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給EB類換工作的
文章來源: radiology2006-11-22 07:34:23
寫給EB類換工作的

EB1A/NIW是自己作為主申請人和申請受益人的,原則上可以在任何時候換工作,CIS隻要求在相同的領域工作,"相同的領域工作"是指在I-140申請中工作性質分類屬於同一分類號的工作. 我主張最好在相同的大類裏工作. 這類換工作可以不主動給移民局聯係,一般會在485審批的最後階段REF個offer letter,要求證明:1)你在工作, 2)你在自己擅長的/自己(移民)能給美國帶來巨大利益/也是I-140申請中描述的領域工作,3)即使工作性質有差異也要在RFE中描述跟140申請中描述近可能相同.最忌諱的是在REF時處在待業或part-time的工作狀態.

EB1B(C)/Perm/EB3(LC)等雇主支持下的GC申請: 申請的主體是雇主,你是受益人. 這類申請原則上是不容許在申請期間換工作的.但由於排期和申請的時間的拉長,這項不人道的規定有了改進: 即485 file 180天後可以有條件換工作,新工作在同一領域,仍屬於"永久性位置",新雇主願意為你申請sponser. 如果原單位能繼續sponser你最好,他們不sponser你你也無話可說,但最好不要跟原雇主關係搞翻,如果他們要取消對你支持,找理由說你違反相關規定和和約,你的申請case可能會被徹底取消(甚至有的拿到GC就走,都會有問題的),我的建議是要在合適的時間提前告訴你的雇主(老板)你換工作意向,許多不愉快來源於,"今天通知雇主,明天就走人,讓雇主相關工作突然中斷無法繼續",至少讓原雇主不要"鬧"到CIS去要求撤銷case.
另外對CIS也要有交待,因為老雇主可能在任何你離開後的時間退出對你的sponser,所以我建議具體的作法應該是新雇主除了重新給個工作性質的offer letter, 雇主還要主動去信說明你離開原雇主原因;你符合485 pending 180天轉工作條件;雇主意願sponser你繼續申請. 隻有這樣主申請人才能轉到新的雇主名下,而不影響你的GC進程.

(radi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