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受虐致死是誰之過?
文章來源: 蔡真妮2008-11-22 16:18:20

昨天看到美國的一則新聞,加州一個華裔母親去幼兒園接她五個月大的孩子時,被直接叫進了辦公室,由警察和兒童保護中心的人向她問話,並且不許她見孩子。

原來幼兒園老師給她孩子換尿布時,發現孩子大腿上有塊青斑,懷疑那是孩子挨打後留下來的烏青,立即報告了兒童保護中心和警察。

媽媽解釋說那是胎記(birth mark),警察不信(蒙古人後裔一般都有胎記,常見在後背,屁股,大腿等部位,白人沒有胎記,黑人好像也沒有,有也看不出來)。

媽媽趕緊打電話叫來了老公,兩個人和警察交涉半天,警察依然不放他們走,押著兩個人帶孩子去醫院做檢查。在醫院裏給孩子做了抽血化驗(胎記能化驗出來?大概被警察逼著醫生總得做點什麽。)警察還叫來了媽媽的婦科醫生和孩子的兒科醫生,調查女的是否是孩子的生母及孩子以前是否有過受虐嫌疑。

醫生最後給出的結論是胎記,不是傷痕,警察這才作罷。

 這讓我聯想起前幾天看到的一則新聞,在上海,一個四歲的男孩因為尿床,被生母罰跪,跪了11個小時之後,他媽下班回來了,發現孩子腳下有一灘濕漬,上前猛踹了孩子幾腳,孩子當晚就死了,死於肝髒破裂引起的大出血。

法醫驗屍時,發現孩子的背後體無完膚,從頭到腳的陳年舊傷,慘不忍睹。

 今天又看到一則類似新聞,一個江西的七歲女孩莫名其妙死了,數百鄉眾聚集在派出所門前,要求法辦女孩的親生母親。

因為前一天下午鄰居聽到媽媽打女兒,孩子求饒哭喊:“媽媽你別打了,再打我就會死!”她的媽媽置若罔聞,繼續施暴。第二天大清早,女孩的父母找人來幫著埋孩子,說是女兒半夜生病死了。這個母親平素打這個女孩是家常便飯。

 這兩個母親都已被警察抓了起來,等待法律的製裁。

 中美兩個國家在對待兒童受虐這個問題上的態度,能均衡一下就好了。美國警察及相關工作人員對此已到了草木皆兵的程度,寧可錯審三千,也不放過一個。

而在中國則是完全的放任自流,孩子直至被打死才會有人管。

 在中國,一條條鮮活的生命就這樣慘死在殘暴的父母手下腳下,是誰之過?

是國家之過。

 已經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現孩子被父母打死,被不良老師打傷的事例,國家為什麽還不立法?為什麽還不出麵保護所有的孩子免遭來自各方的可能的暴力?

美國以前也有孩子受父母虐待致死的案例,所以國家才立法嚴格製約家庭暴力,現在在這裏沒有一個父母敢明目張膽地打孩子一下,否則就等著進監獄吧,孩子還要被領走,一輩子都別想再見到。

 在中國,打人犯法,打自己的孩子不犯法,那麽推理出來就是“自己的孩子”不是人。確實有些做父母的根本沒把孩子當人看,當成自己的私有財產,我的孩子我願意怎麽打就怎麽打,誰也管不著。等到打死了,這叫“出人命了”,孩子這時才被社會承認是人,警察才會出麵。

 我們的傳統文化中在父母和孩子關係上有許多糟粕觀念,比如天下無不是的父母,比如棍棒底下出孝子,打孩子是教育孩子等等,要摒棄這些封建思想,就得從法律入手,文明是建立在法治的基礎上的,社會的進步也是靠法律來保駕護航的。如果僅靠母愛、親情、個人的道德水準這些難以定量的東西決定孩子的人身安全,結果必然是慘案不絕。

 前文的兩個母親在第一次對孩子施暴的時候,假如就被警察管教過,屢教不改的話,剝奪了她的撫養權,將孩子領走,那麽後麵孩子被打死的悲劇就無從發生。

 這一刻,特別希望自己是個人大代表什麽的,可以提個案,可以將呼聲傳上去,特別希望中央提出的“構建和諧社會”能從保護兒童身心安全這個最基本的地方下手。

 唉!人微言輕,唯願天下的孩子都有個幸福的童年,即使不幸福也別挨打,即使挨打也別被打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