽還在考慮是否要上訴。

  卓天賜不願受訪。他是聯美金屬(五金)私人有限公司的創辦人,現為公司主席。該公司去年的營業額達5600萬元,近年來獲不少獎,包括2007年的本地“50家傑出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