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陵鬼話2018年02月11 日 星期天 晴
文章來源: 巴陵鬼話2018-02-12 06:06:03

2018年02月11 日 星期天 晴

致益陽市南縣縣委書記的一封公開信

尊敬的縣委李書記:
我們深知您公務繁忙。應該說,南洲鎮政法委書記李勇暴力拆遷、灌水淹房的暴行,將我們的母親嚇瘋、嚇病致死的事件,或許也屬於您應當處理的公務之一,也許您還有比這逼死人更重要的公務需要處理,悲哀和憤怒驅使我們冒昧地給您寫這封公開信。
李勇暴力拆遷、灌水淹房暴行發生在2017年11月12日至16日。灌水淹房後的第五天,李勇一夥強行把我們93歲老娘架走。此前,老娘頭腦清醒,飲食起居、大小便都能自理(有灌水淹房當天坐在房頭的照片為證)。灌水淹房,使老娘受到驚嚇,精神上受到巨大刺激,兩個多月來,一直臥床不起,大小便失禁,神經錯亂,喜怒無常,白天講胡話,晚上做惡夢。不斷呼喊:倒垸子了,倒垸子了!他們要淹死我!要淹死我!(有視頻為證)2018年1月28日,老娘病危入院,經醫院搶救無效,於2018年2月7日離開人世。可憐老娘活到93歲,竟被李勇用黑社會手段給嚇瘋、嚇病致死(有視頻證據)。我們兄弟姐妹要討說法,實屬合情、合理、合法,但卻投訴無門。2月8日,我尹家親友在縣委、縣政府大院門外“為人民服務”碑前舉牌要求與您見麵反映情況,遭到警察強力製止而發生衝突,對70歲的尹恩玲(身份證年齡為69歲零6個月實際年齡為70歲零6個月,身患嚴重糖尿病,每天都需要注射胰島素)、兒子尹紅宇(同樣身患嚴重糖尿病),被公安機關以擾亂單位秩序為由拘留12天,並於2月9日關進了拘留所(要關押至春節後的正月初五)。
在暴力拆遷、灌水淹房導致我們的老娘致死的駭人聽聞的事件中,罪魁禍首李勇逍遙法外,死者的兒女被拘留,老娘的遺體被強行拉到了火葬場,親屬要去向老娘作告別,現場負責人居然說:要向領導請示批示!實則是不準許。有關領導聲稱要強行火化。在所謂的行政執法過程中,從灌水淹房、拘留到強行抬走老娘的遺體,步步都是狠招或者說絕招、死招!
暫且不論暴力拆遷的一係列違法行為,將尹恩玲、尹紅宇拘留12天的(南公(治)決字[2018]第0059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是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嗎?
法律對行政處罰有嚴格的程序要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必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南縣公安局對尹恩玲、尹紅宇所作的處罰決定稱:“尹恩玲、尹紅宇夥同他人……以打橫幅的方式擾亂單位執秩序,造成惡劣影響;次日07時許,尹恩玲、尹紅宇欲從……家中,將其母親遺體停放至南縣人民政府院內……被聞訊趕來的民警製止。”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笫一項規定擾亂機關單位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該條規定的客觀條件在於擾亂機關單位秩序的違法行為造成了致使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後果。也就是說作出處罰決定前,必須有致使南縣人民政府哪些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證據,且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必須讓當事人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否則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 作了明確規定)。至於欲將其母親遺體停放至南縣人民政府院內,被聞訊趕來的民警製止,不但沒有後果,隻是推斷,更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並且法律規定的處罰幅度為十日以下拘留。
由此可見,這種拘留決定是又一次假借法律名義,強權欺壓百姓的卑鄙勾當。更有甚者,竟有警察(警號為BA0027)歪曲習總書記打黑除惡的指示精神,稱要嚴厲打擊的就是你們這種人。如果習總書記知道了還有地方官員是如此作為和胡作非為,該是何感想?
給您寫信隻是想讓您切實關注這起灌水淹房的暴力拆遷行徑所引發的一係列嚴重事件,我們沒有更多的要求,隻是希望:
一、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處理問題。有關部門假借法律名義,施以強權甚至暴行,不利於問題的處理,公仆欺壓百姓法理不容。
二、該關的關、該判的判、該撤職查辦的決不姑息;不該關的最好立即放人,依法做好善後工作。有關部門公然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違法對70歲的尹恩玲等嚴重糖尿病患者實施行政拘留,後果難以預料,法律責任不言而喻。
         此致
敬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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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映紅身份證號碼:43232219521214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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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0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