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退出釘住匯率製度的過程,是在其經濟金融市場化改革的基礎上啟動。1 985年,以色列實施了“經濟穩定計劃”,開始了大規模的經濟市場化和金融自由 化,在此基礎上,1989年,以色列從“釘住一籃子”製度轉變為“水平波動匯率 製度”,1991年,又轉變為“爬行釘住+區間浮動”製度,1995年,通過不 斷擴大謝克爾的浮動區間,以色列走向了更加靈活的匯率製度。
經濟金融改革的背景
與許多發展中國家一樣,在經濟發展的早期階段,以色列曾建立了一個以國家幹 預為核心的經濟體製,這一體製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的特征。
(一)國有和“準國有”經濟占據主導地位
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前,以色列的國有製企業控製著整個國民經濟命脈,這 些國有企業既包括由政府壟斷的電力公司、水資源公司、化學製品公司、電話公司、 鐵路公司和航空公司,還包括政府通過控股公司或以股東身份所擁有的保險公司、商 業銀行和工商企業等。1990年,在非金屬采礦業、水和電力工業、運輸和通訊、 石油和天然氣、軍事工業、農業的研究與開發等行業中,為國家所有的淨資產比例分 別高達100%、96.4%、88.2%、82.8%、98%和91.4%。
以色列的工會組織非常強大,特別是由各個企業、地區、產業或行業的工會聯合 組成的工會聯盟,不僅代表工人與資方進行工資談判,而且擁有許多企業,從事生產 經營活動。這些由工會聯盟所有的企業被稱為準國有企業。工會聯盟的準國有企業總 共有1100家之多,其中包括全國最大的運輸公司、最大的醫療保險基金和第二大 商業銀行,經營範圍包括工業、建築、交通、金融、商業和社會服務行業等。198 7年?工會聯盟企業及其附屬企業所雇傭的工人人數占全國總勞動力的18%,創造 了以色列國民生產總值的21%。1988年,工會聯盟控製了全國50家最大企業 中的12家,這12家企業雇傭的工人人數占50家最大企業工人總數的24%。
(二)“大政府、小國家”
以色列曾經是一個典型的“大政府、小國家”。1980-1985年,以色列 政府的財政支出一直占國民生產總值的70%以上,在財政支出中,轉移支付又占了 很高的比例,1982年,財政轉移支付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高達31.8%。
在以色列,政府曾經主導主要商品和勞務的價格,食品、公共交通、醫療和教育 等商品或服務的價格都是由政府決定的,並且政府負責為相關企業或機構提供價格補 貼,例如,政府為大學和公共醫療、保險機構提供占其支出一半以上的資金。此外, 政府還負責製定公共部門雇員的工資和福利標準,因此,以色列的大學和醫療保險機 構等也被稱為半政府機構。
(三)嚴格管製下的金融體係
1985年以前,以色列政府采取了一係列金融市場管製措施,嚴格控製金融體 係,這些管製措施包括:
1、管製資本市場
以色列政府曾嚴格限製私人企業通過發行證券直接融資,因此,雖然早在20世 紀50年代初,以色列就已經建立了特拉維夫證券交易所,但是,直到70年代,以 色列的直接資本市場還是很不發達、結構也極不合理,資本市場的主要交易品種是政 府債券,股票交易量非常少。在間接資本市場上,以色列政府幾乎把所有長期社會儲 蓄資金特別是機構退休金儲蓄?包括養老基金等?統籌納入到了財政預算渠道。根據 政府有關規定,養老基金、準備和人壽保險基金、培訓基金等必須投資於政府債券, 政府利用債券發行所籌集的資金,一部分用於彌補財政赤字,另一部分作為財政投資 基金。
2、幹預商業銀行
1985年以前,以色列政府不僅決定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而且直接 幹預商業銀行業務活動。並且,由於以色列50%的企業為國家或工會所有,以色列 政府會解決國有企業可能出現的一切財務問題,因此,商業銀行在對這些企業發放貸 款時,無法按照商業原則操作,也從不考慮企業的經營風險和償債能力。
以色列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進行直接的行政管理,包括統一規定各種金融工具的 期限和利率;統一規定商業銀行服務性收費的標準等。由於以色列的法定存款準備金 率高達60%-80%,因此,中央銀行的法定準備金製度並不是為了保證銀行的經 營安全,而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將商業銀行的儲蓄資金轉移到政府手中。
