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溫柸涉嫌凶器?
昨天下午到益陽市。今天上午在益陽市中院參加訴南縣縣委書記李勁鬆名譽侵權案二審開庭。晚上回嶽陽。 進入法院須經兩次安檢。一次比一比嚴。保安指著我的保溫柸說:不能帶! 我馬上把保溫杯打開,喝了一點。並說:可以了吧? 保安:把柸子留下,辦完事出去時再拿走。 我:我要吃藥! 保安:審判庭有水柸 我:一次性水柸不好。我要帶自已的柸子! 保安:不行! 我:我把杯子裏的水倒掉,帶空杯子,總可以吧? 保安:不行! 我:為什麽? 保安:如果你柸子裏裝開水,倒到法官的臉上呢?如果你用這保溫砸向法官呢?我們不得不妨啊! 保溫柸有凶器之嫌!我隻好乖乖地把保溫柸交給安檢員! 2008年7月1日,北京青年楊佳在上海襲警後,這10年來,常有類似報道。民眾進法院門的安全檢查措施也越來越嚴。可仍是妨不勝妨。估計楊隹們會不斷轉世!原因何在?法之不公也! 賀衛方:【上訴加刑與法院角色】
那位名叫謝倫伯格的加拿大人是在被關押了四年多之後,於2018年11月20日被大連中院判的刑,一審判處15年刑,並處沒收財產15萬元及驅逐出境。他堅稱無罪,就提起了上訴。 真是無巧不成書,正在這個時間點上,12月初,加拿大警方依據美國與加拿大之間的引渡條約逮捕了中國某企業孟姓高管,引發中方憤怒抗議,並威脅加方要為此付出代價。 謝倫伯格的上訴案12月29日在遼寧高院審理,結果是因為檢方提出又發現案件新事實而發回大連中院重審。中間趕上了元旦假期,到了來年1月14日,短短不到十天的工作日裏,大連中院居然霹靂手段,迅捷審判,改判死刑並沒收全部財產。 或問:中國刑訴法不是規定了“上訴不加刑”的準則麽?旁聽了重審的某位當地學者回應說:不加刑之規定不包括檢察院在當事人上訴後又發現新的犯罪事實而提起抗訴的情形。可是,這樣一來,隻要被告人提起上訴,檢察院都可以發現某些新的事實為理由而抗訴(這對於檢察院而言是何等容易之事),勢必導致”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徹底落空。被告人隻要不服原判,提起上訴,等待他的隻有檢察院的抗訴和隨後的加重懲罰,誰還敢上訴? 再說,原審判決之後,那麽短的時間,檢察院就能夠輕而易舉地拿出新的事實,那麽原審之前有四年時間他們怎麽就沒有發現讓案件結果發生如此劇烈變化的事實?雖然中國刑訴法沒有“雙重危境”(Double jeopardy)的規則,但是延續四年的調查和各種審前程序,我們有理由要求一審開庭前檢方已經事實把握完整,做好充分準備,何以可能發生被告人一上訴,馬上就說“又發現了新事實”,而且是被告人由從犯變為主犯的重大新事實這種詭異的情況? 一個國家,行政官員可以決策錯誤,外交官員容有睜眼瞎話,但是司法機構假如也加入到這種屈從外部幹預、玩法律於股掌之間的鬧劇中,那真是令人絕望的危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