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忘中囯之675: 中國社會為何戾氣彌漫?(組圖)
文章來源: 不忘中囯2013-08-19 06:42:57

危機爆發的前兆?中國社會為何戾氣彌漫?(組圖)

 

 

文章來源:
 

王進文為紐約時報中文網撰稿

對中國人而言,酷熱的夏季高溫令人難以忍受。而全社會彌漫著的戾氣與不安也同樣令人窒息。 


自從6月7日一名叫陳水總的廈門市民進行公交縱火之後,個人極端暴力事件就不斷發生。7月20日,一名叫冀中星的殘疾人在首都機場引爆炸彈,更是令人震驚。
 

 

最近十多年來,中國社會戾氣日漸濃烈,不時發生個人報複社會的極端暴力事件。如2001年4月18日,案犯靳如超為報複社會,製造了震驚海內外的石家莊特大爆炸案,108人死亡;2008年7月1日,上海發生了楊佳襲警案,由於對警察執法過程中嚴重不滿的楊佳持刀殺死上海六名警員,時至今日仍有很多人為楊佳的行為辯護,批評警察執法存在問題。


 


除了那些純粹報複社會的惡性事件之外,最近些年來發生的個人報複社會事件,包括最近發生的廈門公交車縱火案和冀中星首都機場自爆案,都表現出一個明顯的特征,即案件中的施暴者都是底層民眾,都遭受過不公正待遇,並且艱難維權後無人過問,最終被逼鋌而走險,甚至自戕以引起社會關注。

眾所周知,愈演愈烈的底層暴力並非簡單的“孤立事件”,而是因社會不公所造成的被邊緣化了的社會弱勢群體在遭遇長時間的司法無助之後的無奈之舉。或許,所謂的中國模式便是中國戾氣的總根源。
 



政治和經濟體製決定了國家前途。2012年,由美國麻省理工學院經濟學教授達榮·阿斯莫格勒(Daron Acemoglu)和哈佛大學政治經濟學教授詹姆斯·羅賓森(James A. Robinson)合著的《國家為何失敗》(Why Nations Fail)一書提出了“包容性體製”(inclusive institutions)與“榨取性體製”(extractive institutions)這對概念。前者意味著在國家權威的保證下,私人產權得到尊重,市場運行良好並向社會開放,人們享受法律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反映在政治領域,則是公民可以通過各種渠道參與到政治決策過程中,和在權力製衡基礎上建立有製度性問責的政府。與之相對的“榨取性體製”,無論在經濟還是政治領域,均反其道而行之:統治精英壟斷政治權力,權力染指與控製經濟,統治者不僅不願與大眾分享經濟成果,而且會采用政治製度來榨取大眾,與民爭利。這在經濟上具體表現為國進民退,相應地,在政治上則是徹底地封閉與固化,絕少有競爭和參與。

 


中國模式很難說是符合該書作者所總結的“包容性體製”,反而更接近“榨取性體製”——事實上,將中國作為“榨取性體製”是該書的潛在命題。在該書作者看來,中國模式創造的經濟增長奇跡,是在榨取性的政治體製下發展包容和開放性的經濟體製的結果。榨取性的政治體製可以把新的財富不斷用於強化少數人的特權,強化榨取性的政治體製。這是一種政治和經濟間的惡性循環。這種情況下經濟增長的取得,與包容性體製下的增長有本質的區別,因為這種劫貧濟富的經濟發展模式不會導致民主和包容性的政治體製。應當承認,在短時間內,無論是包容性體製還是榨取性體製,都有可能保持政治穩定和經濟發展。但從長期來看,後者不可能保證持久的經濟激勵,更嚴重的是,它缺乏政治合法性,所以必然會導致崩潰,即國家的失敗。而中國當下的民怨上升與戾氣彌漫,實際上榨取性的中國經濟發展投射與支持政治惡性循環的必然反應。

貧富懸殊的巨大鴻溝與權貴階層的傲慢短視造成了強烈的社會對立。近來一係列底層暴力事件的頻發,其實是在警示中國可能麵臨社會衝突全麵爆發的危險。

之所以做此判斷,我們可以從上述案例中得到印證,無論是廈門縱火案還是首都機場爆炸案,當事人均經曆了漫長的維權之路,麵對強大體製所造成的不公與控訴無門,試圖以自己的生命為代價討個說法,雖非壯烈,亦堪哀憐。

