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劃分右派分子的標準
一九五七年十月十五日
(一) 凡言論、行動屬於下列性質者,應劃為右派分子:
(1)反對社會主義製度。反對城市和農村中的社會主義革命,反對共產黨和人民政府關於社會經濟的基本政策(如工業化、統購統銷等);否定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成就;堅持資本主義立場,宣揚資本主義製度和資產階級剝削。
(2)反對無產階級專政、反對民主集中製。攻擊反帝國主義的鬥爭和人民政府的外交政策;攻擊肅清反革命分子的鬥爭;否定“五大運動”的成就;反對對資產階級分子和資產階級知識分子的改造;攻擊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的人事製度和幹部政策;要求用資產階級的政治法律和文化教育代替社會主義的政治法律和文化教育。
(3)反對共產黨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領導地位。反對共產黨對於經濟事業和文化事業的領導;以反對社會主義和共產黨為目的而惡意地攻擊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的領導機關和領導人員、汙蔑工農幹部和革命積極分子、汙蔑共產黨的革命活動和組織原則。
(4)以反對社會主義和反對共產黨為目的而分裂人民的團結。煽動群眾反對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煽動工人和農民的分裂;煽動各民族之間的分裂;汙蔑社會主義陣營,煽動社會主義陣營各國人民之間的分裂。
(5)組織和積極參加反對社會主義、反對共產黨的小集團;蓄謀推翻某一部門或者某一基層單位的共產黨的領導;煽動反對共產黨、反對人民政府的騷亂。
(6)為犯有上述罪行的右派分子出主意,拉關係,通情報,向他們報告革命組織的機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