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楊佳案,有幾個問題要問上海法院
文章來源: potatos2008-11-26 07:27:06

楊佳父親是他最近的親人,事關兒子生死大事, 法院難道不該負責把死刑判決書送達楊父家中麽,上海法院就這麽為民服務, 還要死刑犯的家屬千辛萬苦的來求一份兒判決理由 ?

家屬為什麽不能會見刑事犯人,父親見兒子, 母親保護孩子天經地義,法官幹涉是不是濫用權力,誰來監督法官?

更別提把楊佳母親強行趕到醫院治療,憑什麽隨意限製公民自由,剝奪家庭成員的知情權,團聚的權利?

楊佳在滬騎無牌照自行車而受到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江西路派出所巡邏民警詢問和盤查, 盤查是如何進行的? 楊佳因對盤查不滿,通過電子郵件、電話等方式多次向公安機關投訴, 他投訴的理由是什麽, 要求是什麽? 是否合法合理? 如果合法合理, 公安未予解決, 是不是公安機關失職? 公安機關應不應該對楊佳殺人案負一定的責任? 法院查清所有事實了麽?


楊佳申請傳喚薛耀、陳銀橋、吳鈺驊等證人出庭作證未獲法庭準許。 法庭拒絕被告證人出庭,理由是什麽? 沒有合法理由隨意拒絕證人作證,如何保證公正判決? 特別是,處理楊佳投訴的民警吳鈺驊,最能告訴法庭真相,這樣的當事人為什麽被拒絕出庭作證? 這樣做,使得法庭沒法了解當時的具體情況,也無法了解楊佳的殺人動機細節。 這必然會影響到法院對他的量刑, 這是不是法院濫用職權?

另一方麵,楊佳一方提出, “參與部分偵查工作的閘北公安分局的偵查人員,與本案被害人是同事,沒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進行回避,因此,所收集的證人證言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

法庭采用了這些人的證人證言了麽? 如果是,理由是什麽, 被告有權利知道法庭每個重大決定的道理和法律依據,法官有義務說明, 尤其這種人命關天的案子。

判決書拒絕被告方證人出庭,允許公訴方證人出庭, 采納其證言, 卻不給出任何理由和說明, 那麽,法官們是在根據什麽判案呢?

楊佳殺人即使是罪有應得, 也應依照法律承擔責任。 不能因為他殺人而減輕法院秉公執法的義務。不然, 法院濫用司法權,後果比楊佳殺人的後果還要嚴重, 因為那涉及到老百姓對公共權力機關信任不信任,支持不支持的問題。

上海的經濟也許發達,上海法院的判決書可實在粗陋,但願上海在法治文明上能有實質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