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immerman: 無罪還是有罪?
文章來源: 樂維2013-07-15 09:14:01


由五個白人,一個Hispanic組成佛羅裏達陪審團周六宣布George Zimmerman槍殺17歲

unarmed 黑人學生Trayvon Martin無罪,引起全美激烈爭議和遊行抗議。很多人認

為這是種族仇恨謀殺。尤其陪審團裏沒有一個黑人,白人占壓倒多數,更加使得這

種人們懷疑這個判決的公正性。

我沒有認真跟蹤這個案件。但這個案件有沒有種族的因素的影響,我認為是肯定的。

簡單的說,就是把對象顛倒一下,殺人者如果是黑人,被殺者如果是白人,這個陪

審團很可能會判殺人的黑人有罪。罪名不一定叫做種族仇恨罪,叫二級謀殺罪就行

了,沒有什麽區別。但是說Zimmerman一定是因為Martin是黑人而有意殺他則可能有

點言過其實。檢方可能受到輿論壓力所以強調這是種族謀殺,想讓人相Zimmerman是
這樣的人,但這很有難度。Zimmerman的媽媽是Hispanic,他自己就是跨種族的人,
如同奧巴馬一樣,並不是純白人。辯護律師隻要說明Zimmerman沒有種族仇恨,沒有
想要主動殺人就可以了。

我認為美國的種族歧視還是很嚴重,但露骨的表現的情況不多,常常是很微妙地表

現出來。讓你感覺得到,但卻很難作為證據。我就經曆過很多這樣的事情,一般就

忍了。隻有一次想起訴一家公司種族歧視。雖然律師開始覺得我和其它中國學生是

受到了種族歧視,很有把握。但不久大概因為各方麵的壓力,就躲著我了,結果我

也隻好作罷。後來我即使感覺到有些事情肯定有種族歧視,我也從來不提,隻就抓

住那些明顯不對的,違法的地方說理,結果大部分complain都得到了比較正麵的結

果。

回到Zimmerman案子,雖然證明他出於種族仇恨殺人比較難。但檢方沒有必要一定要

安這樣的帽子給他,仍然可以起訴二級謀殺,至少是過失殺人。人家就是路過,並

沒有硬闖他家搶劫。如果懷疑Martin有什麽可疑的地方,他完全可以在家裏打電話

讓警察來處理。如果他不去主動幹擾人家,就不會有任何衝突。而且他有槍,別人

沒有。他說情況如何緊急,被迫開槍。但Martin已死,死無對證,他怎麽說都可以,

隻要陪審團相信就可以了。

想起文革我們老家的一起案子。兩個人約好一起去打野豬。晚上上山,在一塊玉米

地裏,兩人分開潛伏下來。夜深人靜,漆黑一團。年長的一位突然看見前麵不遠有

一個黑影在動,就對準黑影放了一槍。以為打到野豬了,結果是把自己的同伴打死

了。因為同伴突然肚子痛,在玉米地裏拉大便,搞出動靜來,他誤認為是野豬開槍,

結果釀成悲劇。最後他以過失殺人罪被判五年徒刑。

我覺得這比較合理,他確實是誤殺。而Zimmerman明知對方是一個人,沒有搶東西,
沒有私闖民宅,也沒有槍,而最後把他槍殺了。但是這個陪審團認為,隻要Zimmerman不
是蓄意殺人,他就不用負如何責任。這等於說Martin死那是他自己找的,白死了。
這樣的判決讓Martin的父母怎麽能接受?又怎麽可以服眾?

我認為Zimmerman最少應該判過失殺人罪。如果這都不算過失殺人,那我還真不知道

什麽還能算得上過失殺人?有槍就是王,誰還敢在大街上走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