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中國與國家法人概念
文章來源: 謝盛友2010-02-18 13:24:11



一個中國與國家法人概念

    * 2010-02-19

    * 旺報

    * 【(謝盛友/歐洲《European Chinese News》出版人)】

     曹興誠先生近日在《旺報》撰文,稱他本人建議台灣製定《兩岸和平共處法》,並未違反一中憲法。該文說「謝盛友先生回應說,美國的《台灣關係法》是一座山,《和處法》視之為不是山。這話我看不懂是何意?」。

     我說的一座山未必隻是《與台灣關係法》,更多的是指人們腦子裏思維的障礙,尤其是意見領袖腦子思維的障礙。

     我更不是認為,兩岸像曹興誠先生這樣的人太多了,而是太少了。但是,像兩德問題不能忽略美、蘇一樣,兩岸問題根本無法繞過美國。《兩岸和平共處法》這樣的命題,本來就不應該隻是台灣製定,單方麵製定了,也沒有任何實質意義。有實質意義的是,兩岸雙方共同簽署《兩岸和平共處法》。兩個德國 1972年就簽署了《基本條約》。

     德國戰後分裂成東西德(BRD、DDR),但聯邦德國憲法法院1956年、1973年和1987年先後判決:德國的國家法人和概念源自德意誌帝國,東西德是分裂「國家」,單獨一方都不能代表整體德國。

     我們中國人的兩岸是因為內戰而分裂的,但是兩岸中國人從不認真反省。我在很多文章裏指出,兩岸中國人必須找到最小公約數:到底中國的國家法人和概念源自哪裏?幾千年以來的中國曆史都是一亂一治,一治一亂,政權的更替,而中國仍然是中國。多少年來中國的老百姓承受的是政權帶來的苦難,而不是國家民族帶來的苦難。這恐怕與我們中國人沒有民族自省機製有關。

     至於「兩岸同屬一中」,1987年以來兩岸人什麽樣的表述都有。「一個中國兩個政府」、「一個國家兩個政治實體」、「一個中華兩個國家」、「兩國論」、「一邊一國」、「一個中國各自表述」、「一中兩憲」、「一中三憲」、「一國兩製」、「九二共識」……如此如此。說得好聽,是我們中國人很有豐富的想象力;說得難聽,兩岸人都在玩弄文字遊戲。

     根據德國的經驗,一個國家從分裂走回團圓,必須先有意見領袖和偉大人物的推動,後有民意跟進,才能獲得成功。德國1949年阿登納政府就成立全德事務部,由於法文英文翻譯引起誤解,所以,1969年改名為德內關係部,其職能就是內政部的延伸,主理民主德國(東德)地區人民的事務。德內關係部一貫以達成基本法(憲法)序言中對全體德國人民的要求,作為部務發展的方向,雖然兩德關係的很多重大政策由總理府決定,但是,兩德重新統一,德內關係部功不可沒。

     若兩岸雙方都沒有確定一個中國的國家概念,任何「結束敵對狀態」、「建立軍事互信機製」 、正式開啟政治談判、「和平協議」、《兩岸和平共處法》等等,都是政治秀,是秀給對岸人看的。

文章來源:2010-02-19 刊登於台灣《旺報》,同日《中國時報》(電子版) 發布,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