如果說造成數十人無辜陪葬的廈門公交縱火案是不折不扣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恐怖事件,從而必須批判與否定的話,而首都機場發生的爆炸或者更確切地說是自爆事件,顯然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刑事案件。首都機場爆炸案的起因是冀中星因在廣東東莞被當地的治安隊員毆打致殘,司法部門推諉拖宕,求助無果,致使其鋌而走險。事發首都機場,涉及北京顏麵,當局亟需給出合理解釋和事實真相。然而,原本不難查明真相的事情,卻一再歧義迭出。作為冀中星籍貫所在地的山東與案發地的廣東互相推諉,中央束手無策,更有甚者,由廣東省公安廳責成東莞市公安局查明事由,違背基本的回避程序,無異縱容諉過。而東莞警方似乎也心知肚明,一味否認自己的責任。這也突顯了中央集權政府的無能為力。

榨取性發展的中國模式在政治方麵又可視為作惡授權模式。中央為了換取全國性的維穩局麵以及各個地方對中央政府的忠誠,不得不縱容地方強化維穩機器,縱容地方在維穩過程中暴力執法甚至枉法。而各地政府在維穩和經濟繁榮的政績目標之下,也就不擔心犧牲社會公平和扼殺個人的權利了。

由此,我們便看到了在麵對愈演愈烈的社會戾氣與暴力犯罪時的拙劣應對術;廈門公交縱火案發生後則實行汽油買賣實名製;擔心持刀行凶則實行刀具買賣實名製(如為確保第十六屆亞運會廣州市公安局要求對危險性刀具實行實名製購買、定點銷售製度;2012年1月媒體報道稱,北京一些大型超市出售刀具的區域貼出通知,提醒市民,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在店內購買所有刀具都要出示身份證進行登記。);更有諷刺意味的是,中國的專家們將惡性案件頻發歸咎於季節,炎熱的夏天使人容易發怒,情緒失控;雖然氣候決定論被社會學家們應用在很多領域,但如果用在解釋中國的上述案件中,則顯得尤為滑稽。

其實,過去多年來,當局都是以高壓態勢威懾暴力犯罪以及上訪民眾。此種高壓態勢造成了中國社會的兩大困境:一是將維穩體製變本加厲;二是令法治力量削弱,而令權力更加泛濫。

針對最近發生的一係列事件,中國政府的反應是繼續延續多年的權力威懾。7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於尋釁滋事罪的司法解釋開始實施。該解釋第一條規定: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可以看出,這樣的法律界定過於寬泛,很易造成量刑過寬,出現枉法;該解釋第五條對諸如車站、機場、醫院、商場、運動場等特殊場合的起哄鬧事行為做了界定。稱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哄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範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顯然這種界定也過於寬泛。

7月25日,在全國公安機關開展夏秋社會治安整治工作會議上,公安部副部長黃明強調,對揚言實施放火、爆炸等極端暴力行為及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擾亂社會秩序的,要依法嚴肅處理。此語殺氣騰騰,顯失章法。因為每個案件都有具體語境,隻有深入考察各種具體情境,才能對案件性質做出準確判斷,罔顧具體情境的一刀切式執法很可能製造冤案。

筆者認為,當下中國社會戾氣的彌漫是中國社會危機總爆發的前兆,數十年來建立在榨取性的中國模式所造成了社會不公與貧富分化,堵塞了底層弱勢群體通過司法途徑實現社會正義之路,割裂了社會,形成了對立和對抗。而集權主義下的中央政府試圖通過逐級作惡授權換取地方政府的經濟回報又使中國陷入了嚴重的治理危機。以亂世用重典的刑罰威嚇主義解決社會戾氣的努力注定要失敗,因為它回避了對於體製之惡的反思,反而造成了更大的社會治理危機。如果不改弦易轍,與民更始,可以預料,法律必將會隨著中國社會的準戰爭狀態的持續而歸於沉寂。唯有回歸常識,才能消弭戾氣,實現祥和。

王進文是清華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