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文後半部涉及雇傭兵的部分: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條約中,並未涉及到一個兵種——雇傭兵。那為何,雇傭兵就這麽不受待見呢?他們難道不是“人”嗎?
實際上,《日內瓦公約》將雇傭兵排除在保護體係之外,也是不得已而為之,是最低限度地妥協——因為沒有國家會為雇傭兵站台,原因有幾點:
1,雇傭兵作為“第三方”參與戰爭衝突,不具備合法性。
2,雇傭兵參戰目的是出於自身利益,而非民族利益。換言之,雇傭兵打仗是為了錢,並非為了家國榮譽。比如在索列達爾戰役中,一支由18人組成的瓦格納小隊,就以20萬美元的價格競標拿下體育學院大樓的攻堅任務。最終取得戰爭勝利,錢拿到手。
3,雇傭兵是自發參與到戰爭衝突中的,未受“國家驅使”。說白了,雇傭兵要對自己的行為負全部責任。
綜上所述,當雇傭兵為了利益,為了金錢去戰場上選擇“殺人”的時候,就已經喪失了人權,喪失了作為“人”的權利。這顯然是合理的——你不能既殺人放火,又高喊人權;也不能在惡意殺人之後,選擇投降自保,去享受戰俘待遇。
人民戰士有“苟利國家生死以,豈因福禍避趨之”的精神,
雇傭兵就要有“人為財死,鳥為食亡”的覺悟。
如果說前者是軍政體製的組成部分,打仗是他們拋開個人利益的本職工作,值得尊敬;
那後者就是戰場上的賭徒,隨時都要做好一無所有的準備。
所以在戰場上,雇傭兵是不受保護,最不受待見的群體。他們與你無冤無仇,卻對你舉刀相向。這樣的敵人,一旦被抓獲,生殺予奪全憑對手喜好,結局也往往不得善終。”