3、控製外國資本
以色列政府允許進出口商進入短期國際資本市場,但嚴格限製其進入中長期國際 資本市場。對於出口商,由以色列中央銀行直接發放短期信貸,由於利率比較低,實 際上是一種優惠貸款;對於進口商,以色列中央銀行允許其使用短期生產信貸,隻要 利率不超過規定的範圍,也允許進口商在進口生產設備時從國際長期資本市場獲得貸 款。大型企業也可以從國外獲取長期貸款,但必須經過政府特許。一般公司和個人不 得直接從國外借款,即使通過國內金融機構間接獲得外匯貸款,也要被課以重稅。
4、管製匯率
從1948年以色列建國到1977年10月,在近30年的時間裏,以色列政 府一直堅持固定匯率製度。其中,1975年8月以前,以色列的匯率水平長期保持 固定不變;1975年8月至1977年10月期間,以色列貨幣謝克爾出現了較為 頻繁的貶值波動。1977年10月,以色列開始實行謝克爾對美元的浮動匯率製度 。但是,1985年以色列政府實施“經濟穩定工程”後,謝克爾又回到了固定匯率 製度上,隻是這次時間非常短暫。
1986年8月1日,以色列中央銀行再一次放棄了固定匯率製度,實行“釘住 一籃子貨幣”的匯率製度,“貨幣籃子”根據以色列主要貿易夥伴國的貨幣加權平均 計算而成。
進行經濟金融改革的主要原因
在經濟發展初期,以色列政府通過幹預社會經濟活動和金融市場,集中籌集和使 用資金,優先發展重點產業,對促進經濟發展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是,政府過度 幹預也會帶來一係列問題:一是在政府過度幹預下,金融市場得不到應有的發展,從 而嚴重扭曲了資源配置機製;二是政府直接或者間接參與收入分配,造成了激勵缺乏 ,損害了社會福利;三是對金融市場的管製,不但影響了經濟增長的可持續性,也增 大了金融市場風險。
隨著經濟的發展,以色列政府對國民經濟的控製和幹預越來越成為經濟增長的桎 梏。1950-1971年,以色列經濟高速增長,國內生產總值年平均增長9.7 %,但是,20世紀70年代後,以色列經濟逐漸滑坡,其中,1971-1975 年,國內生產總值年平均增長7.1%,1976-1985年,僅增長2.8%。 在此期間,以色列經濟發展受到兩個因素的困擾,一是由龐大的軍費開支和轉移支付 所引起的巨額財政赤字;二是嚴重的通貨膨脹,1950-1953年,以色列通脹 率平均為26%,1959-1972年為36.2%,1977-1983年,通 脹率超過3位數。
1983年10月,由於惡性通貨膨脹的影響,市場預期謝克爾將貶值,公眾大 量拋售銀行股票(以色列商業銀行的資金除了來自社會儲蓄資金外,還來自在證券交 易市場上發行股票而獲得的股本金),造成銀行股票價格大幅度下跌、不良資產率急 劇上升,銀行業危機爆發。為挽救銀行,穩定金融局勢,同時也迫於銀行股東的壓力 ,以色列政府大量購買了商業銀行的股票,從而使政府成為五大商業銀行中四家(即 漢泊裏姆銀行、路米銀行、迪斯考特銀行和聯合米拉奇銀行)的主要股東,在事實上 實現了對這四家商業銀行的國有化。四家國有化銀行的資產占以色列商業銀行總資產 的90%以上,同時,它們還是其他幾乎所有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以色列的 經濟形勢因此而更加惡化,1984年,通貨膨脹率達到444.9%,經濟增長率 僅為2.8%。
為了應對銀行危機和經濟形勢惡化的挑戰,1985年,以色列政府宣布實施“ 經濟穩定工程”,拉開了以色列經濟金融改革的序幕。“金融穩定工程”的主要內容 包括:一是調整主要商品價格;二是改革政府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三是實行國有 企業私有化和金融市場自由化。
經濟金融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國有企業私有化
1985年,以色列政府對國有企業實行私有化改造,主要手段是麵向國內外投 資者和控股集團拍賣國有企業的產權。1990年以後,國有企業私有化的步伐加快 ,1997年,通過私有化,以色列政府總共獲得了價值2.4億美元的收入。
(二)改革銀行體係
一是中央銀行獨立性增強。以色列中央銀行自從1985年獨立以來,始終將重 點放在降低通貨膨脹和保持價格穩定上,通過10餘年的努力,以色列年通貨膨脹率 從1984年的444.9%下降到2000年的0%,目前依然保持在較低水平。
