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規定:需提前30天通知對方中止租約

來源: 行寫好 2012-03-01 05:12:51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778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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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真的不懂, 這有什麽講究嗎?貓姨2012-02-29 20:55:05

 

所以,若我們是按整月結算的話,要想避免“違約”而且不再交當月租金,就應該在月底之前通知房東:下個月不租了。當然,實際生活中的靈活餘地是很多的,關鍵是雙方同意,就什麽都可能都可以。我們買房子的closing定在了月初,那不是我們自己就能說了算的,記得是在月初的5號之內,也就差一兩天。按理說,我們應該在closing日子定下後,就可以告訴房東了,因為那時月底還有好多天呢。我們由於沒有經驗,怕買房子最後關頭出意外:萬一close不了,不還得租下去住下去嗎?還是等等再說再告訴房東吧。因為一旦告訴了,找來了新房客,我們還得找臨時短期住處,那就難度大多了。其實closing出意外的概率很低很低的。但我們當時對這裏的什麽都不很熟悉,所以擔心考慮的事情就過多了點。

謝謝你看得想得那麽仔細。也怪我在文中忽略了這些細節,交待不仔細,當時就怕文章太長。希望這裏能回答了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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