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生命
文章來源: 雷默2007-09-15 13:09:49


法律與生命
--選自王誌勇《基督教聖約世界觀神學原理傳習錄》


保羅在《加拉太書》中明確強調托拉聖訓中所啟示的原則:“律法原不本乎信,隻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加312;利185)。“凡不常找著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加310;申2726)。

Henri Blocher評論說:“這樣的法律原則仍然嚴格有效。這並不是律法主義!生命本身並不是行為之後得到的賞賜,生命首先是上帝的恩賜。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生命意味著責任。創造之約所確立的就是人在上帝麵前的責任。”[1]



[1] Henri Blocher, Old Covenant, New Covenant, from Always Reforming: Exploration in Systematic Theology, edited by A.T.B.McGowan, p. 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