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金藥業前董事收警示函 涉短線交易股票違規

來源: 中國網財經 2019-12-10 22:57:45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3018 bytes)

羅勇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鑒於羅勇買賣股票涉及的金額較小,所得收益已主動上繳給千金藥業,並於2019年3月2日辭去公司董事職務,違法行為輕微並已糾正,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有關規定,湖南監管局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為加強警示教育,湖南監管局決定對羅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法》第四十七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製。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羅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羅勇:

經查,你於2018年1月16日至2019年3月1日擔任株洲千金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千金藥業”)董事。在擔任公司董事期間,你於2018年4月27日買入千金藥業股票 8,900 股,又於2018年5月2日賣出千金藥業股票 8,900股。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鑒於你買賣股票涉及的金額較小,所得收益已主動上繳給千金藥業,並於2019年3月2日辭去公司董事職務,違法行為輕微並已糾正,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有關規定,我局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為加強警示教育,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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