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文學城上的”版權”
文章來源: 悟空孫2018-05-15 15:14:18

十多年前初來城裏玩的時候,不太懂得規矩,在別處看到有趣的文字,就整段或者整篇的搬過來“奇文共賞”。不久之後有網友指出這是“抄襲”,侵犯別人“版權”,於是虛心請教,答曰:你應該加上“ZT”。

明白了規矩照章辦事,後來麻煩漸漸少了。不過認真起來細想,難道加上ZT就不存在侵權的問題了?這文學城裏究竟有沒有“版權”的問題呢?

討論問題前,首先把“版權”定義一下。版權在漢語裏是一個比較古老的詞匯,最早可以追溯到宋朝。“版權所有,敢有翻印,千裏必究”這樣的詞句在當時是經常出現在書籍首頁的。過去的書籍要製版,出版然後才談得上“版”權,而現在表達思想已不僅僅限於文字,發行也不受出版與否的限製。所以當代對於“版權”有更好的表述:知識產權或著作權。

著作權是區域性的,也就是說每一個國家或地區的著作權表述都不盡形同,但是基本原則是一致的,即對於他人的原創性作品在一定時期內(50-100年)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全部或者部分采用,無論是盈利還是非盈利。簡言之,你不可以借用他人的作品為自己謀利,也不可以無償散布他人作品使得原作者利益遭受損失。

那麽,回到文學城,在這樣一個免費的平台上,我們是不是就可以把別人的作品拿過來,加上一個ZT就安然無事了呢?嚴格說也不可以,如果別人的作品是受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這樣做顯然是侵權了,比如把別人正式發表的小說加個ZT隨意轉貼過來。顯然,任何人把一部別人已出版的小說加上ZT兩個字母送去另一家雜誌發表是絕對行不通的。我們不能不經允許把別人家的東西“拿過來”然後貼上一個“借”的標簽就心安理得了。

當然,這樣的比喻有點不恰當,問題的關鍵是,原本人家的那些“東西”是讓別人去出錢購買的(花錢買原版書,原版錄音錄影),你拿過來免費提供,就讓原作者遭受了損失。此外你也不能利用別人的原始材料為自己謀利,即便沒有讓他人損失。所以將一部英文書籍翻譯成漢語是要經過授權的,雖然客觀上翻譯一部作品可能提升原作的價值和影響力。

假設,一個美國人把一部中國電視劇的台詞節錄下來,編輯出版一本漢語教學課本在美國出售,那麽這種‘弘揚中國文化’之舉是否可以呢?不可以,即便電視劇的製片人洋洋自得,美國的法律也不允許。美國有一個著名的案例(Castle Rock Entertainment, Inc. v. Carol Publishing Group Inc.),Carol Publishing Group將電視劇Seinfeld的劇情拿來匯集成趣味知識題,好比有人出一套趣味問答:白嘉軒是哪部作品裏的人物?田小娥泡棗幹什麽?白靈是怎麽死的……。最後法院判被告方侵權。

當然,如果你不是編書出版而是在朋友聚會上拿這些問題娛樂大眾,那就不會有問題了。所以在文學城裏娛樂,大夥兒沒必要較真,但是有人打算出書或從事其它商業活動的話,一定要謹慎。

Copyright是一個專業性極強的概念,但是我們普通人平時隻要注意兩點:1,我有沒有損害他人的利益?2. 我有沒有利用他人的作品為自己謀利?如果這兩點問心無愧,網上玩玩無妨。

最後,想提兩個思考題:

  1. 在論壇或博客裏未經授權轉貼受保護的音樂、影視、攝影或繪畫作品是否合適?(無論注明出處與否)
  2. 文學城所有新聞均取自各大媒體,是否經過授權?如果沒有,是否構成侵權?(畢竟,文學城是一個盈利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