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裏子:休斯頓外交公案與愚昧及無賴
文章來源: 柞裏子2010-04-30 21:42:53

中共駐美國休斯頓領事館副總領事鬱某因所駕車輛無牌,被當地警察追入領事館停車房內逮捕並毆打致傷。事發之後,中共提出抗議,可以理解;美國外交當局表示必將認真調查處理,也可以理解;不少國內外草民雀躍歡呼、拍手稱快,甚至以鬱某不曾被打死為遺憾,也可以理解。

前二者的態度之所以可以理解,是因為就事而論、以理推之,勢必如此,不如此則絕對不可理解。至於第三者的態度也在可以理解的範圍之內,那就有些不同尋常,值得中共當局深思了。該怎麽思?不言而喻,毋庸贅言。

不過,可以理解是一碼事,是否合理與明智,是另一碼事。以柞裏子之見,但凡雀躍歡呼、拍手稱快者,皆屬愚昧;以鬱某不曾被打死為遺憾者,除去愚昧之外,還得附贈“無賴”兩字。


何以言之?美國警方聲稱:事先不知道鬱某是外交官,也不知道自己違法進入中共領事館的領地。這就說明鬱某的挨打,與其身為中共官員無關(弦外之音:與其是否該打無關),而是美國警察逢“人”即打所致。替逢“人”即打的警察雀躍歡呼、拍手稱快,能不是下愚之流?以這樣的警察下手不夠重、不曾把人打死為憾,能不是無賴之徒?

之所以在“人”上加個引號,是因為竊料有人在心中暗笑:嘿嘿!什麽“人”?分明是犯罪分子嘛!


首先,犯罪分子也是“人”。其次,敢問:車上無牌是何等重大的罪惡?再其次,未曾覺察車牌丟失的可能性並非不存在,故無牌駕車者完全有可能是盜竊犯的受害人。

或曰:鬱某之罪在於無視警察鳴警、企圖逃走。據鬱方的辯解,不曾聽到警笛。鬱方的辯解或屬謊言,或屬事實。無論屬於前者還是後者,既已在車房停車,警察有打人的必要麽?沒有。


再進一步說,犯法瑣屑如交通違規,外交官一概不受製裁是國際間的慣例,隻須出身外交證件警察就得當即放人。身為外交官的鬱某難道不知?如果既知之,則絕不存在逃避的動機。由此推測,鬱某未曾聽到警笛的可能性,並非不存在。

再退一步說,即使鬱某所犯之罪罄竹難書。警察有動手打人的權利麽?據美國的法律,無有。故但凡因此案而雀躍歡呼、拍手稱快者,其實是在為“執法而犯法者”雀躍歡呼、為“執法而犯法者”拍手稱快。世界上什麽人最蠢?舍如是者莫屬。嘿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