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房屋買賣真實案例

趙某(女)於2003年在某沿海城市買了一處新小區房(約50萬),因出國求學委托其兄(2018年因病去世)將該處房產上市求售,並於2005年將該處房產以65萬售於錢某(男,某公司領導,時年約60歲,2024年因病去世),因政策問題不能即時辦理房產過戶,後由趙某於2019年獲得該處房產的房產證,因新冠疫情拖至2025年才將該處房產過戶給錢某後人。2025年孫某(女,2005年時20多歲)將趙某告上法庭,稱其手上有於趙某所簽房屋買賣合同,要求趙某將該處房產過戶給她。趙某一直以為孫某是錢某的該處房產經辦人,根本不知道孫某手中有這樣一份合同。在孫某提供的上訴材料中,除了合同外並沒有孫某購買該處房產的證據,相反,提供了錢某出錢購買該處房產的證據。但孫某從2005年起一直居住使用出租該處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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