二是通過出售政府持有的商業銀行股份,實現商業銀行私有化。1997年政府 出售了最大的商業銀行漢泊裏姆銀行43%的股份,出售了聯合米拉奇銀行25%的 股份。1998年,政府出賣了路米銀行、米拉黑銀行和漢泊裏姆銀行價值分別達8 億、7.2億和6.7億謝克爾的股權。
除私有化外,商業銀行體製的改革還包括:任命獨立的總監掌管政府持有的商業 銀行的股份;製定相應的法律,以監督商業銀行準備基金的運轉;將商業銀行所持有 的非銀行公司股份控製在20%以內。
三是理順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之間的關係。獨立後的以色列中央銀行一方麵逐漸 降低了對商業銀行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的要求,使準備金率降至保證銀行安全運營所需 要的水平,即從60%-80%降低到5%-8%;另一方麵,放棄了利率管製,即 以色列中央銀行隻確定基準利率或通過政策工具來影響市場利率,各種金融工具的市 場利率由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中介機構根據市場情況的變動自行決定。
(三)資本市場的改革
一是降低機構投資者投資於政府債券的數量要求,給機構投資者以選擇投資機會 的自由。二是取消限製私人企業融資的政策,允許私人企業既可以從商業銀行獲得貸 款,也可以在證券市場上自由發行證券。三是政府發行債券籌集的資金僅用於彌補財 政赤字,而不再用於財政投資。
(四)貿易的自由化
早在20世紀60年代初期,以色列就開始對外貿體製進行改革。1962年, 以高關稅代替了各種非關稅壁壘,1975年與歐共體締結了貿易協定,成為歐共體 的聯係成員國,根據該項協定,到1989年底以色列與歐共體將相互取消對對方工 業製成品征收的關稅。但到了20世紀80年代初期,由於外貿逆差和外債大幅度增 加,對貿易體製的改革停了下來,甚至有所倒退。在80年代前半期,以色列政府進 一步擴大了對本國商品實行保護的範圍,使本國受保護的商品種類增長了60%。
1985年,以色列開始了新一輪的貿易體製改革。改革方向是逐漸取消或減少 各種關稅和非關稅貿易壁壘,到1998年,以色列對進口商品所征收關稅的稅率平 均已降到8%-12%的水平,接近了西方發達國家標準。
退出釘住匯率的過程
隨著經濟改革和金融市場改革的逐步深化,以色列政府開始了匯率市場化改革, 使謝克爾逐步退出釘住安排,走向更加靈活的匯率製度。退出的過程為:從“釘住一 籃子匯率”→“水平匯率製度”→“爬行釘住+區間製度”→有管理的浮動匯率製度 。
1986年8月1日,實行“釘住一籃子貨幣”的匯率製度,“貨幣籃子”根據 以色列主要貿易夥伴國的貨幣加權平均計算而成。
1989年1月,以色列中央銀行對“釘住一籃子貨幣”的匯率製度進行改革, 允許謝克爾對“籃子貨幣”的匯率圍繞平價或中間價浮動3%。1990年3月,又 把浮動區間擴大到±平價的5%。由於在這種匯率安排下,平價相對保持穩定,所以 被稱為“水平匯率製度”。
1991年12月,以色列中央銀行決定對匯率製度進行進一步改革,逐步擴大 謝克爾的浮動區間,從“水平匯率製度”向“爬行釘住+區間製度”過渡,即不再固 定平價,允許謝克爾每天對平價進行調整,但要求全年累計調整的幅度不超過9%, 在此基礎上,再允許謝克爾圍繞平價浮動±5%。
1995年5月,以色列中央銀行把謝克爾的浮動區間從平價±5%,擴大到平 價±7%;1997年6月,又進一步擴大到±15%。後來又進一步擴大到±20 %,浮動幅度最低不能低於此限度的2%,最高不能超過6%。
在對匯率製度進行改革的同時,以色列中央銀行還對其外匯管理製度進行了改革 ,逐步開放資本項目。1993年9月,以色列政府接受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有關條 款的要求,放開了經常項目下的貨幣兌換。1998年4月,以色列政府宣布,除特 殊情況外,允許機構和個人在國內外進行所有與外匯有關的交易。主要內容包括:一 是允許個人在國外進行房地產投資。二是允許個人和機構在國外開設和使用謝克爾及 外幣賬戶。三是取消對向外國人支付、贈予,及對移居國外的居民轉移其財產等實施 的限製。四是允許以色列居民之間以及以色列居民與外國人之間利用外幣現鈔或支票 支付,允許將謝克爾帶出境外,允許非以色列居民以謝克爾作為支付手段。五是在與 非以色列居民進行交易時,不必再出示有關文件 作者:王宇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