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賁:人微言輕的選票是民主的最強力量
文章來源: 萬家述評2012-10-28 23:05:31




徐賁:人微言輕的選票是民主的最強力量

  10月16日晚9時(北京時間10月17日上午9點),2012年美國總統大選在紐約州霍夫斯特拉大學開始了第二場辯論。美國的大選已經進入關鍵階段。

  美國的大選已經進入關鍵階段,在這樣一個大國裏,一個人的選票對大選結果的影響是微乎其微的。美國總統選舉采用的是“選舉人團”(Electoral College)製度,一州為一個選舉人團單位,除了緬因和內布拉斯加兩個州是按普選票得票比例分配選舉人票外,其餘48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均實行“勝者全得”製度,即把本州的選舉人票全部給予在該州獲得相對多數普選票的總統候選人。這更減小了個人選票影響全局的可能。每個有常識頭腦的美國選民都知道這一情況,盡管有許多選民因為覺得自己人微言輕而失去參與的熱情,但更多的選民還是參加了投票,這是為什麽呢?

  早在1957年,美國政治學家唐斯(Anthony Downs)就提出了一個解釋選民在什麽情況下會去投票的公式,後來又經過政治學家瑞克(William H. Riker)和歐德修克(Peter Ordeshook)的補充。這個公式有四個部分:P(或然性:個人選票對全局的可能影響)、B(個人利益)、D(民主意識:公民責任,也包括從民主參與中得到的滿足)、C(投票的時間、精力、經濟付出),公式是,當PB + D > C,也就是說,隻有當一個選民覺得,他那一票對實現自我利益的可能與他的民主參與滿足之和大於投票實際付出的代價時,他才會去投票。

  由於個人選票影響選舉整體結果的幾率幾乎是零,所以無論以何種自我利益去投票,幾率也近乎零。於是,真正起作用的因素其實是民主意識或滿足,隻有當這個因素足夠強大的時候,一個選民才會不怕麻煩,不計經濟花費(交通費、誤工費、郵寄費等等),去參加投票。

  瑞克和歐德修克歸納了參與民主投票的5種滿足感,第一是盡公民的責任,第二是表明自己認同民主政治製度,第三是表明自己認同某個政黨或參選人(支持型投票),第四是體現自己在民主製度中的存在意義(當家作主),第五是參與形成和決定每個政策(特別是那些熱衷於政治活動者)。

  投票需要與選民的“自我利益”有關,在美國的曆史中,這種利益首先是經濟利益。雖然美洲殖民地時期已經有了投票製度,但並不是今天意義上的民主,這首先是因為,經濟的考量把有投票權的人們限製在一個很小的範圍之內,以今天的眼光來看,這是不民主的。當時,擁有財產是獲得投票權的一個基本條件,有的殖民地要求投票人擁有一定數量或具有某種價值的土地,還有的則要求投票人擁有其他財產或能夠繳納一定數額的稅金。以1763年為例,德拉瓦要求每個選民擁有至少50英畝土地和40英鎊的財產;羅德島要求至少價值40英鎊的土地或價值2英鎊的年租收入;康乃狄克則要求至少2英鎊的年租收入或價值40英鎊的牲畜。

  財產的要求甚至限製了殖民地的白人男性選民的人數,因為他們必須先要定居下來,積蓄了一些財產後,才能成為選民,至於婦女、黑人那就更不可能成為選民了。將選民限製為有產者並不是沒有有原因的,當時的人們認為,那些有財產並納稅的人們,他們與社群的興旺和福祉有直接關聯和切身自我利益,最願意關心公共事務,最有理智,不會胡來,也最具有獨立思考的經濟條件,不必受製於那些特別富有的人,因此是最值得信任的參與者。19世紀英國法學家布萊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寫道:“對選民設有某種財產的限製,唯一理由是要排斥那些因為太貧窮而不得不聽命於他人的人們。如果他們獲得選舉權,他們就可能因為經不起誘惑而被其他人影響(和利用)。這就可能讓那些有詭計的有錢大人物在選舉中有機可乘,做出與普遍自由不符的事情。”雖然未必人人都是人窮誌短,但一個人因為貧困,連同因貧困而造成的愚昧,就可能變得容易被權貴人物收買、控製和操縱。這樣看待窮人,在今天來看,也是不尊重,不民主的。

  然而,一直到美國建國時期,“民主”並不是一個褒義詞,而是一個帶有貶義的詞。民主令人聯想到的首先是混亂無序,而操縱民主的往往是些自稱愛民、蠱惑人心、謀取私利的家夥。《獨立宣言》的簽署者,後來成為美國第二任總統的約翰·亞當斯於1776年就提出,改變選舉人財產資格的做法會有很大的風險,一旦開始便無法阻止其擴展,“就會有新的要求,婦女要求選舉,從12到21歲的孩子也會認為他們有充分的權利參與,然後每個一文不名的人都會要求在州裏的所有事務上,都與任何其他人一樣有發言權,這就會攪渾和摧毀一些區別對待,把所有人拉到同一個低下的程度”。

  美國革命推動了選舉權改革的要求,從1776年到1789年美國憲法得到各州批準的這段期間,爭議非常激烈,主要針對的就是關於財產對選舉權的限製。美國革命先賢富蘭克林堅決支持了這一要求。他寫道,“有一個人今天有一頭價值50美元的驢子,所以有投票的資格。但是,在下一次選舉時,他那頭驢子死了。盡管他現在比以前更有經驗,對政府的原則有了更多的知識,與他人有了更多的聯係,因此變得更適合與參加選舉,但是,他的驢子死了,所以他不再能投票。先生們,請告知我,投票權是誰的,是那個人的,還是那頭驢子的?”

  在富蘭克林的批評中,就已經包含了他對投票人“自我利益”的有益理解:自我利益不隻是人與一頭驢子、一塊土地、一個鋪子、一處生意有關的經濟利益,而且還包括人獲得政治經驗和知識,與他人聯係並參與共同體生活,也就是實現生命價值觀和意義的自我利益。正是後麵這種自我利益在今天促使許多美國選民積極參與民主和選舉,並從中得到滿足,也使得他們在堅持共同的價值和意義時,不再因為孤單而人微言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