橘生淮南為橘,橘生淮北為枳 (二):我們互相友愛, 但不互相包庇
文章來源: 簡寧寧2016-12-10 20:07:36

我認真地想了一下,上一篇的兩個小故事為什麽會引起那麽多的誤解?我想其中一個次要的原因大概要怪我本人的個性 -- 我過於注重“有趣”了。大多數時候對我來講,生活中的人和事首先是“有趣”還是“無趣”,其次才是是非對錯好壞這一類區分。因此在二十多年前我初讀王小波時便覺無比的貼心 -- 人這一生,沒有什麽比遇見幾個有趣的人,記住一些有趣的事更加重要了。 

當然這不是說我是非不明,我還是知道好歹的。這就要說到我引起讀者誤解的一個更重要的原因了 -- 是我自己沒有把背景交待清楚。對於在這一行浸淫多年的人,有一些事情在我們來看是自然而然的,但是在別人看來大概就匪夷所思了。對於“匪夷所思”的事我們能看成“自然而然”,除了見多不怪以外,我認為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原因, 就是法律從業人員對美國法律製度的公正性的最大程度的信任。而這種信任正是來自於對法律程序的極為嚴格的遵守。雖然我自己自嘲為這是一種“病態”的遵守,但是我卻完全不認同這種遵守是“這個製度的弊端”這樣的說法。恰恰相反,這種刻板的按規章行事,是這個製度得以發揮其效用的最大保證。

沒有任何一個凡人可以論斷另外一個凡人,真相隻掌握在上帝的手中。我們所能做到的隻是盡力地去接近真相。在接近真相的過程中,無論是草民還是王子,都要麵對同樣的繁瑣程序。

“[T]here is one way in this country in which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 there is one institution that makes a pauper the equal of a Rockefeller, the stupid man the equal of an Einstein, and the ignorant man the equal of any college president. That institution, gentlemen, is a court.”

                                                                ---“To Kill A Mockingbird”

做了十多年的訴訟律師,我對此深信不疑。

有這麽一位律師,在聯邦法庭向法官申請Reschedule下一次的聽證,因為他要去赴總統的宴會。“I have to go because it's the President.” 本來法官是要準他的假的,沒想到這位律師又自作聰明地補了一句:”I am sure you'll understand, Your Honor. After all, he's your boss too!”

這一下子把法官惹火了。總統趴也別去了, 這位律師被要求回法學院去再上兩個小時的憲法課,好好補習一下三權分立原則 -- 總統管不著聯邦法院,他們不是一夥兒的。

嚴格的法律程序,is the Constitution's promise of fair play.

當然事情總有例外,所謂一方水土養一方人。下麵的這個案子是我的導師打過的,他後來講給我聽,立刻成了我最喜愛的一個故事。如果有一天我要寫一本關於美國法律的書,它會是我的主打故事,因為它幾乎具備一個高品質喜劇的全部元素——有趣,怪異,非主流,卻又溫暖而正義。

案子是在阿拉巴馬州一個小縣城的法庭審理的。看過 “My Cousin Vinny” 的同學不難想像這個縣法庭內部的樣子 --- 本地律師穿著打了皺的西裝,桌子上擺著橫格子筆記薄,正回頭和一身T恤牛仔的旁聽群眾愉快地交頭接耳。突然一隊來自紐約的律師團,西裝筆挺,手提電腦包,麵無表情的魚貫而入 -- 這情景是很讓當地群眾側目的。

案子進行到中午,法官宣布休庭吃飯。紐約的律師們來到當地唯一的一家高檔餐館,圍桌而坐,看著上麵隻印有 “Breakfast," "Lunch," "Dinner" 三道菜的菜單,剛剛準備點 "Lunch" 的時候,突然發現這個案子的法官居然和本案的原告律師以及一名陪審員在共進午餐!這還得了?紐約的律師們飯也不吃了,趕緊回旅店,寫Motion,要求 new trial.

下午重新開庭的時候,法官看了兩眼我們呈上去的Motion,不緊不慢地說:"The New York attorneys, you don't understand.  This is a small town, everybody knows everybody. Just because we are friendly, doesn't mean that we are partial.” 

Motion denied. Trial went on. In the end, we won.

這是個很有趣的故事。如果我要寫小說或是電影,我會喜歡這樣的故事。但是如果我是那位法官大人的上訴法院法官,我會告誡他停止這樣違反程序法的行為。因為從整個係統的層麵來說,我們不能保證每一個互相友愛的群體都不會互相包庇,對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